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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方法(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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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方法(精品多篇)

论文研究方法 篇一

关键词:研究方式;美术史论;文献综述

美术能够给人带来美的享受,提升人们审美意识和水平,研究美术史论,不仅可以丰富美术史上资料,更有利于促进现代美术持续发展,在研究过程中,应注重研究方法的使用,选择最恰当的方式,提高研究过程的效率和质量。研究方法主要是指科学活动中会采用的程序、系统思考等,以科学的研究方法探讨美术史论,为美术学界提供研究成果的同时,还促进各领域相互交流,如美术史论资料可以为历史研究、文学研究提供参考依据,论证那个年代的艺术发展情况。

一、美术史论研究方法文献综述

(一)整体化美术史论研究方法

基于美术史论的发展过程,“整体化”的研究方式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将美术史历史当成一个完整的结构,并运用整体理念阐述、解释历史现象,从而确保历史分析过程内在的科学性。使用整体化美术史论研究方法的代表人物有德国著名美术史研究学者帕诺夫斯基,其也是探究图像学的典型代表,为美术史研究作为了重大贡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丰富阐述美术作品题材[2],将艺术现象寓于整体文化环境中,明确每一件美术作品代表的含义,并将文化符号赋予重新的生命力,共同推进文明进程,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必须清楚把握符号之间的关系,对美术作品进行准确、全面的解释;二是创造重新体验美术作品的条件[3],构建具有感染力的文化环境,从整体的角度出发,重新在当时的文化背景下体验美术作品。

在研究美术史论的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利用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促使研究人员更深入的理解美术作品。随着美术史论研究方式的多元化,其研究成果不断增多,相关学者应及时将其补充到美术史论文献资料中,以科学为前提,在交流理论的层次上补充、转化美术史论研究观念。

(二)美术史论研究理论体系

研究美术史论属于艺术领域中独立的一门学科,就其在西方的发展历程而言,已经构建了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与现实中美术实践、创作相分离而自成具有特色的体系[4]。但该类研究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自改革开放以来,美术史论才逐渐发展并充实,经过近几年的研究,已经开始填补部分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美术史论的研究成果,并通过不断修正、完善,我国的美术史研究正慢慢重新构建科学体系。

在研究美术史论的过程中,研究方式可以参考1974年学者马克・罗斯基尔缩写的《什么是艺术史》,该著作中提出美术史论研究对象具体时间、风格、真伪辨识标志和来源等,并再次强调绘画的实际意义和某些被世人遗忘的艺术家们,该书作者坚持认为美术史论是一门具有技术和原理的科学,不能够仅凭研究人员直觉猜测、定论。随着美术史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该领域逐渐朝着研究理论多元化和跨学科化的方向发展,出现该趋势的原因主要有:美术考古研究的发展、博物学和美术知识体系的完善、文化知识、意识的提高。就具体实例而言,如中国历史中美术史大家不仅是理论学家,更对美术作品有自己的一番理解,也是一名优秀的鉴赏家,如苏轼,从以上分析可知,跨学科化是传统美术中就存在的特征。进入到20世纪后,美术史论不再局限于博物学、鉴赏学科,而更多的涵盖文学、心理学、哲学、宗教学等,这种跨学科化的特征是依据美术史上综合型学者。在研究不同时代的美术艺术时,发现每个时代的研究方式有存在相似之处,比如史学家会收集不同时期的文学资料,考古学家会比较挖掘出的视觉证据,人类学家主要根据传统风俗或信息,对那一阶段的艺术进行考察。中国的美术史论强调研究传统文化,可以采取前因后果或者“直线”思维的研究方法,如董其昌根据此方式,将我国传统美术史分成“北宗”和“南宗”。

(三)选择美术史论研究范围

波兰著名历史学家―丁・托波斯基在著作中《史学方法论》中指出,选择合适的美术史论研究范围是史学使用方式的主要任务,学者需要对自身研究范围提出针对性问题,并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回答出问题。为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应运用到“观察”的基本方式,对文献资料知识、真实性进行验证。

目前美术史论应着眼于整体、着手于局部,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起完善的美术史论新体系,全面分析美术史中出现的新材料。首先,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历史材料,美术史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程,集人类文明和美术自身特色于一身,系统的美术史论应加入更多大众美术,如雅俗文化、高低文化等;其次,收集现代人的美术资料,西方很多发达国家的美术史论研究学者都采用前瞻型研究方式,研究当代对美术领域有杰出贡献的艺术家作品,以供后人参考。

