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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致广大经营商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7-01 15:20:4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致广大经营商户的一封信

广大经营商户:

维护城市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是广大经营商户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广大经营商户要共同维护好主支干道两侧的市容环境,禁止在主支干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禁止乱摆乱卖;禁止乱堆乱放。广大经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法规规章规定:

一、禁止在主支干道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七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第七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禁止在主支干道两侧擅自乱摆乱卖。《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在主支干道两侧擅自堆放物品。《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需要临时堆放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广大经营商户要自觉遵守以上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在主支干道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在主支干道两侧擅自乱摆乱卖;不得在主支干道两侧擅自乱堆乱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对不接受处罚的经营商户予以强制执行。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让我们同心协力,共创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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