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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新版多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12:00:1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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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新版多篇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一

(一)国际业务实验课程在金融学实验教学体系中的地位

金融学专业的实验课程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实务、外汇模拟交易与行情分析、银行信贷业务实务、保险实务、国际业务实务等。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实验课程,其内容涉及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外汇交易业务和国际担保业务等,同时又与我国的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外贸进出口管理等密切相关。通过该实验课程的学习,可以检验和提高学生金融学理论知识、外汇管理和外贸政策的掌握情况等,同时也培养学生国际业务实际操作能力。

(二)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特点

1.业务的综合性和多样性。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综合性较强,业务多样化。广义上来说,它不仅包括传统的国际结算业务、还包括国际信贷业务、国际担保业务和资金业务等,这些业务又往往交叉在一起。比如在基础国际结算的过程中,结合信贷业务和担保业务。

2.业务资料的复杂性。

商业银行各项国际业务的顺利完成,涉及到大量的业务资料。例如在国际结算业务中,一笔信用证业务要顺利完成,必须走一定的流程,涉及到的业务资料包括开证申请书、额度审批表、跟国际贸易相关的各类商业单据、对外付汇申请书、信用证和信用证通知书等。这些业务资料种类繁多且一般为英文的,专业性较强。

3.业务的互动性强。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由于其业务的综合性和多样性,又涉及到资金的跨国界流动,因此在业务中除了和客户打交道之外,往往还需要执行外管局相关外汇管理的规定,与海外联行和行等合作。比如,商业银行处理一笔汇出汇款业务,需要审核客户填写汇款申请书,需要向外管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需要向国外联行或行发出汇款指示以及资金的偿付指示等等。

二、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

(一)与理论课程的衔接不顺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同时它又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等理论课程为基础。因此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必须将国际业务课程安排在各先修课程之后,同时又要注意不能间隔太长,避免学生理论知识的遗忘。但是在有些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可能会出现这些先修课程还未修完就开始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这就使得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必须先花时间补上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这样就压缩了实验教学的时间,使得原本就紧张的教学进度受到了影响。

(二)学生兴趣缺乏

银行国际业务与学生日常的生活关联度不大,学生对大部分的国际业务知识并没有实际接触和直观感受。但是在实验课程又对学生的英语基础、外贸实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细致、有条理的工作作风有一定要求,这就导致部分学生在学习中有一定的困难,降低了他们学习的兴趣。

(三)实验系统和实验资料局限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要能顺利开展,必须依赖实验系统,主要包括结算系统和外汇交易系统等。以结算系统为例,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使用的国际结算系统,都是服务于银行的业务需求的。在实际的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客户的业务申请、国际收支的申报、与境外联行或行的报文收发等,都是非常自然发生的。而在实验课程中使用的国际结算系统必须准备好客户的各类申请资料,报文的收发也都是通过模拟收发实现的。同时由于实验课程往往是四、五十个学生同时操作同种类型的国际业务,大大超过了正常的银行国际业务量,因此给系统造成了比较大的压力,容易造成系统的堵塞和瘫痪。此外实验系统还需要对学生的操作进行有效的记录和评分,这些都给实验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手册缺乏配套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除了教师的指导外,需要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手册的配套。因为课堂教学和实验时间是非常紧张的,这就需要学生做好预习和复习工作。但是如果没有配套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手册,学生很难找到合适的资料进行准备工作和复习。这就大大影响了实验课程的进度和效果。

三、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在国际业务课程中的运用和配合

(一)案例教学的运用及其作用

案列教学是教学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教学方法。它是指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在明确的教学目的和具体追求的教学效果的指导下,对教学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在国际业务课程中使用案例,主要是通过案例的设计和分析,可以使学生清楚的掌握业务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熟悉业务中涉及的各类业务资料及其提供方等。

(二)流程教学的运用及其作用

银行国际业务中非常重要的是国际结算业务、国际信贷业务和资金业务,而这些业务一般都需要多方当事人的参与,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操作。国际业务实际操作能力是连贯的、系统的,而非零碎的、分割的。因此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教学中流程教学必不可少。通过流程教学,可以使学生直观的体会业务在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各项业务可能涉及的不同操作等等。

(三)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的配合

单纯的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理解国际业务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无法体会业务如何在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和互动。而单纯的流程教学可以让学生了解整个业务流程,但是却不知道各当事人为什么这么做,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因此在国际业务实验课程中应该结合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综合两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使学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具体来说,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的配合是指在银行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中,根据各实验项目的教学目的,设计实验案例;以此案例为基础,进行单证准备,角色扮演,模拟系统流程操作等。以信用证业务为例,我们首先要设计一个案例涉及信用证的4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第二步,需要准备与案例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开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通知行发出的信用证通知书,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各类商业单据等。在这些业务资料的准备过程中,学生不仅了解了自己扮演角色的任务,还需要不断和其他角色讨论和合作,从而对各当事人的关系和责任、风险控制和业务资料的相关性都了解的清清楚楚。第三步,进行角色扮演,在全班同学面前演示业务流程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流转的。第四步,结合国际业务实验系统进行上机操作。上机操作实际上是对业务流程和业务资料掌握程度的重新考核。

四、结论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作为金融学专业培养中重要的一门课程,在教学中必须根据其课程本身的特点进行教学创新。通过案例和与其相关的各项单证的准备,可以让学生全面了解业务的基本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单据之间的关联和风险的控制等。在此基础上,结合角色扮演和模拟系统的操作,可以使学生熟悉业务的流转和互动。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的运用和配合,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善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效果。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二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进行项目融资与理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金额、成本、用途、资金期限