二、典型美术史论文献综述

(一)研究傅抱石美术成果

研究傅抱石的美术成果的作品主要有《傅抱石的中国美术史论研究》、《傅抱石与中国现代美术史学》等,该类文献资料主要从美术史观、叙述模式等方面入手,逐一阐述有关傅抱石的美术史论成果。

(二)研究滕固美术成果

滕固曾在日本留学,专攻艺术史和文学,后又经自身努力,在德国获取美术史学博士学位,目前研究滕固美术成果的文献资料有《滕固与近代美术史学》(薛永年)、《滕固博士学位考》等,在这一类著作中,都阐述了滕固史学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其实际发展需要,分析滕固史学中蕴含的美术模式。滕固对于美术史论研究方式的贡献在于构建新的方法论,其将风格学与图像学相融合,并运用到美术史论中。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美术史论研究方式的逐渐增多,有关的文献综述不仅在数量上变多,质量也得到了大幅度上涨。在研究美术史的过程中,人们认识且感兴趣的内容并不代表着需要否定其他方面的艺术史解释,这一发展过程可以看成最原始的阶段,神秘等思想逐步转向现代化思想,在美术史中,主要采取叙述史实的方式,以创作人物或者作品,并会根据其发展评论。

【参考文献】

[1]张雪娇。艺术教育与艺术学学科建设的创新思维――评柴永柏、曹顺庆主编《艺术学导论》[J].艺海,2015(11):124-127.

[2]祝帅。学术史视野中的“文字”与“书法”――二十世纪文字学与书法研究的学科关联及其反思[J].东方艺术,2015(24):120-131.

论文研究方法 篇二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u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

信息研究方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经验总结法

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

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论文研究方法 篇三

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论文研究方法 篇四

[关键词]地方政府;创新;服务型政府;价值选择

一、“服务型政府”概念的多维解读

“服务型政府”的概念,经学界提出并被党和政府接受,目前已形成广泛的共识,它将成为未来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指导性概念,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将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展开。对这样一个重要的具有指导性的核心概念,我们的地方政府研究首先要把它的含义搞清楚,并明确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目前学界一种意见是把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实践,看作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一场革命”[1],“是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根本性改变,即由原来的政府本位和政府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于决定性地位向服务型政府下的公民本位和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于决定性地位转变,或者说从‘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的转变”[2]。有的学者把服务型政府看作是人类政府形态]进与后工业社会相对应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社会对应的是“统治型政府”,工业社会对应的是“管理型政府”,而后工业社会对应的是“服务型政府”。这种服务型政府是对管理型政府的“形式公共性”[3]的克服,是一种既有形式公共性也同时拥有实质公共性的政府形态。管理主义的终结和服务型政府的兴起将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场更为深刻的社会变革。[4]该学者甚至主张,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问题上,需要一场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为其开辟道路。[5]把“服务型政府”作为独特的政府形态或管理模式的学者一般认为,服务性政府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模式,包括民主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等内涵和特征。[6]

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看作是人类政府管理形态的一个革命,这个立意比较高远,把社会主义的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政府建设有机的统一起来,为我国的政府建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目标模式。尤其是把以公民为本位和以公民意志为依归的政府管理称之为“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概念。这一概念充分借鉴了现代西方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成果,不仅是对管理主义政府模式的超越,也是对政府职能认识的一个拓展,从传统的“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两分法,发展为以管理主体地位来划分的三分法,对行政学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但作为政府发展的一种理论模型,它对于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实践意义,有待继续评估。以公民本位替代政府本位,使政府管理服务于公民意志,这是一种政治理想。这一理想不仅要超越以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的管理主义,而且也要超越向主义回归的新公共服务理念。具有这种政治理想的政府,不仅已经培育起现代政府需要的基本价值,而且具有有序法治的公民社会基础,公民的参政权利和自由不仅能够得到保障而且是一种生活的现实需求。从一般的常识出发,我国政府和公民社会还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发展程度。

现代服务是一个新价值,但政府的服务是否就比政府的统治和管理更重要,就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目前尚不能得出这个结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过程中,政府的统治职能有弱化的趋势,正是这种弱化,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群众基础削弱了,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的正是代表阶级利益的社会再分配职能。政府的管理职能虽然强化了,但这种强化还存在若干职能不到位,公有经济的保值增值,公共事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政府应负担的社会责任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现实的中国政府而言,不仅管理主义的政府改革经验没有过时,包括阶级统治需要的管理主体的建设仍需要加强而不是弱化,主义的公民权利更需要得到保障和尊重。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现代社会的自治、民主和法治传统,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责任和任务还相当繁重。一个无序和低效的社会建不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政府的服务职能虽需要强化,但决不是说我们已经进入到了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公民可以通过政治参与实现政府管理行为的权利意志。正如总理所说,“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这个‘不发达’首先当然是指生产力的不发达。因此,我们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但讲初级阶段,不光要讲生产力的不发达,还要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够完善和不够成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7]。发展生产力和进行制度建构,都需要政府的强有力的主导和推动。中国社会尚未发展到以权利来构建政府管理模式的发展阶段。

