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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8 14:16:4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2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时限和幅度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权时,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顺序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本《规定》内容依照本局权力清单制定,分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第七条本局行使两项行政许可权,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资格许可和高中阶段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办学许可。

第八条按照《**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本局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行政许可权设定的依据、提交材料清单、审核标准、涉及中介事项、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做出规范。

第九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资格许可由本局人事处实施该项许可权。高中阶段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办学许可由本局发展规划处实施该项许可权。

第十条 附件1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表。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一条 按照《**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本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权涉及的自由裁量方面作出规范。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人身生命安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情节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四)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中或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处室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处室应当将案件材料报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做出相应决定。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附件2为本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局政策法规处为教育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对应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纠正。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及对应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及对应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表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市教育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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