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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用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24 11:38:3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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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一

一、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指导。

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讲安全。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采石场各项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或期改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4、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采石场安全生产。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

7、加强生活区设施环境保护,搞好生产区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技术员(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编制企业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督促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3、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

4、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提交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的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协助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督促本企业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参加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并督促实施。

3、深入现场,了解采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道生产工序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坚持原则,按章处罚。

4、经常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立既或限期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5、抓好班组安全网络建设,经常开展安全活动,表场好人好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要协助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积极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坚决执行上级对事故的处理决定,负责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班(组)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直接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指示,模范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开好每天班前班后会。根据任务和职工思想状态、布置安全工作。要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3、班前必须对使用的生产机具、防护用品、设备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班(组)内的安全自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指挥,发现职工违章蛮干要立即制止,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对新调入的工人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在其未熟悉生产环境前,应指定专人指导,负责其人身安全。及时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

6、对本班(组)发生的工伤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报告场长,协助调查,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五、班组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全副场长和矿安全员的业务指导下,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切实搞好班组的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上岗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进制止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检查监督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机电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组织全队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所管辖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负全面责任。

2、熟悉掌握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结构原理、检修质量标准,对管好用好机电设备负全面责任。

3、负责机电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编制机电设备定期检修计划、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考核设备完好率。

5、参加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参与一切机电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6、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搞好设备的定期检查,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七、风钻、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麻痹侥幸心理。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采石场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4、了解爆破的一般机理和炸药的性能,熟悉打眼放炮工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和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6、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7、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8、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9、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班、组长指挥,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八、压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思想,保证一线的用风量。

2、熟悉压风机及附属设备的构造、性能、供电系统等情况,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对设备运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经常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尽快处理。

4、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由他人代替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5、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实事求事地将本班运转情况填写清楚,不能隐瞒事故,否则,造成后果山当班人自己负责。

6、保持设备和室内外的整洁。

九、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爱护安全设备、设施,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地区营林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营林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依照相关规定、标准,结合我区营林工作实际,制定《XX地区营林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XX地区辖区内从事营林生产作业的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条件,确保营林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七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应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外聘作业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单位要为生产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营林生产单位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熟知安全生产知识,在一线检查时候应有明显的标识,如佩戴袖标等。

第十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在使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营林作业场所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作业组要有班组长跟班作业,随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启动应急预案,各小组要分工明确,妥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保护事故现场,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当地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长袖紧身衣服及高筒靴,枉防虫罩,扎紧袖口、领口和裤脚口以防止蜱虫(草爬子)的叮咬;春季要为作业人员注射森林脑炎疫苗,提前做好预防。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配置安全设施,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保证行车安全;与客车会车时,必须先行避让。

第十六条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要按规定检验机动车安全性能,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状态完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使用。

第十七条营林作业组建点、撤点时,要选择驾驶经验丰富,熟悉路况的驾驶员,严禁客货混载、超员、超速。同时要有专人(管理人员)押车,控制安全车速,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使用或雇佣合法资质的车辆,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章守规。

第四章营林生产作业点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营林生产作业点搭建营地要选择地势平坦、背风、朝阳的地点(坡度5度以下)。在雨季或多雷电区,营地绝不能扎在高地上、高树下或比较孤立的平地上。要将已经选择好的帐篷区打扫干净,清除石块,矮灌木等各种不平整、带刺、带尖物的物品,并填平地面。

第二十条营林生产作业人员在春秋两季生产时,必须办理野外作业证,经过防火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山作业。

第二十一条营地周围要打防火隔离带,烟筒必须安装防火罩。在防火期内应有二号工具、防火桶及细沙等灭火器具。

第二十二条用火区应在下风处,距离帐篷区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火星烧破帐篷。炉筒和帐篷连接处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生产、生活用火要确定有专人管理。使用蜡烛时要与帐篷和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严禁卧床吸烟和随意丢弃烟头。

第二十三条机库与员工帐篷不得连接搭建,机具、油料严禁放置于帐篷内。机库与员工帐篷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四条营林生产作业点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条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五章割灌机、油锯、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割灌机操作人员、油锯手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首次使用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严禁酒后、疲劳、患病者操作割灌机、油锯。

第二十七条要穿紧身的`长袖上衣和长裤,不要穿短袖、裙子、穿戴围巾、领带和工作衣进行作业。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穿工作服和戴相应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防滑工作鞋等。

