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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论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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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论文新版多篇

企业社会责任范文 篇一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会计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思考和研究,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确立,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也逐渐被多数人接受。企业会计与之适应,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的社会成本和效益进行计量和分析,从而产生了社会责任会计。因此弄清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含义对其问题的研究才能更加清晰,对于帮助企业做利于其长期发展的决策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社会责任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教授在1916年就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SR)思想,他认为“科技和工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让我们明白了社会和环境方面问题的责任之源”,“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这说明当时随着企业大规模的生产和工业化,克拉克就已认识到企业经济活动对周围环境产生了影响,但他没有给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定义。

直到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管理哲学》(1924)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SR)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认为其中包括道德因素。随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开始被大众接受。哈佛大学的多德教授从企业权力来源角度界定CSR,他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受到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

在此基础上,学者博文(1953)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开创了CSR研究的专门领域,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他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中指出:“企业应该自愿地以对社会负责的精神进行经营活动,即使这样做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的降低。”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1971)中对CSR的理解用“三个同心责任圈”这一术语代表,即最里圈包括明确地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指企业在实施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权的变化要采取一个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包括企业更大范围促进社会进步的其他无形责任。

国内学者对CSR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刘俊海教授以公司为特定企业类型,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盈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陈留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股东负责、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要主动承担对员工权益、环境、社会公益等的责任。”陈讯等根据社会责任与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股东和员工的责任;二是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消费者、政府、社区、环境的责任;三是高级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慈善、公益事业。综合各家所言,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保证股东利益,依法经营企业、积极创造利润的同时,承担增进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是企业价值在利益相关者间进行分配的外在表现。

三、企业会计责任的本质

企业向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时,就是对各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如对股东分配股息,对员工发放工资、福利,对供应商及时付款,对政府积极交税,并且按照企业履行责任所付出的成本、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源价值进行企业价值分配。

四、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理论的广泛传播、其实践的逐渐推行,使得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在1968年《社会经济会计》中首创了“社会责任会计”一词,并将其初步定义为:会计在社会学、政治科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应用。1972年,在他的《会计职业与社会进步》-文中进一步阐述了,社会责任会计是在社会委托责任基础上建立的,以会计形式衡量和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一种方法。由此便开始了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系统化研究。随着企业发展带来的社会负面问题增多,社会责任会计逐渐得到了会计界的支持,尤其是美国会计界三大协会的支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ECPA)发表了《企业社会业绩》研究报告,建立了一个初步的计量系统;美国会计学会(AAA)先后成立了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委员会;美国会计师协会(NAA)专门成立了“企业社会行动会计委员会”,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沟通方式。接着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次将履行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企业会计报表一项重要目标。1974年美国出版了奥斯特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专著。

社会责任会计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就传入我国,但直到1985年在《财会通讯》(综合版)第八期上的“在经济特区实行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一文中才出现我国学者的研究。1990年“社会责任会计”一词在厦门大学的常勋教授编写的《国际会计学》教材中出现。他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指企业经济活动对社会带来影响的计量和报告。宋献中、李皎予(1992)是我国最早对社会责任会计概念进行界定的学者,“社会责任会计是社会责任同会计学的有机结合”,它以企业与社会间的关系作为社会责任和研究中心,用会计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社会贡献和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以利于提高企业效益。

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范文 篇二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责任;宏观调控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居民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呈现出快速的发展势头,并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在房地产市场总体健康有序的同时,局部地区也出现了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热、投资性需求比例偏高、房价上涨过快、商品房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不利于行业长远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虽是局部问题,但不控制,会成为全局问题。房地产业目前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已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社会上关于开发商负面新闻的报道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房地产业,近年来,一直是投诉率最高、纠纷最多的行业之一。

在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时几乎成了人们共同指责的对象。一个产业关联度如此之高、对国民经济贡献如此之大的行业,一个不乏优秀分子的企业群体,居然面临如此严重的信誉危机,实在值得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深思。以上原因的产生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责任有所缺失。十七大报告提出“住有所居”的目标,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解决百姓的住房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在发展过程中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为社会“住有所居”的目标做贡献。

二、企业社会责任

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求规则的社会,市场主体的行为被形形色色的契约所规范。现代社会同时又是一个迅速变迁的社会,不管制度、契约的设置如何合理、有效,总不能在任何时候都面面俱到。制度管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市场主体的责任感和公益心来弥补。尤其当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企业应当更多地体现出作为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而不能唯利是图。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正式定义虽经国内、外论坛多次讨论,却仍莫衷一是。国际上普遍认同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被社会各界人士提及,知名度耳熟能详。不但是国际间衡量企业成就的标杆,更被视为21世纪企业的绝对竞争力之一。在一场国际企业公民研讨会中,全球的重量级企业领袖不约而同表示,CRS是企业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扎根与永续经营的一把金钥匙,也是企业占领市场的必修学科和重要学分。要谈CRS,首先企业要有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就是企业内部的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影响社会和大众,自然而然成为受欢迎的企业公民。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家要有三良修炼,也就是以良心(诚实不欺的高尚品德);良知(学习国内国际行业的新知识),企划无私的社会回馈计划;同时辅助于良能(贯彻执行),让企业对当地社区和环境真诚付出,也借此紧紧抓住员工的向心力。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首份《中国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开发商认知度普遍偏低,只有半数左右的开发商听说过这一概念。导致“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的公众印象,原因是复杂的。就自身而言,“企业公民”理念还没有建立,缺乏为社会履行责任的自觉性;就外部来讲,政府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企业设立基金会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社会作用的发挥。因此,尽管这份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的房地产企业都开展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影响公众满意度的多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但不能否认,房地产业仍然被非议和诚信危机所困,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导致了整体企业形象的不佳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回报率的有所提高,房地产成了各类业外资本追逐的对象。加上行业门槛偏低,以及监控的漏洞,只要有资金实力,什么人都可以来做房地产。这些业外资本中,不排除一些企业确实想在房地产领域内长期发展,但也有不少是带着投机心理。因而,短视行为,投机心理,十分普遍。与此同时,在原有的开发企业中,也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为了生存,为了掘取更多的利润,一些企业确实做了一些违背商业道德甚至行业规定的事情,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事实上,全国有三万多家房企,绝大多数都是诚信经营的,真正不诚信的5%都不到,真正哄抬房价的1%都不到。然而,房地产是一个百姓关注度高、产业关联度大、社会影响面广的行业,少数开发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就足以摧毁需要全体开发企业长时间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的行业信誉。它们的短视行为,不仅会葬送企业自身的前途,也已严重威胁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房价的过快上涨,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强,使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牟取暴利”的指责