融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美金),分_________批执行。

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含甲方的佣金)。

融资用途:_________。

资金期限:_________。

约定佣金:资金总额的_________%。

二、甲方责任:

1.负责协助乙方财务状况,针对性地对其财务形象加以修正和改善,以便于取得银行授信;

2.负责对乙方的存量资产进行整合,选择出可被银行易于接受的资产条件;

3.整理乙方现有的订单,并与有关潜在的客户达成合作意向,以作为向银行申请授信的附加筹码;

4.最终确定项目主体,明确融资的用途,形成项目计划书,正式填报银行的授信申请表;

5.代表乙方向银行呈交授信申请表,附带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必须的文件;

6.协助乙方办理经银行认可的资产条件及订单担保手续,作为乙方融资到期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经济保证;

7.申请手续通过银行审核后,取得银行对乙方对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整体授信;

8.协助乙方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项目融资审批、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登记以及收结汇备案;

9.取得银行的授信后,请求银行先对外发出预开证通知书,并请接证行给予回复确认;

10.在银行授信范围内,向银行申请对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不可撤消的、到期保兑的、定期为1年的备用信用证。

11.负责选择具有离岸业务并在中国境内开设分行的外资银行作为接证行;

12.负责与接证行确定贴现利率以及银行手续费,以及贴现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比例,代表乙方与接证行签订借款协议书;

13.根据甲方自身累计的信用额度,在接证行办理贴现授信额度,以接受开证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

14.自信用证开出之日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已经确定的贴现利率及银行费用,接证行扣除相关费用,并按开证人指示支付给甲方融资佣金后,将信用证项下所贴现的款项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协助乙方向接证行办理偿还所融资的款项手续,并负责办理外汇管理局的结汇核销手续;

16.备用信用证到期自动失效,解冻甲方被冻结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交委托申请表,此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正式书面授权甲方项目融资和理财服务;

3.组织和协调项目相关人员全程配合甲方的服务;

4.承担项目融资全过程中各环节所发生的正常费用,此项费用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但不包括开证行发生的费用;

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备齐需偿还的款项;否则自行承担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而发生的违约罚款及一切相关责任;

6.融资款项贴现后,向接证行发出付款指令(pay order),指示接证行先行向甲方支付约定的佣金,然后将余款付至指定账户;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三

出国金融服务中心位于大厅的右侧,虽然刚过9点,已有很多家长和孩子在此办理业务。记者发现,该中心服务空间开阔,有10个专门非现金服务窗口,其中有5个负责出国金融相关业务的咨询和受理窗口,5个受理国际卡业务的窗口。另外,在现金专柜,还特别为出国金融业务开辟了3个受理窗口。记者走至业务咨询处,接待员礼貌地询问:“您好,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她热情地介绍了可办理的业务:个人购汇、境外汇款、国内存款和国内汇款,并逐步介绍了每项业务的单据。

此后,该中心大堂经理张雪莲接待了记者。经过简短的沟通后,在她的陪同下,开始了一段与出国留学金融服务“零距离”接触的体验之旅。

一站式服务体验

记者将自己设置为一名将赴英国伦敦城市大学的留学生,年龄22周岁,已有录取通知书并获得签证;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父亲为企业主,年收入1000万左右;母亲帮助父亲打理公司,平时还做股票、基金、银行理财、房产等方面的投资。

张经理了解我的家庭情况后,建议我的父母成为中行的VIP客户,“这样就会有专业的理财师,根据国内和国际的形势,针对外汇走势、牌价等,与您的父母进行沟通,并建议他们何时购汇、结汇,在满足您在国外的金融需求,还能拓宽您父母的投资渠道。”

据介绍,目前中行推出了中银进取系列、汇聚宝、“春夏秋冬”等系列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灵活,有很好的流动性,在投资理财的同时,也能随时满足资金需求。

开户见证

由于我要去英国伦敦留学,此前并没有海外账户,“您首先应办理开户见证业务,申请一张英国分行的借记卡,既方便您存取款,也方便您的父母给您汇款,还能节省在境外等候开户的时间。”她向我推荐了赴英国“金色年华”学生账户服务,并打印出一张《“金色年华”学生专用账户开户申请表》。

接过申请表,我发现申请表封面下方标注了中国银行在英国的几家分行,分别是伦敦中国城分行、伯明翰分行、格拉斯哥分行和曼彻斯特分行,英文标注了其地址和联系电话。无论是填写提示还是声明等内容全部采用汉英双语,很有“国际化”特色。我特意只看英文内容,而不看中文,暗暗地考量自己的英语水平是否过关,能否在英国独立学习和生活。

看完申请表的英文内容,我又仔细地对照了中文提示,发现自己读懂了一大半部分内容,心中暗喜。随后在张经理的帮助下,我小心翼翼地填写起申请表来。

填写完申请表后,窗口前还有一位中年女士领着孩子办理业务。张经理解释说:“这时候正是出国留学的旺季,每天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都有很多,很抱歉,还请您再等一会儿。”我表示没有关系,便坐在等候区的沙发上等待,松软的沙发让人感觉非常舒适,也并没有等待的焦灼。

