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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

发布时间:2020-12-01 11:24:0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工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与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徐圩新区分局会签《关于加强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六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

一是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指派业务水平精湛的办案骨干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充分考虑涉黑涉恶案件的复杂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沟通,做到快速、精准。

二是健全信息互通机制。指定专人进行信息对接,每月就涉黑涉恶案件数据进行一次梳理汇总。对于一般涉黑涉恶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提捕前3日、移诉前10日向检察机关通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在提捕前7日、移诉前15日向检察机关通报,并提供案件相关的文书、证据材料。

三是健全提前介入机制。明确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介入时间以及介入职责。介入案件的检察官可以听取案件基本情况介绍,查阅侦查卷宗材料,察看犯罪现场,参与案件研究讨论;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侦查方向以及证据收集与固定提出意见建议,督促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建立案件明示制度。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应当在提捕书、起诉意见书上加盖属于涉黑涉恶标志,以便识别,并应当在提捕书、起诉意见书中对案件具有涉黑涉恶性质进行具体分析阐述。检察机关认为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必要时可以针对案件进行会商。

五是建立全程跟踪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情况建立专门台帐,定期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于检察机关已批捕但认为证据相对薄弱的案件,可以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帮助侦查机关完善相关证据。对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定期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证。

六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检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共同分析研判,确定下一步工作方向,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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