房价的过快上涨,是政府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的重点,也是百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不满的主要理由。房价上升过快,有其两面性。合理的一面是住房品质的提升、建材及土地成本的上涨、特定时期特定区位产品的供不应求等等。不合理的一面是个别地方政府打着经营城市的旗号,大发卖地财,推动地价上涨;少数城市大拆大建式的城市拓展方式,造成了被动需求的大幅增加;个别开发企业哄抬地价和房价;投资客炒作猖獗等等。虽然,房价的涨幅,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完全决定的,但过快上涨的房价,却让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辜背上了“牟取暴利”的恶名。认为开发企业“牟取暴利”最大的理由,是房地产企业占有了因土地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收益。当然,作为房地产产品的提供者和房价的直接制定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稳定房价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却是完全可以的。在房价问题上,政府和社会之所以对开发企业不满,是因为房地产企业都希望房价上涨(人们是买涨不买跌),少数企业甚至哄抬房价,搞价格欺诈。

以上这两个问题的产生,并不全是开发企业的责任。要解决这些问题,也有赖于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大家都不要忙于撇清责任,而应勇于承担责任。作为行业主体的开发企业,无疑更应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行业繁荣的大局,更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为行业健康发展,最大的受益者还是行业内的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构建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要在努力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建立自己企业的诚信体系,对未来负责——实践可持续发展;对行业负责——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对构建和谐社会负责——关注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和改善问题。

(一)诚信为本,建立合理的诚信体系

《论语》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子贡向孔子求教治国之道,孔子答道:“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问如果不得已去掉一个呢?孔子说,可去“兵”。假如不得已再去掉一个呢?孔子说,可去“食”,惟独不可去“信”,因为“民无信不立”。诚信为本,是一个企业所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商业伦理。房地产行业产业关联度高、社会影响面大、不仅关系国民经济大局,更牵涉到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开发企业要想改变自己的社会形象,成为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必须首先从诚信做起。

合理的企业诚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业主诚信。业主,是企业的衣食父母。为广大业主提供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是企业存在的意义所在。因而,企业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不偷工减料,不违规作业,确保工程质量;不做虚假宣传,不搞价格欺诈,履行公开承诺;强化物业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业主投诉,对已交付的小区能够终身负责,维护业主利益。

2.对投资者诚信。股东和股民,是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者。我们必须通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全体股东作用,规范经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资产收益率,为股东和股民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

3.对合作者诚信。首先,对材料和服务供应商诚信。住宅产品本身就是一个产品群,而不是单一的产品。要打造一流的住宅产品,不仅要有一流的开发商提供先进的开发理念,还要有一流的设计师、一流的施工队伍、一流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一流配套设施供应商及一流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包括规划设计、现场施工、材料供应、物业管理在内的诸多优秀的产品和服务。因而,一个优秀的开发商必须必须与材料和服务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保持良好关系的前提就是诚信。其次,对金融机构诚信。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的行业。任何一个项目的开发建设,都必须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4.对社会诚信。依法纳税、参与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不仅是企业服务国家建设、体现社会价值、实现社会效益的主要途径,也是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的重要标志。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对未来负责——实践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这些建筑在建造与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50%左右的能源。我国是一个能源、土地、水、原材料等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资源实际利用效率很低的国家。在我国化石能源资源探明储量中,90%以上是煤炭,人均储量也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人均石油储量和天然气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和4.5%,人均耕地只有世界人均耕地的1/3,水资源仅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与此同时,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却是发达国家的2-3倍以上;实心粘土砖每年毁田12万亩。物耗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钢材消耗高出10%~25%,每拌和1立方米混凝土要多消耗水泥80公斤;卫生洁具的耗水量高出30%以上,而污水回用率仅为发达国家的25%。2004年,我国的钢产量占全世界的26%,水泥产量占全世界的37%。目前,我国每年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近20亿平方米,其中80%以上为高耗能建筑;既有建筑近400亿平方米,95%以上是高能耗建筑。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工业总量的增长、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特别是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日趋迫切。作为能耗大户的建筑及房地产业,若不尽快改变现有的粗放型的生产方式,行业发展必将面临能源瓶颈。推广节能和节地建筑,是国家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广大开发企业理应在这项工作中有所作为。

(三)对行业负责——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企业的规范经营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今天,成果来之不易,更要珍惜。因为只有稳定而繁荣的市场环境,才能为企业营造一个合理发展的空间。一批地产骨干企业以身作则,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江西省部分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向全省同行发出十条倡议,把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为自己的责任。成都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发起,成都万科、成都置信等5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名签署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交易行为诚信承诺书》,向社会公布了诚信交易、不变相哄抬房价的十二条承诺。福州二十二家影响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倡议,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做对社会负责任的地产商。包括跨国集团融侨集团在内的福州知名地产商表示,只有稳定的房价才有健康的楼市,才能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稳健发展。他们倡议,对2007年8月31日前开盘的项目将不提价;新开盘的项目,决不哄抬房价。同时,他们承诺不违规预售商品房,不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他们还表示将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监督。目前,福州有30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发出倡议的二十二家企业,无论商品房开工面积、土地储备均占总量一半以上。

(四)对构建和谐社会负责——关注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和改善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一直非常关注,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体现;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体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历史的、社会的责任感来响应国家对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旨在保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从这个出发点来说,是和企业的利益一致的。所以,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人群的住房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起它的社会责任。

五、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范文 篇三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肯定论;概念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

