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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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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新版多篇】

企业纳税筹划论文 篇一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张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继光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

纳税筹划结课论文 篇二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税法学分析

税收筹划(Tax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并作为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而被各国政府所认同,进而为各国税收政策、法律所允许或鼓励。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论文百事通时至今日,国内税收筹划的经济、社会、制度及其规制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税法规范的日益多元化、弹性化和复杂化,纳税主体权益保护理念的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之专业机构的介入,企业税收筹划进一步走向隐蔽性、专业化和复杂化,对其合法性的判别愈加不易,以至以之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出现失度;特别是企业竞争的加剧,致使税收筹划成为企业不可或缺又经常异化的行为。然而,税收筹划的专项立法、规制实践和学理研究又不能及时策应这些变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驱动下,不少企业的税收筹划越发失去其正当性基础,进而异化为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使得税收筹划背离了税法规定和税法精神,已危及税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业税收筹划及其环境因素的新变化,需要学界重新审视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区分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和不正当税收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防范和规制税收违法行为。以往关于税收筹划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经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笔者认为,尽管现今各国都试图在立法或司法上严格区分节税与避税,但是由于节税与避税各自内含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两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1]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2]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尽管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税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国民负担,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从另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税收问题实质上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政府和国民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因此,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国民税收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历史上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现实中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这一基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二元结构”假设的理论,要求无论是国家财政权,还是国民财产权,都应当是“法定”的,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3]税法制度对“两权分离”主义的追求,体现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引导多主体有效博弈,实现税法制度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两权分离”作为基本理论假设,正在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此外,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税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定位为:税收是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其中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纳税是符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符合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保护的基本精神,这已为众多法学研究者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4]

在“两权分离”主义视野中,企业的税收权益被纳入二元结构中“国民财产权”的范畴,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正当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税法精神。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自身减轻对国家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其实质是通过抑制国家公权力来扩张企业私权利,体现了纳税主体财产权利和征税主体税收利益的冲突。企业在依照税法精神和税法规定减少税负以增加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可税性收入,在理论和形式上成为国家税收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正是企业税收筹划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为基点,使得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活动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促成了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

三、税收筹划符合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公法领域的通用原则,其源于宪法保护国民权益的精神追求,主要着眼点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则在税收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有的专家将税收法定原则分解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等三个子原则,[5]并将其概括为税收征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来确定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来课税。从税收筹划的操作层面看,其技术技巧的着力点就在于通过有计划的筹划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变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从而合法地少缴或不缴税款。其实质是利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合法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基于多种原因而制订两种或多种合法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可以是税法所明示的或为其所默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来源于被选择的方案所涉及行为的合法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及其税收筹划人在分析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方案,征求税收征管机关的意见,征管机关必须依据法定原则和内容,判定该方案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任意否认其筹划方案。

判定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然而,在中国,目前税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立法资源,不难看出,现行宪法及其同类型文件至今尚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6]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应该被视为中国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规范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税收立法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问题,仅是由中央政府的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通知、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关于税收问题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无疑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认定增添了复杂性,模糊了合法性税收筹划和不正当税收行为的边界,为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带来不小的难度。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指导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在指导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越来越彰显其应有的价值。

四、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正当性

税法学研究认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在这一关系中,尽管税收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不完全对等,但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税收征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达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企业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通过税收筹划方案的准备、制订和实施,可以促使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运用及操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促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立法目的的实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行为实施税法规制;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更好地了解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及时掌握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也使本企业的纳税更加具有计划性、经常性和自觉性。因此,税收筹划能够为纳税人及时、足额、自觉地向国家上缴税款打下良好基础,在客观上对税收征管机关的组织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积极的协助作用。对纳税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其权利和义务则一般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经济权益,也是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业的税收筹划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广泛的正当性,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发展的空间。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任何一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征纳双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五、税收筹划在动态博弈中可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两权分离”的思想,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合法权利奠定了理论基调,企业能够以具有自己独特利益主体的身份和行为,为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与征管主体及其规制进行博弈。再从税收的基本内涵看,它是加诸纳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负担,基于理性经济人之假设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属性,企业等纳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采取策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税负。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过程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管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博弈中协调利益冲突,在经济上体现为“国家税收的减少”与“企业实际税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两者按照税法规则进行博弈,追求均衡状态和各自利益的实现,以至“共赢”。同时,博弈规则在主体博弈实践中得以产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税收筹划不仅能促进税法精神的实现,而且能促进不同税收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对于国家这一税收主体和博弈主体而言,这种动态博弈能够在反复的“税收政策—对策—修改政策”的循环周期中促进博弈规则的演变,推动着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收征管主体的税收征管和国家的税法规制水平。

在税收立法方面,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既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税务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发现并改良已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对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立法机关加强税收筹划的实践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顺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对税收和宏观财政政策的调整,及时检查税法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度性,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准确划定税收筹划的法律边界。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实质上是辅助国家税法完善的过程,做到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时、适度,从而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在实践中螺旋上升。

在税法执行方面,鉴于税收筹划体现了不同税收主体之间动态博弈的复杂运动,税收筹划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税收筹划方案的复杂性,对征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挑战。特别是大量的以合法税收筹划的名义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为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鲜活的研究材料。对税收筹划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税收征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识别具体的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中,提高税务执法的职业水准,提升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确保税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代表国家征税,行使税收权力,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实现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法遵守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缓缴税,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其税收利益,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符合税法的形式来完成。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其经济业务发生前,要深入研究税法精神,熟悉税收法律制度和具体的规范,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有哪些环节,它们将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这些税种有哪些优惠和鼓励政策,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才能充分运用税法,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收筹划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税法,强化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遵从税法的自觉性,这在税收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新晨

六、税收政策之变易与税收筹划正当性之承认

政策是法律制度赖以生成和施行的重要基础,税法学的研究十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易及其对税收法律和税收征管实践的影响。就税收筹划而言,它的正当性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税收筹划的正当性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从而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水准。税收政策的变化、选择和实施主要受制于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的态度,而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认可程度,则源于对其经济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或否认。在中国,政府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程。早些时候,尽管学界已经开始研究和著述税收筹划问题,但是政府和企业都尽量回避税收筹划这一话题,其原因是税收筹划的直接结果对政府聚集财政收入不利,而且由于税收筹划正当性问题的规定缺失,所谓合法与非合法难以界定,很容易形成避税,甚至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因而长期以来政府对待税收筹划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低调处理。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用以宣传税收政策,指导各地税收征管实务的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创办了《税收筹划》专刊,并配发了题为《为税收筹划堂而皇之叫好》的短评。几年来,该专刊发表大量文章,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做法,分析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合法正当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政府对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政策导向,体现了政府对税收筹划的概括性肯定、许可和鼓励,也标志着企业税收筹划在税法法理、税法制度和经济上的正当性得到了公开承认。还要看到,在税收筹划发展的整个进程中,随着税收政策的阶段性和区域性调整,政府对于税收筹划的认可态度、规制程度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并适时在税法制度中得以体现。