轮到我办理业务时,我递过填写好的申请表,又将自己的情况向业务人员说明了一番。她建议我选择在伦敦中国城分行开户,那样能够方便在留学期间办理相应的业务。“我们还需要您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签证、录取通知书和开户见证的申请表,然后将这些资料扫描后发送给国外的银行,然后由他们进行审核。”

此时,我迫不及待地询问她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这个审核的时间一般是一周。”她微笑着说,“如果审核下来的话,您就拥有英国伦敦中国城分行的账户了。但是,这个账户还需要您到达英国后,去银行进行激活,然后您就能往里面存钱,使用这个账户了。”

“还需要激活啊?现在不能存钱的话,那我是不是还得带着现金去?那多不安全啊!”我已经想象着去英国了。她告诉我不用为此担心,“即使海外账户没有激活,您还可选择汇票的方式,那样就不用携带现金出行了。”

听完她的提醒,我立刻决定以汇票的方式办理境外汇款。

购汇和境外汇款

随后,张雪莲经理从咨询服务台帮我拿出一张购汇申请表和一张境外汇款申请书,“根据您的情况,您可以申请购买英镑汇票。”

我接过这两张申请表,发现均是汉英双语,因为牵涉到现金交易,我也就只看中文提示,慎重地进行填写。在购汇申请表上,购汇币种我填了英镑,到填金额时,我想越多越好嘛,反正老爸有钱,就填了十万英镑。张经理发现后,立刻提醒我说:“购汇每年都有限制,您最多只能购买等值五万美元的外币。”闹这样的笑话,我不禁为之脸红,便重新取了一张申请表,填写金额为一万,前往国家是英国,事由为出国留学。之后,又根据提示填写了联系电话和地址。

见我填写完申请表,张经理提醒说:“因为牵涉到现金业务,考虑到安全问题,您可以去9到11号三个出国金融服务的现金窗口进行业务办理。”

此时,现金窗口也有客户在办理业务,我便没有真正购买英镑,而是向她询问了如何缴纳学费,如果不想携带现金又没有海外账户的话,又该怎样进行境外汇款?她将境外汇款申请书递给我说:“您可以采取票汇的方式,将学费和住宿费开立两张指定收款人的汇票,将汇票自己携带出国交给学校,学校会为您办理后续的工作。”

我仔细地看了看境外汇款申请书,果然有票汇的选项,便顺手勾选了下来。根据张经理的提示,我逐项地翻看申请书的填写内容,汇款金额、汇款人名称及地址、收款人名称及地址等等,将如何填写如何办理都暗暗牢记于心。

信用卡办理

“鉴于您初次去英国,我建议您多选择几种方式,除了海外开户、汇票之外,您还可选择旅行支票或者办理一张信用卡,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某种方式行不通造成的麻烦,保障您在国外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在张经理的建议下,我决定办理一张英镑信用卡。

之后,我们来到位于出国金融服务区内侧的国际银行卡受理窗口,并向业务员说明了来意。业务员介绍说:“中行提供双币卡和单币卡两类产品,中银双币信用卡兼备人民币和美元账户,人民币和日元账户,单币卡则提供包括英镑、欧元、港币等主要留学国家和地区的丰富币种选择。根据您的情况,我建议您申请一张长城国际卓隽万事达卡,币种选择英镑。”

业务员给了我一张申请表,并指导我逐项填写。据她介绍,国际信用卡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交保证金,最低为400英镑,保证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储蓄,当您不再使用该信用卡时,保证金会退还给您;另一种是通过父母的信用记录,只要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由银行进行审核。

我选择了交保证金的方式,并询问她多久才能办理下来。

“一般三周左右就能办理下来,我们根据您国内的地址将卡片寄至您的家里。”她解释说,“由于审核时间的考虑,我们一般都会建议客户出国前一个月申请办理信用卡,您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出国之前便可拿到信用卡了。”最后,她建议我办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您的父母使用主卡,您在国外使用附卡消费,他们按月进行还款就可以了。”

张经理还告诉我,如果需要紧急支付,但额度不够的情况下,还可临时提高信用额度,只要父母来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就可以了,这样就避免了因资金紧张而带来的麻烦。

全程化跟踪服务

体验完这几项业务,我问张经理:“这样是不是就算完了?”她解释说,这些只是出国留学前的几项基本业务。中行出国金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是指从您准备开始出国一直到学成归来的一系列金融服务我们都可提供,也就意味着我们将伴随您进行全程化的金融服务。

据介绍,该中心所提供的服务涵盖出国留学意向、出国留学申请、出国留学就读、学成回国等四个阶段。在出国留学意向阶段,中行与众多国家使领馆和专业留学中间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向客户提供国外院校的信息,以供参考;再者还与一些语言培训机构合作,帮助与出国留学的学生推荐语言培训等;另外,还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出国留学基本知识的咨询和最新信息的传递,以及提供存款证明、借记卡、信用卡、网上银行、基金定投等产品,为出国留学费用进行前期理财,为留学积累资金。

在出国申请阶段,中心可为客户进行留学费用规划提供相应的理财产品;语言考试认证的费用提供支付平台;海外院校申请费用汇款业务,留学签证申请费用支付、网上支付等服务;出国前提供因私购汇、见证开户、汇票、外币携带证、旅行支票、信用卡、中银保险海外保险服务等业务,以完备的服务满足出国留学的各项金融需求和相关服务。

