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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征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2-03 07:50:4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老年人的家电应该具备老年人的特点

如今国内人口老年化趋势逐渐加大,对于家电行业来说,针对老年群体的特殊性来生产老年人用的家用电器相信会给家电厂家和买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与整体消费不同,一个庞大的老年人群必然会呈现一种不同的、带有老年生理特征的消费需求。比如年龄增加必然带来人们生理上的变化,因此老年人对于各种用品必然有一些特殊要求。与此同时,知识的老化也使老年人要求电器的操作越简单越好、说明书越通俗易懂越好。因此,企业不仅在产品上需要更加细化,在服务上也应更多地考虑到老年人的特点,提供更多的咨询、讲解等服务。据了解,国外有人早在1990年就提出了“老年型家电应有别于一般家电产品”。韩伟强介绍说,奥维咨询的调查发现,老年人的家电需求主要体现在打点家务(冰箱、洗衣机、电饭锅、微波炉、豆浆机等)、照顾儿孙(热奶器、消毒柜、游戏机等)、改善生活品质(空调、电风扇、浴房、按摩器等)、充实精神文化(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等方面。

而老年人对家电产品的需求趋势主要体现在产品操作的简单性、安全性、提示性、节约性、适宜性及透明性上。他进一步解释说,随着年龄增大,老年人的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因此对产品需求集中在简单性上,主要体现为产品功能的简单化、操作方式的简单化及维修一站式的简单化。

销售人员介绍说,一些带提醒功能的家电比较受欢迎,比如老年人在烧水的时候经常会遗忘,带鸣叫功能的电水壶就比较受欢迎。此外,便捷也是老人比较看中的,不仅产品操作应该简便,而且最好是“傻瓜型”、“一键通”产品,同时还应该具有字体大、键面大,说明书通俗易懂等特点。

但是,中国联保调查发现,在目前智能化的大环境下,企业均在产品中增加多种功能。以电视为例,智能遥控、多屏互动等功能几乎已经成为标配,其主要目标群体为年轻人,于是在现实情况中出现了“80、90后不看电视,50后、60后不会看电视”的窘境。面对功能按键繁多的遥控器、层层嵌套的界面,作为电视主要使用者的老年人只能选择最常用的调台、调音等基本功能,其他智能功能形同虚设。再如洗衣机的羊绒清洗等功能,厂家虽力求功能全面,但老年人仍更倾向于传统的手洗方式。“电器功能的多样化和集成化不仅使老年人操作起来困难重重,而且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韩伟强认为,企业应进一步细分市场,同一款产品可以再细分出老年简化版,一些时尚的功能尽量简化,同时增加一些老年人需要的功能,比如在电话上增加社区售后服务、120急救及家中亲人的一键通拨号等,在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同时也开辟出自己的一片广阔天地。

第二篇:xx老年人协会

xxxxxxx

老年人协会成立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民政部门领导:

您们好!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审阅我们这份申请书。为丰富我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好地组织我村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娱乐文体活动。对我村体弱病残的老年人进行家政护理等服务,体现村干部群众对老年人的关怀照顾。使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特在此申请成立会冲村老年人协会,望予以批准。

现将本协会的概况汇报如下:

协会名称:xxxxx老年人协会

协会性质:民间自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继续贡献力量,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使老年人健康长寿,欢度晚年,把老年人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

协会成立必要性:本村由于地理位置因素影响,大部分青壮劳动力在外工作,村内年长者较多,缺乏必要的照料,生活无趣单调。成立村老年人协会,不但可以为村需要帮助的年长者提供服务,为其排忧解难。还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娱乐文体活动,丰富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村和谐发展。

协会成立可行性:首先,我村老年人人口较多,有广泛的老年群众基础;其次,老年群众对成立老年人协会意愿十分强烈,纷纷要求成立

属于自己的组织;再次,协会可以以村委为依托,借助村委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的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进一步地完善协会的功能职责。

协会业务范围:1、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老年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 2、组织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或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3、倡导积极健康的老龄理念,引导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4、依法组织老年人参与乡村建设,在村内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协会工作目标:服务老年群体,焕发夕阳光彩

协会组织架构: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协会委员会委员若干,组织架构如下:

xxx(会长)

xxx(副会长)

xxx xxx xxx xxx(委员会成员)

协会资金及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居委下拨一部分资金作为活动经费。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xxxxxxx老年人协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第三篇:老年人再婚问题

