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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CPTPP中数字贸易的国际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3-02-16 09:59:4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浅析CPTPP中数字贸易的国际法规制

郭笑宜

【摘要】:在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贸易以其独有的便捷性、高效性方式为促进各国经贸往来、推动经济全球化注入了强劲动力。但另一方面,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数字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诸多问题。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作为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保留了其前身《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对跨国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的基本规则,对于目前数字贸易活动的国际法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关键词】:数字贸易、国际法规制、《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当今世界已经迈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与商业贸易的结合带来了数字贸易这种新的贸易形式。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种新的贸易形式在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国家数据安全受到潜在威胁等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对CPTPP中相关条款的分析解读来探讨现今国际法对于跨国数字贸易的规制。

一、数字贸易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在论述国际法对数字贸易的规制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数字贸易的定义及其特点。在分析此种新型贸易方式之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可能或实际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当前国际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相关规则明确相应的对策及完善建议。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是数字化技术与传统贸易相结合的产物。数字经济也称信息经济或智能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基础性载体,通过数据的分析使用来引导及优化资源配置,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高效率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而数字贸易即是该种新型经济形态在商事贸易领域的具体化产物。虽然数字贸易的出现及运行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但目前还未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严格定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之前的一篇报告中将数字贸易描述为“所有产业领域的公司利用互联网实现产品和服务的交付,以及关联产品如智能手机与互联网传感器的交付”,可以看出,其主要强调了数字贸易以互联网作为基本载体与平台这一特点。本文认为,数字贸易可以简要概括为:以数字化技术作为支撑,以互联网作为主要载体,实现商品、服务、数字产品等内容流通交易的经济活动。

详细而言,数字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显著的高效性。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数字贸易,借助互联网平台传输和交换数据,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地区与距离的限制,节约了传输、时间等各方面的成本,极大地提高了贸易的效率。第二,贸易对象的新型化与范围扩充。数字贸易的对象和标的不仅包括传统商品,同样也包括各种数字产品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第三,数字贸易的方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数字贸易以互联网平台作为载体,通过数字化技术完成主要交易过程,突破了传统贸易经营场所要求门槛较高、实地签署合同费时费力等缺点。其方式更为灵活。第四,快捷性。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实体界限,使世界各地借助这一网络实现了互联。同时,现代信息网络依靠光纤技术可以以极高的速度传输数据,数字贸易主体借助网络设备基本可以做到实时接收、分析并处理相关商业信息。在此条件下,人们的信息传输、贸易往来可以在更小的时间跨度上进行。相较于传统贸易,数字贸易之节奏也大大加快。

二、国际法视角下数字贸易中的问题与矛盾

(一)数字贸易保护主义的存在及滥用

所谓贸易保护主义(Trade Protectionism),具体是指国家在跨国商业贸易中通过实行相关措施来对进口施加限制,期望借此来避免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遭受外国商品流入所带来的的竞争压力,同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帮扶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一类主张和政策。其在限制别国商品输入这一方面,主要是采取设置关税壁垒、非关税类限制等措施。前者主要是通过设置高额度进口税款来减缓或削弱外国商品的大规模流入;后者则表现为设立进口许可制度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阻碍他国商品的进口。而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即是该种对外经济政策在当今时代数字贸易领域的体现。虽然新兴数字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今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方式,但并未改变国际贸易的本质,也无法消除各国为维护本国相关市场或产品的比较优势而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数字贸易保护主义作为国家主体的一种对外贸易政策,在适度使用时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如:经济不发达国家结合本国情况,适度采用贸易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平稳发展。但在当今国际社会,一些国家基于自身利益过度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及政策,则不仅会对其他出口国的对外贸易造成损害,也会对其本国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在数字经济时代,贸易保护主义仍然存在,具体而言,过度的数字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有以下危害。

首先,过度的贸易保护会损害一国未受政策性保护的产业以及相关产品消费者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某一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会不可避免地增加相关商品的进口成本,而作为“经济人”的商家会通过提高价格等方式将这部分增加的成本转移到购买者的头上,从而最终对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第二,会造成相关商品出口国对外贸易甚至经济状况的显著恶化。在一个贸易大国率先实施严厉贸易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其具有经济合作关系及密切贸易往来的其他相关国家之出口产业经济状况会遭遇较为明显的波动乃至下滑。而对于那些以出口作为自身外贸发展战略重要支撑的国家或地区,很有可能会遭受到更为明显的恶性经济冲击。

另外,一国实行严厉的数字贸易保护措施,往往会因损害出口国的对外经济效益而招致对方采取报复性限制进口等贸易政策,这将对全球的数字贸易流通及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加更多阻力和障碍。