(一)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

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他在《管理的哲学》第一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SR Cpe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他认为工业的目标不单纯是生产商品。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人类需要的各种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内在因素,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应远远高于公司的赢利。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

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我国来说其实是个“舶来品”。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一开始就由政府赋予了很强的社会责任,企业不仅管生产,甚至还管职工的生活,其实是强加给企业太多的社会责任。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企业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着片面追求企业发展和赢利至上的思想,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低劣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环境污染,劳动事故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学术界也开始重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

(一)否定企业社会责任

否定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弗里德曼,波纳斯,贝利等人,反对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首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和其作为营利机构的本质相矛盾的,企业的存在不是为了处理社会问题的,社会责任是政府应该关注的问题。其次,企业社会责任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适用可能会给政府介入微观经济提供便利。再次,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内涵模糊的概念,没有自己确定的范围,没有执行力。最后,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分散企业家的注意力,不利于企业为社会提供更便利的产品服务,也会损害它的竞争优势。

(二)肯定企业社会责任

首先,企业在社会中享有极大的社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其次,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目前社会上的一些社会问题就是因为企业行为的失误所引起的;再次,基于企业的管理才能,只长和资本更容易解决某些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最后,社会公众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赞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也是不一致。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分类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法律、道德等各种责任之和,即把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责任,称之为综合责任说,这一观点的代表以美国卡罗尔最为著名。他认为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经济上的使命,期望能够遵守法律,重伦理,行公益。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之的总和。

第二种观点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并列起来。社会责任仅仅是企业的一种责任,这种观点称之为独立责任说。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企业固有的责任主要以企业的股东利益为关注对象,法律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义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实际上有交叉。与法律责任不同的是,社会责任并没有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与经济责任相比,社会责任更加关注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愿望。

第三种观点是以列举的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6月发表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列举了属于企业社会责任范畴的58种行为,共设计10个方面的领域,分别为(1)经济增长与效率;(2)教育;(3)用工与培训;(4)公民权与机会均等;(5)城市改建与开发;(6)污染防治;(7)资源保护与再生;(8)文化与技术;(9)医疗服务;(10)对政府的支持。对这些社会责任行为,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又区分为两个基本类别,一是纯自愿的行为,这些行为有企业主动实施,并由企业在始终发挥主导作用;二是非自愿性的行为,这类行为要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的引导,或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得以落实。

第一种观点将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企业所有责任之和,有它的合理之处,然而,这种划分的方法将企业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并列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慈善责任的说法本身就是存在着问题,既然是慈善,就是可为之也可不为之。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并列的一种责任,这与上述讨论的有所出入,无论是经济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都是在企业运作过程中与社会接触时所产生的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并列,缩小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这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字面意思不符之外,很容易造成概念上的误解。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学者有如此多不同的观点,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研究的概念,必须从以严谨的逻辑分析确定它的涵义,要区别于生活中的通常涵义。基于对以上三种观点的分析,将从核心词“责任”着个字眼入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分析。责任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分内应做的是事情;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义务。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可以将其解释为首先企业对社会应作的分内的事情,其次是指企业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而应对社会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强制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英文词源“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CSR)其中Responsibility的意思是指a duty to be in charge of or look after something , so that you make decisions and can be blamed if something bad happens。

英文中Responsibility也是指应负的义务,如果这种义务没有被很好的履行将要受到谴责,这两种意思都有企业包含着的是企业对社会有应尽的义务。在上述的观点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之和或者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并列起来的观点都是有待商榷。既然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社会应有的义务。从字面分析概念时,很显然,谋取利润,只是企业成立的目的,也是企业的本质,那么经济责任肯定是一个企业应负的责任。法律责任是企业应遵从的基本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并不能包括所有的道德责任,一些行为既有法律属性又有道德评价时,应该将之划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中来,对于道德行为,一些行为可能会给予其较低的道德评价,这些行为有可能是被法律规制,有可能即使我们给予其低的道德评价,还是没有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这些行为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可能只是影响到了企业的声誉。

另外一部分道德行为是应该给予好的道德评价。由于通俗的用语习惯,将道德责任若归纳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当中,一般人难免会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的道德行为,一个企业向社会的募捐,可能很多人就通俗的认为企业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募捐本身是对社会有益,如果企业募捐的背后是侵害劳动工人的合法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环境。这些个行为是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问题而不是履行了它的社会责任,不能简单的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的道德行为或者慈善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总和。企业的经济责任更多的是内部关注的问题,法律责任是企业在社会中生存时产生的一些列责任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心内容还是应该落脚在法律责任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应当是:为建设和谐社会、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在牟利的过程中所负有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其它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德]莱茵哈德・默恩。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篇四

尽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企业除了对股东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义务外,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企业文化正式作为一种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产生于20世纪70、80十年代的日美管理比较研究。通常人们认为企业文化指的是企业特有的一整套信念、行为方式、价值观、目标、技术和实践,在组织的各个层次得到体现和传播,并被传递至下一代员工。企业文化对企业、管理者及员工产生巨大影响,因而企业文化也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的内在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的内在关系可以用“知行合一”来表述。具体地说,“合”体现在认知的层面,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成为企业价值观的一部分;在行为层面,通过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丰富企业的行为文化,从而避免把企业文化当作“花瓶”。“一”体现在“以人为本”。建立起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共同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社会价值高于企业的短期利润价值的企业文化。实现从单一的组织(经济价值)到员工、顾客和社会(社会价值)协调发展。

