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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书心得四篇

发布时间:2021-06-08 21:29:1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西窗法雨读书心得1

在这次的经典阅读中我选择了《西窗法雨》这本书。在此之前也有法学专业的同学向我推荐这本书。看过序言,对这本书要讲述的故事和此书的风格有了大概的了解。所谓“西窗”代表的是西方的;而“雨”更形象的写出了这本书给人的感觉,如同沐浴细雨般给人滋润的感觉。作者用独特地笔法,将人们普遍认为庄重神圣的法律,用轻松地口气以故事的形式讲给读者听。这更为这本书增添了魅力。

翻看这本书看到的第一篇文章是《苏格拉底的慎重》。这篇文章讲述的是苏格拉底面对不公平的法律而服从刑罚的故事。对于这个故事,从古至今都充满了争议。大多数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做法过于死板,也有少部分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做法是正确的,而我就正是这小部分中的一个。我赞同苏格拉底的做法,我认为他这么做是对法律的坚持。而这不光是盲目的拥护,而是对法律精神的认可。纵然当时判苏格拉底入狱的那条法律是显失公平的,但是“违法者被判入狱”的准则却并没有出现问题。另一方面,我认为苏格拉底也是在维护法律的秩序。如果他本人因为这则法律的问题就去选择越狱,那么我想会有无数的后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去试图逃避法律的惩戒。“公平”本来就是相对存在的,法律也是依据绝大数人认为的公平来制定的。“冤死”苏格拉底的问题不是出在法律的执行环节上,而是出在法律制定的环节上。经历社会的变迁最终被人们认同的“法治”正是因为它的稳定性和明确性。我认为要解决法律显失公平的问题应该着手于立法,而绝不是逃避或者抵抗法律的执行。所以,苏格拉底不是法律发展路上的牺牲品,我认为他是推动法律完善的奠基人。

虽然法治的稳定性和明确性是其最大的优点,但同时也成为了它的缺点。作者在《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中也提到了“法治”。此文中讲到了一个案例,因为“在禁区附近”和“在禁区里”而引发的争论。一男子的辩护律师成功的“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使法官束手无策。这样的案例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不少见。正如书中所说到“正是因为它(法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是因为它(法治)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此文中另外还主要提到“人治”,在此二者中我更青睐“法治”。因为法治虽然无法规定出“绝对公平”,但对于极大部分情况还是有据可依的,而且法律也是在不断完善的。而人治则不然。人治的基础是人的自觉自律,这个因素是无法控制的。例如人在极端情况下的失控以及人在利益面前的贪婪等诸多理由。作为法学学生甚至将来成为法律人,我们要做的就是参透法律的本质领悟法律的精神。从而不断地完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尽可能的完备,我认为这也正是治理社会应选择的最佳道路。

令我有新认识的一篇是《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以前我总认为法律出现的好处之一就是赐予人们权利。但在这本书中作者讲到“在西方人那里,倒是存在着法律权利和另一种权利即自然权利之间的区别。”虽然刚刚接触法学几个月,但是清楚的记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这正意味着这种权利是天生的和永恒的。另外,像人权等一些“自然权利”更是与生俱来的。书中的“这些人具有的权利,不是由国家法律决定的,而是自然存在的、与生俱来的。”这句话给我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原来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但是对于这两种权利我却产生了一点疑问:当自然权利和法律义务相矛盾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忠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那么法律义务是否应该被允许压制自然权利?例如:我们国家对于婚姻规定一夫一妻制,然而我们的自然权利中又有权自由选择配偶。如果一人同时选择两配偶,而对方两人也选择三人共同融洽生活。这种情况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又同时是此三人的自然权利。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我想应该还是要服从法律的,因为法律是总体维护每个公民的规则。至于法律和自然权利之间的矛盾,我想会随着法律的继续发展不断地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但并无法完全绝对的消除。

