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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公车改革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03 08:43:3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公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区人社局下属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现有编制8人,实际在编在岗7人。

二、参改人员情况

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改人员共7人,正科1人、副科2人、科员3、聘用1人,改革后不再继续保留工作用车;改革后领取公务交通补贴3人;领取交通补助标准为:正科级650元/人,副科级600元/人

三、车辆保留与取消情况

本单位改革前有车辆1台,为必要的业务用车,车牌号为陕J11668(已于2019年1月23日调拨至宝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车改节支情况

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总支出为4.6万元。具体来看,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费1.2万元、运行费3.4万元(2015-2017年平均费用)、无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无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为4.4万元。具体来看,没有保留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费、运行费、司勤人员支出、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1万元、公务交通补贴支出2.22万元、其他相关支出1.18万元

改革后,本单位节约公务出行支出额0.2万元和节支率为4.35%。

、保留车辆管理规定

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无保留用车。

报销公务交通补贴的具体办法

改革后,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宝塔区城区内公务出行,将实现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报销两种方式予以保障,公务交通补贴实行一月一补贴,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报销费用,经单位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在宝塔区城区内公务出行需要借助交通工具出行的每人每次30元。根据结支要求,交通补贴,交通报销及其他交通支出总额,不得超出改革前本单位交通费用总额

 

                     宝塔区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9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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