老年人再婚问题

摘要:老龄化的到来,很多的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老年人再婚越来越多,但是相对再婚离婚这也很多。老年人再婚有很多的问题,主要是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子女、社会、自身等等,针对这些因素就需要有相对的一些措施来改善,老年再婚是必要的,对老人晚年生活是很重要的。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原因影响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观念在不断的变化,对于离婚、再婚不再如改革开放之前是不能出现的现象。现在离婚被看成很正常的现象,特别是80后一代,夫妻在一起不开心就会离婚,而且现在很多人都会喜欢离过婚的女人,认为离婚的女人更懂得照顾丈夫、家庭,能更好地照顾婆婆等。

老年人是人类出现就存在的一群人,但不同时期对老年人的界定是不同的,在20世纪初认为老年人是60岁以上的人,而在20世纪六十年代以后认为65岁以上的人是老年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我国老年人众多,而且老年中离婚、丧偶的老年也有很多,而且我国老年人年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很多离婚的老年人选择再婚,但是其中有很多的问题。老年人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青春,而到了晚年却很少得到社会的关注,关注老年人的老年生活,特别是离婚、丧偶老年人的再婚问题,是我们都应该做的。

一、老年人再婚的原因

近年来,老年人再婚现象很是普遍,特别是在城市中,从2014年到2014年天津老人登记再婚的数量以每年2%的比率增长,有研究表明城市的再婚现象比农村普遍,而且知识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要多于工人和农民。越来越多的老年再婚者是社会的必然,对于这种现象,有必要对去促成因素进行分析。

(一)丧偶老年人群体的扩大是老年人再婚的基础

在现在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医疗技术的发展,人口的平均寿命在不断的增长,人口的死亡率降低,而且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大力提倡人口的生育,生育率大大提高,到现在这些人都已到了老年,中国现在60岁以上老人占13.26%,已经远远高于10%的老龄化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老年人口也是迅猛增长,联合国预见2014年老年人达10亿,老年人增加迅速,相对的丧偶老年人的人数也不断增加。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老年人丧偶者占30.6%。如此庞大的丧偶老年人群体是老年人再婚的人口基础。

(二)老年人离婚率上升是老年人再婚的推力

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老年人的价值观念和老年人的婚姻观念都在不断的改变,在原先的包办婚姻中的很多问题、各种矛盾成为激化离异的因素,很多家庭不再能维持而解体,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老年人离婚者有84万,占0.7%。很多因素诸如性格不合、缺乏婚姻基础、第三者以及更年期情绪等都导

致了老年人的离异,而且在城市的老年人离婚率要明显高于农村,文化水平越高离婚者有多。

(三)追求幸福的晚年生活是老年人再婚的内因

社会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有五种层次的需要: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会情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老年人也是有这五种层次的需要,老年人进入老年后活动较少,丧偶或离婚的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缺乏,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对情感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容易感到孤独,此外,老年人由于与子女之间的代沟使得其很难得到子女的理解,他们渴望能找到一个伴侣相伴,与其沟通交流,能够理解自己,而且男性老年人更希望友谊个伴侣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老年人希望通过再婚来相互排解寂寞,这也是老年人再婚的最主要的动因。

二、老年人再婚的影响因素

老年人在丧偶或离婚之后会感到孤独,希望再婚来满足对情感的需求,但是老年人再婚中却会出现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从结婚之前到再婚到婚后生活等都会出现,而影响老年人再婚的原因中有来自子女方面的,有来自自身方面的以及还有来自再婚对象方面的等等。

(一)子女的阻挠

在老年人的再婚的影响因素中首当其冲就是子女的阻挠,老年人再婚子女是有自己的考虑的:有的子女认为在父母再婚之后遗产会受到威胁,很多再婚的老年人都是知识水平较高,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再婚之后遗产的第一继承人就是对方,而且后爸(妈)的子女也会来平分遗产;有的子女认为在父母再婚之后会转移原先对自己的情感,会冷落了自己,会对父母再婚对象产生排斥,与之之间有距离感,很难沟通,不利于家庭和睦;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再婚后如果父母去世,其伴侣就是自己的责任,就会成为自己的负担;还害怕父母再婚就会不再帮助自己照顾孩子;很多子女认为父母再婚会带来外人的嘲笑,认为自己不孝顺,会丢自己的面子;而且由于与子女之间的代沟,很多的子女并不能理解老年人再婚现象,认为结婚是年轻人的事情。这些都是子女阻挠老年人再婚的因素,其实这些子女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考虑的,很少想到父母。

(二)世俗的阻挠

“三人成虎”、“人言可畏”等都是形容外在社会的看法的重要性,外人的评论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现在很多爱嚼舌根的人,经常会对别人的行为津津乐道,老年人再婚者会被人传为“不正经”,这些话严重印象了老年人自己的生活,也使得子女对父母产生反感。