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更多的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学家提出的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从经济层面上说,政府存在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主要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定公平的规则,加强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该直接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或者依靠垄断特权与民争利;从政治层面上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统治;从社会层面上说,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等,确保社会健康发展”[8]。这样理解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实质是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项政府职能统统用“公共服务型政府”涵盖。这是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政府职能提出新要求的角度对政府职能重点转移作出的新概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和人权保障,所以建设“法治政府”成为继改革开放初的精简机构、建立独立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到实行“政企分开”后的一个重要的发展目标。经济建设的法制需求迫切需要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当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几十年后,社会的公平矛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矛盾凸显出来,在继续做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又一重心。这是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人权保障对政府职能提出的新需求。所以经济学家提出的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9],是政府职能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需要做出的又一次重大转型。

还有的学者提供了在“善政”追求下的“服务政府”的角色定位。认为“服务政府的基本意义是,增进和维护公民的公共利益成为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能,政府主要通过对公民的服务而不是管制来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10]。对服务职能的强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品,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义务教育、基础交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等方面,政府要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第二,政府要日益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第三,即使在政府必须履行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管理。”[11]把“善政”作为理想的政治管理模式,把“服务政府”作为善政应当具备的要素之一,这样来理解服务政府,比经济学家提倡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又缩小了它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是一项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虽然第一种“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模型符合学科视角,无论官民关系还是政府类型的]进能够满足地方政府创新研究的方法论需要,但这种理论模型过于理想,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实践需要尚难于达到这种模式标准的高度。经济学家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虽然符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但这种纯经济学的方法论视角,不能满足政治学和行政学对于地方政府创新研究的方法论需要。“服务政府”的提出,把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建设良好政府“善政”的目标之一,比较符合中国地方创新研究的定位,但我们理解的“服务型政府”,与“服务政府”在含义上有差别。我们认为,应该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理解“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和使用“服务型政府”这一概念。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主要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的,为了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因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造成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人与资源环境之间、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避免任由市场自发调节和发展造成的资源的垄断、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的外部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等问题,使我们的国家在新农村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就业、教育、卫生、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得到全面均衡的发展。所以,服务型政府保障的主要是公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而重点不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政府的作用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将长期追求共和精神,政府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强化,不过强化的重点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民社会的培育和作用也要不断加强,但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12],而不是形成像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和政府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要把民主参与的不断扩大和政府的法治效能统一起来。我们的地方政府创新研究就要以这个“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内涵作指导,使我们的地方政府研究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符合地方政府创新的实际需要。

二、政府创新的价值不是抽象的

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存生机的源泉。”[13]中国学者也往往从正面解读政府创新的含义:“政府创新,就是公共权力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14]这样来解读政府创新,“政府创新”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政府创新满足的是政府改革和发展的一种现实需求,政府创新不存在一个正当性的问题,政府创新都有正当性。但有的学者认为政府创新首先作为一种理论形态的出现,是美国政府行政改革的产物,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改革实践的理论概括和总结。[15]并提出:“政府创新就是探索政府行政的新方法、新模式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和新现实的挑战。”[16]把政府创新理解为一种政府行政方法和模式的探索,这就存在一个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的问题。政府创新的正当性并不能替代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的正当性。所谓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的正当性是指政府在创新过程中对满足政府创新需要的政府性质和功能的正确选择。

