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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会计制度中的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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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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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一、新制度中分部报告的拓新性

(一)拓宽了分部的划分标准,并将主要报告与次要报告的概念引入准则

1.我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 17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二号”)对分部信息的划分只要求披露分行业信息,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虽然界定了地区分部的定义。却将其表述为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规定明显太过狭隘和不合理。而对主要报告和次要报告两个概念,上述两项规定中都没有涉及。

2.分部的划分,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是产业(产品和服务)和地区分布标准。1997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文件以下简称为“IAS14”)对产业分布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提供单项产品(或劳务)或者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产业分部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地区分部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在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企业经济环境中经营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在选择分部报告的主要、次要报告形式时,IASI4规定当产业和地区不是企业内部报告的基础时,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决定企业风险和收益是较多地与产业相关,还是较多与地区相关,从而决定以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作为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而将另一种作为次要报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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