法律既然有尚未能调整的矛盾那我们为什么还要遵守法律呢?作者在《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中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解答。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就找不到答案。有的人遵守法律是因为认同法律的公平公正,有的人是惧怕法律的惩戒,甚至有的人是因为习惯。虽然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法律的存在还是使公民的生活、社会的秩序以及国家的稳定有了巨大的保证。所以我认为遵守法律是必须必然的,因为法律是唯一能把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规范到一起的工具。只有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遵守规则社会才能正常平稳的运转,否则的话只会造成无法预期的混乱场面,于谁都无利。试想如果废弃了法律,人们之间的契约有无保证?婚姻不需要登记?遇害之后如何获得道歉和赔偿?种种问题都会涌现出来。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超出我们想象的荒唐事件,那这又和原始社会有什么区别呢?通过这些可以说明法律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存在推动了社会发展,给人们更多的安全感。正是因为法律能带给我们存在社会上的安全感,所以我们才要遵守法律,让这份安全感长久稳定地存在。

本书的结束篇名为《反省的能力》。苏格拉底唤起的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普通法”到“衡平法”的推进,发达工业国家对社会福利和义务的暗自思量。这些都说明“反省”的重要性。我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不断反省,而对于法律更要随时反省,因为法律是不断更新不断变化的。我国古语言“吾日三省吾身”;苏格拉底“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正义”,反省一词被不断的提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修正案,这也正是对法律进行反省的结果。在这个反省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案例,查阅法律文献。从这些途径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中产生的矛盾,文献中出现的纰漏。从而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找出问题出现的缘由,探究问题解决的办法,再对法律进行修正。通过这样的方法法律便可以不断地发展。另外,对法律的反思不只是法律人的职责,而应该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意识。公民从生活中接触到的大事小事都可以联系到法律上,进而思考法律的优缺点。这样做不仅可以细致的反省法律,同时也更能够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做到全民反思可以更全面的完善法律的不足,实现法律与社会共同进步。

读罢此书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作者用幽默的语气讲述了一个个国外法律的小故事,这些故事都充分体现了西方人的法律意识。通过读这本书我学会了一个法律人对法律应有的坚守,认识到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明白了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懂得了反省法律的作用。最重要的还是对法律的一种新的领悟,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了对法的认识。作为刚刚踏入法学大门的学生,这本书给了我很多的启迪。书中的一字一句都彰显着法律的魅力,让人从简短的语言中体会深刻的法律精神,引人入胜。此外,这本书中的案例中也点点滴滴的渗透着法律知识,有些是直接的,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的思考。从对于法律知识的一无所知到现在,到对于法律有一些初步的了解,再到现在对法学有了自己的认识,这本书带给我很多的感悟。读完这本书,我建立了初步的法律意识。对于身边的事物都试着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思考,这个新的视角带给我新的收获。在读这本书的同时我也联系了课上学到的知识,比如“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等。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这本书的含义,也可以激发我对课堂知识的探索和渴求。总的来说,这本书带领我走进了法律的大门,教会我培养法律意识,让我离成为一名法律人又近了一步。

西窗法雨读书心得2

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一下《西窗法雨》中我个人比较喜欢的两章,谈谈读完之后我的一些感想。

一、《西窗法雨》篇章

(一)苏格拉底的慎重 

柏拉图写过不少对话录,里面讲述了许多稀奇古怪、在中国人看来不可思议的故事,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最后,提问者便直截了当地告诉对方:“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就像帮你生小孩一样。”这样,便开始“助产”。正是因为经常运用这种方式向他人“请教”,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又称“诡辩学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右映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迁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在一般中国人看来,这种事情恐怕不难处理。既然法律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从古至今,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就此故事来说,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许多雅典人却认为那法律再好不过了,我们恐怕就难以找到连当时大多数希腊人也接受的标准去说“就是苏格拉底正确”,或说“就是大多数雅典人正确”。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二)善良违法 