现在国内学者普遍认同政府创新的这样一些理念:一个良好的政府(善政),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民主、法治、责任、服务、质量、效益、专业、透明和廉洁。”[17]基于这些基本价值,我国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可以概括为: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人治走向法治,从集权走向分权,从统治走向治理。[18]这样的立论,实质是对中国政府创新的价值问题作出了一种选择和判断。能不能说有了这样的价值判断,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问题就得到解决了呢?不能。从一般的经验来说,不同国体的政治社会制度对政府的性质规范是不同的,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对政府功能提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政府创新价值选择的正当性受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主题的制约,不能脱离一国政治制度的框架和社会发展主题抽象地谈论政府创新的价值问题。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受以下三个方面的刚性制约:社会主义政府制度的性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题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中国政府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质、功能和意识形态约束。如政府在政治体制中的定位,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中的独立的一权,不直接对选民负责,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人民代表大会中产生,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受其监督。政府的产生不是通过选民授权的方式,而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的统一起来,即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实行差额选举、民意参与和注重程序相结合。政府的行政过程既有党组的领导,又要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既要民主科学决策,又要依法行政,使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法令及实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过程民主是中国行政的一大特色。政府评价不仅要有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还要努力探讨把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19]政府自身建设,这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对它的公职人员的独特要求,不仅要履行职业道德和遵守法制,还要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品格和风范,不仅不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还要讲奉献精神,要按照高于普通民众的道德水准约束自己。中国政府的公务员要做“公共人”,人民的公仆,而不能做“经济人”,做贪官和人民的老爷。尤为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的公权力必须服务于最广大的人民而不能沦为资本和社会强势集团手中的工具,这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政府权力的性质设立的最低底线。在中国公民社会逐渐成熟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起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监护和救济的责任。这种责任就向家长对待尚未成年的孩子那样,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忧患,要体谅他们成长中的艰辛和蒙昧,要尽可能的帮助他们自立,摆脱困难,适应复杂竞争的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政府,它的职能不仅要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所共有的职能,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20],还要承担一些特殊的社会职能,如培育市场主体,培育公民社会,完善市场秩序,优化国有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国有事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三农”的保护和救济,避免贫富分化和地区差别的扩大,扶贫脱贫,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就业和建立稳定持久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21]中国的政府创新,就要承担起上述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以保持和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政府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题对政府创新的规制是显性的。尽管目前学术界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主题的认识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提出第二次转型的问题,“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制度建设为中心”。[22]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选择了一条经济、政治和社会协调发展之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23]也就是一方面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一方面要通过制度构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地方政府的创新,要围绕这两大核心任务展开。一切有利于这两大任务的地方政府创新,都是我们应该选择的地方政府创新。一般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政府的有效性非常重要。人类近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经验证明,一个能够给社会带来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政府,不一定必须具有民主和主义的性质。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拉美和东亚地区。巴西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是在1967年—1974年间,连续8年增长率高达10%以上,被称为“巴西奇迹”。这个奇迹是由军人和文职官僚组成的所谓威权主义政府创造的。韩国创造的所谓“江汉奇迹”主要是在朴正熙和金斗焕军人掌权的第三、四、五共和国时期打下的基础。其他如智利的皮诺切特(1973—1990)、印尼的苏哈托(1966—1998),在他们的统治下,经济都取得不错的成绩。欧洲国家如西班牙弗朗哥统治时期(1928—1968)和葡萄牙萨拉查统治时期(1939—1975)经济也创造了高达8%—9%的增长率。[24]政府的有效性不是体现在人们一般认定的普适性的价值理念中,而是从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合理性中得到伸张。

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中国是个超大型国家,东西部地区在经过改革开放28年后,发展不平衡不仅举世公认而且这种不平衡正不断扩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对中国的地区不均衡、贫富不均衡和社会阶层不均衡有这样一比:“如果贵州是一个国家,那么它的人类发展指数仅刚超过非洲的纳米比亚,但是如果把上海比作一个国家,其人类发展指数则与发达国家葡萄牙相当。”[25]2005年人均GDP,上海6392美元,北京5507美元,浙江3391美元,而贵州、甘肃、云南、广西等省,则从647美元到1084美元不等。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人均GDP最高相差近10倍,[26]并且这种差别正在不断扩大。西部地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78年的16.8%,下滑到2001年的13.6%,分别比东部和中部地区低45.9和13.3个百分点。[27]1979-2004年,东部地区GDP占全国经济总量的比重由52.9%提高到60.5%,年均增长近12%,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2个百分点。[28]有的专门研究中国不平衡经济发展的学者发现,“改革开放以后,华北、华东和华南地区基本上主导了中国大陆的扩张型区间经济差异”[29]。“改革开放以来(1981—2000年),东部与西部的区域经济差异的边际倾向为0.2666%,但在1991—2000年间却增为0.3593%。因此,可直接看出东部地带与西部地带间的区域经济差异的扩张势头甚强。”[30]中国区域发展的差距不仅仅指经济发展的差距,还包括人类发展差距和知识发展差距。[31]