(二)各国数字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均衡

国际政治经济的不平等、不均衡在数字经济时代依然没有改变,在此基础上造成的不同国家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数字鸿沟长期存在甚至不断加剧。如对于那些数字技术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其不具备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握有的数据优势及高尖技术,因此很难与这些国家实现畅通且公平的数字贸易活动。而在一些经济水平更为落后的国家,互联网通信基建的不足甚至使他们难以加入跨国数字贸易的队列之中。

(三)数字贸易自由化与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之间的矛盾

贸易自由化,是指国家主体通过降低关税、消除贸易歧视等方式减少对外国商品和服务之进口的限制,同时设立实施针对进口产品的优惠政策,增加货物、服务与贸易投资准入度的政策措施。在当前,数字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本地化措施、传统层面的实体障碍、知识产权侵权等几种形式。数字贸易自由化的落实对于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是各国贸易主体所应当支持的趋势。但另一方面,数字贸易的自由化与作为贸易主体的国家的数据安全保护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具体而言,数字贸易自由化的推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跨境数据流动的程度,同时也对作为数字贸易主体的国家在信息公开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一结果可能与一些国家出于数据安全考虑不愿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和流通形成矛盾。

三、CPTPP中对数字贸易的规制

《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自2018年十二月正式生效以来,为跨国数字贸易的有序进行发挥了诸多积极效能。本文拟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安全例外条款等几个方面浅要分析该协定中所体现的对数字贸易的规制。

(一)个人信息保护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该协定要求成员国设置相应的规范体系,以期为电商主体的信息数据防护给予坚实的法律支持。而在规则框架的设置上,CPTPP也从两个方面为成员国提供了基本指引。

一方面,协定要求成员国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制定时,需要考虑相关国际机构就此所设置的指导原则。也即,在存在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国际规则的情况下,成员国必须对该通行标准给予充分关注和考虑,并在遵循其基本原则、吸纳其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形成适应本国具体情形的规范体系。如此,能够进一步提高该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国际社会及跨国数字贸易活动中的受接纳程度及适用性。

另一方面,协定也积极倡导贸易主体国努力提升不同国家之间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相互兼容程度。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因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的不同,其数字技术等方面的发展程度也往往参差不齐,同时,各国在社会历史传统、基本国情、公民意识、立法沿革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此种情况下,很难要求不同国家制定出统一标准的信息保护制度规则。因此,为保障数字贸易在国家之间的顺畅进行,更具现实性、可操作性的方法是在不同规则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兼容这一环节付诸努力。

(二)数据本地化

数据本地化是数据跨境管理的一种措施,通常理解为某一主权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规则来限制本国数据向境外流动,是对数据出境进行限制的做法之一,其要求数据服务区位于本法域境内,在境内存储或处理数据,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无严格本地化存储要求。该模式原则上允许数据自由流动,代表国家为欧盟、日本,涉及数据类型为一般个人信息。(2)要求境内存储副本,对数据转移或出境无限制,及仅要求将数据副本存储在国内计算机设备中。该模式通常是为了确保监管需求,代表国家为印度,涉及数据类型为一般个人信息。(3)要求境内存储,可境外处理。该模式下数据必须首次存储在国内,满足出境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境外传输,在境外处理数据,代表国家为俄罗斯,涉及数据类型为一般个人信息。(4)要求在境内存储和处理。该模式下数据只能在境内存储、处理,且仅在特定条件下(如符合国家安全需求),经审批出境,代表国家为美国、土耳其、澳大利亚,涉及数据类型为特殊类别非个人信息、重要数据。CPTPP第14.13条对数据本地化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缔约国不得设立网络设备地域限制条件来约束对方。这主要是说订立合同的当事国不能把要求相对方将网络设施建立在该国领土,作为其在该国属地范围内实施相关贸易活动的前置要素。另一方面,该规则也赋予了缔约国出于落实有关合理政策的原因而采取一定行动的权利和自由。但该种权利的激活和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适格条件,即相关措施不属于无正当理由的不公歧视,也不属于变相的贸易壁垒,不得对计算机设施的使用和位置设置加以超出限度的限制。

从价值导向的角度分析,该协定对于数据本地化行为是以不支持、不提倡之态度作为其基本立场的,这主要是因为数据本地化措施会导致跨境数据流动的阻塞甚至停滞,使得数据固化或限制在贸易参与者中的特定国家领土范围内,这在客观上不利于数字贸易的顺利进行。其次,从性质上而言,该相关规则体系中所设置的授权性条款也属于针对数据本地化限制所给予的例外规范,目的在于为数据流动中特殊情形的应对提供规范参考,也能够与协定中对数据本地化行为进行严格限制之间形成规范意义上的缓冲与平衡。同时,符合公共政策目标等四项并列要素的设置也对该例外规则的过度使用进行了机制上的阻断。