1.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构建

完全以组织为本的企业价值观强调个人的目标让位于组织,当组织目标与人的目标不一致时,组织通过各种管理方法和手段使人的目标服从组织目标,企业追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完全以人为本的价值观H强调以社会人的需求为出发点,通过满足社会人的目标来实现组织目标,企业追求的是社会价值最大化。这两种情形都是非常极端的,在O和H之间还存在多个层次价值观,文中所说的“以人为本”不仅是以个体人为本,而是以全体人为本;不是以暂时利益和局部发展为本,是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全面发展为本。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观的内在关系分为三个层次,以员工为本、顾客导向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这些价值观表现为以人为本和以组织为本的组合。从O到H,以人为本的成分逐步增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观念更加强烈。企业是否遵循以人为本以及实现以人为本的程度取决于许多因素,但企业的动机和行为是由企业的理念和企业的需求决定的,即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如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决定了企业实行以人为本程度,企业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实现以人为本企业文化的行为方式。(1)以员工为本,是因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新的经济增长规律、新的经济制度,这一切使得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企业未来的关键是多样性、灵活性和以顾客为导向。企业的竞争优势也因此从物质转向人和智力资本。要赢得竞争优势必须赢得人力资源,唯此企业才能生存发展。以员工为本,企业首先要将员工视为管理的首要因素,一切管理工作都围绕着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展开;其次,通过给员工提供充分施展才华的空间,不断地运用挑战来锻炼智力、体力乃至意志品质,并在此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摆脱束缚地自由发展,提高人的生命存在质量。(2)顾客导向,就是要树立一切为了顾客,一切为服务顾客的思想,通过产品向外扩展,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从内部扩展到外部,从员工扩展到顾客,形成“顾客至上”的观念。“顾客为本”作为“以人为本”的思想的扩展,首先,企业必须从管理者到普通员工,都认识到企业生产什么的决定权不是在于企业自己,而是在于顾客。没有顾客就没有企业,顾客永远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为此,企业必须以顾客的需要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企业的经营活动要符合顾客的需求和利益,以顾客是否满意作为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标准。其次,满足顾客的需求。一方而,由于社会发展要借助物质产品的消费来实现,因此,企业不仅要研究顾客己经表现出来的需求特点,还要重视那些未被顾客认识的产品的开发,以帮助顾客挖掘他们的潜在需要,更充分地实现人的深层次需求;另一方面,企业要从顾客的角度出发,努力提高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以使顾客能够利用有限购买能力,满足更高层次需要。(3)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企业价值观中,除了以员工和顾客为本的观念,还要有对社会的进步负责的社会责任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面对多重利益主体的社会责任,包括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安个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支持慈善事业、捐助公益活动、保护自然环境等。早期企业立法上强烈的个人本位主义,使人们在对公司的认识上一直停留在把企业看成仅仅是股东们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的组织体。因此,追求股东们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了企业的惟一目的,谈到企业社会责任时,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负担。然而,如今企业在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的同时,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企业已经把社会责任作为了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和目标。承担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企业长期的发展目标,更是企业现实发展中的迫切要求。

2.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构建

企业社会责任范文 篇五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传统社会关于商人的社会责任观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渊源。资本主义的到来大大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当时企业社会责任观是消极的。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贝利(A.A.Berle)与哈佛大学教授多德(M.Dodd)围绕“企业的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展开了一场关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使社会责任作为学术问题真正登上历史舞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贝利-曼恩”的论战将其推向了高潮。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又为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研究的基础以及提供了研究的角度方向。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定义

理论界中影响比较大的是:社会四责任说(Brummer)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四种,即是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四者相互并列。企业社会责任综合说(Arichie B.Carroll)与前者不同,即特定的社会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

两者所定义的都是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本文更赞同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基于一定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企业伦理与慈善责任(刘长喜,2005),该定义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前两者划分为他律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将后两者划分为自律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

二、社会责任会计概念框架

(一)社会责任会计的涵义

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是由美国会计学家David F.Linowes首先提出的,他提出社会责任会计是衡量和分析政府及企业行为等社会公共部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的会计分支。黎精明(2004)则这样定义社会责任会计:“社会责任会计是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者团体和个人决策提供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比较两者,可以看出,两者都是衡量社会效果,但前者的主体是政府及企业等社会公共部门,后者的主体则是企业。

(二)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

社会责任会计目标同会计目标一样,包括: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更多的中国学者将社会责任会计目标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提高社会效益,具体目标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社会责任信息。

(三)社会责任会计的假设

王雪芳(2004)比较全面的分析了社会责任会计的四个会计假设:(1)社会责任会计的主体根据特定的个人、集体或组织的经济权益来确定,这使得会计的处理范围得到扩大;(2)社会责任会计的记录、核算和信息披露以持续经营为前提;(3)社会责任会计也需要进行分期,社会责任支出的受益期很难确定,因此,这个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4)在计量上,采用多样化的计量形式,包括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

(四)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一般原则

社会责任会计的原则为8+3,即会计8项基本原则、社会性、政策性、充分揭示性。

其他的部分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强制和自由相结合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及时反馈原则等。

(五)社会责任会计的会计要素

社会责任会计的会计要素是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对象的具体化。王雪芳(2004)则对传统会计六大要素进行了演化和创新,认为社会责任会计要素包括四项内容:(1)社会交易:一个企业对社会环境资源的应用和提供程度。(2)社会资产:未来能给社会提供利益的经济资源。(3)社会负债:在可以确定的日期要用现金、劳务或其他资产予以偿付的那些对企业提出的要求权。(4)社会损益: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总称。

(六)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

宋献中(1992)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包括:(1)调查分析法,(2)替代品评价法,(3)历史成本法,(4)复原或避免成本法(6)影子价格法。

阳秋林(2005)则分别针对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收益四个社会责任会计主要的核算内容提出了相应的计量方法。但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仍然处于一个不完善的阶段,就是因为每个方法都有它的缺陷所以大家才会不断的提出新的方法。

(七)社会责任会计的信息披露

随着我国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研究者们也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讨论研究。

由于社会责任披露内容不规范,企业只披露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是当前中国存在的普遍问题,哪些内容是企业应当披露的呢?孙红梅(2011)就此问题选择典型企业为样本并结合国内和国外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进行归纳,认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应当披露:(1)企业经营成果和分配情况。(2)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3)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4)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方面的信息。(5)企业对社会福利贡献方面的信息。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随着科技进步,对以上问题的答案是随时间而不断变化的。

通过对前面的文献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所存在的问题:(1)社会责任会计缺乏相应的会计准则,学者们的探讨还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2)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正处于探索阶段,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内容、方式都由企业自行决定,且以自愿原则进行披露。(3)实施成本高,由于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范围广,核算复杂且难度大,需要企业做大量的数据调查和分析。(4)社会责任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失真,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许多企业在披露时常常“趋利避害”。

参考文献

[1]王雪芳,殷筱琴.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体系的理论框架研究[J].财会通讯,2004.