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客观上向我们的地方政府创新研究提出一个问题,即假定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是过渡形态而将长期存在,根据一般经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主题对政府功能提出的要求是不同的,那么,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就不应该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即使这种发展的不平衡将通过中央政府强有力的调控措施而得到缓解或缩小,或者仅仅存在十几年或几十年,那么在这个过渡期,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和不发达地区政府对政府创新的功能要求也会存在较大差别,因而这个过渡时期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也将有所不同。“走向论”在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中有多少合理性确实值得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假定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将长期存在,那么可以肯定地说,“价值选择的一元性”也就是“走向论”应该被“价值选择的多元性”,也就是“兼容论”所取代。不仅强调效率和成本的“管理型政府”是必要的,强调分工组织严密的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型政府”也是需要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也有现实的需求,[32]甚至威权主义的“家长制”政府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发挥余热的空间。也就是说,“经济建设性政府”不仅和“服务型政府”并存,而且“人治与法治,全能和有限,集权和分权,统治和治理,管制和服务”等等价值,可能同时存在于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体系之中,而不是单纯的一种“走向”的选择。有的学者把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特征概括为“一个中国四个世界”。[33]实际上这四个世界所涵盖的是三种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并存。学界的研究倾向于农业社会一般适于“统治型政府”,工业社会一般适于“管理型政府”,后工业社会一般适于“服务型政府”。不可想象在农业社会的基础上能够建成人们憧憬的服务型政府。所以,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是规制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的地方政府研究一定要从中国各地发展的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选择政府创新所实际需要的价值,切不可好高骛远,脱离实际,追求时尚,从本本和教条出发。

参考文献:

[1]刘熙瑞。构建服务型政府·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

[2]井敏。构建服务型政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6.在服务型政府概念辨析一文中,井敏对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作了这样的表述。“即由原来的政府本位向服务型政府下的公民本位转变,由服务提供中政府意志居于决定性地位向公民利益需求居于决定性地位的转变。”载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8.

[3]“形式公共性”即用一种抽象的、形式化的公共性掩盖了它在维护私人利益方面的、实质的反公共性。

[4][5]张康之。管理主义的终结·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2.

[6]李传军。管理主义的终结——服务型政府兴起的历史和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8-260.

[7].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对外政策,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8]迟福林、方栓喜。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若干建议,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3-12-11.

[9]迟福林。适时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经济参考报,2003-7-16.

[10]俞可平。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载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7.

[11]俞可平。政府创新的若干基本问题,载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7.又见俞可平等。政府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7-8.

[1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六”,新华网北京10月18日电。

[13]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537.

[14][17]俞可平。政府创新的若干基本问题,载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7,111.

[15][16]刘靖华等。政府创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67,1.

[18]俞可平。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载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6—129.在中国行政学会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中,把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创新概括为。从封闭政府走向开放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集权政府走向分权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行政管理咨询研究报告选编(2003年9月-2005年4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5,51-52.我们把这种学术观点称作“走向论”。

[19].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中新网9月7日电,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这是一个很高度的概括,这个概括实质包含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必有的一些基本职能。如用货币、利率、汇率、税率、产业政策等工具调控经济,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又如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对市场的规范,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包括打击垄断、保护产权、对企业外部性的整治等等;通过社会政策和法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和提供社会必须的公共物品,满足社会有效需求等等。

[21]参见王绍光、胡鞍钢。重新认识国家的作用,载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9—16.

[22]胡鞍钢。第二次转型。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制度建设为中心,载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

[23]冷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度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网,2007-3-15.

[24]引自陈红太。深入理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1):38.

[25]引自新浪网。贵州发展水平相当纳米比亚让穷人分享中国的GDP,2005-10-08.

[26]以上数据依据2006年中国统计摘要·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005年底人民币与美元汇率8.07.1计算所得。

[27]人民网。东西部差距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写照,2005-8-29.

[28]新浪网。生产力布局中东西良性互动共同发展,2005-12-23.据有的学者统计,“根据最新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目前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三个经济区域的规模已经占到全国经济总量的48.6%左右。人民网。崛起。中国的区域经济,信息导刊,2005(41).

[29][30]耿庆武。中国不平衡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45,303-304.

[31]关于人类发展差距和知识发展差距,此不赘述。参见胡鞍钢等主编。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52—58.

论文研究方法 篇五

民事裁判并不啻简单的形式逻辑三段论,为探寻富有法律意义并贴切个案实际的大小前提。民事法律适用之要义乃在于诉讼程序所保障的公平与正义前提下,法官运用民事法律思维,确定案件基本法律关系,依法律部门体系与效力阶层寻找调整并评价该种法律关系之规范作为大前提,借助适法程序与证明规则查明基本事实与法律行为意思,同时利用法律解释或其他方法使法律适用范围呈显精确化与具体化,然后将目光往返于个案与法律规范之间,不断试验从复杂繁多的案件事实材料中提炼出具有法律意义之要素,为法官心证—提供充分依据并—形成符合经验法则与高度盖然特征且可归属于具体法律规范之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再将涵摄过程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演绎的化解纠纷的司法活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是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的,本文试总结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一般思路,并分析该种方法在运行中平衡实现法治正义与合理效果的内在机理。