张经理告诉我,“在您出国留学阶段,我们提供的服务不仅能满足日常生活支出的需求,还包括一些紧急便利的服务,比如海外银行的中文服务,帮助您办理好相关业务,还会提供‘银行幸运实习月(周)’活动,如果您有兴趣,还可在银行进行实习。”

不仅如此,在学成回国时,中行还提供多种产品满足海外剩余资金汇回国内的需求;在离开留学国家三个月之内购买的商品,还可办理退税手续;回国后,为留学生提供各种投资理财的服务,帮助“海归”在国内开创一片天地,实现人生价值。

“总之,从您有了出国留学的想法时,我们所提供的服务都能满足您各方面的需求,也会伴随您出国准备直到学成归来,甚至以后的投资理财等。”张经理如是说。

留学应注意事项

最后,张经理还提醒到:首先,您应做好个人风险保障工作,在到达目的地后,请第一时间购买医疗和意外保险,防止意外来临造成的损失。为了防止抵达到办理好国外保险这个时期内发生意外,建议您出国前就在国内购买一项海外保险,每时每刻都享受保障。

再者,建议您的父母经常关注外汇走势,适时买入外币存入名下汇户,防止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另外,有关您档案的存放以及学成归来的学历认证问题,要询问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了解相关的政策,避免因此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四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所获专项资金的支持将包括直接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补助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还包括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贴息则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办法》指出,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项目的具备条件,《办法》明确: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贷款应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同时,为了确保该办法严格有效地执行,《办法》申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为了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5月8日,财政部、商务部又下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申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必要的补充。

《通知》规定,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同时,对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材料也进行了增加补充。

由此可见,该《通知》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支持的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国际收支的平衡;而该《办法》的出台对鼓励企业“走出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起到积极作用。

链 接:

《通知》中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六、申请项目应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三)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须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九、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五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在海外定居、旅游、务工、上学的人数逐渐增多,人们对于国际间汇款的需求在迅速升温。据Illuminera(意略明)公司2008年的中国个人汇款市场调查报告指出,中国跨境汇款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129亿美元,境外汇款额达到了429亿美元,其中个人汇款市场规模为120亿美元。而这一数字预计将会继续增长。

由此可见,境外汇款将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而寻找一个合适的汇款工具,让资金及时、低成本地到账,想必是每个人的心愿。

工行Visa全球转账成本低

日前,Visa与中国工商银行合作推出的Visa全球转账服务应运而生,为国内工行网银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境外汇款方式。收款方只需拥有一个Visa卡账户,即可顺利收款。目前该业务在北京、上海、深圳地区先行推广。

据了解,工行网银客户只需登录工行主页,进入网上银行,填写收款人的Visa卡号和姓名等基本信息,即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多种主要货币的跨境汇款,由于借助了Visa的清算网络和全球的会员银行资源,Visa全球转账服务速度较快,无需通过任何中转银行,可实现汇款资金48小时内到账。

Visa转账服务的费用较低,按汇款金额的千分之六收取手续费,最低每笔60元人民币,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电讯费、境外中转行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例如,一笔2000美元的汇款,手续费只需要12美元,约合人民币82元。

汇款人在申请汇款时,工行系统将能够自动根据输入的收款人的Visa卡账号,及时显示收款人所属国家及账户币种,同时交验Visa卡号的有效性,提示汇款人检查核对,这样就能防止汇款人输错Visa卡号了。

为了保障汇款人网上汇款交易的安全性,在交易过程中,用户必须使用工行的U盾或者动态口令卡。单独开通动态口令卡,每笔交易限额为500元人民币、每日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若附带手机提示短信业务,每笔交易限额上升至2000元人民币,每日限额上升至5000元人民币,而开通U盾则可实现每笔最高2500美元、每日最多50000美元的汇款需要。

传统电汇币种多样

银行电汇是大部分人所熟知的境外汇款方式,币种多样、地域受限少使其优势所在。不过,办理银行电汇需要经过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汇款人必须详细了解收款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地址等,而最为重要的是提供Swift Code银行识别代码,以保证资金及时、准确到账。

银行电汇一般有三项费用产生。

银行电汇要支付三项费用。一是汇款手续费。国内各家银行指定的标准并不相同,工行柜面办理汇款,每笔收取千分之一手续费,最低50元、最高260元,工行网上银行办理汇款,每笔收取千分之零点八的手续费,最低16元、最高160元。

二是汇款过程中的电讯费。同样,不同银行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工行柜面汇款每笔按150元收取,网上银行办理,每笔按100元收取。

三是“钞转汇”的费用。使用人民币现钞或者美金等外币现钞办理汇款业务,都会被要求按当日的汇率缴纳钞汇差价费用(汇款本金×当天的现汇卖出价/当天的现汇买入价-汇款本金)。

由于汇款过程中,中间机构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要保证收款人收到既定的金额,建议适当多汇一些,并在人民币账户中多锁定一些备用金,以防预期外的手续费产生。此外,柜台办理电汇业务还可能需要支付每笔2元的境外电汇申请书费用。

电汇通常需要3~5天到账。

速汇金与西联汇款到账迅速

与前两种汇款方式相比,速汇金与西联汇款最大的优势在于到账时间短,其中速汇金业务从汇出到入账一般只需10分钟左右的时间,而西联汇款也只需要15分钟左右。

到目前为止,国内速汇金汇出业务仅支持美元一种货币,也就是说,汇款人需要先将其他币种兑换成美元,才能办理速汇金汇出业务。而且,速汇金只支持外币现汇汇出,当你持有美元现钞或是开设的账户为现钞账户,就必须进行“钞转汇”,同样需要支付一笔“钞转汇”手续费。汇款后,汇款人需将银行给出的“参考号”告知收款人,收款人凭此号码及相关的身份证件方可领取款项。