第二十九条添加油料时,油箱盖和加油口四周必须在加油前清洁,以免有杂物进入油箱,割灌机要放置一平坦地方,使油箱盖朝上,加满时不能外溢,加油后一定要用手拧紧油箱盖。

第三十条要经常检查安全装置是否牢固,各部分的螺丝和螺母是否松动,燃油是否漏出,特别是刀片的安装螺丝及齿轮是否牢固。

第三十一条保养与维修时,关闭发动机,卸下火花塞高压线。

第三十二条割灌机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20米,油锯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50米。

第三十三条割灌机与捡枝丫人员之间要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四条注意怠速的调整,应保证松开油门后锯头不能跟着转。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使用机器时或在机器附近吸烟,防止产生火灾。

第三十六条如碰撞到石块、铁丝等硬物,或是锯片受到撞击时,应将发动机熄火。检查锯片是否损伤,如果有异常现象时,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割灌机手、油锯手在5级以上风或者降雪天气禁止作业,以免风折木伤人或者视线不清伤人。

第三十八条割灌机手不宜长时间作业,3-4小时应强制休息,同时检查各个零部件是否松动,特别是锯片部位。

第三十九条机器运输中应关闭发动机。搬运或存放机器时,锯片上一定要有保护装置,搬动时要使锯片向前方。

第四十条油锯在清理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时不得单作业,应配备助手,使用支架,并截断就地归堆。

第四十一条中幼林抚育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酒后从事生产作业。

第四十二条抚育后采伐木和藤条灌木不得高于5公分,伐区内高于40公分的旧伐桩必须伐掉。

第四十三条枝丫归堆后必须横山堆放,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1.5米,高不超过1米,堆要整齐,成行成列,在林地空间,不得靠近活树。

第四十四条修理打枝时,要将低于1.7米的死枝清理干净,确保树干光滑。

第六章采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采种作业人员,要选择技术熟练,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担任,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和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禁止上树采种。

第四十六条上树采种,必须使用爬树器、安全带、安全绳等设备,保证防护设备质量,坚固适用。采种作业人员每组不得少于3人。

第四十七条在上树采种时,必须站在不易折断的枝丫上,并系好安全带,严禁跨越树采种。采用机械设备采种作业的,应注意机械的安全使用和油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遇有搭挂树和挂枝的树木,以及身畸形怪状等易折易断树木和五级以上风、雨、雪天时,不准上树采种。

第四十九条地面捡运种子人员应佩戴好安全帽,严禁与采种人员交叉作业。

第五十条采种人员上下树时,地面上要有人监护以防蹬空坠落,不准单人作业。

第七章割带、整地、造林人员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割带、整地等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二条清理倒木、树头、枝丫时,要抬运,不准用肩扛,在坡度较和有滚动危险的地段清理倒木时,不准站在下坡作业。

第五十三条割带、刨穴、抚育等作业使用的工具,要经常检查,安装要牢固,并将刀、斧上套,锯上夹。

第五十四条刨穴时,首先清除障碍物,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十五条整地与造林同时进行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五十六条在30度以上陡坡造林时,要防止浮石滚落伤人。

第五十七条造林设临时假植棚、要搭牢固,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条作业人员要了解熟悉生产作业场所的环境,严禁单人出行,以防走失迷山。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XX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三

一、总经理安全责任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贯彻实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

3.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做到“五同时”。

5.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公司安全措施经费,配齐安全管理干部,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支持安全部门工作,行使安全否决权。

6.主持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公司总体规划中。

二、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责任

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划;审查批准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公司安全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3.组织对公司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与考核。行使公司安全否决权。

三、分管其它工作副总经理安全责任

1.直接组织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分管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责任,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责任

1.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2.负责制订、审核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和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

3.在组织科研、设计、施工、技术攻关、技术改造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认真组织安全卫生的科研和安全技术的应用。

4.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

5.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责任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专职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有监察管理责任。

2.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根据上级指示、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定期、不定期研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趋势及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提议。

3.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驾驶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年检年审、办证工作。

4.经常了解现场安全情景,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不安全不卫生因素,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经费合理使用情景。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参与审查施工设计及施工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工程开工验收,发现不贴合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技术方面的技术革新,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消除安全隐患。

7.协助领导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提来源理意见,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8.指导所属单位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搞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劳逸结合、女工保护和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并提来源理意见。

10.在业务上理解上级安全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的指导,按时报告安全工作情景。

