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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

发布时间:2022-07-30 10:52:4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浅谈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

摘要: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衡量资金流转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其计算也应精确,才能准确反映资金流转的情况,通过对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的进一步分析,提出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更加合理的计算方法的建议。

关键词: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余额;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一、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定义

应收账款周转率即周转次数,作为评价一个企业资本金效绩的修正指标之一,它反映的是企业应收账款的速度,即年度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其计算公式: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在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时,有不少乡镇企业计算的不太准确,因而计算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程度。对该指标的计算之所以不太准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销售收入,二是应收账款。其中,销售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后的数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则是指企业因赊销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方面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款项期初、期末余额的算术平均数。值得商榷的是,应收账款的周转额到底是什么含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能否代表应收账款周转额?

(一)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价税分离,销售收入的概念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少企业在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时,也采用了不含税销售收入,这是不准

确的。

当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发生应收款项时,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科目。可见应收账款反映的数额应等于不含税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之和,即含税销售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的原则,既然该指标计算公式中的应收账款是含税销售收入,那么与之相关联的销售收入、赊销收入、现销收入等项目,理应采用含税销售收入,才符合该指标的计算要求。

(二)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余额

不少企业在计算该指标时,对应收账款余额采用“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也是不准确的。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余额应是期末借方余额,所属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在一般情况下也应是借方余额,但往往也有发生贷方余额的情况。当企业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款项小于实际收到的款项时,就出现此种情况。另外,发生预收货款也能出现此种情况。《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关于“预收账款”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预收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货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由于“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冲抵了其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致使“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小于其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甚至还有可能使“应收账款”科目出现贷方余额的情况,从而造成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时,无法采用应收账款数据的不正常现象。因此,《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中要求:“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包括在“预收账款”项目内。

另外,“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货款,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在一般情况下是贷方余额。如明细科目中出现借方余额,则反映为购货单位应补付而未补付的货款,其性质视同应收账款。所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编制说明中也要求:如“预收账

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时,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综上所述,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中的应收账款余额,应采用“应收账款”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中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才是比较准确的。

2、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计算公式中的平均应收账款余额计算,采用“期初应收账款* 期末应收账款”的方法,是一种简单平均法。为使该指标的计算结果更符合实际要求,以采用累计平均法为宜。两种平均法计算的结果,除月度平均余额相同外,其他期间的平均余额是不一样的。

二、对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析处理

对应收账款周转额必须认真分析,并考虑企业内外部分析者对财务资料占有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后再确定。如果是企业内部加强管理进行财务分析,相关财务数据的取得并不成问题,这时应将赊销收入净额与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后确定应收账款的周转额。因为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只有经过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才实现变现,完成了一次循环,并实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统一。如果是企业外部的分析主体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情况进行分析,主要考虑两种办法。

(一)企业必须提供当期应收账款的有关数据。由于很难直接取得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这个数据,因此可考虑要求企业提供当期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或提供企业赊销收入中已收回现金的那部分收入的数据,以准确确定周转额,保证所计算的周转率指标结构正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可能包括收回的代垫运费、确认的坏账损失等,在确定周转额时应予以剔除。

(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应收账款周转额。若企业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不提供有关数据,分析者只能按销售收入或赊销收入计算。考虑到企业的赊销收入净额不像销售收入净额那么容易取得(赊销收入净额往往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愿向外界披露),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允许分析者采用两种方法确定应收账款的周转额,即既可以用销售收入净额,也可以用赊销收入净额。这样,一来解决了企业对外报告时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分子分母口径的不一致的问题,二来对有意保守商业机密的企业也允许其变通计算。

三、改进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的建议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这个公式在新税制以前是合理、正确的,但在新税制实施以后,采用此公式计算出来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就不尽合理、准确。因为,在新税制实施前,企业的销售收入是价税合一的,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口径是一致可比的,例如,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贷款100万(含税份),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1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万元

为便于说明问题,假设仅此一笔业务,则:

应收账款周转率=100/100*100%=100%

而在新税制下,企业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应收账款则是含税的,公式中分子、分母就不可比了,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1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85.4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14.53万元

若按上述公式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85.47/100*100%=85.47%

由此可见,两者比较,相差甚大。

鉴于上述原因,为准确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周转情况,建议在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时,以当期实现的销售净收入与其相应的销项税额之和作为分子,即: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净收入+销项税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按此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比较准确合理,也符合企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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