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范文 篇六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观;合法性;利益相关者

一、合法性的维度

关于合法性的涵义,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Suchman(1995)认为,合法性是在环境的规范、价值观和信念系统内对组织行动是否合乎期望及恰当性、合适性的一般认识,而所谓的环境指的是各类利益相关者。简单地说,所谓企业的合法性,就是企业的行为要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从而获得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认可。

Clarkson(1995)认为,那些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活动享有或者主张所有权、权利或利益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属于利益相关者。一般地,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顾客、供应商、销售商、银行、政府、社区、媒体、环保团体等等。由于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且性质差异较大,对企业的影响方式和程度不同,因而对其进行分类对于问题的分析很重要。其中,Clarkson(1995)根据相关者群体与企业联系的紧密性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一级利益相关者和二级利益相关者的分类受到广泛关注。前者是指没有其参与企业就不可能持续生存的人,包括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和社区;后者是指那些影响企业或受企业影响,但与企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且不是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的社会团体,比如媒体和环保组织等众多的特定利益集团。借鉴这种分类的方法,根据分析的需要,我们把利益相关者分为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前者是指股东、雇员等企业内部人员,后者是指政府、社区、环保组织等企业外部人员或团体。进一步,根据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紧密程度,内部利益相关者分为一级和二级内部利益相关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分为一级和二级外部利益相关者。一级内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股东或投资者,他们创办了企业,是企业形成的前提条件,因而与企业的关系最为密切;二级内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雇员,他们使得企业得以顺利运转,与企业的密切关系仅次于股东;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顾客、供应商、销售商、政府、银行等,他们与企业有直接的关系;二级利益相关者主要是社区、媒体、环保组织等,他们与企业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关系。

根据上述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结合合法性的涵义,区分合法性的维度就是:获得一级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获得二级内部利用相关者的认可、获得一级外部利用相关者的认可、获得二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这四个维度可单独存在,也可相互结合,不同的组合其合法性强度就不同,一般地,只有一个维度的合法性强度较小,四个维度结合在一起的合法性程度最大。不同的合法性强度,反映了企业的不同目标和追求,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从而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

二、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

1.“股东至上”。这种企业社会责任观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实践,认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股东服务,换言之,经营企业的目的就是使利润最大化。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投资者都积极进行原始资本的积累。在这一时期,企业的规模一般比较小,投资者想尽办法赚取利润,不仅不会顾及除股东外的利益相关者,而且还会损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例如,压榨和剥削工人、延长工人劳动时间、不采取措施保护工人的生产安全,生产质量低下或不合格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中伤竞争对手,与供应商签订不公平的协议,随意排污等等。更有甚者,为了利润,一些企业违法犯罪。 由此可见,“股东至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实际上是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只需符合股东追逐利润的期望,得到一级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就具备了足够的合法性。

2.“一切为了企业”。根据委托理论,股东与雇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作为人的雇员由于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矛盾。当企业规模扩大后,股东难以实施完全的监督,从而使得雇员带来的问题损害股东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的雇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会采取激烈的工业行动,如罢工等。因此,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就有了激励雇员的动机。激励的主要手段是让雇员享有其应有的基本权利,例如让雇员享有自由签约的权利、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健康和安全工作的权利、公民权受到尊重等。

例如,近年珠三角出现的所谓“民工荒”,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雇员对企业的不认可造成的,例如在企业利润增加的情况下雇员的工资长期维持不变、雇员工作环境恶劣、健康得不到保障等。“民工荒”的出现,使得一些企业不敢接新订单,这就影响到股东的利润增加。现在,珠三角一些企业试图通过增加工资、改善工作环境的手段留住现有的员工和吸引新员工,就是意识到应让雇员分享到企业发展的果实。

因此,相对于“股东至上”,“一切为了企业”的社会责

任观是一种改进,它意识到企业必须要同时为股东和雇员的利益着想,让雇员对企业有一种归属感、形成凝聚力,这样才能使企业得以发展。由此而言,“一切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是要同时获得一级和二级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增强合法性,以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3.“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前述两种社会责任观都只关注内部利益相关者,而完全忽略了外部利益相关者。而“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的社会责任观已经意识到企业的行为对社会存在的客观影响。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主要的出发点是从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出发,但在为企业自身利益服务的同时,不自觉地增加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例如,它认为企业在为内部利益相关者追逐利益的同时,供应商的利润也会增加、顾客获得优质的消费品、政府税收增加等。所谓“看不见的手”所描述的个体的逐利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社会的福利,就是这种社会责任观的思想来源。

由此可见,与“一切为了企业”相比,“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的社会责任观虽然仍主要是为了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但已经不自觉地考虑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除了得到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从而,合法性程度得到增强,即使增强的程度不大。

4.“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在满足内部利益相关者期望的前提下,会主动和自觉地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服务。企业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希望外部相关者获益,祈求达到双赢的境地,例如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互利的合约。但是,当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会将企业内部利益放在首位,而把社会外部利益抛弃一边。

相比于“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的社会责任观已经使企业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考虑从不自觉到自觉和主动,争取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建立一种互利、合作的关系,因此,这种企业会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从而合法性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5.“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这种社会责任观的出现,受到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深刻的影响。这种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不仅依靠企业来实现其个体目标,而且企业也是依靠他们来维持生存,强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依存性,并明确指出“企业对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哈罗德·孔茨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这表明,企业要达成其目标,必须要考虑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这类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能够自觉地将“为社会服务”贯彻到自己的经营理念中,但应注意的是,企业主要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也是目前许多公司的实际做法(万君宝、袁红林,2005)。