速汇金的汇款手续费是根据汇款金额分级收取的,具体标准可参见附表。同样的,速汇金业务也有汇款上限,单笔不超过10000美元,每日累计不超过20000美元。

西联汇款则是一种现金对现金的汇款方式,汇出方必须持有现金,而收款人到手的也是现金。汇出业务也仅支持美元。由于西联汇款中钞汇同价,因此避免了“钞转汇”手续费,对汇款人来说节省了一笔汇款成本。

当汇款人填写了汇款表单、支付汇款手续费后,需要签署一张收据,收据中有一个汇款监控号码(MTCN),凭此号码可在网上跟踪汇款状态。当然,也需要将汇款信息,特别是这个汇款监控号码告知收款人,以便其领取汇款。

西联汇款手续费同样按汇款金额分级收取,从15美元至40美元不等,附表中有详细介绍。现在,向非洲地区汇款正在优惠中,有需要的汇款人可进一步咨询。

西联汇款每日最多10000美元,由于其定位于“小额汇款”,因此不建议有大额汇款需求者分次、分多人向同一收款人汇款。

《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说明 篇六

《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说明(以USD账号为例):

1,在57a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一项,一般有3行: 第一行Bene's Bank A/C No.后面写Swift code: BBMEAEAD 第二行写: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第三行写:JEBEL ALI BRANCH, PO BOX 66,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U.A.E)或者简写成【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U.A.E)】

2,在59a收款人名称及地址一项,一般有3行:: 第一行Bene's A/C No.后面写

IBAN AE ***494101 第二行写:ITE EURASIAN EXHIBITIONS FZ LLC

第三行写:AL SHATHA TOWER, 26TH FL, OFF 2613, SHEIKH ZAYED RD, PO BOX 502778,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或者简写成【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U.A.E)】

3,在54/56a收款银行之代理行名称及地址一项,一般有2行:

只在第一行填写 Swift: MRMDUS33(HSBC Bank)。这一项很重要,财务在去银行办理境外汇款填写的时候请注意,而且要告知银行经办柜员务必填写中间行Swift信息。否则有可能造成额外被扣手续费而导致到账金额不足。

4,在70汇款附言一项,填写Invoice Number.5,在71A国内外费用承担一项,选择第一项汇款人OUR。

款项安排后,请及时提供银行盖章的付款底单扫描件,以便我司核实。如有不明白之处请及时与我联系。

顺颂商祺!

XXX项目组

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 篇七

中国银行全球汇款为您提供多种货币的电汇(T/T)和票汇(D/D)服务。

电汇速度较快,但收费较票汇高,如您的汇款金额较大或急于用款时,可采用电汇;

在汇款金额较小、短期出境或不急于用款时,可采用票汇;

有时,国外收款方可能要求采取特定汇款方式,比如申请国外学校、缴纳各种报名费经常要求使用汇票。

(1)电汇

办理电汇需填写电汇申请书,必须以英文填写,在办理业务前,您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A.汇款货币及金额

B.收款人姓名及地址

C.收款人在开户银行的账号

D.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SWIFT代码(SWIFT CODE)或地址

为了保证收款人及时收到款项,请您提供准确的汇款信息。同时,别忘了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并保存好您的汇款回单,以便在汇款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与您联络。

(2)票汇

办理票汇需填写汇票申请书,以英文填写(汇往港澳台地区可以中文填写),您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A.汇款货币及金额

B.收款人姓名及地址

办理完票汇手续,我们将汇票交给您,由您或收款人自行携带出境。

友情提示:在您办理票汇时,请向银行经办人员问清汇票的付款行是否是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当您向美国以外的地区票汇美元时,付款行可能是中国银行的纽约分行,此时收款人只能通过当地银行办理托收后才能收到汇款。

1‰,最低20元,最高250元;钞转汇手续费、150元邮递费。见资料库。

汇入行是不收费的,中行也是这样。汇出行汇出200美金,我刚才看了一下银行的现汇买入价是798.19,那么把收到的美金现汇卖给银行200*798.19你应得到1596.38元左右人民币与1460差了136.38元,17个美金左右。之所以差这么多我觉得有两种可能,一是你的朋友选择的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直接帐户关系,两行之间的往来需要有中间行来转帐,那么这个中间行是要收费用的,这笔钱当然要从这200美金里出,这与使用普通工行账户接收没有丝毫关系。(我通过中行网国外的一个帐户汇款,1000美金中间行要收15美金。)第二就是你的朋友在汇款时选择了收款人付费,这笔费用当然也要从这200美金里出。

我觉得这基本上是由第一种原因造成的,下次再由台湾往内地汇款建议选择中行,一是它历史悠久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多,二是海外与它有直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多,这样可节省费用,能在中行的分之机构汇出更好。

西联汇款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西联国际汇款(香港)银行在中国的汇款业务。西联国际汇款(香港)银行(下称“西联银行”)是美国第一数据集团公司的专业从事汇款及与汇款相关业务的下属机构。其服务的主要客户是应急汇款客户。它已经在187个国家,建立了90000多个汇款服务网点。以此为基础,西联汇款可以保证在全球范围内,不论收款人是否已在银行开立帐号,汇款款项可在数分钟之内从汇款人到达收款人手中。是属于个人汇款业务。它的主要特征是:

