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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8-22 05:00:3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2):

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们大多只是简单地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学》开始的。

我认为学习《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过程是一个愉快、享受的过程,原因有二:

第一, 个人兴趣。说实话,对它产生兴趣首先是因为我对学习法律知识一直有较浓的学习兴趣,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虽然在封建社会,很多情况下这是一句空话,但是在民主制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关注各种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击邪恶、维护正义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联系国家与人民的桥梁,是维护个人及社会利益的“通行证”。《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并且贴近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这就更加让我有信心学好这门课。

第二, 老师多样的教学方法。法律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如果仅仅按照课本学习理论,我认为是极乏味的。而老师采用一节课讲理论,一节课看相关视频—《大国崛起》或《激荡三十年》的方法让我感觉学习这门课既轻松又有意义。并且老师在讲课本理论的同时,结合它自身经历或我们身边的一些案例来让我们更好、更深刻地理解课本知识。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在短短的几周学习过程中,让我受益匪浅印象最深的有三方面:

1) 课本知识教会我很多经济法常识,其中给我印象更深的是第二编经济组织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老师补充的《劳动合同法》;

2) 看视频《大国崛起》后的心得体会;

3) 看《激荡三十年》回顾中国企业发展。

(一) 温故而知新

公司法:学习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错误地认为公司与企业是并列关系的,都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只是在规模上不同而已,现在我明白原来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凡是公司必然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之前,我对公司的分类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不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现在我才豁然开朗了,并且知道了另外两种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们将来都要面临同样一件事—找工作,而工作与公司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认真学好公司的相关法学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最重要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而作为个人,我们在社会上扮演最频繁、最主要的角色正是消费者。因此,不管是从个人还是社会角度出发,我们都很有必要去学习和了解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社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比如,去年的奶粉事件中,经营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这时,消费者就可以自己或求助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向销售商或生产厂家求的赔偿。但是,有部分消费者却宁可“省事”,自己承担后果,也不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还有好多生产厂家完全不顾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及社会的制止,照常违法生产,最终以宣告破产并被判刑而告终。这些都是遵法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下面先看两则有关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刘先生被一家网络公司聘为部门经理,转正后月薪6000元,一年后,他的薪水被降到了3100元,这让他无法接受,他与单位发生了争执,又过了一个月,单位以“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为由通知他待岗,待岗工资600元,刘先生愤而辞职,很快这起纠纷闹到了法院。

案例二:柯先生在南京一家电子设备公司从事销售业务,这些年来他的业绩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可是去年单位的一纸调令让他感到无法理解。原来,单位声称要拓展外地业务,将柯先生调往河南担任销售负责人,并且每年给300万元的销售任务。

案例一种月薪突然打对折和案例二种不服调动被解职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国人关注的焦点。这部法律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来了个明确否定,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下,企业面临着该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或其他纠纷,减轻企业管理成本的抉择。

新劳动合同法进步不少,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仍需更大的进步,比如处罚的力度太轻;合同期满后,单位继续使用却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缺憾,但我仍相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维护劳资双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关于劳动合同双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侧重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发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员工、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改变了目前这些单位和员工的劳动管理、劳动争议无法可依的状况,使这些员工的权益维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没,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劳动者捍卫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是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法》、明确劳企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组织,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毫无疑问,学完经济法,心得体会是最多的。学习经济法,可从四大块来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产品质量法,无需多言,就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法律。上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禁叹一声:“中国消费者维权艰难”。这并不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条制定得不好,而是在中国“权本位”、“官本位”的体制下,法条根本实施不下去。鉴定产品或商品的质量问题,很多都是由商家说了算;大的企业如若动用国家公权力来对付消费者,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另外,法律暂时还没有规定网上买到假货怎么办,难以找到商家,得不到赔偿。

关于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在法律条文上好像也区分得不好。窃以为,传销区别于直销的地方在于,传销本质上是拉人头骗钱,传销组织会严格地限制人身自由和进行洗脑。传销无疑是一种经济邪教。