但是,与“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相比,“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的社会责任观已经不再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排出主次之分,而是把两者看作同等重要,显然,这种企业将会受到大多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因而合法性很强,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与上述的社会责任观相比,“首先为社会,同时也为本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能获得最广泛的一级和二级的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赞赏,其合法性最强,是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最高境界。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篇七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社会责任性质/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行为和义务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但仍然可以通过道德色彩浓厚的软法来对其进行规制。在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下,应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 经过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制度已经日趋成熟;而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研究相对薄弱,有关立法不够完善,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淡薄,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的事情频频发生,近年来所发生的小煤窑事件、稍油水事件、吉林石化工厂爆炸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苏丹红、转基因以及波及全国乃至世界乳制品行业的三鹿事件等等,使人们开始警醒,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企业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正在给社会环境、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带来越来越多地侵害,这些现象更严重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企业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增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这已经是摆在了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自奥利佛·谢尔顿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企业一直被视为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超出这些义务之外对社会的责任。但面对传统企业理论的批判,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支持者们显然也意识到这个概念的模糊性,于是竭力揭示其应有之义。而事实上,对本身具有模糊性的概念从内涵角度进行界定是极为困难的,因此,即便是对该理论推崇备至的学者们也难以对其概念达成共识。 早在1953年美国学者伯文(H Bowen)就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美国学者JosephM c Guire后来明确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指企业不仅负有经济的与法律的义务,而且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布鲁梅尔等学者则认为,应该在“企业责任”这一属概念之下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其将企业责任划分为四种: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学者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基本区别点是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一定如企业法律责任那样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 可见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的范畴理解也不尽相同。为避免概念界定所引起的歧义,部分学者则从外延角度对CSR进行表述,较为典型的是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The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的做法,其列举了为数众多的(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企业付诸实施。这些行为涉及10个方面的领域,分别是:(1)经济增长与效率;(2)教育;(3)用工与培训;(4)公民权与机会均等;(5)城市改建与开发;(6)污染防治;(7)资源保护与再生;(8)文化与艺术;(9)医疗与服务;(10)对政府的支持。这些行为又可区分为两类:其一,纯自愿的行为,由企业主动实施;其二,非自愿的行为,政府极力引导或者法律、法规强制落实。 对企业社会责任最为广泛引用的是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做出的一种持续承诺,按照道德规范经营,在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既改善员工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又帮助实现所处社区甚至社会的整体生活质量的改善。 中国学者对CSR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卢代富的观点,他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而史际春等学者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企业的客观要求,表现为社会对企业的期待,是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守法、做好企业本身和对社会的道义承担。”显然后者对CSR范畴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写入法律,是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一个重大举措,然而《公司法》仅在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用语或概念。但这种规定仅仅是法律对企业的道德号召。因为除了《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公司规定的法律义务外,该第5条并不为公司增加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同样,立法者也无法对其所提出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的解释。 在2006年中国企业的首个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其显然把企业所有者(股东)纳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将企业对所有者的责任也包括在企业社会责任之内。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8年5月14日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上市公司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促进公司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其显然又是将企业对所有者的责任排除在了企业社会责任之外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范围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包括了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等;而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仅指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总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概念,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都难以形成统一的界定。不过从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来看,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是否法律责任,学术界同样也有较大的争议。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也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基于一定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企业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是企业在遵守法律要求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所应担负的道德上的义务。还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内含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是前提,在责任体系中占据最高的位阶,经济责任是基础、道德责任是补充。而实际上,对一个模糊性的概念进行性质上的分析基本上是无法做到的。但从世界各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对CSR规范的内容上来看,应当说其既包涵了法律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又体现出对企业从社会本位角度提出的更高价值期待。 有的学者正是从这种角度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成两类:绝对社会责任和相对社会责任。绝对社会责任是企业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底线,是其最低的义务要求。就企业担负的绝对社会责任来看,主要是指企业对人的责任,如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等;相对社会责任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形式,是一种不具有必然性要求的责任形式,如社会公益活动、企业精神、现代企业文化,等等。从这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对企业绝对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注重制裁与惩罚,是一种命令式的规制;而对相对社会责任的规制则注重宣示与评价,是一种教育与引导的规制。毕竟相对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种自愿责任,对它们进行规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作为推动力量,作为行为的指引和基准,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确立理想的行为模式。正如彼得·德鲁克所说:“企业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不管对CSR采用广义还是狭义的界定,CSR都不能说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或者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色彩,法律不能强制社会成员必须做好事,所以CSR更加侧重体现的是企业对社会伦理期望的回应,承担的不过是一个良好“社会成员”促进社会福利的本份,反映了企业追求长远发展以及与社会和谐的价值回归。因此,CS很大成分上超越了法律的规范,应当属于社会自治或社会性规制的范畴。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中, 指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或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这是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如果从广义角度去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那么绝对社会责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要求已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进行了强制性规范。多数学者认为,SA8000是“苛刻的劳工标准”,其实在中国《劳动法》中都有相应规定。作为法律义务,既包括企业在个别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的报酬、劳动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作为义务,也包括在集体劳动关系中不得妨碍劳动者行使团结权、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等方面的不作为义务。对此,我们进行研究的意义在于,如何对企业行为进行强制化法律规范以保证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履行社会责任。而困扰学界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对社会责任),法律能否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进行规制?正如上文所述,这种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价值和期望所做出的更高程度的伦理、道德层次的回应,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具有法的强制力并不等于不能通过法来对其进行规制。企业的“相对社会责任”虽然多是企业的道义责任和自愿行为,但它并非仅属于伦理评判和道德教化的范畴。如果失去法律的推动力量,这种自愿的行为也就失去了足够的动力;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行为指引和基准,就难以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确立理想的行为模式。而道德的法律化也正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轨迹。从法律的产生过程来看,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均是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努力反映道德基本要求。正如哈特所言,“每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处处表明公认的社会道德和广泛的道德理想二者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突然地和公开地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11]。 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就是道德入法的一个最好的明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最初是在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高涨的背景之下,由各种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推动的,许多跨国公司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然而,社会责任运动并未停留在市场的自律阶段,而是继而引发了社会责任的立法热潮,不仅有国际法方面的立法,如各种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组织订立的宣言、守则,而且各国国内的社会责任立法也此起彼伏,发达国家相继在其公司立法中加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性的条款。例如,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英国1980年《公司法》,以及美国一些州的公司立法均增加了有关公司管理者应当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顾客、甚至一般社区民众等)负责的条款(Other Constituency Statutes)。这种社会责任条款本身无法用以在具体案例中作为判断合法或不法的依据,它仅是一种软法。虽然其多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倡导、鼓励性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但其以社会的价值、期望为号召力唤醒企业内在的自发与自律,同样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制约和影响。例如,许多跨国公司都开始对其全球供应商和承包商实施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和评估,才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些经济的制裁、市场的压力可能远比法律的强制力对企业的行为更具有约束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价值原则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这对于股东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无疑是一种损失。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股东利润最大化是统一的。因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竖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誉,这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12]。这种“社会资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企业有形资本的投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考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二元结合,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 从各国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遍的做法是逐步放弃了股东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唯一目标的理念,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企业目标的理念经历了股东至上到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并重的转变,这无疑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二)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 法律应当使企业超越狭隘的自我利益,确立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并使这种价值目标深植于企业的结构与实践之中,使企业对利益的追寻同样在责任的框架内进行,减少企业与管理者的短期利益激励,增强长期利益激励,使其自我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使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相一致,从而引发和促使企业的自律行为。这种自律机制的构建,主要是通过完善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可以说,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产权为基础的均衡契约相关者利益的一种控制机制,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基础性自律机制。由于这种自律机制的存在,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去关注、了解、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工人权利、以及工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主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社会责任管理的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强化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以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方面,应注重强化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环境保护者、社区等利益相关人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制度;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审计、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的透明和公开使那些重视企业声誉和形象的企业更能严格自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9月25日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三)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 政府的适度干预是实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首先,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上,政府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运用税率、利率和价格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第二,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在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除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外,政府的非强制性奖惩制度也可以发挥较大作用。如政府可通过评比“消费者质量信得过单位”、“质量免检产品”、“劳动者权益保障先进单位”等活动对企业加以指导,将入选企业定期予以公示并给予税收优惠;对注重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环境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基本守法责任的企业拒绝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等等。对此,某些政府与部门的做法值得推广。如深圳通过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来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提升国际竞争力[13]。商务部也推出了若干举措,如在六类资源型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时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审查程序,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或没有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或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该企业就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三,逐步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要加快信用立法,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建立专门的诚信评价机构,围绕企业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经营行为信用、社会贡献信用、社会形象信用、企业管理信用等最能全面反映企业践行诚信状况的指标,建立能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四,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主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现有的民间组织主要有社会责任国际(SA I)、公平劳工协会(FLA)、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 RA PP)、贸易行为标准组织(ET I)和工人权利联合会(W RC)等,这些组织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标准,其中SA8000是比较成熟的认证标准。SA8000是SAI于1997年创立,并于2001年修订的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包括对企业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基本要素要求。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国际化、标准化、全面化,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些标准是以发达国家的立场和眼光来制定的,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些标准常常是难以达到的,经济全球化又要求国际统一的认 证标准,这在一定意义上使得认证标准成了发达国家制约甚至制裁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手段。同时社会责任认证的商业化也会带来腐败等负面效应。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是社会道德和社会正义实现的一种途径,这对我国当前形势下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政府所要做的应当是尽力推动企业积极履行有关社会责任标准,从而使中国企业跟上世界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发展的潮流,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提高也是中国社会和民众的福祉。 最后,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运动和社会舆论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机制,构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注释: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 马力,齐善鸿。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评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2):42.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71,96. 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9-51,48,48. 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0. 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J].法学家,2006,(1):136-142. 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J].法学评论,2004,(5):143-147. 杜中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39-46. 李义平。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扩张[EB/OL].h ttp://th eory.pe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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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范文 篇八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模型;金子塔模型