六、财务部门安全责任

1.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措施经费,专款专用,单独立帐,由安全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

2.负责发放有毒有害等作业保健费和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工作。

3.监督检查劳保用品购置费用标准。

七、人力资源部门安全责任

1.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必须理解专业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组织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证。

3.对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换工作、安排治疗。

4.负责公司管理干部的安全考核,把安全生产纳入年度考核资料。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行政部门安全责任

1.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2.负责生活及办公用电、用水、食堂饮食卫生等安全工作。

3.负责及时安排修理危房、漏房。

4.负责车辆运输的合理调度,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遵章守纪的情景。车况不好的不准出车。

5.与安全部门配合,负责驾驶人员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对车辆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九、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安全责任

1.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2.经常教育经营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安全。

3.承接项目时,经营人员负责协助调查各种现场施工条件,共同做好安全生产。

十、分公司经理安全责任

1.负责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全面负责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生产方针。

2.熟悉各种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强迫工人冒险作业,对各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3.经常对生产工人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不得指派未经技术培训的员工进入技术岗位或未取得操作证的特殊工种上岗操作。

4.负责本分公司的安全工作,要经常性的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5.坚持执行“五同时”,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讨论布置安全工作,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并组织实施。

6.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进取采取改善措施。

十一、项目经理安全责任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景,制定本项工程各项安全生产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专业承包、聘用专业人员时,要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专业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劳务队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劳务队伍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十二、项目付经理安全责任

1.项目付经理协助项目经理搞好项目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模范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定期的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3.认真执行“三项制度”的规定,并切实组织落实,监督实施。

4.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各工种的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验收工作。

5.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十三、项目技术负责安全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

5.主持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景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贴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参加配合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十四、安全员安全责任

1.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熟悉施工图、规程、规范,指导施工作业人员按章作业。

3.参加安全技术方案的讨论,并协助领导付诸实施,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每一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日记。发现事故隐患及违规现象及时制止纠正,直至停工整改。理解安全部门及人员的安全检查监督,及时解决提出的安全问题,并上报有关领导。

6.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要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上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调查。

十五、项目施工员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景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

3.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贴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理解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十六、项目班组长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本事。

3.开好班前会,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4.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5.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十七、炊事员安全责任

1.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食品卫生制度,搞好个人清洁卫生工作。

2.腐烂变质的食品严禁购入和出售,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存放,饭、菜必须加盖(罩),出售食品必须使用食品夹,严禁直接用手抓。

3.烧菜、煮蒸饭时揭盖要细心,抬菜饭及汤时需走稳,以防烫伤。使用绞肉机、拌面机时,严禁机器转动时将手伸入食物。

4.经常打扫食堂清洁卫生。下班时,必须检查煤气灶龙头是否关好,并收藏好食物,关掉好门窗。

十八、电工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公司“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并及时报批。严格执行经审批的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负责现场用电巡视检查,发现违规用电现象立即制止。

4.负责各级配电箱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5.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十九、电焊工安全责任

1.持证上岗。

2.负责电焊作业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3.配合安全员在施工作业前对电焊机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4.负责电焊机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十、机修工安全责任

1.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2.保证检修质量,下班后清理好现场,坚持工作现场清洁整齐。

二十一、材料员安全责任

1.在采购中,必须对自身的安全负责。

2.材料进场时,必须按指定位置根据规格、品种分类有条不紊地堆放,同时要提醒装运的驾驶人员在工场内做到安全行车。

3.所有材料不得淹埋电缆、电线及其它用电设备。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以及相关保障、服务、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联动,满足经济社会需要。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托市(县)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家安全、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快递业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用现代信息、自动化、物联网等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高效利用交通运输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发展低碳快递。

第六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促进与保障

第七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快递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快递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快递业发展规划,并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快递园区、快件处理场所、城乡快递服务网点等在内的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快递业发展规划、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当为快递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九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快递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将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快递业发展,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苏南快递产业园等快递园区应当根据园区规划,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园区功能,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为设置快递服务网点提供便利。鼓励利用城市配送网络、邮政网点、村邮站、城市社区工作站、农村服务中心、便利店等提供快递服务。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城乡客运班车、客运场站等开展快递下乡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应当设置快件监管中心,建立快速安检、配载、装卸、交接、运输通道,为快件快速通行、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区应当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快递服务场所设置纳入提升性项目,满足居民对快递服务的需求。