注释:

本文原标题为《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学简析》

[1]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2]税收筹划不同于税收逃避,后者往往利用私法和税法的冲突,或者利用税法的漏洞,滥用私法自治权利,规避国家税收。有的学者认为,节税是合理利用私法交易形式,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属于法律所鼓励或许可的行为。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3]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4]美国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英国议员汤姆林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法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缴税。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页;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页。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 篇三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化参与程度的不断提升,国家的税收筹划工作,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转型,以便能够推动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本文主要在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的细节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推动企业的高效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作为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实现选择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规划行为。增值税作为商品流通过程中位计算增值额度而征收的税种,在推行过程中,增值税坚持以扣除项目建设或者采购过程中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征收。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以及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当增值税由生产环节转化为消费环节之后,一般就进入了纳税环节。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通过税收筹划,现实有效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目的

增值税的转型工作主要是实现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增值税的直接转变工作。为了提升我国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推行了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工作。整个转型改革的重点环节,集中于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因素,通过有效手段降低企业在设备采购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国内投资,扩大内需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改善了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国际竞争环境的影响,实现了国家税收体系的科学合理化改革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

(1)从2009年1月1日之后,全国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者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当存在进项税额时,可以进行相关的税款抵扣政策,主要的规定有:一是除了规定的非应税项目不得进行税款抵扣之外,包括混用机器设备在内的大多数设备,可以进行相关的抵扣工作;二是在建工程的不动产不能计入抵扣进项税款的工作;三是在购进小汽车、摩托车以及游艇等不动产时,如果是应征消费税的环节,则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是外购后进行销售,则属于普通商品,可以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工作;四是对于企业新购置的设备而言,所包含的进项税款采用规范的直接扣除方法进行实施,即就是通过纳税人当年采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为基础,可以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当出现抵扣不完的情况时,可以转账给以后年度使用;五是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在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机械、运输工具、机器以及其他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等。同时,也取消了单价超过2000元的限制条件。(2)对于中小型纳税人,不再分设工业和商业两种征收税率,而采用统一的3%新税率。(3)取消在进口设备方面的增值税补贴政策,以及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增值退税政策,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管理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细节

在上述的国家规定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具有直接抵扣性的特点,在固定资产购置中,购进的专用型和混用型设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呈现差异性,因此,从客观上为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1)选择合适方式进项税款抵扣的筹划。当选择进项税额抵扣之后,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够纳入到固定资产之中,在计算企业的所得税时,可以实现多提折旧的效果,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放弃抵扣,就能实现少交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2014年的设备采用投入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68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为135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采购进项税额为53万元。购进的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接折旧法金算,净残值为0。企业的年盈利为134万元,所得税征收率为25%,具体的筹划分析有: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第一年增值税=1356853=14(万元)(不考虑当年112月之间以及第2到5年的增值税变化情况)15年企业应交的所得税=13525%5=168.75(万元)15年总税负=14+168.75=182.75(万元)方案二:放弃进项税税额抵扣政策。在放弃进项税款抵扣权利之后,将68万的进项税款纳入到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根据直线法每年可多提折旧=685=13.6(万元),每年企业利润=13513.6=121.4(万元)15年企业的所得税总额=121.425%5=151.75(万元)五年总税为151.75+82=233.75(万元)可见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比不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需要多缴纳233.75182.75=51(万元),显然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更为划算,所以企业少交的所得税好处远低于抵扣增值税的好处。因此,在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时,尽量使用增值税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款。(2)对采购对象的筹划。在现行的增值税管理中,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在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过程中,由于税率不同,进项抵扣的金额和比例也随之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要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税抵扣要少得多。但是,由于通过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增值税发票为17%,因此价格相对而言也会更高。因此,对于两者的分析就不能通过简单的抵扣情况进行分析,有必要通过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例如,某企业准备采购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率为3%。具体的筹划分析如下: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时,进项税抵扣=3017%=5.1(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可抵扣243%=0.72(万元)。一般的观点认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5.10.72=4.38(万元)。在一次性付款提货的过程中,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要便宜6万元,因此,现金流量节约1.62万元,所以,从现金流出量分析,应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总之,在新增税条例推行之后,能够为纳税人的增值税筹划提供控制了措施。纳税人应该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选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析,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吴亚德。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会计之友,2010(15).

2.曾靖。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3.张晓娟。增值税转型背景下自来水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探究。经济视野,2014(22).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 篇四

从2014年开始,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中高速、优结构、新动力”为主要特征的新常态。经济新常态将是一个时期,甚至是一个时代的特征。它不仅是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也将是世界经济的新常态。中国实施“一路一带”战略,引领世界经济新常态,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必然的趋势。根据商务部统计资料,2012年中国对外投资流量878亿美元,同比增长17.6%;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078.4亿美元,同比增长22.8%;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160亿美元,同比增长15.5%。中国已连续三年位列全球对外投资国前三。可以预见,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对外投资流量将进一步迅猛增长。

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会面临经济、政治、法律、人文等很多问题,其中,面临的国际税务问题不容忽视。国际纳税的多少,不仅会影响对外投资的效益,甚至会影响对外投资的成败。近几年,中国境外企业向投资所在国缴纳税金总额很多,2012年达221.6亿美元,2013年达370亿美元,同比增长67%。因此,税务会计不仅要研究国内的税务问题,新常态经济下更应研究国际税务问题,研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问题,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助力。

本文采用期刊检索的方法,以《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工业经济》、《会计研究》、《财经研究》、《财贸经济》、《税务研究》、《财政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财经问题研究》等10本经济类杂志为样本,以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税收筹划、企业税负/所得税税负/行业税负、税率、增值税/所得税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统计这些杂志刊发的站在企业角度研究税务问题的文章,以说明中国税务会计的发展进程。

二、中国税务会计发展的阶段

随着税制的改革深入,我国税务会计不断发展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改革逐渐推进,从1994年的全面税制改革,2008年实行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到现在轰轰烈烈的营改增。因此,本文将税务会计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建国后~1993年底,1994~2007年,2008~2014年。