1、实时汇兑;

2、随处解付,无指定汇入行,可以到西联银行任一代理机构取款;

3、汇出金额等于汇入金额,元中间行扣费;

4、无钞转汇费用;

5、不需开立银行帐户。

实时汇兑是汇款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西联汇款在菲律宾的业务量是每月10-20万笔,我国的海外华人比菲律宾多,平均收人水平也高于海外菲律宾人。据悉,到纽约中行每天排队汇款的人很多,汇一笔款平均需要1-1.5小时。

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内代理西联汇款的首家银行。本着“为客户提供最大便利”的宗旨,中国农业银行与西联公司合力推出这一实时汇款服务,旨在满足客户对快速汇款的强烈需求。通过这一汇款业务,我行力使阁下享受到如下优越之处:汇款程序可以在数分钟之内完成?西联汇款利用最先进的电子技术和独有的全球电脑网络,即时在186个国家处理汇款。

客户可以在办理汇款的同时直接享用我行为客户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存款、转

账、汇款、兑换和理财等均可在柜台前完成。

西联汇款实行钞汇同价,免除了您在钞转汇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是广大客户的理想选择。而且,我行对办理与美国之间往来的西联汇款业务实行经常性的优惠。西联公司在全球186个国家均有代理,因此使得阁下在几乎全球各地的汇款或取款都变得轻而易举。

每笔汇款都得到电子保安系统的保障,并兼有“监控密码”及自选密码以作核实、保障,使得您的汇款可以在第一时间全部如数、安全地交付到指定的收款人手中。

汇款方法

1.前往我行西联汇款代理网点,填写汇款表格;

2.将填妥的表格及款项递交操作人员,并紧记取回收条及“监控密码(”MTCN);

3.通知收款人手续已办妥及汇款的监控密码(MTCN);

4.这样,不消数分钟,您指定的收款人便可在全球任何一间西联代办处领取到该笔汇款。

取款方法

1.确定汇款手续已经办妥:您的汇款人应当通知您款项已经汇出及金额数目;

2.接到汇款人的通知后,您可就近到我行的西联汇款代理网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妥取款表格,清楚地列明汇款人的姓名、汇款地点及监控密码(MTCN);

3.我行西联汇款代理网点透过电脑网络核实汇款资料后,您即可以取到该笔款项。

西联是号称全球汇款最快的公司,几分钟就能到账目

不过偶可是拖了快10天才去拿的,因为春节嘛,回家了

西联在国内有两个代理:农行和邮局

偶去的是农行,注意必须去支行级别的,别的网点不支持的先把公司给你的汇款号和转帐信息带上还有身份证

好了,到了农行,找一个外币窗口,跟mm(如果是gg/dd也照样问)说要办理西联汇款,那mm利马拿出一个“暂停服务”的牌子到窗口,哈哈,办这东西好长时间的。然后她会给你一个表格,你要把你自己的信息和公司的信息抄上去。注意不能涂改的,所以慢慢填写啊,偶就是返工了一次。

好了以后,mm会把你填写的转帐号和问题答案对一便,然后就跑到里面给你办手续去了,大概等了15分钟(所以建议去办的时候带个杂志报纸什么的)mm出来了,然后问你要rmb还是美金,偶要的是美金,于是她回把整数给你,几毛几分的就是换成rmb给你的。好了钱已经拿到了。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八

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

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六是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取消对委托协议、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九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十

虽然进口押汇在国内银行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广,但是其内在法律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目前国内没有给进口押汇以特殊的法律安排,押汇潜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了解法院对待进口押汇的态度,有助于银行把握进口押汇的法律风险,并对业务操作的局限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法院认可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但认定银行有控制质押物的义务

1997年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诉三佳公司、深圳市物资公司进口押汇担保纠纷案 ,涉及了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性、银行质押权的合法、有效以及质押与保证的关系问题。下面对该判例作以评论。

(一)案件事实与法院判决

1997年4月7日,原告工商银行深训分行福田支行根据被告三佳公司的申请,开出编号为LC44608970028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港币2110190元。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价值港币2110190元。信用证开出后,香港国华银行于1994年4月10日向原告发出进口到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要求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金额。原告遂于同年4月16日向三佳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要求三佳公司审核后确认是否承兑,三佳公司于 4月 14日向原告表示同意付款。此前,三佳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表明对原告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牛皮,因进口后分批排产,收汇期要三个月,特向原告申请进口押汇,金额为港币1899261 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同时,原告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同年4月22日及4月30日,被告三佳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要求对LC44608990028信用证金额押汇HKD1899261元,期限三个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向原告出具进口押汇额度担保承诺书,表示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款项,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天,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三佳公司提供进口押汇额度HKD1899261元额度的有效期一年。被告物资公司对被告三佳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押汇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对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货物享有质权,如三佳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批货物。签合同时,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未知被告物资公司有关原告已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的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当天向被告三佳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三佳公司。金额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到期日为1997年8月8日。三佳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三佳公司用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进行加工生产,并出口销售。原告在此过程中,未对该货物进行有效监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三佳公司未偿还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还款。1997年9月2日,被告三佳公司向原告偿还押汇款港币 593261元,余款未还。同年 12月 12日,原告将被告三佳公司尚欠押汇款港币1300600元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以后,原告经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双方结合事实以及对进口押汇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抗辩。