(三)再婚老年人自身原因

除了很多外在的因素之外,还有很多是来自于老年人自身的:

1.老年人的传统观念

很多老年人都是受中国传统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女性老年人,坚持从一而终的思想,这样既对得起死去的老伴,又不会招来闲言碎语,保持在子女心中的形象,所以很多独居老人都会选择独身。

2.老年人的戒备心理

老年人对结婚对象会有戒备,而且还会对结婚对象的子女的戒备,以及对自己的子女的戒备,戒备的主要原因是有传统思想上的,有情感方面的,还有经济方面的因素。很多老年人会受外界各种非议厄影响,对自己的再婚会小心翼翼;而且这些老人都与原来的配偶生活几十年,之间的情感很深厚,再婚只是为了排解寂寞,双方之间情感并不深厚,还有可能把再婚对象与以前的配偶相比较,就会产生很多的矛盾;很多再婚的夫妻在经济上都是很看重,都希望能掌握家里的经济大权,在经济上就会与再婚对象以及其子女产生矛盾;再婚家庭偈关系结构更加复杂,夫妻以及夫妻的子女各种关系,使得再婚家庭比一般家庭敏感。

三、老年人再婚的建议

老年人再婚是尤其必要性的,但是在再婚中有很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有一些对策。在政府方面应该针对老年人的情况制定与之相应的政策,完善法律法规;社会上应该对老年人再婚建立正确的观念,媒体要起到引导的作用;子女方面,子女要理解自己的父母,了解来人的需要,多进行沟通,相互理解;老年人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在再婚前要相互了解沟通,同时要端正态度。

老年人为社会奉献一(本文来自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生,在晚年有很多失去配偶或离婚,他们的晚年是孤独的,因此老年再婚是有必要的,虽然再婚中有很多的问题,再婚离婚率也很高,但是这不能否定老年再婚,我们应该端正对其的态度,给老年人自由的空间,让其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 吕荣斌.对老年再婚问题的理论探讨[j].学术交流,1994(4):127-129.

[2] 余南宁.老年再婚过程中的戒备心理分析[j].上海大学学报,2014,7(3):97-101.

[3] 谢树凤.农村老年人再婚观念、态度及影响因素分析[m].北京:理论前沿,2014:58-59.

[4] 马金.浅析我国丧偶老人再婚问题[j].南京人口,1998(1)

[5] 李华伟.社会学视角下老年再婚者离婚原因探析[j].社会科学论坛,2014,2(下):46-48.

第四篇:老年人问题研究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社会学2014级

期中论文

姓名鄢胜威

学号 专业班级09社会学一班

指导教师李国珍课程名称老年社会学

题目 老年人犯罪原因及对策问题研究

老年人犯罪原因及对策问题研究

序言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加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们的健康水平普遍提高,寿命不断地延长,老年人口日益增加,我国老龄人口的比重日趋上升。老龄化社会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正给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带来沉重压力,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变的突出起来。于是我们必须加紧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希望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能对老年人犯罪的问题有个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并使老年人犯罪问题能得到很好解决。同时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当列入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

老年人犯罪问题研究的背景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41%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4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会家庭的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据统计,某地监狱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犯罪人员1998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4%,2014年以占到在押犯总数的2.1%。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长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岁。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

二、 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一)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技能都面临明显下降趋势。在身体机能上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从心理机能上来看,此时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

独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这些心理倾向是由于他们身心衰退而造成的。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体和心理的特殊变化常常会出现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

1.对离休,退休的不适应。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在工作当中可以全面的展现自我,体现自我价值,并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从中得到快乐与幸福感。

2.对生活贫困的不适应,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本身并没有很多的积蓄,一旦退休经济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开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钱来保证及时治病。

(三)与家庭成员的相处情况也会影响老年人的犯罪行为

1.与子女的关系影响犯罪行为。当老年人退休离休后,老年人的工资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样丰厚,他们的地位权利也不如以前,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也不复存在,这样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动摇,以前家长形象逐渐减弱。长期的内心压抑情绪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出现犯罪行为是很正常的。

2.与配偶的关系不睦造成犯罪

当老年人退休后没有工作来充实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对新生活也会出现不适应,使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这些心理上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动往往无缘无故大发脾气,把夫妻间往年的烂事抖出,互相揭对方缺点,引起双方的不满,各不相让往往会造成夫妻间的矛盾冲突演化为犯罪行为。