(一)税务会计的探讨阶段(建国后~1993年底)

在这44年中,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税法进行了多次改革,如涉外税制改革,第一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及工商税制改革。至1993年底,我国共有37个税种,仅对所得征税的税种就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等,在流转环节主要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工商统一税等。这一期间税种虽然较多,但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没有差异,会计核算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因此,一直没有税务会计。直至1992年11月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简称“两则”、“两制”),两则两制的规定,不仅与当时的税法不完全相同,而且,与正在酝酿的税制大变革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会计专家提出我国需要建立税务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引入学习阶段(1994~2007年)

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工商税制,将原来37个税种减少为23个。流转税方面实行内外资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但涉外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与非居民统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并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2006年,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在税法不断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我国的会计准则也在与国际惯例趋同和完善中,到2001年底,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建立,我国颁布了16项具体准则。而后,会计改革进一步深入,2006年财政部39项新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同时,《企业会计制度》也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不仅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统一,而且,还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在此期间,我国税务会计逐步建立。一些高校开设税务会计课程,一些大型企业会计实务中设置税务会计岗位。

(三)税务会计的繁荣发展阶段(2008年以后)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结束了内外有别的、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的所得税制度,而且,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也更符合国际惯例,使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界定纳税人身份,费用扣除项目更接近国际惯例。为减轻企业税负,2009年我国实行了增值税转型。这期间我国还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 www.paomian.net 用税等零星税种的进行了改革。

另一项非常重要的税制改革就是当下进行的营改增。在流转税环节,我国实行分行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虽然适应了1994年当时的国情,但却使整个社会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负,解决重复征税,就必须将流转环节税制统一到增值税。总理强调:2015年营改增要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行业。因此,我国即将消除整个社会重复征收流转税的现象。

这一期间,我国会计准则全面取代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全面趋同,进一步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2014年,财政部了5项会计准则、一项准则解释和两项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修订了《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是继2012年会计准则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订。

在此期间,我国税务会计趋于完善。各高校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审计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普遍开设税务会计和税务筹划课程,大中型企业会计实务中设置税务会计科室或税务筹划部门。

三、各阶段中国税务会计研究状况

(一)税务会计的探讨阶段研究状况

本文考察范围内的10本杂志中,在税务会计的探讨阶段只有会计研究、财政研究、财经问题研究等3本杂志刊发了有关税务会计的文章。会计研究刊发了两篇文章,夏冬林(1991)“关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若干问题”,盖地(1992)“研究企业税务会计势在必行”。财政研究刊发了一篇文章,黄健状(1987)“浅谈税收会计的特殊性”。财经问题研究刊发了两篇文章,刘刚(1992)“谈改革后税收会计的处理基础”,郑大光(1993)“关于税收会计科目体系的思考”。这五篇文章都是从理论上论述了税务会计存在的必要性,这为后来税务会计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税务会计的引入学习阶段研究状况

本文考察范围内的10本杂志,在税务会计的引入学习阶段刊发站在企业视角研究税务的文章共有34篇,各杂志刊发文章的情况,如表1所示。

1994~2007年共计14年间,10本杂志共刊发研究企业税务问题的论文共计34篇,年均每本杂志刊发0.24篇。可见,刊发数量非常少。这一期间文章的年份分布为:1994年3篇,1995年4篇,1996年4篇,1997年2篇,1998年1篇,2000年1篇,2003年2篇,2004年3篇,2005年4篇,2006年7篇,2007年3篇,其中1999年、2000年和2001年没有相关论文。在34篇论文中,研究税务会计实务工作的有14篇,其余20篇为理论研究。历年研究类型分布,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的近3年内,以及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前3年内,研究企业税务问题的论文相对较多。换一个角度,从研究方法来分析,情况如下:在34篇论文中,采用规范研究方法的有21篇,采用统计分析研究方法的有6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的有7篇。文章各年研究方法分布,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这一期间,发表在10本杂志上研究企业税务问题的论文,主要是采用规范研究,只有2000年,2003年和2006年,刊发了实证研究的论文。

(三)税务会计的繁荣发展阶段

考察范围内的10本杂志,在税务会计的繁荣发展阶段刊发站在企业视角研究税务的文章共有47篇,各杂志刊发文章的情况,如表2所示。

2008~2014年共计7年间,10本杂志共刊发研究企业税务问题的论文共计47篇,年均每本杂志刊发0.67篇。虽然比上一期间刊发论文数高出0.43篇,但刊发数量还是很少,每本杂志每年还不到1篇。这一期间文章的年份分布为:2008年3篇,2009年8篇,2010年6篇,2011年7篇,2012年7篇,2013年10篇,2014年6篇。在47篇论文中,实务研究的只有4篇,其余43篇论文均为理论研究。这一期间历年研究类型分布,如图3所示。

与上一期间不同,2008~2014年各年均有税务,且研究税务会计的理论问题占主导地位,研究企业税务会计实务的论文非常少。换一个角度,从文章的研究方法来分析,情况如下:采用规范研究方法的有13篇,采用统计分析研究方法的有5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的有29篇。这一期间文章的研究方法分布,如图4所示。

从图4可以看出,这一期间,发表在10本杂志上研究企业税务问题的论文,各年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并存,但实证研究越来越多,占10本期刊总数的61%以上。实证研究已经成为研究企业税务问题的主要方法。

四、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研究的特点

本文针对2008~2014年10本杂志刊发的税务会计方面的论文进行分析,发现近些年我国税务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税负、增值税转型、营改增和税收优惠等四个方面。

1.研究企业税负的论文有12篇:2008年我国实行了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低到25%。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仅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税负水平上公平竞争,而且,对内资企业而言,大大降低了所得税税负。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税负问题是税务会计研究者一直关注的问题。如尹利峰等(2011)研究了“两法”合并对企业税负影响。于洪(2009)和王小荣等(2009)分别研究了中小企业税负和高新技术税负。刘德英(2008)和王素荣等(2012)均研究了我国房地产企业税负。史达等(2013)研究了小微企业税负感、社会网络关系对创业绩效影响。刘骏等(2014)研究了财政集权、政府控制与企业税负的关系。王进猛(2011)研究了进入方式、内部贸易与外资企业税负关系。

2.研究增值税转型的论文有9篇:2009年我国进行了增值税抵扣制度改革,允许企业将购进设备等动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增值税转型后的政策效应成为了税务会计研究的重点领域。如聂辉华等(2009)、王素荣等(2010)、柳建启(2011)、罗宏等(2012)、王佩等(2013)、蒋屏等(2014),分别研究了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行为和绩效的影响、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对企业所得税负的影响、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对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对企业自主创新与生产效率影响。