1924年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学》一书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开创了一个新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迄今为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对其内涵的理解存在差别,总体而言,分为从动态角度和静态角度两类。其中,动态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应存在差别,王加灿(2006)和刘文彬(2007)对其进行了研究。相对而言,包括古典观和社会经济观的静态角度的研究占据主流地位。

一、古典观(Classical View)

古典观以密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他认为企业有而且只有一个责任,就是“在公开、自由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量去增加利润”。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有危及经济成绩及其社会的可能,还有一个更大的危险,即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人员就可能在他们并无合法权利的领域中纂夺权力。可见,古典观认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经济责任,这一观点是片面的。

二、社会经济观(Socia-economic View)

社会经济观认为公司不只应该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建立和维持它们的更大的社会负责。虽然,持社会经济观的研究机构和学者都认为,企业应该承担除经济责任外更多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的内容包括什么,以及各个责任间是否有主次差别,不同机构和不同学者对此观点不同。

1.机构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使用最广泛的是企业综合责任同心圆模型说。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把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化为“企业对社会负责的一系列行为或任务”。报告共列举了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涉及10个领域,用三个同心圈(见图1)、两个大类来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加以描述。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提倡的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模型被许多学者所认可。

此外,其他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也给与定义。美国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认为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世界银行认为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英国国际工商领袖论坛(IBLF)指出:“企业运营应该公开透明,符合伦理道德,尊重劳工社群,保护自然环境,既能为股东又能为全社会持续创造价值”。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认为企业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2.学者的观点。国外学者哈罗德・孔茨与海因茨・韦里克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要对其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并视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的能力之一。K.P.安德鲁斯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社会责任部分地意味着自愿约束自己不去谋求最高利润。国内学者刘俊海的观点较有代表性,他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国内很多学者同意其观点,比如武玉芳(2004)等。总体而言,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定义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并列观。并列观以美国学者布鲁梅尔(Brummer)为代表,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责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下的子概念,认为企业责任可划分为四种,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所负有的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责任;法律责任则为法律所明定的企业义务。道德责任则是指:一是企业就其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二是对人类福利具有重大影响;三是企业有能力对行为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四是企业行为低于社会要求的标准,或者其行为引起的后果,则应受到惩罚。