大概是20 世纪五六十年代,有个叫亨利.索洛的西方人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说。其中讲,一个在道德品质上无可指摘的人,面对要求人们违反公平、损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拒之不理,甚至不服从它,违反它。当然,违法的方式必须是理性、非暴力的,而且违法者必须有勇气接受法律的惩罚。他用了一个词来说明这种违法行为:善良违法。正是从那个时候起,这个词便在西方国家的政治领域中时常出现,不少人还真的以此为口号“以身试法”。大约是1970年,居住在英国威尔士地区的相当一部分居民,因为不满电视台播放的一些节目而拒绝按政府规定交纳电视接收费。原来,威尔士语与英格兰英语有很大区别,威尔士地区的居民习惯威尔士语,听英格兰英语特别别扭,可电视台就喜欢播放大量英语节目。这些居民不断向电视台及当地政府反映意见,要求作出一点调整,起码不要让威尔士语的节目太少了。电视台及当地政府却对此毫无反应。居民们出于无奈,开始拒绝交纳电视费。纠纷最终闹到了法院。有意思的是,初级法院的法官十分同情居民们,他们虽然觉得按照法律规定,居民肯定是要交费用的,但还是在要求其补交费用的同时免除了对他们的处罚。依政府规定,电视费要按时交纳,否则不仅要补交,而且要予以处罚。初级法院的法官看来是网开一面了。正因如此,英国高等法院下令撤掉了一批同情居民的法官,并在上诉审中判决加上处罚。而居民民则毫不犹豫地表示:宁愿接受处罚也要继续拒交电视费当然.在这里我们只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居民应不应该或可不可以违法拒交电视费,有人会说,不行他们认为,对于法律,不论觉得怎样不好,都应该遵守,有啥意见完全可以用舆论方式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向政府反映,那种违法行为无沦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得到赞许。在我们的脑袋里,这种说法是最容易接受的了。可是,有些西方人却认为,由于法律的要求与政治愿望和道德愿望时常存在着差距,法律上的评价和政治及道德上的评价也应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居民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赞许的;但在政治和道德上,则是可以赞许的。因为,居民们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完全有勇气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们的行为是在非常有益地以略为刺激的方式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有时简单的意见反映是不能起到这种有益的刺激作用的),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应该意识到,当人们使用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良法与守法:良法者,追求善良美德之法律也。如果社会上存在着良法,而人们又普遍地遵守法律,根据任何关于法治社会的标准,都属于法治社会无疑。这时,已经制定的法律充盈着善良的愿望和追求,而人们,不分统治者还是国民,都遵守这种法律,奉其为行为准则。如此,社会则秩序井然,而人们则安居乐业,其乐融融也。当然,即使社会上存在着良法,凶杀、强奸、抢劫、盗窃等行为也会发生,这不出奇,根据良法对其加以惩罚就是了。

二、心得分享

这两篇读完之后,我想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都知道法律与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必然关系,即恶法非法。而实证分析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即恶法亦法。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以"权利"作为其全部理论的基石和核心,系统阐述了其对"善良违法"的基本立场,指出当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是令人产生怀疑的时候,公民有权利遵循他们自己对法律含义的判断。德沃金的论述是对绝对守法观的摒弃,也是对法律至上的引申。

一般而论,人们要建立法治社会,当然要上下一体服从法律。然而,人是复杂的,除了服从法律,建立秩序之外,人们总还有自己的伦理追求。从某种意义上看,人们追求道德的善恐怕要比单纯地遵守法律更有意义,因为,追求道德体现了人们塑造自己的愿望,体现了人的主动性。再换个角度看,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对于法律的普遍的服从,而且还要宽容或者善待出于某种伦理原因的违法行为。在一个社会中,没有普遍的对于法律的服从,当然就没有法治;可是,如果没有对于出自道德原因的违法行为加以宽容,这样的法治就会既缺乏人情味又缺乏道德追求。这不仅是纯粹理论上的说明,它也是法治社会实践已经证明的结论。从目前公认的法治社会的实践来看,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是既坚持法治又奉行不宽容主义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其次,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

我们可以看到面对法院判决,苏格拉底选择的是服从,威尔士人选择的是半拒绝。苏格拉底选择服毒自尽,表现的是对法律判决的尊重,不管所依据的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只要它存在就应该遵守,这样社会才有秩序。苏格拉底考虑的显然是社会的秩序从而放弃自己的正义。威尔士人面对不公平的判决,采用的是接受法律的处罚但却继续抵抗政府的规定,威尔士人显然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从而放弃了社会的秩序。苏格拉底和威尔士人,谁的选择更具有意义?恐怕不能做简单的评价。关于良法与恶法的问题,讨论由来已久,见仁见智,有人说,恶法也是法应该遵守;有人说,恶法不是法不应遵守。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充分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但忽视了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助长法律的专制。威尔士人选择了后者,会破坏司法的权威,给他人以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无序。但也能促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使法律修改的更加民主。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有自己心中有意义的答案。我的分享由于工作经验有限比较偏向于理论,希望各位老师有实践方面的案例可以跟我分享,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西窗法雨读书心得3

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西窗法雨读书心得4

“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中每一节都讲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对《政府旁边的法院》的印象颇为深刻。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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