3.研究营改增的论文有6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减除重复征税,2012年上海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后,营改增也就必然成为了税务会计研究的重点内容。如陈均平(2012)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税收成本的影响。李梦娟等(2013)分析了营改增试点行业税负变动的制约因素。张学勇等(2014)预测了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在“营改增”后的税负水平。王玉兰(2014)分析了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及盈利水平影响。

4.研究税收优惠的论文有5篇: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地区税收优惠,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和发展情况,实行了行业税收优惠。因此,行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如何就成为了税务会计的又一个研究重点内容。如谭光荣(2010)研究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激励效应。李元旭(2011)研究了地方政府是否通过所得税优惠保护本地企业。李华等(2013)、杨杨等(2013)、杜军等(2013)等则采用回归分析法,分别研究了企业所得税率优惠对技术创新投入的影响及是否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我国税务会计的研究面比较窄,对会计准则与税负的研究,对税负与盈余管理、与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对税负影响因素的研究,都很少。

研究会计准则与税负的论文只有2篇:刘菁(2009)基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思考和王素荣等(2009)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影响研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而得出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运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研究会计准则与企业税负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是比较常见的,那么,对税负与盈余管理的关系以及盈余管理是否会加重企业税负进行研究就显得比较重要。而现有的研究成果中研究税负与盈余管理的论文只有2篇。赵景文等(2012)研究了两税合并\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王素荣等(2011)研究了税率变动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

由于债权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只能税后支付,因此,企业的资本结构不同,承担的所得税税负必然不同,因此,研究企业税负与资本结构的关系就非常必要。而现有研究成果中,只有梁淑红等(2011)企业所得税法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1篇论文有所涉猎。

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同,社会网络和社会影响力会有所不同,进而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融资方式不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这说明研究企业税负与治理结构的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而现有研究成果中,只有王娜等(2013)研究了企业所得税是否影响公司薪酬政策1篇论文有所涉猎。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税务会计研究具有如下特点:

1.2008年以前的税务会计研究基本上是规范研究(只有3篇实证论文),从理论上对企业的税务问题及税务筹划方法进行分析。2009年以后实证研究越来越多,2009~2014年的6年间,实证研究达到69%。

2.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在每一次税制改革后分析税改的政策效应,以及对企业税负和经济指标的影响,如2008年的所得税改革,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和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政策出台后的3年内。

3.我国税务会计的研究成果比较少,一些重点领域只是刚涉及,如税负与盈余管理,税负与资本结构,税负与公司治理等。这些方面应该有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五、新常态经济下中国税务会计未来展望

新常态经济将是中国以拉动新兴市场国引领世界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国实施“一路一带”战略,通过资本输出消化自身的过剩产能,并参与欠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全球增长,从而为疲弱的世界经济贡献力量。虽然中国已经有很多企业已经在海外投资,在海外建厂,在海外实施兼并重组,但“一路一带”战略的实施,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到海外投资,这将惠及沿途的60多个国家。截至2014年12月,中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达12个之多,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仍在谈判的还有6个。“一路一带”战略的实施,为税务会计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税务会计就要为企业走出去服务,要研究海外各国的税收政策,研究走出去企业应怎样税务筹划,才能降低海外税负。

(一)研究海外各国税收政策

对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征税是各国政府的权利,征哪些税,征多少税,虽然会考虑到周边国家的情况,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干预别国的税收政策。会计上可以有国际会计准则,但不会有国际上统一的税收政策。就是在欧盟内部,虽然都实行了增值税,但税率差异很大。从塞浦路斯的15%,德国和西班牙的16%,到丹麦、匈牙利、瑞典的25%,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差10%。欧盟的所得税差异就更大了。亚洲国家的增值税税率都较低,一般在12%以下,但非洲的增值税税率都较高,在15%以上。亚洲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5%左右,但非洲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5%左右。另外,各国的税收优惠差异也很大。有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给予外资居民公司优惠最多达到10年,甚至15年的免税期,但若不是在当地注册为居民公司,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税收政策就是预提税。到2014年底,我国已经与99个国家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已经生效的有97个,只有2个(乌干达和博茨瓦纳)尚未生效。在中外税收协定中,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是10%,但对很多不太发达的国家和对方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的国家,预提税税率5%,少数国家(包括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预提税税率为15%。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也是10%,但如果是国家银行向投资地企业贷款,收回的利息很多都豁免预提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基本上都是10%,特殊情况很少。对于与中国尚未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若从投资国获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收益,对方国家一般征收20%~30%的预提税。

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把投资收益拿回中国。但若没有争取到受资国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受资国缴纳大量的所得税后,利润汇回中国时还需缴纳预提税。这样,海外税负之和比在中国经营税负还会重很多。由此可见,熟悉投资所在国税收政策非常重要。

(二)研究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

海外投资企业面临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到西方国家投资的企业和到非洲投资的企业,当地征收的所得税都很高,如美国联邦所得税最高为39%(还有5%~10%的州所得税),刚果(金)所得税为35%,都远远高于我国25%的所得税税率。若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会运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和投资架构设计,并争取投资国所得税优惠,达到在当地不纳税或少纳税,回中国汇总纳税只为25%,能为企业节省10%以上的税收,就能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目的。

减轻受资国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进行海外投资时的税务筹划。首先要明确在海外是注册当地法人,还是设立海外分公司,还是只承包工程。不同形式,不仅在当地纳税不同,而且,回国后所得税汇算规定也不同。海外法人、海外分公司、海外只承包工程,均应在当地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海外法人分回利润需要缴纳预提税,海外分公司或承包工程汇回利润,除菲律宾等极个别国家征收预提税外,一般不再征收预提税。受资国对海外承包的工程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会严重影响工程的利润。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从国内采购的材料物资,免了进口关税后,若不能作为工程成本,冲减工程利润,则要缴纳高昂的所得税。中国企业在非洲的某些海外项目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最终导致项目亏损。因此,对于海外承包工程,若不能享受免所得税待遇,就应尽量争取受资国核定征收所得税。一般工程项目核定利润率为15%~30%,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应该争取核定利润率在15%。这样,能够防止虚增利润,扩大税基。

在海外设立法人公司,只要受资国的所得税税率高于12.5%,中国只就母公司收到的利润部分征税(低于25%的差额部分)。若受资国所得税税率低于12.5%,则无论母公司是否收到分配的利润,均按母公司应得利润汇总征税。在海外设立分公司或只承包工程,无论利润是否汇回中国,年终都应该将海外利润汇总到总公司利润中,一并纳税。而海外亏损,则不得抵减国内利润。