原告诉称:被告三佳公司于1997年 5月 8日向银行贷款(进口押汇)港币1899261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提供担保,1997年8月 8日押汇到期后,银行多次派人上门催收,但被告三佳公司在1997年 9月 22日偿还银行港币593261元外,仍欠银行贷款本金港币1306000元,利息120178.7元(计至1998年5月 22日)。现银行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三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被告物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公司为三佳公司担保属实,但进口押汇协议书规定了原告时三佳公司货物的质权,因原告的过错,没有按合同履行该权利,我公司免除保证责任。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三佳公司未依约向原告还清押汇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物资公司作为被告三佳公司的担保方,对被告三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押汇”的解释,押汇行为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押汇协议也约定,原告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因此,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就1899261元港币的押汇款。已设立了物的担保关系。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请押汇之后 ,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三佳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物资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因该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的价值已超出被告物资公司保证范围,故被告物资公司可免除其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 1998年 12月 18日判决如下:

1、被告三佳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港币1306000元,并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向被告支付利息,(从1997年4月19日计起至应还款之日止)。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原告对被告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12元,由被告三佳公司承担(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三佳公司应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评论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如下几个:

(1)关于押汇以及相关担保的理解问题。由于押汇协议的明确,使得当事人没有就押汇行为的合法有效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也肯定了押汇协议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强调了质押的合法有效性。这就大大回避了因为质押品与质权人相分离而可能引发质押效力遇到挑战的问题。假如押汇申请人提出此种抗辩,则可能引发更加复杂的分歧,而是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

实际上,司法界关于进口押汇的争论很大,从基层法院到各地的高级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都有争论,有时观点还尖锐对立。其根本的原因是现行担保法制,与我国银行实践的操作存在这样那样的抵触。

(2)物保与人保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该问题在本案的解决中也比较简单,但是法院的理由则直接冲击着押汇法律架构的稳定性与合理性。法院在裁判中指出: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请押汇之后 ,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三佳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物资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法院的前述推断,已经反映了其对待押汇协议中法律逻辑上的矛盾——质权人应该有义务控制质押物,而不应该放弃对其控制。如果在这里坚持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的有关规定,则势必形成质押合法有效性的冲击,这也将直接导致对进口押汇法律架构的挑战。

二、进口押汇必须有书面协议,信托收据与质押权可以并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诚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信用证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中对进口押汇的阐述 ,表明了法官对进口押汇某些尽管与现行法制相抵触的特点的认可。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典型的进口押汇纠纷案例,但是其中涉及的进口押汇是否成立上,法院对进口押汇的阐述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阐析了进口押汇的如下两个特点:

其一,进口押汇法律关系应该通过书面协议来构建。虽然在上诉中,上诉人强调了进口押汇协议的实质行称,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可。上诉人诚成公司上诉称其向被上诉人发函要求进口押汇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即对外付款的行为表明进口押汇合同且已实际履行,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被上诉人华夏银行无权要求其支付垫付的货款。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本院认为,进口押汇是开证行提供给开证申请人一段额外的短期融资,应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本案中,上诉人诚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之间签订了进口押汇合同,……”

其二,押汇协议与信托收据以及质押担保等并存。上诉法院在进一步分析进口押汇,指出“如开证行同意开证申请人提出的进口申请,并与之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在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信托收据等担保文件之后,给开证申请人放单,并在保留对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权的前提下,为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开证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单据或货物出售之后,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开证行的对外垫款。”这表明法院在没有涉及当事人的抗辩,并没有深入地分析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与质押权的深层冲突。相反,法院也认可了银行操作的合理与合法性,间接表明了法院支持信托收据作为担保机制之一合法性,以及质押担保的合法性。

三、法院支持《信托法》生效以前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的合法有效

诸多银行担心《信托法》生效以前办理的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国内法院的实践来看,不少法院在《信托法》生效以前做出的判决也支持进口押汇以及配套的信托收据,如青岛市南区法院判决的“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诉青岛中宇经济贸易发展公司进口押汇合同所款案”就是此类判例。

1995年6月,被告中宇公司为进口木浆由其进出口方向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原告于1995年6月20日对外开除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因被告中宇公司的资金未能存入账户,而向原告书面申请以进口押汇的方式垫付款。双方于1995年10月30日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协议规定:鉴于第LC950131号信用证向下单据将到,中宇公司向原告提出融资要求。原告接受申请同意叙做进口押汇。押汇金额1098125.6美元,期限一个月,押汇利率10%;到期日为1995年11月30日。如被告中宇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则原告有权对逾期欠款按照押汇利率加倍收罚息两个百分点。在中宇公司未能还清原告押汇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中宇公司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还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于中宇公司。协议签订同时,共同被告——银达公司和被告兴隆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担保书规定:如押汇申请人不能按还款计划偿还外汇押汇本息,则担保人在收到押汇行出局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条件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向银行付清应还押汇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宇公司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以约定为被告中宇公司垫付货款后,被告中宇公司应按约定期限偿还押汇款的本金和利息,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银达公司和被告兴隆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的处理中,三被告均没有答辩,也为出席开庭审理,法院最后缺席判决。

本案的事实表明,早在《信托法》出台以前,信托收据已经在我国银行进口押汇实践中得到运用,而且本案受案法院支持信托收据以及进口押汇的合法有效。本案的进口押汇不仅涉及了信托收据,而且还肯定了信托收据的设定是基于所有权转移给押汇银行——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即“在中宇公司未能还清原告押汇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中宇公司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还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于中宇公司。”当然,本案的押汇担保机制除了信托收据之外,还有两个保证人——负有一般保证责任。押汇协议没有提及质押或者抵押的担保方式。