一、起点——基于诉讼程序目的的考量

民事法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与交易往来中,利益冲突带来矛盾与纠纷在所难免,秩序的维续本身就意味着需要不断地进行打破并重塑,诉讼之目的正了然于此,有学者对此持两分:国家视角的强调社会的稳定—这正是我国司法所格外追求的价值,亦是诉讼主体为维护或实现自己“动或静”的权利而奋斗的手段。从后者而言,种种特定的权利主张亦即“诉讼上的请求”,若离开了具体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便无以营生[1]。

因此,诉讼主张之提出必须同时结构性地反映出基本事实及其所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简言之,原告应对其构成要素基本主体(原、被告之身份与争议之关联性)、客体与内容(统摄为事实与理由)阐明清晰的轮廓,足以在案件受理时使法官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案确定案由,进而明确依审判职能划分予以准确分流,这无疑给下一步的“找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线索。即使实务中存在对个别定性的偏差,但这种方法无疑是科学的,因为法律关系的界定虽然简单,但也必须尝试运用最基本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方法—应由哪一部法律对该事实进行评价。

当然,不得不说的是,在利用思维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之前,并不能太过专注于讨论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而完全抛弃程序法上的约束,否则这种考量很可能是徒劳的,因为法院很可能因欠缺案件管辖权系属或管领力而丧失进一步探究的必要,如果人们首先绞尽脑汁去思考有关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然后才发现在当前这一程序中无法对这些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那将是很不经济的[2]。

二、持续的找法进程——为了可适用的法

从现代法治国理念出发,法律被制定并要求被严格实施。作为法律适用之大前提,调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一般评价效力的法律规范无法欠缺,否则对个案事实的评价将陷入无序的状态,因而案件之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通过规范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如前所述,从民事诉讼之基本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考量,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应当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出发,这就需要一种“拉入视野”(in-betracht-ziehen)技术,为此,尚不论精确之请求权基础,而应首先确定对该领域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之法律部门,始得对进一步寻求适切的适用条款进行探求,正是在这个时候,我们才感慨法律编纂体系的价值所在。其后,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哪些规范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法律渊源,还有该部门内诸多(适用范围确定的)法律与规范具体行为之条文间的冲突与竞合之解决—效力位阶,这涉及民事法律适用客体研究,本文不予详述。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审判中规范的竞合问题并不当然地由法律体系内部解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诉讼上处分权可以就同一事实构成产生的多种法律后果予以选定,法院的必要提示工作—释明—也时常为此提供可能性。

但法律选择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关系归属的过程,法律总是给适用者留下了一定的语义空间,其界限并非总是清晰而单一,如果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身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那么找法实质上只是在犯一个现实的错误;找法的事实依据也并非可以简单查明,尤其在民事审判中作为事实构成类型之一的当事人之法律行为,这种出于动机而为的意思表示与受领效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毋论意思表示本身即有可能不真实、不自由甚至根本违法。

三、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主客观间对大前提与小前提之交互校验

正如之前所进行的程序,初步审查确定案由后的案件即进入审理,然而初定之案由依据的事实并非真切,还有各种无干成分杂糅在一起的,构成要件的真实该如何获致,事实之肯认与证伪又或然地转变着进行法律评价的适用规范,而规范的意义界限与适用范围往往与事实要素并不相符,或本身即不明确。上述问题可概括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讨论: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孰先孰后

关于二者之区分,有学者从法官的判断方式为之,即认为事实问题由法官依据当事人主张与举证而为判断,法律问题则系法官以其本身的法律认知来决定,而不须取决于当事人的主张,此观点甚为明了,但“困难的根源在于:在提出实际上是否发生某事的问题之前,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把某事‘描绘’出来。”[3]正如找法的意义所涵盖的,仅在依据适当的法的可评价前提下去探究案件的真实性,才是有意义和效率的,而盲目进行事实考察虽然亦可能实现目的,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与案件实质处理无关的事实上,被认定的事实无法成为归属特定法律规范的要素,也根本无法评价法律后果。再而,从事实查明的方法考虑,法官固然无法抛却对程序法律问题的认识,而证明责任的分配本身就是依据实体法中关于法律评价方式而进行的。有些情况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易表现出界限不清,如民事法律行为,因之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自由及合法而成为事实问题,同时又有该表示受法律评价所欲实现的效果而纳入法律问题之范畴,但其内在要素各异。另有对特定事实进行涵摄之前,相关标准[4]必须先行填补,而这种填补方法需参照法秩序以外的规范,并通过考量社会秩序与伦理来认识公众对自己“主观上采取的立场”所进行的评价,即一种价值的判断。