2.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时,对外投资应以实物投资。合资时尽量高估投资额,以达到多占股份,多分利润的目的。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一般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都有税收优惠。因此,投资洽谈时不能忽视的内容是争取税收优惠待遇,免征受资国企业所得税。

3.利用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研究受资国的资本弱化规定,尽量由中**公司委托国家控股的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或在塞浦路斯、荷兰设立财务公司并贷款给受资国项目,这样,通过资本结构筹划,既减轻了受资国的所得税,又豁免了利息的预提税。通过香港、新加坡、塞浦路斯等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控股公司,达到不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目的。

随着“一路一带”战略的全面实施,尼日利亚的石油,刚果的黄金,几内亚的铝土,赞比亚的铜,南非的金刚石,泰国的大米,我国都可以买来!阿根廷的钾、锂正欢迎中国人去开采。当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达到能够影响当地经济时,就可以进一步影响其政治,到那时,国际环境就会更有利于中国。

(三)研究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及财务指标的影响

2015年,所有的服务业将取消营业税,全面实施增值税。营改增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减轻了整个社会的重复征税,而且,也能减轻个人消费承担的税负。因此,研究营改增的政策效应,验证营改增减轻企业税负的程度及其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在5年内都将是税务会计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

王素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郭艳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企业纳税筹划论文 篇五

【关键词】企业 纳税筹划 探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企业也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改革才能在激烈的竞争当中站稳脚步。其中,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已经逐渐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大部分现代企业已经逐渐的认识到了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并且也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介绍一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纳税筹划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纳税筹划的特点

在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的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介绍之前,首先了解清楚纳税筹划所具有的一些特点。纳税筹划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与其他方面的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存在着不同,其主要包含的特点有:第一,合法性;第二,筹划性;第三,目的性;第四,综合性。上述四个方面的特点是纳税筹划所具有的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1.纳税筹划工作的合法性

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除了要确保企业自身的一些利益之外,还要确保相关工作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也就是纳税筹划工作在进行的过程当中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此同时,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要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与偷税漏税相比而言,在很大的程度上存在着不同。它是在相关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对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与贯彻。因此,纳税筹划相关工作是一项正当的市场经济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2.纳税筹划工作的筹划性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纳税筹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筹划性。筹划性这个特点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承上启下的特点。企业在对自身的生产以及经营活动开展之前,一定要事先对相关的经营活动进行设计与安排。在相关的准备工作当中,企业一定要切实加强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纳税义务一般情况下都落后于纳税所规定的时间。企业一定要按照相关纳税的要求来进行纳税,并且在纳税之前一定要做好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一定要发挥纳税筹划工作的筹划性。

3.纳税筹划工作的目的性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纳税筹划方面工作的开展是具有很强的目的性。纳税筹划方面相关工作的目的性主要是在向国家纳税的过程当中,如何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因此,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现代企业在向国家纳税之前,一定要做好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并且还要明确纳税筹划工作的真正目的。

4.纳税筹划工作的综合性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之前,一定要制定多套纳税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方案在制定完成之后,一定要对所制定的方案进行比较,充分的分析论证最终所采用的方案。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当中所采用的纳税方案是一项具有综合性的方案,同时也是多套方案的有机结合。纳税筹划工作的综合性同样也是为了在保证向国家应缴纳的税额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f二、纳税筹划在企业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纳税筹划工作已经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企业在做好相关纳税筹划工作的过程当中,除了完成自身的纳税义务之外,还对如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当中的应用,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而不是盲目进行的。因此,企业在对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管理运用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确保纳税筹划工作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纳税筹划工作是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与偷税漏税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这主要是因为纳税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它是在确保完成国家所要求的税收之后,如何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然,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出发,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的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合法的工作。但是,现阶段大部分企业对纳税工作认识还不够清楚,在对相关工作执行的过程当中,与偷税漏税之间的界限还非常的模糊。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认识清楚与偷税漏税之间的区别并且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那么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所发挥出来的效果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与此同时,上述情况还会对企业的利益以及名誉对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相关工作之前,一定要认识清楚与偷税漏税之间的区别并且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了解清楚,只有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那么纳税筹划工作才能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注重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完成自身的纳税义务之后,如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实现自身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当中,企业还要确保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的应用

由于纳税筹划方面的相关工作是一项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工作,因此企业已经将纳税筹划方面的相关工作逐渐的渗透到了其他工作当中,并且也对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纳税筹划相关工作在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纳税筹划在筹资过程中税收筹划过程当中的应用。纳税筹划在筹资过程中税收筹划当中的运用对企业资金的筹集以及正常运转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进行上述工作的过程当中,企业一定要做好纳税筹划与资本结构、租赁方式的选择以及筹资方式的选择等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二,纳税筹划在企业投资过程当中的运用。纳税筹划除了在企业筹资的过程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之外,同时还对企业投资相关工作有着一定的影响。投资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好投资地以及投资行业的选择、注册资本以及组建形式的选择以及投资方式的选择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总之,纳税筹划已经逐渐的运用到了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当中。

通过本文对纳税筹划相关内容的分析介绍,我们对纳税筹划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与了解,同时也认识到了纳税筹划对企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对纳税筹划工作了解的基础之上,我们一定要在今后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积极的做好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蒋漱清。浅论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作用[J].中国商贸,2012(7).

[2]李玮。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应用[J].致富时代:下半月,2011(11).

税收策划论文 篇六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

一、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类型及特点

企业的税务风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按税务风险的内容划分,可分为:所得税、增值税等具体税种的风险;违反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而产生的风险。根据税务风险发生的时间,可分为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有普遍性、损失性和可控性三大特点。普遍性指中小企业税务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损失性是指企业一旦发生税务风险,必定会给自身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企业除了在经济上遭受直接的损失,其声誉还可能受到损害。可控性主要指在一定程度上该风险能被人为控制。税务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虽然我们不能消除这种可能性,但可以做到“未雨绸缪”。企业可以采取各种防护措施,控制税务风险使其遭受的损失最小化。

二、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税务风险意识较低。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最根本、最关键的原因是企业管理者和财务相关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有的企业管理者之所以没有提高税务风险意识,是因为他们在税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管理之间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后选择了前者,也就是任其税务风险意识淡薄。有的财务相关人员是因为其专业能力低、职业道德水平低等导致其税务风险意识低,有的财务人员则是思量权衡后选择“偷懒”,不努力工作和真心付出。

