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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09 09:52:4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切实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

1.严格规范中小学生到校、离校时间。全区小学生上午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初中生不得早于7:50,高中生不得早于7:30;小学生下午离校时间不得晚于17:30,初中生不得晚于18:00,高中生不得晚于18:30。严禁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小学、初中和高中的走读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

2.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学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为37周,假期13周,机动时间2周。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假期10-11周,机动时间1-2周。任何学校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

寄宿制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完成教学任务,严禁周六、日安排学生上课,可在周六安排学生开展社团活动、文体活动。采取隔周休息的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学生休息时间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调整教学时间,安排教学活动。

二、严格规范招生入学管理,切实促进教育公平

3.加强招生管理。各盟市要统筹制定行政区内小学、初中、高中(包括民办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办法。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60%,对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实行计划倾斜。各盟市要明确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的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严禁跨盟市招生。全面实行中考网上报名,网上录取。清理加分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等加分项目。

4.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盟市旗县教育(教体局)在每年4月20日前,要将本地区学校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上报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未经批准自行招生。

5、严格控制班额。各盟市要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2018年实现中小学校起始年级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对其他年级存在的66人以上超大班额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消除。

6.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各盟市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适龄学生人数、义务教育学校分布及服务半径、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统筹考虑学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积极稳妥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7.严肃招生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十项严禁”纪律,即: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格规范教学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8.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半小时以内,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一二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1.5小时以内,初三和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2小时;高三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3小时。家校配合,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睡眠时间。

9.加强课后服务。各地要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完成教学任务的小学低年级学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探索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课后服务形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学校要坚持活动育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为集体教学或“补课”行为。

10.严肃治理乱补课、乱办班行为。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补课。严禁学校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有偿补课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外补习班、培训班等。中小学校不得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

四、严格规范考试评价,切实维护教学秩序

11.严格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小学阶段除语文、数学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普通高中可安排期中、期末考试。盟市、旗县教育部门除统一组织中考外,不得组织其他任何形式的统考统测;确需进行质量分析的调研性考试,须将考试范围、科目、抽考人数和承担考试费用等情况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方可进行考试。

12.加强命题管理。各地要严格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切实提高命题质量,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发展素质教育。普通高中和初中要全面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编印中高考提纲和模拟试卷强制学生使用。

13.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初中和高中学校进行中考、高考表彰奖励。坚决制止对中、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以各种形式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五、严格落实监督问责,切实净化教育生态

1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对盟市领导班子教育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对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学校违规招生、违规办学行为多发的地区,自治区教育厅将约谈盟市、旗县教育局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5.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校长、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存在违反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学校,除通报批评外,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示范(优秀)学校等荣誉称号的,建议由授予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违规学校的校长在全区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职务。

16.严格规范教师行为。对在招生、教学期间违反规定的教师,不得参加当年各类晋级、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建议由授予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降低其聘任职务岗位;对师德败坏、严重违规、情节严重的教师,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教师资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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