(2)层级观。层次观包括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和层次说。阿基・B・卡罗尔(Archie B.Caroll)于1979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觉责任(后改为慈善责任),由底部的经济责任到顶部慈善责任。国内学者也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这四类责任或其中的几类(刘继峰、吕家毅,2004;周祖城,2005;张霞、蔺玉,2007;颜剩勇,2006)。

层次观主要是指我国也有学者从几个层面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著名经济学与管理学家高尚全先生认为: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立足与于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责任;第二类责任是在第一类责任基础上所连带产生的外部性的问题,这些外部性的问题将对社会产生好的或坏的作用。邓健,任文举(2005)认为应从三个层面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狭义层面的概念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中观层面的概念扩展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广义的社会责任泛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当承担且能够承担的一切责任以及合乎道德的行为。张晓峰,徐向艺(2007)把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主要社会利益相关者、次要社会利益相关者、主要非社会利益相关者和次要非社会利益相关者四个层次。李双龙(2007)认为对于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首先应该满足的和企业的相关程度高同时影响力又大的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其次才是满足那些与相关程度低影响力又小的非关键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层次上,首先是法律责任,其次是道德责任,最后是自愿责任。

三、结语

本文将以往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进行了较系统的梳理。大多数学者都是从静态角度研究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其中和古典观相比,社会经济观更全面,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更要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更应该承担法律、伦理、慈善等责任。按照企业承担的这些具体责任的关系如何,可以将机构和学者的观点分为企业综合责任同心圆模型、并列观和层级观,其中层级观可分为企业社会责任金子塔模型和层次说。在众多观点中,占据主流的地位的是企业综合责任同心圆模型、社会责任金子塔模型和不同类型的层次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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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篇九

论文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浅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

古典学派和自由主义学派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获得最大的利润”的传统经营观念很容易误解或曲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这一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有待补充和扩展。根据经济学家弥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我们应该以历史的视角,来看待这一传统的社会责任观有其合理的内核,但由

现代企业契约理论认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是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制约与利益调和的关系体,而契约理论的前提仍然是产权理论。在企业产权明晰的特征下,以物质资本所有者为核心,以产权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为纽带,以企业行为影响为判断标准,企业主体的独立性行为对契约关系及交易关系中各个体利益及外

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意义的思考。科斯定理给出了这方面最著名的结论。根据科斯定理,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的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私人市场就将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配置资源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一直致力于探索超出经济目标以外的企业行为目标的努力杂志网。韦斯利·K·米切尔强调理性经济决策,把经济决策建立在人类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17]。米切尔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通过使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道格拉斯·诺斯解释了社会制度如何影响经济决策,而经济决策又如何改变着社会制度[18]。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从企业“创生”之初就存在了。代表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被以企业制度的形式约束固定下来。在固化了的企业制度中,企业经济责任、法律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

管理学一般认为“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特殊权力实际上是极少有的。泰勒、韦伯、法约尔、巴拉德等管理大师都讨论过企业权力问题[19]。一般而言,在企业内部一般存在法定权力、利益诱导权力、处罚权力、技术权力和个人魅力五种权力。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和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一起构成了企业的“外权

对于企业内部来说,法定权力是企业因拥有资本而由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与生俱来”的权力,企业行使法定权力必须承担对股东的责任。同时,企业也因为拥有资本而雇用职工、生

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是由企业对政府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企业向政府纳税,自然就取得了政府“保护企业”的权力杂志网。这些权力包括企业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不受干扰和破坏、参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并拥有一个有序的竞争秩序、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并获得合法权益保护等。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也是由企业对社会履行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包括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而获得消费者的喜爱、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而获得公众好评、对社区的建设而获得良好的社区环境、对员工关爱而获得员工“忠心”、对各利益相关者诚信而获得“有效合作”等。相反,如果企业不承担对政府的纳税之责、不顾及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对社会、国家的影响作用将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性。例如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跨国公司利用其灵活的“内部定价”机制,规避所在国的关税约束和其他市场监管行为、企业使用童工进行“血汗工厂”生产、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等。当企业不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时,国家和社会也将剥夺企业相应得“外权力”,企业必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众无情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外权力”虽然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但从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来看,随着政府“善治”体制逐渐建立,企业对国家的义务呈现缩小之势,而国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却不断提高,但从根本上讲两者间仍然是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却呈现扩大之势,主要是由于原来的基础较差,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覆盖面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企业的要求。

产产品、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借款等,因此需要支付工资、对消费者、供应商和银行等负民事法律责任。这些都可以概括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

力”杂志网。有时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大,有时企业对社会的权力大,但企业对政府和社会的权力之和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保持稳定性。但在企业“外权力”之外,企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却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力区域,也就是企业权力“鞭长莫及”之处,也就是企业权力与责任的“差域”。任何的企业都希望“差域”的面积越小越好。

管理学分析

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所形成的制度关系处于一种纳什均衡状态。纳什决策可能被选择的原因是纳什系列决策是相互的、最好的、拥有战略稳定性的决策[19]。没有企业仅仅改变自己的决策就可以做得更好。事实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这种均衡结果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人们往往选择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理性。而且这种固化的企业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所以,今天当人们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之后,人们要改变企业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惯性”也是不容易的。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杂志网。不过,“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讨价还价”实际上是很困难的。虽然外部性往往使市场没有效率,但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总是需要政府行为。在一些情况下,私人市场中的外部性也可以内部化。例如,有时外部性问题可以用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来解决。

界环境均会造成非平等性或非对等性影响。因此,从企业行为主体的角度和企业产权控制特征来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企业纳税的责任、企业捐款的社会责任、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等。

于现实的经济世界要实现完全自由竞争还缺乏很多条件,市场制度虽然是不可替代的,但仍有不足之处。而且整个社会的各项制度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制度间的闭合链条关系更重要,正确而全面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及其深刻意义,才是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前提基础。

经济学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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