(三)数据跨境流通

随着信息网络与数字技术的进步,全球跨境电商、数字贸易飞速发展,跨境数据流动的制度设计及规制体系越来越受到作为贸易主体之国家的重视。CPTPP第14之11条规定了跨境数据流动所需要遵循的规范及原则,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贸易中的缔约一方不能违背本协定所设定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原则。同时,CPTPP将个人信息也纳入了自由流动数据的范畴之内。其次,订立合同的当事主体可以基于本国公共政策之考虑,实行一定的措施来对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适当限制。第三,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措施应当符合CPTPP所设立的要求,即不构成不合理的歧视待遇或构成变相贸易限制,不得对数据流动加以超出限度的限制。本文认为,数据流动对于跨国数字贸易的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如果相关信息数据在贸易主体国之间的传输与对流遭到阻碍,则以数据为基础的数字贸易往来势必也无法顺利推进。 从所设立的数据跨境流通规则来看,该协定充分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其对跨境数据的对流和互动采取了比欧盟更为积极的鼓励态度,通过规则设置倡导更为自由、更为开放的贸易数据流通。这在客观上将有助于跨国数字贸易的顺畅进行,也符合数字经济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趋势。另一方面,《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提倡数据流动自由化的同时,也设置了相应的例外条款。主要是赋予成员国在满足所设条件的情况下,对数据流动予以适当限制的权能。从有利层面来讲,此例外条款的设置使得该协定中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更为完善,在利用一般原则对数据流通进行基础性保障的同时,也兼顾保留了特殊情况下对数据流动进行管控的空间和可能。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该例外规则的设置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其成立门槛相对较低,条件不够细化,从而可能造成该条款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乃至被过度滥用的不利后果。本文认为,可以对例外规则的成立条件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与明确,以使相关贸易主体对该条款的适用更加便利,同时也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四)安全例外条款

跨国数字商业中的安全保障是参与经贸活动相关各方所关注的一个重点。其不仅受到作为直接贸易主体的相关法人、企业乃至个人的重视,也在所涉国家的贸易决策衡量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主要是因为,数字贸易因为其具有的数字特性,必然要以各类数据信息作为其贸易活动正常推进的主要媒介或途径。加之跨国数字贸易是再不同的国家主体之间进行,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不同国家相关商业信息和数据的对流。对此,一些国家认为相关信息传输到其他国家的政府或企业会对本国的数据信息安全、相关经济战略的制定实施带来负面影响乃至构成潜在威胁。如之前的美国和印度认为Tik Tok、WeChat等软件将采集到的其本土用户信息传输到中国进行处理会对其数据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便采取了相关措施限制该类APP在其本土的使用。本文认为,在现今的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确承载了许多重要信息。这些数据信息若落入不法之手或被别有用心的加以利用,确实会对相关主体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尤其当上升到了国家层面,这一问题将会更为凸显。因此,基于国家数据安全的考虑,数字贸易国际法规制体系中应当为国家主体设置相应规范,允许其在贸易过程中基于本国信息安全之考虑不公开某些数据。但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到此类条款对数字贸易中数据跨境流动、必要商业信息共享等方面所可能带来的限制和阻碍。本文认为,关键在于要为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成立设置适当的、明确的条件或“门槛”。即只有在判定适格时才允许国家主体以此类条款为依据拒绝在贸易中公开或分享特定信息,以防止安全例外条款被滥用,进而危及到数字贸易及正常数据流动的顺畅进行。CPTPP在数字贸易安全方面的规则设置兼顾了一般原则与例外情况。根据CPTPP在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成员的国家有权选择拒绝公开其认为会对本国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信息。同时,成员国也有权采取相关的必要行动,来保护其本国的安全利益,或者维持国际社会的秩序与安全。这一条款赋予了作为贸易主体的国家基于数据安全之缘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为跨国数字贸易中的数据信息安全提供了规范保障。但另一方面,该条款也存在适用模糊,成立条件不够详尽、明确的问题,仍然有修改完善的必要和空间。

结语

综合来看,CPTPP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针对跨国数字贸易中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而对数据本地化的限制及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倡导则可以看作该自贸协定面对在一些国家抬头的数字贸易保护主义从国际法规制层面所给出的应对之策。尽管该协定在一些规则上还存在细化程度及可操作性不高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其已经通过设定一般原则兼顾例外的机制为当今的跨国数字贸易活动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国际规制体系,能够为成员国乃至全球数字经济进步发展带来积极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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