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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

发布时间:2022-04-10 08:25:5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论法律的局限性

摘 要:法律具有时滞性、不周延性、 法律要素内涵的相对不确定性等局限性,本文通过分析“人猫狗大战”的案例来分析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关键词:法律 局限性

一、法律的局限性

早在古希腊,就有人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就像人类制定的大多数规则一样,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弊端。人们最终将无法合理地运行法律,除非人们正视或者重视法律的这些弊端。

(一) 时滞性

法律是人类意识的书面体现,因此法律术语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会落后于社会现实。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法律很容易落伍。法律稳定,但我们生活的社会正在不断进步,这是法律落后的原因之一。

(二) 不周延性

法律是人类意识和人类内在主观意识的产物。 它的内容主要是用文字表达的。 但是,对于这个复杂而多样化的社会,人类的言语无法真切描述它,自然也无法完全约束它。 由于立法受制于书面表达技术或语言媒介载体,因此很难准确、清晰地表达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的实质。汉字文化博大精深,有些汉字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语句也可因为断句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意思,因此人民大众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很难达到统一。

(三) 法律要素内涵的相对不确定性

就像硬币一样,一切都有两个方面。法律本身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它的优点在于其广泛的应用范围,并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可以很好地限制公民的行为。其缺点在于其刚性,形式固定和教条。

首先,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条款更加稳定并且通常适用于同一类型的多种行为,因此在理解上也存在歧义,这依赖于法官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在出现规则没有包含的情形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辩证统一。法律规则具有固定的格式和结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更加严格,这不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但是,法律原则没有那么严格相对宽松一些。 此外,一些法律原则还可以充分地发挥其延展性和广泛性,以弥补法律规则的缺陷,从而有助于调整社会关系。

其次,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由于其中一部分来自实践和生活常识,也有一部分来自于一些法律专家的创建,在大多数情况下,每个人对法律概念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这时,这些法律概念就需要运用法理学中的一些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最后,法律漏洞和法律冲突。如今,我国正处于多领域持续发展的特殊时期,法律文化也在迅速发展,立法也在不断增多。尽管数量迅速增加,但质量却有些不尽人意。汉字文化博大精深,有些汉字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语句也可因为断句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意思。这些都会导致法律漏洞的出现,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概念本身和实际利益之间做出最终选择。

二、结合案例论证

“人猫狗大战案”一审法院将《侵权责任法》第78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依据第78条关于饲养人的规定判决由被告乔某承担主要责任。分析“人狗猫大战”案件的性质和事实,其实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投喂流浪动物的人不是饲养人。由于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是该动物的所有者,因此仅表述有所不同。被告对流浪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投喂而不是饲养,其不是动物的主人,所以他不是饲养人。 即使长期喂养流浪动物,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也不会成为真正的动物饲养人。

2.受害人肖某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遭受损害,肖某存在过错。因为:首先,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猫和狗之间的冲突,而猫和狗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是饲养人没有将狗链拴在狗上。 肖某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那是属于重大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绝对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不是由未拴狗链的动物造成的损害,但可以依次认定肖某存在重大过失,有过错。其次,肖某被流浪猫咬伤的主要原因是,肖某在猫狗打斗冲突过程中踢了猫,猫出于天性及保护自己的本能,从而伤害了肖某。肖某的踢猫的行为更是重大的过失。

3.乔某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乔某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与肖某受损害之间是没有原因力,而肖某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其损害完全应当由自己负担。

原告所受损害原因是自己的重大过失,被告没有理由为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条件而非原因,其投喂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原告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

根据以上对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本案不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但现有法条没有关于流浪猫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法条,因此这种情况下,只能法官造法来判案。

当然有人认为无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运用请求权基础错误,应该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该条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构成该条必须包括:有损害的产生,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存在过错。但是仔细分析一下,该案也不能适用该条,本案被告只有一个行为,即投喂行为,而投喂行为能造成原告的损害吗,显然是不能的,被告的行为虽然加大了小区中出现流浪猫的频率,但是真正造成肖某损害的是她自己加入了此次“猫狗大战”,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主动使自己处在了危险之中,应自担风险,故第6条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三、结语

法律具有时滞性、不周延性以及法律要素内涵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当出现案例中在现行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时,法官就需要造法来判案。

参考文献:

[1]梁峙涛.从法律局限性及其救济谈现代法制建设[J].企业导报,20l1.

[2]王小璇.论法律的局限性及 其克服[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1.

[3]宋汉明.浅谈法律的局限性[J].法制与社会,2010.

[4]王维.浅谈法律不是万能的[J].科技信息,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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