学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感受是,比较有趣。尤其是对那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感兴趣。仿冒商标、虚假宣传,还有商业诋毁都十分地有意思。譬如,“康帅傅方便面”与“康师傅方便面”、“秦山牌图钉”与“泰山牌图钉”谓之仿冒商标;“高露洁牙膏14天让你牙齿变白”、“黄金搭档送女人今年20明年18”谓之虚假宣传;“购买惠普,连想,连想都不要想”、“南孚电池1节等于其他电池6节”谓之商业诋毁。还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在生活中也遇到过,震惊全国的任晓峰、马向景盗窃金库案,亦由此铺开。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应该是经济法的核心了,但却是最难学的了。美国、日本、德国制定得比较完善,中国没有国外完善,但国内外都一样,反垄断法是高度概括、专业性强、不容易理解的,需要具备相关经济学、金融学、科技等知识才能读懂。譬如,我在学习中遇到一个情况:一个企业占了多少的市场份额,才算作垄断?答案不确定,需要经济学的知识才能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其实,有些时候,即使是独占也并不一定构成垄断。这些就是所谓的反垄断法最大的特征:不确定性。又譬如真实的案子:奇虎诉腾讯垄断案一审落槌,广东高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广东高院认为,把短信、手机电话、邮件、新浪等考虑进去,腾讯qq未构成垄断。另外广东高院把竞争的相关市场放大到全球、亚太,因此认定未构成垄断。这些都体现了反垄断法运用时候的不确定性。正是因为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没有人能搞得懂,所以反垄断法的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只出台过一个“相关市场”的司法解释。

经济法比较重要,它关乎身边的大小事,也关乎市场经济。总得来说,经济法内容比较多,颇为充实,但挺系统的,还是要认真地把经济法学下去。

第三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11标准化1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我觉得这大概就是经济法独特的魅力所在吧。然后,经济法这本书涵盖及其广泛,包括了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商事组织法律、合同法律、市场运行法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税收法律、经济监督法、对外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律及一般经济司法制度。然后我想谈一下对经济法的理解,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是由于我们的学习时间有限,所以也就没有太深入,只是从系统上对每一章节进行了学习讲解,但是仅仅是从表面上的学习,就让我们这些门外汉打开了眼界,同时也颇有感触它让我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

其次,我感触比较深的就是朱老师在讲解各个章节时,为了能让我们理解书本中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和名词,总是能够根据自己丰富的经验编造出各种有趣的经济法案例,让我们在轻松的同时,也掌握了课本上的知识点。让我印象很深的事老师在最后一节课上讲我国税收制度是所区别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规模的纳税人。如果按照书上字面意思来解释的话我估计在场的基本上市没有人能理解动的,但是老师通过将它翻译成我们能够理解动的白话,并列举大量例子,才使得我们最终明白他们之间微妙区别,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严谨和细致。同时在我们的生活中,身边发生的各种事情,都或多或少的与经济法有些关联,我们就从现在炒得沸沸扬扬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来讲。首先我个人认为,是市场自律性调节效果差。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社会生产部门依据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社会资源,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由于市场自行调节机制的失灵,导致社会资源分布不合理。为了获取潜在的巨大经济利益,许多不法商人所生产的劣质产品混入市场,在引起民众恐慌的同时,也导致了相应正品商品的滞销,这造成了巨大的消费矛盾。其次,商家缺少社会公德,政府干预力度不足。为了谋取最大利益,厂商利用不法手段制造多种食品,如采用致癌物质造薯条、羊肉片等现象比比皆是。尽管我国对食品安全已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效果甚微,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这不仅使广大民众缺乏安全感,也使其越来越对政府失去信心。虽然许多问题食品被公之于众,政府也给予了人民一个体面的交代,但是这类问题食品却依然活跃于市场之中。如被查问题食品“三聚氰胺”奶粉尽管被查处,但是其却以其他的方式、途径重新流入市场。政府的治理力度不到位,导致问题食品前赴后继,日趋成为社会生活难以消除的噩梦。 广大消费者缺少知情权。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缺乏对商品原料和生产等相应环节的知情权。良好的市场监督机制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也就无法确定市场流通的商品安全与否。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流通不畅通,这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缺乏对商品安全的认识。我也认为这件事件中作为执法者的中国政府太想息事宁人了,这与我们经济法是格格不入的。我们国家的法制和经济发展的制约不得不让我们牺牲少数企业换取更多的一大片企业,这是国家的策略但更是对我们国家法律尊严的亵渎。这也就是我们国家经济法发展到现在,不只是经济法广大的法律部门也都面临这样的困境,我们对法律应该是尊重的,即使不必倒闭那么多的企业,但对其的犯事较轻的企业也给予相应的处罚所以说,在当今层出不穷的经济社会问题上,经济法必然有它的用武之地。

最后我想要说的就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大家都知道,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大学生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其次我认为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