(四)由于恶习不改造成犯罪

少数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为恶习很深,积重难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进宫的老年犯郑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诈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老年惯犯王某采用利诱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电视,给钱等手段对邻居家的小女孩进行猥亵。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国,尤其农村地区,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在为人处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法律意识浅薄,也就无从遵法守法了。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们往往认为老年人人生经验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强,因此人们在关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认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当今多元化发展的社会,不免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员的思想价值观造成影响。

三、预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加强社会养老制度建设,实行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公平负担的原则,形成完善的老服务体系,

使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切实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调整现有的医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三)重点救助贫困,生活艰辛的特困老年群体。各级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贫困老人实行特别政策给予特别关爱。

(四)依靠发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体,生活,精神质量。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针对老年的教育特点和规律,应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学健身活动,使他们在学习,健身中得到快乐和知识。

(五)把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摆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审判,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特点,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的结果综合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从轻判处。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由于老年人年老体弱独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会关系来往少,这种情况下老年罪犯会变得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了兴趣,这会增加对他们改造的难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改造机关应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尽量少分配繁重的劳动任务。

我们要把老龄工作视为社会主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激发老年人为社会服务的意愿,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这样老年人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的。另外,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口高龄化已到来之际,和现代社会小家庭日益增多的冲击下,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加强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资料

[1]赖文.老年人犯罪的问题

[2]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3]程东宁.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人民法院报,2014(4)

[4]吴宗宪.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政法论坛,1992(3)

[5]陈丽平.关爱老人就是关爱自己.法制日报,2014(5)

[6]郭金亮 丁桂枝.论我国当代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求索,2014(4)

第五篇:老年人犯罪

浅谈我国老年人犯罪现状及惩治预防措施

2014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意见规定,全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从宽处罚。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此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是首次明确。2014年2月2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对于老年人犯罪刑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不难看出,老年人犯罪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在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速的今天,应对和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几点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

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到老龄化加速增长的阶段。2014年3月1日,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预计到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

老年人群体规模的壮大,带给社会的压力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下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由掩盖在冰层之下渐渐成为一个全社会,甚至是国家决策层都在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国的人口结构、特殊国情社会经济现状、及老年人自身原因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孕育老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大环境。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人犯罪原因,总结起来不外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从实践中看,只有少部分老年人犯罪是纯粹的自身因素导致,更多的老年人犯罪是源于其长期以来对家庭、社会的不满而逐渐形成犯罪心理。

(一)家庭关系诱发老年人犯罪心理

一方面,父子、母子、夫妻关系不和谐诱发老年人犯罪。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每对子女赡养四位老人的现象严重,子女对老人赡养压力巨大,很多老人得到的赡养程度远远不够。此外,老人在家庭中主导权的丧失、社会活动减少等因素加剧了老年人精神上的紧张感和挫折感,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甚至有此而引发犯罪事件的发生。据千龙网报道,2014年北京丰台区的82岁老人齐某因儿子长期酗酒,酒后即骂父亲,老人一气之下痛杀不孝子。

除了父子、母子关系外,夫妻关系也是诱发老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随着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变化,夫妻的关系也受到影响。性格、共同的兴趣爱好、和谐的性生活、家庭经济支配和家务劳动的分担成为影响老年人夫妻关系的主要因素。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持和谐的夫妻关系,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就会引发争执,进而演化为犯罪。2014年6月,南京市就发生了一幕65岁老太趁丈夫熟睡之机用斧子将其砍死的惨剧。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我国“空巢”家庭模式正在加剧。据统计,“空巢老人”在各大城市平均比例已达30%以上,个别大中城市甚至已超过50%。空巢老人的生活和心理状况也在影响着犯罪的发生。

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加剧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流,年轻子女外出务工后,家中只剩下年幼的孩子和老人,照顾家庭、孩子的重担落到了老人身上,习惯上把心事向子女倾诉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有困难得不到帮助,再加上老年人感情脆弱,意志力薄弱,极易产生犯罪冲动。另外城市中“421”(即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模式也减弱了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交往机会,使城市里的老人空虚感有时无所寄托,心情烦躁不安或者严重抑郁,一旦遭遇外界不良刺激,这种心理隐患极易化为越轨行为,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律。

(二)社会对老年人群体的认知误区为老年人犯罪提供便利。

一直以来,社会普遍将老年人视为弱势群体。由于进入老年后身体机能的衰退,其在社会和家庭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并且老年人在社会的认知中通常都是清心寡欲,与世无争,加之中国传统的尊老美德,人们很容易忽视这个群体存在着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存在疏于防范的现象。

此外,生活水平的提高使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也可以为老年人实施某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

