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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4-12-22 07:27:3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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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4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14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4]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4]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4]3号);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4]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4]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4]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4]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4]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4]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4]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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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情况汇报材料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组长:郭本州

副组长:李洪山周云峰王安康丁利伟

成员:税政、征管、票管、监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中心所、城关分局、各科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项目

针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我局对每一项逐条进行细化,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截止2014年8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计查账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额7户,我局认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不搞应付,把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基本情况

1、对关联企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的的关联企业非常少, 1

再加上有的所得税归国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我局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需要加强。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加强,截止目前,我局没有一户小型微利企业,使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没有体现。

3、对我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于落实。

4、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依法进行了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初,在征管系统进行认定,对于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纸质认定从2014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这个情况也向市局反映过。

5、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存在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现象,填写有漏项现象。减免税资料整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6、弥补亏损台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四、改正方法

1、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2、从小处着手,发现不规范的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主管领导一道解决问题。边干边学,不懂就问,不会就查,认真落实未落实、未执行的各项政策。

3、理顺工作思路,使用合适的工作方法,杜绝眉毛胡子一把抓。,充分运用地税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收管理,人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深度。

4、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以加强专业市场管理为突破口,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户管理、定额核定、定额审批、税款征收等各项工作,推动了我县征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总结整改,以备市局检查

自查结束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和促进。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4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14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14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14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14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谢谢你访问好范文WwW.hAOwORD.COm)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160号、京财税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14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14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亏损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亏损自查报告

目前,开平区现有重点钢铁企业6家,钢铁行业税收占全区地税收入的6成以上。为此,开平区局不断加强钢铁行业特别是亏损钢铁企业的稽查检查,在2014、2014两年钢铁行业效益整体下滑的大形势下,不仅促进了应收尽收,而且有效保障了该行业税基。

一、强化亏损钢铁企业管理的背景以及工作思路

2014-2014年,全国钢铁业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效益滑坡。表现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成品钢价格持续走低、工人工资维持原有水平、市场销路不畅通。特别对一些中、小型规模的钢铁企业,影响尤其明显。以开平区为例,6家重点钢铁企业全部申报亏损。在该局的钢铁行业月份入库税款统计中,除城建税、“地方三税”外,出现了所得税“零申报”的“经常化”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全面加强亏损钢铁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管理、充分保护税基尤为重要。对此,该局充分落实大稽查的指导思想,要求稽查部门和基层征管单位要做到汇算清缴和日常检查两手硬,在应收尽收的同时,保障该行业所得税税基。从开平区局调研情况看,管理分局加强日常管理、稽查局和管理分局联手汇算、稽查局加强日常检查,这样“三位一体”的模式,可以更加贴近企业生产经营,保证税收链条的紧密连接,可以实现对钢铁业税收信息、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的动态掌握,解决企业信息和税务信息相对不对称的问题,效果较好。同时,对企业偷税

倾向有了一定的前瞻性预测和分析。

二、强化亏损钢铁企业管理的方法探究

(一)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约化检查。从客观实际看,一般规模的钢铁企业相比其他行业企业,对检查深度、时间、人员安排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大户企业检查更应该讲究分工和合作,这样才能提高效率、确保效果。该局按照企业会计科目和相关税种设置,将检查人员分为不同的小组,即成本(从材料购进到成本的结转)、往来账目、销售收入(结合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流转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账面各项收支(管理费、销售费、营业外收支、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土地面积,核实折旧,房产税、车船税)、工资(成本、个人所得税)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个人分工的其他问题,也要求全面纪录,并传递给相关分工的检查人员。同时,该局坚持同一检查人员在不同企业检查中的分工不变,便于对相关政策的透彻理解和统一掌握,通过对比发现新问题,以实现集约化、专业化检查。从开平区局调研发现,这种方法实际效果较好,不仅兼顾了企业账面全部,而且便于对政策的透彻理解掌握以及所负责账户的深刻认识,便于对比问题和发现新问题,起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通过这种分工和深化,开平区局很多同志成了特定分工账户的“专家”,对提高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在查深、查细、查透上下功夫。一是把成本检查作为重点和突破口。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成本检查成为了税务管理和稽查的难点。从材料购进环节的平均单价检查开始,到耗材数量、成本的结转、甩料核算,逐步细致检查,对原材料暂估入库、退货冲回、亏吨问题、原材料年末红字现象、材料盘点差异、自建行为领用成品钢等容易掩盖问题的会计现象加大了检查力度。在2014年的成本类检查中,累计调增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通过检查核减了企业亏损额,保证了税基不受侵害。二是资金资本化问题得到了重视。2014—2014年,钢铁行业利润率较高,带动了原有企业的改、扩、建和新建,但所占用资金的财务费用所有企业均列支到了当期费用中,利息资本化问题没有一家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通过调整,促使某钢铁公司冲减了当期财务费用10万元,其他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冲减了当期财务费用。虽然调整数额不大,但纠正了一个行业的会计处理问题。三是严格规范纳税调整。对企业账务处理中,以白条列支劳务费、占地费;损失不经审批直接税前列支;资产的“费用化”以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长期挂账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及时作出纳税调整,累计调增应税所得额500万元。四是加强了关联企业的检查。该区一般规模的钢铁企业,以集团公司形式注册的较多,关联方交易较为频繁。对此,该局按照当期该行业的市场平均价格,对有关企业关联方销售进行了调整,调增所得额70万元;对部分关联企业间整体租赁抵顶银行利息行为进行了查处,查补相应营业税及附带税种累计160万元,调增了出租方应税所得;对集团内部企业间代付

