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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17-09-17 09:21:4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民商法

(五)添附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 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释》第9条)

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所谓“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该装饰装修物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是指不能分离的或者分离损失巨大的成分,反之是非重要成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解释》 第10条)

本条是合同有效但终止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21——28某甲出租房屋给某乙,同意某乙打“隔断墙”分割为小间转租(用益租凭),租凭期间届满,“隔断墙”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隔断墙”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应由承租人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试用其规定。”( 《解释》 第11条)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第12条)对改良费用(装饰装修费用为改良费用),承租人仍无主张的权利——应当说这是一条非常特殊的规定。在租凭期满后,对装饰装修的“残值”,只好白送给出租人了。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 第13条)“未经同意”,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释》 第14条) 可以这样表述:扩建合法的,出租人负担;扩建不合法,按过错分担。

(六)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凭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凭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第15条)租凭合同与转租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当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的租期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凭期限时,实际上也与承租人变更了租凭合同(延长了租凭期限)。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凭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释》 第16条)条文中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21——29学生提问:次出租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

解答:是“无独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解释》第17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出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本条是关于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的规定。

(七) 无权占有的次承租人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房屋租凭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18条)这是对无权占有者的债权请求权。凡是请求支付货币的,都是债权请求权。

(八) 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租凭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凭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凭合同租凭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19条)继续承租,只能在剩余的租期之内。继续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九)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规定

“租凭房屋在租凭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凭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以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释》 第20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其一,抵押权设立在前;其二,查封在前。

(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凭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纯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小编推荐你关注好范文 网:wwW.hAoWOrD.COm)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第21条)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可以是有效合同,可以发生债的效力。承租人可以采取请求出租人赔偿的方式处理,尚未给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承租人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22

条)第一,“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第二,不论是抵押在前,还是租赁在前,都不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3条)承租人参加了拍卖,只能以出最高价进行竞买。在拍卖中,只有最高价,没有同等价格。

21-30 学生提问:某人在拍卖现场以200万元购得房屋,承租人能否出200万元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答:不行。在拍卖场合,承租人实际没有优先购买权。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解释》第24条)条文中的“十五日”为除斥期间,限制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形成权)。

21-31①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a.按份共有人主张对份额优先购买权的

b.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参加拍卖或者一直保持沉默的

d.第三人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1-32②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在租期之内:

a.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效主张甲、丙的合同无效

c.甲未在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主张甲、丙赔偿

d.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向甲主张赔偿

① 答案:abcd

② 答案:ad

21-33 学生提问:为什么孙子优先于承租人?

解答:孙子是近亲属。在中国社会,不动产出售给近亲属以至同族,是传统。按照《解释》,仅仅是同族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21-34 某甲把房屋出租给某乙,租期为三年。在出租到两个月的时候,甲把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丙,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出卖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提起诉讼,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理由是:丙是非善意。因为按照习惯,买房的人在购买前一般要看房,一看房就知道有承租人。丙属于“应当知道”承租人的情形,因此为非善意。经查:在甲出租给乙之前,丙曾经看过空房,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再去看,以为没有问题。且合同注明买卖的房屋为空房,甲向丙隐瞒了事实。

解析:丙为善意,乙优先购买权实际被击破。

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37条)“融”,是指流通。“资”,是指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融通,可以理解为货币资金的流通。融资租赁合同是通过“融物”而融资的合同。所以,又有人称之为金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受人具有双重身份。至于出卖人是谁,买的是什么东西是由承租人来选择的。比如,某省的航空公司需要5架飞机,他就和融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商量,由融资机构来买,买回后再出租给航空公司,然后,融资租赁机构收取租金,这种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凭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凭合同所指的法律关系有两个,一个是出卖人与买卖人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买卖人)与承租人的租凭关系。

2.融资租凭合同的出租人是具有融资租凭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一般为租凭公司。融资租凭经营属于特许经营,出租人要有金融业务的经营许可。

3.融资租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的要求,一是表现为对出卖人的选择,一是表现为对租凭物的选择。出租人购买标的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特殊要求。

4.标的物一般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比较高的动产。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合同的租凭物是动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物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从实践来看,融资租凭物一般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但在法理上不动产作为融资租凭物并无不可,不会影响到融资租凭合同的性质。

5.融资租凭合同的经济功能是通过出租来融资。这就是一般著术上所说的通过融物(以出租作为媒介)来达到融资的目的。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融资的目的”,是从经济角度而言的。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融资租凭合同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出租人的目的,即通过出标的物而换取租金。一个是承租人的目的,通过交付租金而取得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

考虑到融资租凭合同融资的经济功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凭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凭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就从法律上排出了承租人以融资租凭合同的租金标准高于传统租凭合同的标准而导致显示公平的理由主张撤销的可能性。