第十五条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车站、机场、住宅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智能快件箱》标准的公共智能快件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智能快件箱的投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停靠等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快递服务车辆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投快件使用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商业区、学校以及其他封闭管理的场所,应当为快递服务提供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快递收派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快件,经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代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应当代收、代转。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推进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鼓励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快递服务。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提示公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上门取件服务的,应当在承诺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按照约定时限上门取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导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

(二)提示寄件人是否选择保价或者保险业务;

(三)当场核对内件物品性质等运单信息;

(四)告知寄件人收费标准、赔偿方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准确标注内件物品重量、资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快件。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经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为签收。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对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快件予以签收。快件注明为易碎品以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收。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快件,快递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递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快递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代收货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验收时,可以检查内件外观,清点内件数量,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

第二十五条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与运单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对赔偿事项未约定的,对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ˇ理。

第二十七条快递收派员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应当穿着具有企业统一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胸卡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工作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递服务。临时停止或者暂停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制定快递业务应急预案,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避免造成快件积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一条提供快件代收、代转等快递末端公共服务的,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以及设备,并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预留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快件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面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应当当场封装并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十八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遵守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第四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收寄的快件中有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继续转发和投递。对于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物品或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质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邮政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对已经收寄但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止寄递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以及电子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快递行业协会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完备的自律管理制度,强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服务质量、消费维权、诚信经营的评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市场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第四十六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

(五)经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第四十七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八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服务申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用户提出的申诉,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或者野蛮分拣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报送有关数据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时,未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收寄的快件中有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继续转发和投递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快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五

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安全讲座等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

(一)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五进”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二)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在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前、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在主要道路、街区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宣传标牌,在企业生产车间出入口等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或安全警示标牌,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危险、危害因素告知栏,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村(居)委安全生产信息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培训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5%以上。指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级培训”制度,积极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六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制度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3管理职能

(1)EHS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①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②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③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④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⑤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门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②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③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管理内容与要求

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章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核,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4.1规章制度的编制

(1)规章制度编制前,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编制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2)所有规章制度的编制,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3)编制的规章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4)编制或修编规章制度的依据:

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②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③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④上级有关事故通报,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⑤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⑥有关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⑦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4.2规章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生产规章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①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或修订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由编修部门组织技术熟练、书写表达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采用集体讨论修改,最后个别审阅的办法进行审核;

②将初稿送交归口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③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审批与颁布经职能部门编修起草后,可采取组织有关部室会签,集体讨论,最后领导批准的办法颁布执行。一般专业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审定,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批准颁布执行。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关部室或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颁布执行。

4.3规章制度的使用4.3.1规章制度的印刷及发放

(1)规章及管理制度必须经审批后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应符合标准要求;

(2)所有规章制度的发放应编号有序,由EHS部负责管理,承办部门具体发放;

(3)人员调离公司时,应及时收回所有的规章、制度,其他单位索取规章、制度时,由EHS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4.3.2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1)公司执行的规章制度可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颁布,部、省颁布,各级地方政府机关颁布,公司自行颁布。凡是根据上级颁发而结合公司实际编修的规章制度,执行中允许代替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2)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公司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3)每个工作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各类人员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4.4培训与考核

(1)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发放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了解并掌握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2)公司所列管理事项应分解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范围内,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奖惩,实行逐级考核。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3)对违反现场规章、制度的人和现象,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提出意见,使其纠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人员,应停止其工作,并予以经济处罚;对违反规章制度而影响办事效率和效益的,要严格考核,接受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对自觉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4.5评审

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EHS部汇总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6修订与废止

(1)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2)当发生重大变化或事故后及时进行修订。

5附则

(1)本制度由EHS部负责检查和考核。解释权归EHS部。

(2)记录表格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发放登记表》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培训考核记录表》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评审修订记录表》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篇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潜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根据年度安全施工生产需要,由劳人部根据安质部提报的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公司各项目要依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条、对从业人员(含分包队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公司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公司负责对公司领导、公司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和公司本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由项目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或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1项目部员工务必定期理解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4、2项目员工每年务必理解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项目经理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透过学习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务必理解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理解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其他员工每年理解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务必理解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3新进场的工人,在理解公司安全培训合格,还务必理解本项目部进行项目、班组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资料是:工地安全实施标准的执行(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现场设施、过程施工特点、生产和生活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班组安全培训的主要资料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中的有关资料、事故案例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4项目部与各班组负责人务必针对施工作业和施工特点,及时抓好对在场职工冬雨季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教育,做到不违章操作。