(三)老年人的社会化建设滞后为老年人犯罪带来隐患。

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虽然我国正努力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但是相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由此,容易将老年人推向正常社会化的“角落”之中。与之相伴的则是文化生活出现“真空”,导致文化生活导向模糊、与社会的文化冲突加剧,在形式上表现为在生活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与社会发展脱节,难以适应社会规范的要求。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除了年龄上的差异,其生理、心理因所处的特定年龄段造成其的犯罪表现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

从犯罪主体看,男性多于女性,而且绝大多数老年犯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很难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满足自己的正常需要,进而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从犯罪类型看,激情犯罪较少,暴力型犯罪较少。以性别分类,男性多为猥亵、强奸等流氓犯罪及财产性犯罪,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生命的延长,老年人对性以及感情也有了较以往更多的需求,但是传统社会观念、以及落后的文化构成等因素,往往使老年人和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致使老年人产生了犯罪的内在动机。而财产性犯罪则与老年人的现实生存状况息息相关,与其他普通侵财型犯罪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手段老年人的侵财型犯罪多采用诈骗等非暴力手段。

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成都老人公交车纵火案和韩国老人国宝纵火案,都充分表明了犯罪人经过精心策划,依靠社会对老年人犯罪意识的疏忽而采取的报复性犯罪活动。

从犯罪对象上看,老年人犯罪所选择的对象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人进入老年后,自然规律决定了其生理机能呈弱化衰老变化。因此,老年人犯罪往往把对象直接指向缺少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弱者。

四、对老年人犯罪的惩治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老年人犯罪也是古已有之的一个社会现实。在中国古代社会对老年人犯罪大部分是采取了有别于一般犯罪的刑事政策。例如汉宣帝朝规定“非诬告、杀、伤、人,它皆不坐。”近代《大清新刑律》规定“满八十岁人犯罪得减刑罚一等或二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对老年人犯罪在刑罚执行上有着从宽的倾向。例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年龄在55岁以上,已失去的社会危害可

能的,可以准许限保监外执行。”以及2014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对待老年人犯罪,我们要在考虑各相关因素的情况下,适当对其从宽、从轻处理。

这一结论不但是对历史的总结,更是符合当下实际的。老年人犯罪往往有其内在动因,即往往犯罪的老年人都是有“苦衷”的。那么这种犯罪,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对较弱。行为人之所以犯罪往往是处于迫不得已或者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做的,更是要在刑罚之外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才能真正将他们拖出犯罪的泥淖。

另外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老年人宜采用缓刑等无需羁押的刑罚手段。因为如果宣告实刑,那么意味着这一犯罪分子要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包括监狱的修建、看守人员的工资、衣食住医等环节的开支。但是由于老年人的身体因素使得他在羁押期间很少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所以这对国家而言是一笔“负收入”。

五、老年人犯罪的预防

古语云“防微杜渐”、“亡羊补牢”。对于老年人犯罪这一日趋严重的社会现实,与青少年犯罪一样,我们不能只是一味的研究刑罚对策,更应该深刻而建设性的进行犯罪预防工作。关于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我认为有一下几点是有益的:

(一)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从立法的高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每一个老年人都能得到适当的赡养,每一个老年人在晚年都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让每一个老年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那么试问,还会有多少老年人去犯罪?

(1)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设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老龄社会日益突出的养老医疗问题的制度安排。要在健全和完善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的同时,大力推广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普遍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试点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确保孤寡老人家庭、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家庭、生活特困的家庭中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同时提倡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加大社会募捐、企业资助等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确保城乡老人的物质需求、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得到更多保障。

(2)法律上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不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的社会利益。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老人子女的义务,使得他们不但不会成为未来老年人犯罪的“幕后推手”,而是成为老年人犯罪的“防火墙”和“保险丝”。

(3)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扭转社会观念

社会舆论要大力宣传发扬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建设,让全社会形成爱老、敬老之风尚,尊重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社会要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提倡老年人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发挥老年人的专长优势,从事力所能及之事,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

(4)司法机关要做好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针对老年人的性格特点和行为习惯,改造机关要采取宽容耐心的态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步使老年人认识到自己的法律和道德错误,争取早日重归社会。另外更要加强对老年犯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和社会的功用,落实其生活保障措施,关注其思想行为变化,预防再次犯罪。最后,司法机关还要立足社区街道和农村村委会,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特点,建立外来单身老人的特别登记制度,关注单身老人的特殊行为变化,从社会关爱和犯罪预防双重角度来加强对外来单身老人的管理。

老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需要社会和家庭方方面面的努力。刑罚不是目的,从宽处理也不是社会所追求的,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在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下享受夕阳红,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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