己,综上所述,通过12周选修课经济法的学习,我知道现在许多学科学习的都只是这个学科的框架,自己是否能够有有长足的进步都是取决于今后不懈的努力,这篇论文写出了我对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学习的心得体会,最后向为我们辛勤授业的朱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四篇:经济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经济法学习的心得体会—苦中作乐 俗话说:“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这一点我是深有体会。学习经济法多半年了,书已经翻阅两遍了,可如果你问我掌握了没有,我会很有底气的告你基本掌握了,为什么是基本呢?因为它知识的琐碎,范围涉及的广泛以及要记忆的东西太多。虽然它很麻烦,但却带给了我很多快乐。 去年的寒假,我被命令在一个假期的时间内将这本600多页的书看完并且还要讲题做一遍,我的第一反应是不可能完成,但没办法只能尽力去看了。假期如期而至,我背着沉重的书包回到了家。第一天坐在书桌前翻着那厚厚的经济法,我都快奔溃了,抱怨一下子充斥了我的大脑,曾经想过要放弃,可由于对未来美好的憧憬,让我不得不静下心来看它。第一章是法律基础知识,内容较简单也好理解,一天便将它看完并熟练的掌握。也许是第一章掌握的原因,给了我看完它的信心,于是我暗暗下决心一天看一章。第二三天还可以,由于内容的简单易懂,也按计划轻松的完成,可是到了第四五天,我发现那样的计划是不可能完成的,一章有九节,一节有二三十页,本来开心的心情随着这一章内容的繁多而烦躁起来,第四章整整看了四天,又一次体会到了失落的感觉。晚上躺在在床上回想白天自己的成果,觉得自己好失败,连这一点坚持力都没有,决定第二天静下心来好好看。

第二天起来确实静了心下来,又认认真真的看了一章。就这样坚持了一个假期,开学的前一晚上看着自己假期的成果,开心极了,简直不敢相信那是自己做到的。虽然假期仅仅看了13章,距离看完还有2章,可我尽力了。

开学了,坐在教室开着大家干干净净的书,我觉得自己好有成就感,就好像自己已经考过了经济法。本以为看完已经掌握了,可后来发现并不是我想的那(请继续关注好 范文网:wwW.Haoword.Com)样,像这种课程不报班听课是不行的,于是我报了科教园的班,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只听了六章,听完这六章后我发现像自己那样假期一字不漏的看,整本书都是重点,是根本不可能考过的。我忽略了最重要的两点:总结和概括。科教园的课起到了这两个作用,让我明白了考试的重点,同时也起到了节约时间的效果。

多半年的学习给我带来了许多。压力是形成动力的根源,而动力是前进的助推器。对未来美好的憧憬是我看完它的唯一动力。“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真是一点都没有错,假期的汗水和劳累换来了现在的轻松,回想起来还会觉得很开心。

现在的我明白了很多,沉着冷静,耐心有毅力是办成一件事的好朋友,而动力则是将这些好朋友连起来的纽带。通过这次的历练使我成长了许多,希望这种势头可以保持下去。

第五篇:国际经济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 1

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四、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过去,人们常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理解为一种权利人能积极实施和利用的专有权。其实不然,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在“行”,而在“禁”上。《专利法》第11条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显然,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利权人就必然享有其实施权。事实上,在专利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改进专利(也称从属专利),它们是建立在他人专利(在先专利)基础之上的。这类专利的权利人未经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未经强制许可是不可实施自己的专利的。可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实施必须以这种实施不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或其它在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相抵触为前提,专利权只不过是一种能禁止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而已。同样,著作权也是一种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作品具有多种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为上设置相应的独占支配权利,则构成《著作权法》第10条确定的各分支财产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二款、第39条第二款也规定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除须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于这些规定,可以认为,原作品权利人对演绎作品能够主张一定的权利,换言之除演绎作品著作权外,原作品著作权的效力也及于演绎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虽对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数项财产权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权利,也不可为之。

可见,知识产权这种支配权的核心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对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请求权。对权利人而言,只要禁止无原权人的非法实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独占状态。因此,可以说传统知识产权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为这点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取的特定行为禁止手法并无二样,两类型在制度设计上,均以(或应从)赋予禁止(非法利用)请求权为出发点。

然而,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其相应信息的排他支配强度和性质是不相同的。除商业秘密仅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支配,并未严格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支配权外,属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表现7为对相应信息的绝对的支配权。比如专利权具有遮断效(sperrwirkung,可译为阻止效),即专利权人不但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而且对他人独自开发出的同样的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也享有支配权,他人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专利权的这种效力表明专利权是绝对的独占权。而著作权却不具备遮断效,即著作权人只对自己创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权,他人创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观上与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窃行为,他人同样取得著作权。可见,著作权只是相对的独占权。

我国新刑法即97年刑法,其分则共有十大类罪名,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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