4、5项目部务必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理解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4、6一般员工待岗、转岗、换岗,员工重新上岗前以及新进场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培训。

第五条、职工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国家各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审定的大纲和教材。

第六条、安全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并实施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使用公司三标一体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八

1、为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主管在员工进厂前肯定要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及留意事项,避开意外事故发生。

3、未经允许严禁员工操作自己不熟识或不属自己工作范围的机器设备。

4、严禁乱动电闸电线,工作时消失故障必需请电工修理,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5、工作时,必需穿戴好劳动爱护用品。

6、不准穿拖鞋、裙子上班。

7、机器设备使用人员要留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停机汇报有关领导或通知修理部门进行修理。

8、机电设备部门要常常到车间巡察,发觉设备运转特别或漏电、漏水、漏气现象要准时进行修理、上报。

9、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人身损害,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担当,公司不予报销。

10、车床工、钻床工不准戴线手套、披长发工作。

11、机电修理人员在修理机械设备和电力设施时需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开车"等警示标志。

12、每周由管理部、设备部不定时的抽查1-2次各车间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违章操作、用电、消防设备安全等生产问题;每周日公司固定的组织全部管理人员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12.1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依据状况每项罚款5-20元,由管理部、设备部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下发到相关部门,由部门在一个工作日落实到责任人上报管理部或设备部,由管理部张贴通告并上报财务。

12.2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整改的由管理部或设备部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到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期限一到由职责部门进行复查,整改不合格或未整改的`加倍罚款。

12.3依据存在的问题管理人员需负连带责任的,每项罚款5-10元。

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篇九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持续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评审和修订管理。

3、引用法规、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职责

4.1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

4.2公司安委会主任长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批工作。

4.3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工作。

4.4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4.5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对相关制度、规程评审、修订的参与与监督;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5.1安全生产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5.2安全生产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5.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6、评审与修订

6.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

6.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6.1.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6.1.1.2公司的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6.1.1.3公司的生产活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时;

6.1.1.4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的缺陷时;

6.1.1.5当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1.1.6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性事故原因时,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6.1.1.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6.1.1.8当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

6.1.1.8其他相关事项。

6.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6.1.3评审内容

6.1.3.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6.1.3.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6.1.3.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6.1.3.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6.1.4评审输出

6.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6.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6.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

6.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6.2.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6.2.1.2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发生重大变化;

6.2.1.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6.2.1.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6.2.1.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2.1.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6.2.1.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生制度性因素时;

6.2.1.8其它相关事项;

6.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6.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发放、使用、保管和回收,严格执行公司《文件控制程序》,保证各相关岗位和人员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6.2.4修订依据:

6.2.4.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6.2.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评审结果。

6.2.4.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6.2.5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安委会主任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6.2.6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篇十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生产单位。

3、安全生产教育

3.1每年由生产单位自行组织对员工专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3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4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

3.5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

3.6公司办公室对生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管理小组

4.1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单位负责人任小组组长。

4.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4.2.1对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4.2.2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4.2.3有权对有关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进行审定。

4.2.4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采取处理措施。

5、安全生产检查

5.1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进行。

5.2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5.3经常性检查

5.3.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5.3.2安全员及各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5.3.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5.4自检、互检、交接检

5.4.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的作业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4.2互检:交叉作业时,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5.4.3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的设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组进行自检明确人无误时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组;下道工序班组在使用前,应同上道工序班组共同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下道工序班组方可使用。

5.5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5.6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证。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够引起人身及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须列入管理对象:

6.1.1各类机械设备,手动、电动工具,电路、电力设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库、仓库等。

6.1.2易爆炸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火药、炸药等。

6.1.3强酸、强碱及亚硝酸钠等有腐蚀、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6.1.4与地面位置相差较大的作业如登高、高温、热蒸汽、超低温物体等。

6.2重点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对存有危险作业部位(工段)、不安全状态(因素)和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防范对象进行挂牌警示、作安全标志、划重点防护区或安全警戒区,并建立重点部位档案。

6.2.2重点防护区、警戒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杂物、施工、携带火种。

b、在警戒区域附近实施明火作业或爆破作业前,必须通知安全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后才能进行。

c、机动车辆在警戒区域不得超速行驶与停留,人员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

d、警戒区域内,未经分管领导允许并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到现场参观。

6.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摘除警示和安全标记。

6.3个人及设备的管理

6.3.1生产个人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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