银行利息行为,通过核对贷款协议户头,调整了利息7笔,制止了企业利润向亏损企业转移的问题。五是对老钢铁企业的地方三税严格检查。部分老企业改、扩建后,对新增部分不及时申报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老企业没有土地证,土地使用税少申报现象突出;连续亏损企业存在新增房产价值不入账现象,且较为普遍,造成房产税少申报。通过检查,查补地方三税20多万元。

(三)注重查后巩固工作。企业所得税补亏政策是连续性的,那么检查更要注重连续性,保证高质量的连续深入检查,是保护税基的必备条件。该局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企业财务人员作了讲解,同时保存了上年检查记录,以对来年相同性质的问题进行着重检查。从2014年钢铁企业检查和2014年汇算看,同一性质的问题基本得到了杜绝。

三、对亏损钢铁企业检查结果的思考

通过强化稽查检查,该局2014年查补地方三税30万元,调减钢铁行业亏损额1.2亿元;2014年查补地方三税20万元,调减亏损额1.6亿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侵害税基现象发生。从中,该局也发现了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一是不申报、少申报问题较多。这和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有关,同时也说明税收管理员日常辅导工作还需加强。二是应调未调问题较为突出。比如营业外支出中的不合规问题、超三年的应

付账款问题。多数企业一定程度上存在侥幸心理。三是企业偷税倾向发生转移。从原来的费用类做表面文章,变为现在的成本类作深层文章、利用关联企业、涵养折旧、转移利润等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四是对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不到位。企业改扩建问题、日常报表的异常情况得不到充分重视。

为此,该局建议:一是税收管理员要加强钢铁企业日常辅导。很多问题都是日常性调整问题,但这些问题在年终汇算中发现以及日后稽查中发现,与在日常辅导中纠正是不一样的,企业一次性调整,破坏了税款的均衡入库。二是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着力促进钢铁企业会计的正规化。三是加强企业自查。一般的企业自查都可以对日常调整项目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同时可以很好地节省日后税务稽查成本。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很多蓄意偷税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发挥税收震慑作用,净化辖区纳税环境。

第五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自查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自查报告表

年度

纳税人编码: 纳税人名称:

“自查情况”栏,应分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税收优惠和其他五个方面详细说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3.如需填报内容较多,可另附纸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编制原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1.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1.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1.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1.5、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6、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1.7所得税:计算出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或者应退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二)对象与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提高汇缴质量。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三)程序与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而出具相应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注意事项

在实习过程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其需调整的项目,调整项目分为三大类:收入类、费用类与资产类。现将工作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列出来: (一)收入类项目调整

延迟确认会计收入。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销售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项目调整

准予扣除项目:工薪支出、职工福利为实发工资的14%、工会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不能扣除的。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的私车费用列入管理费的“汽车费用”。

工资、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

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涉及问题的思考: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会委托同一间事务所出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这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该根据调整后的审计报告填写。

三、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实例分析

调表、递延所得税与递延税款的理解、纳税调整。下面是2014年一间物业租赁公司的

审计情况:

1、根据流转税测算确定应补缴金额: 流转税测税情况:

年12月份开始就跟内资企业一样,每个月都交。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金额与计提金额不一致。

(3)根据预收账款与长期应付款所计算的流转税与附加税计入递延税费。 2、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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