(三)融资租凭合同与租凭合同的区别

1.在传统租凭中,出租人的租凭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租凭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俩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一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凭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凭中,租凭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凭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凭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14条第一款)融资租凭合同为做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凭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凭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凭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凭物,而对于融资租凭,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二) 融资租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权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吗,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239条)

出租人可以指定承租人代为受领(实践中多为承租人代为受领)以避免支出无谓的费用。

2.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与买受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瑕疵担保义务或者履行有瑕疵的,买受人(出租人)可以依照约定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驶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驶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出租人相对于出卖人,就是买受人。

2.不得任意变更买卖合同的义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241条)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影响到其合同目的的实现。

3.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凭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凭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凭期限届至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违约时,也可以取回。

4.租凭物不符合租凭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凭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凭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凭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5.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凭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6.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凭物期间,租凭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46条)该条主要是指标的物瑕疵对第三人

第二篇:本科民商法学习基本推荐书目

本科民商法学习基本推荐书目

1、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

2、【英】丹尼斯?罗伊德著,张茂柚译:《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

4、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版

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4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版

6、梅仲协著,张谷勘校:《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7、【美】詹姆斯?戈德雷著,张家勇译:《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8、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1月版2

9、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版

10、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

1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版

12、谢在权:《民法物权论(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

13、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5月版

14、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5月版

1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版

1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

18、杨立新:《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19、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11月

20、董安生、王文钦、王艳萍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版

21、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8月版

22、陈甦主编:《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7月版

23、【美】阿道夫?a?佰利、加德纳?c?米恩斯著,甘华鸣等译:《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商务印书馆2014年8月版4

24、【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版 11 这部分书目主要侧重在于法学和民法方法论以及民商法各学科中较有代表性的书目,没有包括对于具体的科目或专题的详细书目,对于对民商法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作基础书目。但是,本书目主要在于对民商法学习方法和体系的把握,并不能作为民商法研究生考试的必读书目或基本书目。同时,本书目没有列出亲属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书目,亲属法可参看杨大文老师的《亲属法》教材,知识产权法可参看刘春田或吴汉东老师的著作,郑成思老师的书籍体系性较少,资料性较多,不建议作为精读材料。此外,在书目中,有些部门法推荐的是台湾或国外的书籍,此时,对照的法律法规请直接参考国外的法典。如:学习的是谢在权的《民法物权法》,则请直接参考台湾民法典的相应内容。

2 如果需要进一步阅读,建议阅读【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2014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该书原汁原味,十分好。在没有较好罗马法基础的情况下,不建议阅读周柟老师等人的罗马法教科书,不熟悉罗马法的,容易引人误导。

3 此书当为物权法领域的经典之作,但对于初学者可能觉得较为繁琐。如果侧重在对我国现行物权法的学习和解读,可改为阅读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版。 4 此书和下面波斯纳的著作供扩大进一步研究时在方法论和知识面方面作进一步参考。

第三篇:2014年民商法专业面试题

2014年民商法专业面试题

面试要求:每人抽一张纸条,纸条上有两道题,应试者从两道题中任选一道作答。

1、 简述合同相对性

2、 简述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1、 不安履行抗辩权

2、 缔约过失责任

1、 不安履行抗辩权

2、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1、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理由

2、 诉讼期间和除斥期间的比较

1、 法人代表人的地位

2、 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如何认定

1、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2、 保证责任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 精神损害赔偿

1、 民法上三种归责原则的比较

2、 动产抵押

1、 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 占有制度的立法理由

2、 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1、 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并举例说明

2、 如何理解物权的绝对性

1、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为什么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2、 意思自治原则

1、 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为什么是私法?

2、 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 阐述对于担保法中重复抵押的看法

2、 取得时效制度

1、 商法中的保险合同

2、 谈谈物权请求权

1、 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所做的民事行为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

2、 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1、 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得到保险金,是否为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委托物和脱离物的不同,为什么有不同?善意判断的标准是甚么?

1、 甚么是物权请求权

2、 物权的公示原则,为什么采用这个原则?设权登记有哪几种?

1、 保证期间是否适用时效期间?

2、 隐名代理,显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 债的保全制度

2、 缔约过失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 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2、 甚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有甚么关系?

2014年面试试题:

1. 解释代理制度中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2. 依据现行法律,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并

解释其立法理由。

3. 解释:法律行为理论中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4.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5. 物权公示原则及其意义

6. 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是什么?那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有可能被突破?