(二)法律问题的先前提——法律适用范围的确定

法律首先是一门语言学科,法律大多以概括式的立法规范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语义概念无法涵盖一切生活内容,且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语义空间;法律天生的安定性使得法律概念与规则在新的时代下易产生不同于立法时的语义变迁;而对法律的理解往往随着语境与主体的不同亦存在着差异。因此,法律无法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异化或新兴的领域作出规定,随着时间与空间的转换,法律语义即便易于理解的,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方式。在法律被适用前,确定其适用范围实为必要,这就需要使用各种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方法[5]。然而,为解释或补充时必须确保与具体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不得偏离对个案法律关系进行评析的任务。

(三)事实问题的查明——创造可涵摄性[6]

法律适用范围之明确,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了脉络,将向真实靠近的路径始终维持在可以受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关联性。此外,尚需结合正当程序下依靠特定的证据规则并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为事实佐证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的,且已经达到了应然确定的程度方可涵摄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下,成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民事诉讼为典型的证据

之诉,依当前采用的当事人主义,一方必须为己方之主张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一般情况下,原告作为诉讼提起者,必须为其主张提供有力本证,被告为抗辩其主张需相应地提出反证,这种论辩模式并非总是盯着单一事实按一正一反的模式进行着—法律调整下的权利与义务应分别由争议双方何人享有以及双方既成的举证能力对比往往也决定着各自举证责任与证明内容—这需要通过对规范该种法律关系之法律进行解释及其适用方得明确。

1、举证责任转移——目光流转往返于证成与未证成之间

一方证据提交法庭后,并不当然得以证明相关事实,亦即,举证责任并非必然转移。证据之形式与来源是否法定(合法性)、是否真实(真实性)涉及根本效力问题;还需考虑证据证明之事实是否可归属于“已选择”之法律(关联性),是否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因素。因此,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质证,倾听专家关于实质问题的专业性经验(鉴定、评估等)以及法官亲身的经验感受(勘验等)后,进行一系列的经验聚合及复杂的确认过程,法官最终确定该证据是否足以反映相关事实已逼近“高度盖然”的程度从而得以据此在法律概念或规则上进行评价,进而判断是否存在由另一方进一步展示其对抗之证据之必要—举证责任是否发生转移,直至一方无法实现证明目的为止。

2、持续交互参照——目光流转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查明与法律所规范的事实构成并非孤立进行,而应“双向归属”。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多个法律关系掺杂一处,法律适用范围界限不清;证据类目繁多,事实真伪不明,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此时就需要进行一个多阶段的、逐步深入的选择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不相关的规范、解释可能和事实被一步步地排除出去[7]。事实的查明将为规范的解释方法提供更精确化与具体化的前提,再而法律界限的清晰与选定对可涵摄的事实进行了重置与校正。

综上,对法律事实的追求并不仅限于简单的证据认定,而是需要不断对照选择之法律以及事实之归属,这种对照体现在法官从案情出发进行释明、分配举证责任、指导举证,以及对庭审的驾驭能力—始终为了法律事实的法庭调查及对事实可归属法律之解释与适用的法庭辩论,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实践性和经验性,是任何法学试题所无从涉及的。

四、法律适用、价值判断与自由裁量

笔者在此并不想对传统的逻辑三段论进行陈词滥调式地铺陈,在大小前提均具备的情况下,之前为法律适用所进行的思维过程通过裁判文书进行演绎。需要说明的是价值判断,就其原因既有法律在形式与内容上无法完全满足现实中行为调整之需要,也有作为追求个案法律适用实质正义手段之考虑,价值判断经由审判实践理化为自由裁量,是对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事实的涵摄进行补充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

1、关于价值判断之基础—正义

法官之职责在于审理个案并化解纠纷,如何实现个案的正义,亦不能违背法律稳定性和统一性,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即是合理的解释。“各种价值体系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8],体现为一种“同等对待原则”以及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则”,简言之,即正义是各种价值以最小之利益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且必须同等情况给予同等对待。因此,在面临严格遵循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允许特定条件下为价值判断之间产生的矛盾时,我们必须注重公平及诸种价值利益之间的衡平—也即最大化的法律之治与有限的自由裁量所能产生的最优化的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双重关注。实际上,“忠于法律及追求正义两者并不冲突,毋宁是互为条件的”[9]。价值判断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法官摆脱概念法学意义上的绝对的形式逻辑的桎梏,不致被理性主义的方法所蒙蔽,并俾使激发思考,产生法律与社会经验的积累[10]。

