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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即时强制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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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传 者:本站会员
更新日期: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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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一、行政即时强制的定义 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是本世纪初德国学者佛莱纳(F.Fleiner )率先提出和使用的[1],后逐渐为学者所接受。但在学说上, 对行政即时强制仍有各种不同的界定[2]。我们认为, 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对人即时设定权利义务、即时执行的一种实力强制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了条件(紧急情况)、目的(为了……)、内容或法律效果(设定权利义务、执行)、手段(实力强制)和属性(即时、行政强制)五个结构。对这一定义中的条件、目的和手段,我们基本上同意已有的有关学说,有必要说明的是以下两点: (一)行政即时强制的内容或法律效果 从理论上说,行政即时强制仍然可以区分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实现(或执行)两个层次或步骤。例如,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的捆绑、殴打行为,就属于行政即时强制,当然这是一种非法的行政即时强制。在这里,被告即时设定了原告的忍受义务,并予以即时执行;对原告忍受义务的设定是通过执行行为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设定义务的表示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同一的,正像警察用手势指挥交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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