7. 谈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8.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9.谈谈债权保全制度

10.谈谈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第四篇:民商法实务

法学院崇民奖学金颁奖典礼圆满举行

12月8日下午在法学院实验法庭举行了法学院崇民奖学金的颁奖典礼,典礼由胡亚军副书记主持。出席典礼的人员有蒋建湘院长,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余卫明教授,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李德文以及百余名法学院的学生。

胡亚军副书记宣布颁奖典礼开始,首先请蒋建湘院长讲话。蒋院长对获奖的同学表示祝贺,并对同学们提出殷切的希望,希望各位同学在未来的学习中更加的努力,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同时对给予资助的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表示真诚的感谢。随后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德文主任向获奖的同学颁奖,并一一合影。

颁奖仪式结束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李德文主任为同学们主讲了题为“民商法实务——从案例到理论”的讲座。在讲座中李主任给予了真诚的建议,他忠告同学们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在学习中,打好法学功底,多看条文也要多思考,并指出要做一个好律师,还要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谋生能力以及较好的职业道德。

讲座最后,余卫明教授代表到场的师生感谢李主任的精彩演讲,并表示自己也是受益匪浅。这场与以往不同的讲座,让师生们从另外一个视角来学习法律知识,在学习法律知识之时也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

据了解,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系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是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核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崇民律师事务所与中南大学法学院在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深入和卓有成效的合作。为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大律师后备队伍建设力度,培育一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高层次律师人才,本着回报社会、支持教育事业的目的, 2014年至2014年,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在中南大学法学院设立“中南大学法学院崇民奖学金”。

第五篇:2014民商法专业面试

2014民商法专业面试

1,解释代理制度中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2,依据现行法律,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并解释其立法理由。

3,解释法律行为理论中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4,物权哀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5,物权公示原则及其意义

6,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是什么?哪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有可能被突破? 7,谈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8,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9,谈谈债权保全制度

10,谈谈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2014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论述题

论述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简答题

简述我国法律对汇票质押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

2014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简答题

1,无限责任

2,物权请求权

二、简述题

1,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联系和区别。

2,专利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责任承担及其法理依据。

3,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4,简述精神损害赔偿。

5,试述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三、案例分析

二选一,都是关于遗产继续及遗赠协议中公序良俗问题的判定,都涉及到“包二奶”,考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念性的因素较多,也涉及到婚姻法领域中的伦理观,以及法律并非万能等等吧。个人理解。细节的问题有遗嘱的效力确定。 2014民商法专业面试

面试的题目有上百道的样子,放在桌上任抽两道,如有回答不好的,规则答应再抽一道。我了解到的一些:

1,谈谈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私法。

2,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原则,并举例说明等级的公信力。

3,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例。

4,转继承与代继承,并判断。

5,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为当时也不是很在意别人的面试题目,所遗知道的不多,还请原谅。其实不必太在意,平时重视基础,同时关注一下学界的动态,一般都不成大问题,要害看自己的理论修养的应变能力。

2014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

1,有限责任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2,租赁合同可以随意解除,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

4,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5,这道题不记得了,不好意思。

二、简述(每题10分)

1,担保物权的特征。

2,股权转让中公示的效力。

3,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突破。

4,案例分析:甲欠乙20万元,甲与丙有一买卖机器设备的合同,甲已向丙交付机器设备,丙欠甲20万元。甲乙丙签订合同,约定丙向乙交付20万元的欠款。后来,他人对甲的债权到期,将甲价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强制执行。丙以无法履行为由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乙向丙请求履行,丙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抗辩,拒绝履行。

问:乙能否请求丙履行,丙能否主张抗辩?

5,抚养的顺序如何,处于不同顺序的人抚养义务的程度有何不同?

三、论述题(25分)

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2014民商法专业面试

面试要求:每人抽一张纸条,纸条上有两道题,应试者从两道题中任选一道作答。 1,简述合同相对性

2,简述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不安履行抗辩权

2,缔约过失责任

1,不安履行抗辩权

2,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1,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理由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1,法人代表人的地位

2,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如何认定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2,保证责任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精神损害赔偿

1,民法上三种归责原则的比较

2,动产抵押

1,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占有制度的立法理由

2,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1,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并举例说明

2,如何理解物权的绝对性

1,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为什么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2,意思自治原则

1,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为什么是私法?

2,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阐述对于担保法中重复抵押的看法

2,取得时效制度

1,商法中的保险合同

2,谈谈物权请求权

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做的民事行为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 2,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1,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得到保险金,是否为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委托物和脱离物的不同,为什么不同?善意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1,什么是物权请求权

2,物权的公示原则,为什么采用这个原则?设权登记有哪几种?

1,保证期间是否适用时效期间?

2,隐名代理,显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债的保全制度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2,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有什么关系?

2014民商法专业复试

1,对物权法定纷止争功能的评析(30)

2,论述公序良俗原则(30)

3,解释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原理(20)

4,解释过失相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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