(二)企业内部相关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少,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在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缺乏基本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使得管理无章可循;财务管理方面随意性大,岗位设置不合理,难以保证资料真实性和全面性;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及时,效率低下。一些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对其自身的重要性,例如,有的企业认为一人多岗不仅节约成本且提高工作效率。大多企业即使认识到内部控制的积极作用,但为了所谓的“方便”而选择忽视,将大多数财务工作交给记账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三)企业不重视纳税筹划。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为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一心只想少缴税而采取非法手段,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税务风险,最终使企业承受惨重的损失。一些企业对我国的税法不熟悉甚至完全不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准确地区分和知晓自身涉及哪些税种,可能因此多缴税或少缴税。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经济更好地发展,我国税收政策必然要与时俱进,而有些企业不能根据政策变化及时制定或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导致企业违法有关法律法规,遭受处罚。还有一些企业采取纳税筹划中不当的避税筹划方式,最后给自身带来损失。

(四)税收法规变动较为频繁。我国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以增值税为例,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业纳入试点。2017年7月,增值税率从四档变为三档,分别是17%、11%、6%。2018年5月,增值税税率变为16%、10%、6%这三档。2019年4月1日起,税率又修改为13%、9%和6%。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有关增值税的政策“几经波折”。税收政策变动很频繁,企业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多方面都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而企业的管理者和相关财务人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去重新了解和学习,若没有正确理解这些政策变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企业很容易遭受税务风险。

(五)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弊端我国税务机关被赋予的权力之一是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行政解释等。为了完成税收计划或谋取个人利益,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可能会滥用该权力,使得中小企业遭受税务风险。我国的税务机关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征纳事项具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有的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标准,中小企业为了少缴税等自身利益,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和金钱去讨好执法人员,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中小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

(一)强化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无法完全规避,只能将其降低至企业可接受范围甚至最小。最关键、最重要的应对措施是提高企业管理者、财务人员乃至普通员工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防范税务风险不仅仅需要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重视,更需要其他员工的积极配合。首先,企业高层自身应意识到税务风险防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公司应定期组织有利于增强员工税务风范风险意识的培训,动员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活动。全体员工应该有强烈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税务风险防范对企业经营和自身利益的重要性,积极了解和学习国家的最新税收政策,共同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公司内营造防范税务风险的良好氛围,使企业文化更为优秀。

(二)加强企业相关制度建设。中小企业要想做好税务风险应对,必须从自身情况出发,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落到实处,避免一人身兼多职、权责不清等问题,从而降低税务风险。首先,明确责任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规范,明确职责权限尤其是财务人员的权限。其次,保持税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独立性,并使其在权责上能够相互制衡与监督。最后,建立有关税务风险的奖惩制度,制定企业税务风险损失的范围、条件等细则,使税务风险防范与员工利益挂钩,从而减少员工“偷懒”的现象,对在税务风险防范工作中表现好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的员工实施相应的惩罚。

(三)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相比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资金较少,企业不能仅仅把眼光放在广开财源上,要更注重有效控制内部和外部成本,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纳税筹划是企业做到节流的最佳手段之一,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有利于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调整自身经济活动,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策划者需要非常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事前筹划工作,在经济业务未发生时周密安排,同时还要坚持灵活性原则,纳税筹划方案随时间、地点、法律法规环境以及活动背景的变化而变化,不能一成不变地套用方案。因此,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准确理解税收筹划;加大对税务及财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考虑经营各环节的税负影响,做好税赋策略,提升企业的现金流入量。

(四)建立企业税务风险评估制度。对于外部原因,中小企业所能做的较少,但在自身方面,中小企业可以构建一个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加强对税务风险的认知度和敏感度,定期对企业的涉税情况进行全方面的评价,结合使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判断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和损失性的大小。中小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涉税环节,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网络税务信息平台,实现企业税务信息适度共享,也为内部相关人员提供一条快速查询有关信息的渠道,便于及时识别税务风险,做到有效防范。

(五)加强信息沟通。我国税收政策的变动频繁,中小企业可以聘用专业人士或求助于中介机构,正确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并对其做出及时的反映,有效解决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尽量保证企业的财务设置方面与国家税收政策同步更新。另外,企业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定期主动地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流与沟通,咨询有关税收的专业知识和优惠政策,努力构建良好且稳定的税企关系。企业也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保证各部门之间工作相互配合,及时了解、学习和分享国家税收方面的变动,从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六)加大税务风险监督力度。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中小企业可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此过程中,中小企业除了遵守法律法规,还应该做好监督的工作。税务风险监督包含两方面,一是对企业内部的监督,二是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正常有效运行需要税务风险监督机制的保证。中小企业应该加强对各部门的管理,对企业自身的税务工作和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企业还应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自己,必要时咨询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参考文献

[1]罗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基于广东省实证调研数据[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9,26(02):83-87.

企业纳税筹划论文 篇七

一、理论基础

(一)税务筹划概念 就目前情况来看,税务筹划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国际上一些学者认为税务筹划就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安排,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力求缴纳最少数额的税收。国内学者将税务筹划定义为一种现代边缘学科,是指有关纳税人投资和经营方式方法的税务计划,通过有规划的经营活动,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实际上,无需去严格定义税务筹划的概念,更应该研究的是税务筹划技术和设计方法。

(二)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节税区别 税务筹划可以理解为纳税人降低税收的一种方法,但其与偷税、避税、节税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所谓偷税是指与国家政府税法规定相违背,并以无形的方式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害的做法。就我国税法中对偷税的定义来看,偷税就是纳税人伪造、变造记账凭证,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等,未明确向税务机关申报自行拒交税或者少缴税的行为。偷税与税务筹划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后性和欺诈性,是我国税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仍通过不违法的方式来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说,避税是在打国家法律的球,依靠对国家税法的深入细致研究,专门找国家法律上的漏洞,以尽可能地降低或者说规避税收。避税与税务筹划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的隐蔽性和不道德性,属于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所谓节税是指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全面规划,实现少缴税款的一种合理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节税属于狭义税务筹划范围,可以认为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规避税收行为。但节税相较于税务筹划而言,最大的弊端在于限制了企业长期发展,只能是一种短期的税务筹划行为。

(三)税务筹划基本原则 税务筹划是企业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企业纳税技术性研究,实现最佳纳税方案的一个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税务筹划应该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保证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所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任何技术型研究都要在国家税法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既要保证企业纳税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所进行的每一项税务筹划活动都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作为支撑,又要保证方案的实时可变性,能够适应国家税法的细微变化,并按照这些变化迅速准确调整企业纳税方案。所以在研究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时,特别要注重对纳税方案时效性的研究,通常情况下国家的税法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现在市场经济发展非常快速,税法肯定会在很多细节上不断完善和改革。

