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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2-02 11:11:5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07月31日,李某某(男,45岁)持证驾驶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威海市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x路口时,与王某某(男,62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致使王某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x大队为当事人双方出具了编号为x公交认字[2017]第xxxxx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李某某和王某某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李某某和王某某的家属对此认定均无异议。王某某家属与李某某就此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王某某家属也不想走诉讼途径,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向xx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调委)提起申请请求调解。市交调委征求李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李某某认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些足以赔付在此次事故中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自己在前期为对方垫付了三万元的丧葬费,因此自己也不需要在保险赔付之外再支付对方任何费用。王某某家属认为这毕竟是一条生命的消逝,为此他们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李某某对此事故也负有一样的责任,他不应理所应当的将赔偿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公司,他自己也应当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双方对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市交调委的调解员仔细研读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走访,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调解员首先与李某某进行了沟通,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承当同等责任,但是毕竟对方失去了生命,而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且这种损失是无可挽回的,也给逝者家属留下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我们只能从金钱上给予一定的安慰。调解员建议李某某既然其前期为对方垫付了三万元丧葬费,那么就将这三万元作为对王某某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在保险公司赔付时直接支付给对方而无需返还。李某某和其家人商量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李某某的态度后,调解员与王某某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对方所承担的痛苦,但逝者已逝,留下的人还要继续生活,不能一直纠结在事故中。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王某某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王某某家属同意了市交调委的调解建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7年9月19日,当事双方共同到市交调委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车损,其自愿自行承担;

二、王某某家属在此事故中共损失三十五万元(此数额不包含车损,其中由李某某垫付三万元丧葬费),由李某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损等,超出交强险或交强险不予理赔的部分,由李某某承担60%,王某某家属承担40%;

三、李某某自愿将其前期垫付的丧葬费三万元整,在保险理赔款之外赔偿给王某某家属;

四、待王某某家属收到上述全部理赔款后,双方由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终结,日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当事人死亡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民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实际履行,而且两家人并没有因此而伤害感情。

其实很多矛盾纠纷一开始并不是十分激烈、无法调和的,只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法、理、情的统一,语言坦诚中肯,设身处地的为双方打算,想当事人之所想,就可以慢慢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使其降低诉求,最后才能达到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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