2、穷尽一切材料与法律—严格的规则之治

当然,任何价值判断必须在法律规范之外进行,换言之,这种评价并不得在法律可能的语言范围内,或援引部门法体系内类似条文,或通过揣摩立法者意图,或理解立法目的,或直接适用作为法源的原则等方法内可以进行,否则便突破了“分权”理念进行高度个人性的肆意“造法”—除非—法律本身与社会现状严重脱节而出现不正义。而且,价值判断总是依附于法官个人观点,极易存在价值偏好与立场偏见,并无法形成立法所具备的民意基础对判断结果的正义与普适性予以检验。

3、价值序列与比例原则

一般情况下,价值以法益或利益形式表现,隐含于法定权利进行实现,其衡量排序在法律体系中即可窥见,故此,自由裁量在特定规范领域必须为实现某种价值,或因某种价值而舍弃其他(低位阶)价值,这无疑为价值择弃提供了良好的方法。然而,价值阶梯并非确定,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政策与习惯等变迁而发生变化,这要求法官积累一定的社会与法律经验来进行感受。另外,对于价值的追求不能仅仅以位阶为依据,而必须考虑到以“效用”与“损害”的利弊评估来预测效果,也即“比例适当原则”。

4、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价值观与裁判的社会效果

我国民法非生于本土而是由外国移植,法律精神与立法技术虽得普遍适用,在我国并没有逻辑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基本形成,公民的法律素养尚停留在较低层面,立法仅具备形式上的民意基础,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并未形成。而当前阶段,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公民缺乏法律认同,这要求司法将秩序与效率价值的追求提升到较高层面,如果严格按照理性方法论机械适用法律,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则较难实现秩序稳定。为此,若存在可裁量空间,法官应能动地利用价值考量与取舍进行对规范之适用进行价值补充但,这并不代表出现任何抵牾均可以随意抛弃法治原则,在法律合理而清晰的语义界限和解释空间内,我们只得能动地运用调解等柔性手段避开价值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民事案例之研究意义与裁判经验形成[11]

我们总是钦佩具有丰富审判经历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庭审节奏有条不紊,法律定性精准到位,事实查明方向明确,而初任法官即便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却时常感觉束手无策。最后,笔者试从法律适用一般思路总结案例之研究意义以及裁判经验之效用,并努力回答开文之设问。

1、法律规范认识的精确化—以同等对待原则为视角

大量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对法律进行反复却不单一地进行解释或(如确有必要)补充以确定其适用范围,同时以此寻求可涵摄的法律事实以对个案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与总结的过程—当目光在证据与事实与法律三者之间往返时,实体与程序法律的评价方法及具体适用范围在各种实质不同的事实的试练下越发具体化、精确化与生活化—对相同类型案件的归纳与对异质的反思使得他不断校验、更正脑中的既成经验,并随着实践的深化认识呈现出曲线式上升。在这个过程中,个案事实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素是否存在差异构成判断案件“异同”之基准,即通过对其甄别来实现对其所归属的法律适用范围差异的比照,同时,他可以将这种经验(类推)适用于类似(差异)事实构成模型中,指导举证并为之提供实际法律效果的评价方法。

2、事实认定方法的精确化—以经验法则为视角

如前所述,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求所举证据(小前提)证明待证事实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达到高度盖然性(大前提):这一归属也存在着精确化的过程,尤其是日常经验法则本身即为大量社会、自然经验之集成;而在此之外,尚存在着对盖然性程度的把握问题,这既要求充分考量经验法则与证据证明力结合程度,亦要求对这种程度是否足以认定某种事实进行判断。

3、实质判断并不同于倒置推理[12]

综上,运用经验产生的事先的结果判断可以存在,但必须仅仅是在经验高度积累的基础上运用熟练的法律思维、潜在的价值分析以及强有力的法感反映出来的一种对类似案件审判之指向,而非具体精确的评价结果,这个过程必须是客观的,并非先入为主的个人利益指引。不论上述条件是否具备,司法裁判尤其是文书仍然必须详尽而严密地演绎形式逻辑的构架与推理过程,即仍然必须遵守程序正当的原则,创造大、小前提,一旦在个案事实与法 律之交互审验过程中发现经验存在错误,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思考这种分离的原因,转化为下一次处理同类案件之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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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 陈刚、段文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159页。

[2]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29页。

[3]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187页。

[4] 该些标准如:善良风俗、诚信原则等评价性概念。

[5]民事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漏洞补充方法主要有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创制性补充。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6] 涵摄(subsumtion):将案件事实归属一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33页。

[7]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0页。

[8]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41页。

[9]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27页。

[10] 参见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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