(2)事前筹划原则。任何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一定都是在缴纳税款之前进行的,这就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事前筹划原则进行自身税务筹划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负。一旦企业开始执行某种应纳税生产经营活动之后,再去进行税务筹划研究将失去其实际意义。所以,企业税务筹划的研究要遵循事前筹划原则。

(3)整体性原则。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多税种、多层次的复税体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税种。整体性原则强调的就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不同税种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从整体上把握企业应纳税款。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仅要考虑生产经营涉及到的税种,还要考虑到与其相关的税种,按照整体性原则,充分全面考虑税务筹划涉及方法,照顾到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从根本上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

(4)成本效益原则。企业之所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研究,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企业税负,扩大企业效益。但唯物辩证理论告诉人们,任何事物都是有双面性的,企业税负的一味降低并不一定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的收益。高效的高质量的企业纳税方案肯定需要付出高额的研发费用,而且还有可能会因为这种纳税方案损失以部分的企业收益。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这里面所需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就是研发费用要远远低于企业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完全可以通过企业应纳税款的降低额度来弥补。

(5)风险防范原则。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收效益的同时,很有可能会带来相同大小的风险。现在市场形势非常多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也是“随机应变”,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其纳税方案的灵活性,最大限度地降低筹划所带来的风险。实际上,税务筹划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大多数纳税方案细节都会发生在国家税法的边缘,很多时候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国家税收法律。所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充分学习国家税法,并实时关注国家税法的细微变化,尽可能地降低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二、企业税务筹划发展制约因素

(一)税务筹划缺乏正确理解 虽然说国家现在已经在企业税收政策上做出了很大的调整,但税收毕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企业纳税款的降低肯定对国家财政收入有很大影响。所以政府对于税务筹划的态度一直不明朗,这也导致针对于我国税法进行税务筹划研究工作进展较缓慢,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呈现差距越来越大的趋势。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和纳税人对于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很容易就将这种筹划方式与偷税、避税等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扭曲认识势必会阻碍税务筹划在我国的发展和推广。

(二)税制设计与国际有差距 我国现行的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阻碍税务筹划发展的因素,与国际通行的税务筹划相比,我国税制设计主要针对于间接税,财产税和所得税体系较为健全,其他税种的设计还不是很完善。所以想要通过类比的方式,套用国际上先进的税务筹划方法有一定难度,只能够根据我国税制进行税务筹划。但目前国内税务筹划研究水平还比较落后,尚处于初级研究阶段,加之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实现国内税务筹划理论研究水平和操作技术的提高难度较大。

(三)税法建设与宣传滞后 我国税法内容在国内普及率非常之地,主要是因为税收立法权过于分散。人大、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都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利,这种现象可以说在世界上都非常独特,税收法律的统一要在短期内实现基本不可能。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改革步伐很快,大大小小的税收办法调整“层出不穷”,这就又增加了税法的普及难度。

(四)税收政策贯彻力度不够 正是由于我国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使得税收政策贯彻力度严重不足。加之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税款征收技术落后,监管执法措施不严密,很多税收执法过程做得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国家在税务筹划方面的需求空间大大压缩,制约着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还没有进入市场化和专业化领域,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

三、企业税务筹划质量提高建议

(一)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企业的任何一项财务决策都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和调整,分析相关税法条款很有必要。因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任何一个细微调整,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让企业为税务筹划付出惨痛代价,所以加强风险防范措施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关键。

(1)企业税务筹划要具有主观性。虽然说现在有很多税务筹划技术供企业制定纳税方案时使用,而且这些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与发展,但毕竟其最根本因素还是人为的,人的主观判断是否准确,税务筹划研究人员对国家税收政策理解是否全面,对国家未来税法调整方向估计是否准确都将直接影响着税务筹划质量。

(2)企业税务筹划要具有条件性。任何一个企业纳税方案都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任何变化都会影响企业最终的税收情况。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其条件性,力求全面细致研究。

(3)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企业税务筹划之后的纳税方案必须要经过国家税收管理部门的认同,征纳双方必然存在的这种差异也影响着企业税务筹划的质量,最终纳税方案的确定,企业效益的提高才是进行税务筹划研究的目的。

(4)企业税务筹划是有成本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降低应纳税额度,为企业增加更多的利益。但相应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高质量纳税方案肯定对应着高成本。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力求全面细致,保证所付出的成本能够有更高的收益。

(二)企业税务筹划行为规范化与法律化 因为税务筹划研究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发展还比较缓慢,所以税务筹划行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执业标准,缺乏划分税务筹划职责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我国现在的税务筹划行业还很无序,管理还比较混乱,很容易出现纠纷情况。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坚持规范化和法律化,开展具体工作之前就要明确责任。税务筹划行业亟需国家制定更为细致的行业标准,以推进我国税务筹划行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企业税务筹划绩效评价体系 体系建设必须要有绩效评价标准,企业税务筹划体系也不例外,一套科学的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对于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十分有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终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纳税额度,增加企业利润。所以节税是绩效评价体系的根本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企业如何通过税务筹划,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科学化,节税的效果更加持久化,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能够通过税务筹划尽早更好地实现企业宏伟发展战略,才是绩效评价体系更应该关注的内容。

(四)提高税务筹划决策者的素质 归根到底,任何高质量企业纳税方案都是由高素质的税务筹划决策者制定的,一个优秀的税务筹划决策者或者决策团队将直接影响着纳税方案的质量。具备较深厚的法律功底,能够对企业税务筹划运作做出更为合法合理的判断,是税务筹划决策者的最基本素质。而且决策者还要有非常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根据国家的政策动向、制度变化和国际避税资源中优选出更加适合企业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此外,决策者要能够针对税务筹划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能够进行全面的估计,在效益和风险之间权衡出最佳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陈迪:《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研究》,《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年第19期。

[2]颜桂菊:《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史茜:《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苏州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4]张国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5]高原:《对企业税务筹划制约因素的分析》,《生产力研究》

纳税筹划结课论文 篇八

关键词:纳税筹划 成因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167-02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这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观动因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二)客观条件

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炼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税收的优惠政策。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政策体系,就会使人们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税方法的缺失,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故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3.课税对象可转换性。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

