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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4-12-29 07:34:3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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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证明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给xxxxxx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

货物数量 :

发票金额 :

发票税额:

发票总额:

发票在邮寄途中丢失,此发票未认证未抵扣。

特此证明!

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证明

a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b公司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发票金额发票税额

发票总额:

发票在送货途中丢失,此发票未认证未抵扣。

特此证明!

a公司

第三篇: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认证,应提供:

销方“已抄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两份

关于补认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保证如果找到原件也不再认证,加盖公章,注说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应提供:

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

携带企业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1.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

2.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

3.增值税发票遗失且超过90天未认证的单位。

4.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

5.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

6.销货单位已经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但由于各种原因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予审核批准。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还要须在《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

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撕)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您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月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一、纳税人应提交资料

1、 《丢失税控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2、 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仅适用于被盗(抢)发票的情况)

3、 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到税务机关报失后补办登报手续)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需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

2.遗失发票联的“遗失声明”须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如广州日报81916951、南方日报87376527、羊城晚报87138888等),以及《中国税务报》上刊登(联系电话:020-86375155、13826433452、13724049395)。

3.剪下的报纸请黏贴在《证明单》上。

三、办理流程:纳税人带齐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先在排队机点击“税务登记、涉税申请”类业务的排队号,.然后到指定窗口受理。

四、办结时限:即时

注:1.此指引仅供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参考使用,不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依据。如本资料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2.2014年8月更新

二分局博客:http// 2fenju.blog.163.com/

可连接网上申报、网上抄税、表格下载;可查询涉税事项受理批复,每月税期及最新公告

本人去税局办理遗失发票声明全过程:

一,登报

东莞登报在中国税务报广告部东莞服务中心办理,联系电话0769-22772115,该中心会传具体刊登格式及汇款帐号,登报100字内费用410元,填好刊登内容盖公司公章跟汇款凭证回传0769-22772115,款到后7个工作日内刊登,(周六日不办公)大概10天内能收到报纸。

二,准备资料

1,准备好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复印件两份,盖上公章,写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由本企业提供”,一份税局留底,一份给客户。

2,提供一份情况说明,用a4纸打印,盖公章

说明的内容包括:如何丢失发票,丢失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开票金额和税额,日期。

3,该发票当月的抄税资料,包括发票汇总表与明细表,盖公章。打印该发票所开月份的抄税汇总表与明细表,在明细表上找出该丢失的发票,用签字作上句号

4,在税局领发票窗口要一份遗失声名刊登表,将报纸内刊登的报纸抬头及刊登内容裁好,贴在遗失声名刊登表框内,填上纳税人资料电

话号码,邮政编码,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填完再复印二份,在申请刊出单位盖章处分别盖上公章。

三,办理流程

1,详细资料准备好后在办理窗口办理,协税员会打印传递资料三张,签名,然后有出具四份资料,东莞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第四份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此单需由税务局长亲笔签名,局长办公室在三楼)

2,局长签名后四份资料需到二楼税务办公室处盖税务章,办公室处留底遗失声明刊登表一份。盖完税务章返回一楼办税大厅,签回有通知书,告知书,决定书,两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此证明单第三联及另一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给客户抵扣。

办证明完毕!

第五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本文来源:http://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表说明

1、销售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全称及税务登记号。

2、购买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买方全称及税务登记号。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4、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由税务机关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时间、纳税申报时间。经办人、负责人签章。

5、备注:编号(no)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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