四、没有“信托法”支撑的信托收据是脆弱的:银行和法院均可能采取否定的态度

尽管没有《信托法》的银行实践中有许多支持信托收据的操作和司法判例,但是缺乏信托法的支撑,也促成了银行和法院可能对信托收据不信任,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诚集团案一审判决 就是此种范例。

1998年1月12日,被告天津双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双龙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简称天津分行)提交一份价该双龙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以中天诚公司和双龙公司为申请人,SEAMOUND(AUSTRALIA) PTY LTD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种天诚公司因无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其未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天诚集团同时向天津分行出具了不可撤消的还款担保函。天津分行经审核后开出即期信用证。在收到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证后,天津分行称其经审单将单证不符点标注在单据中,并信用证来单通知函一同交予双龙公司负责人签收。通知函中记载“在规定日期前,如未得到双龙公司的任何答复,即认为贵公司已承兑单据”。双龙公司在限期内未退回有关单据,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天津分行遂于1998年3月24日对外支付3804781.32美元。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一份叙做押汇申请书上加盖中天诚公司公章,内容为:“我公司报证在押汇到期日前还回押汇款项,如到期不能归还,中行有权从我公司账号中自动支取,如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其它出口结汇中扣除,由于我公司原因延迟归还押汇欠款,我公司承担罚息。”天津分行负责人在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被告双龙公司和天诚集团及第三人天诚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是天诚集团辩称其不应该承担信用证向下的担保责任,其中理由之一是天津分行凭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放单,说明其对该单据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做了保留。至于其未按照中国银行的内部强制性规定签发信托收据,是对其物保的放弃,其法律后果应由天津分行自行承担,而不应该由担保人来承担。

在信托收据的认定上,天津分行就进口押汇问题专门请示了中国银行总行,总行答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有关信托收据的规定是引用了外国银行的做法。但我国目前没有《信托法》,银行的这一做法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并未在中行系统实施。天津分行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没有签署信托收据是适当的做法。……”

天津市高院认为,双龙公司与天津分行之间的开证法律关系是成立的。“至于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叙做押汇申请一节,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其对外付款后,接受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的行为,实际是基于原开证申请对双龙公司做出的一种短期融资。双龙公司持有全套单据而享有完全的物权,天津分行宇双龙公司之间不存在货权质押关系。另天诚集团与天津分行会谈纪要中将各信用证向下的货物抵押给天津分行的建议,因未实际签订抵押协议而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事实和法院的裁决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虽然有押汇的有关安排和考虑,但是银行没有签发信托收据。尽管本案中中国银行的内部规章还强调了信托收据对于进口押汇业务的重要性,但是本案的天津分行并没有签发信托收据。这种缺乏书面信托收据的事实,也促成了法院对押汇法律关系的否认。

其二,银行和法院的观点主张都表明了缺乏信托法的环境中,作为进口押汇的重要担保机制的信托收据的法律机理是脆弱的。中国银行即使面对其内部规章认可信托收据的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是仍然采取了不支持信托收据的态度。这也促成了天津市高级人员法院在裁决中不支持信托收据的主张——“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

五、进口押汇有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高枕无忧

银行在进口押汇实践中试图通过各种不同的担保机制来确保押汇款项的偿还的安全性。但是司法实践表明,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的债权能真正有效地得到担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进口押汇案件就是此种明例。

1995年3月2日,深圳成中联合企业公司(简称成中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开立信用证协议,协议约定银行接受开证申请,并对信用证开立的责任和风险进行了约定。同日,深圳富林实业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意为成中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该担保书第二条规定:被保证人叙做进口押汇,如到期被保证人未能偿还押汇本息,担保人承诺在收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14日内代为偿还押汇本息。同时成中公司还向银行开出以银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收据,该信托收据注明信用证号,300万美元的金额等,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1995年7月15日;信托收据明确信用证向下货物为银行所有,成中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代为占有、管理和处分货物,成中公司处分货物所得货款应交付银行,用于清偿银行信用证向下之债务。

成中公司为了履行第三次对外付款义务,在1995年5月28日向银行申请的进口押汇,申请金额为70万美元,银行设置了更为全面的担保措施。银行要求成中公司出具了一份贸易融资总抵押书,成中公司承诺将融资项下的物权单据、货物、贷款、汇票、索赔款以及成中公司已经或者将要存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以确保及时归还押汇款。之后,成中公司又向银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信托收据同样写明信用证号、70万美元的金额等,同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6日。在这一切准备就绪后,银行方将70万美元押汇款作为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国外行。然而,押汇期届满,成中公司仅归还押汇款本金30万美元,其余4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罚息未支付。

银行将押汇申请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中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富林公司担保,且的到银行同意,该三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成中公司在第三次对外付款申请进口押汇70万美元,押汇期满后,成中公司未能还清押汇款,应承担偿还责任,富林公司则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银行把抵押物交给成中公司处理,对抵押物失去了控制,其行为是放弃了物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规定》第15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全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成中公司用于70万美元抵押的3000吨螺纹钢网,不论按照进口价格还是国内最低销售价格,总货款额超过90万美元,银行放弃了超过90万美元的抵押权。因此,保证人富林公司不需对70万美元押汇款再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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