4.税法细则与纳税事项吻合度的差异。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然而,大千世界的经济事项犹如一个五彩缤纷的万花筒,税法政策与细则再详尽也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调整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上述例举的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说明,只要国家税收法规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就会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空间,避税就不可避免。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才能争取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的主动权,尽可能防止国家税收在合法的外衣下过多流失。

二、筹划中的两面性博弈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三、筹划后的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的两面性博弈中,尽管能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但这仅是预测与估计。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风险与效益并存,有效控制风险是筹划目的得以达到的关键。企业纳税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正确树立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

(二)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纳税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三)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

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参考文献:

1.税务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 篇九

[关键词]纳税筹划 误区研究 综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误区是指人们对于纳税筹划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错误认识和运用,导致纳税筹划的错误运作。它不同于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在纳税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业发生税收损失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纳税筹划误区是指纳税筹划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错误的。而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没有错误,而是由于不确定因素或原因,导致筹划失败的可能性。风险可以防范,误区必须纠正。

我国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蕴酿期(1994年以前)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改革开放以后,为了积极应对对外开放给税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国财税部门在思想上、理论上全面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税制改革基本设想,并确定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税制改革优先解决对外征税问题。这一时期纳税人谋求减轻税负的主要手段是偷税、漏税、欠税。1993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随着对偷税、漏税、欠税行为打击的加强,避税,尤其是逆向避税逐渐成为减轻税负的一种新型手段。这一时期税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税制以及防止税收流失等问题上,避税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这一时期关于避税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王铁军,1987),《避税论:合理避税的方法途径及其理论依据》(谷志杰、许木,1990),《避税与逃税方式・实例・对策》(陈松林,1993)等。虽然这些著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国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这些研究无疑为纳税筹划理念的引进打下了基础。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很少,如通过CNKI文献检索,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只有3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4条,而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113条。因此,这一时期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是避税和反避税问题,尤其是在对避税问题性质的界定上,争议较大,多数观点认为避税是合法的,也有人认为避税是非法的,还有人认为避税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内涵和外延上未能对避税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明显表现就是没有将避税与偷税、逃税、节税等相关概念明确区分清楚,也没有体现避税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在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常有人把逃税、避税、节税相混同,认为避税就是逃税,节税也是避税。应当肯定,逃税、避税、节税之间的界限确有不清之处,但也绝非等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不提倡“避税”,并致力于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鉴于此,一些学者把避税分为合理(合法)避税与不合理(不合法)避税,认为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符合税收政策法规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视为合理(合法)避税,不符合国家税收立法精神、钻税收法律漏洞的行为视为不合理(不合法)避税,并试图用“节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税。因此,这一时期通过对避税行为的研究,我国试图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纳税筹划,由于纳税筹划的研究处于蕴酿期,纳税筹划的误区尚未形成。

二、第二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形成期(1994-2001年)

这一时期,一方面在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逐步完善,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独立地位得到明确,其对于纳税筹划的市场需求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税务作为一个行业逐步形成,税务中介在全国各地得以建立,我国出现了第一批注册税务师,但这一阶段由于中介行业和税务机关的业务及行政隶属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此中介主要是业务,以具体涉税事项为主。唐腾翔、唐向(1994)所著的《税务筹划》是国内第一本提出税收筹划的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该定义在我国税收筹划研究领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当时的经济体制,从事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企业和个人少之又少。”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和运用做了法律层面的铺垫。如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税务及其行为在法律地位上的认可,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做了铺垫。

1999年11月,由浙江财经学院承办的国家教育部“面向21世纪财政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第二次研讨会在舟山顺利召开。与会代表认为,《税收筹划》作为财政专业的教材是一个新的尝试,但要写得多、写得好,难度很大,其作为主干课尚不够成熟,宜先作为选修课,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定为必修课。与会代表认为,从纳税人角度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养21世纪财经人才的需要。这无疑成为纳税筹划研究的号角,税收筹划开始成为热点。

2000年《中国税务报》率先开办了“筹划周刊”,公开讨论纳税筹划问题,这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质的飞跃。

2001年1月,由全国各地近百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办的全国首家纳税筹划方面的专业网站一“中国税收筹划网()”在大连正式开通。

关于纳税筹划的文章、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时期虽然书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理论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国外的成果,没有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税法体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论,可行性较差。

通过CNKI文献检索,这一时期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有729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195条,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900条。但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

由于这一阶段纳税筹划在我国公开研究刚刚起步,很多人对纳税筹划尚未形成系统认识,一些书籍报刊及相关文章各抒己见。这一时期关于纳税筹划误区的专门研究较少,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的论述主要在于帮助人们走出五个误区:一是纳税筹划会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是否相同;三是纳税人能不能进行纳税筹划;四是纳税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无关系;五是税务人在纳税筹划中

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期(2001―2007年)

这个阶段的起始标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这一阶段,随着全国税务机关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及税务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纳税筹划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全面展开,这一阶段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基础理论框架。学者们在纳税筹划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则和基本原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在总体方面达成共识。

2、研究视野开阔,纳税筹划个案丰富。纳税筹划既围绕税种类别展开了研究,比如个人所得税筹划、公司所得税筹划、消费税筹划、增值税筹划、财产税筹划等等,也围绕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了研究,比如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的纳税筹划、证券投资的纳税筹划、财产信托的纳税筹划等等,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别的研究方式。同时还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等角度剖析纳税筹划的理论渊源,对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可行性、约束性和过程从理论上进行揭示。此外,这一阶段还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3、纳税交流平台多样化。首先,报刊平台。《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和《涉外税务》等主要税收理论报纸、刊物都分别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其次,网络平台。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进行纳税筹划理论研讨和案例交流的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等。再次,电视、广播平台。电视、广播开办了专门的纳税筹划论坛。最后,直接交流平台。各种纳税筹划讲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国各地展开。

4、各高等院校相继开出了纳税筹划课程。近年来,许多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和相邻专业纷纷开设了税务筹划课程,税收筹划逐步进入普及阶段。

5、研究成果丰硕。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检索的涉及纳税筹划方面的专著及编著达170余种,从CNKI文献检索的论文达13000余篇。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

(1)杨智敏等编著的《纳税大思维――走出纳税筹划的误区》(2002),是第一本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著作,该书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纳税筹划的误区问题。“尽管纳税筹划已渐渐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对于纳税筹划没有很明确的认识,往往将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避税,甚至偷税等同起来,而且,现在许多纳税人所做的筹划方案很不规范,其中一部分实际是偷漏税。这些都说明我们纳税筹划已经走入误区”。正如书名一样,该书只是从思维的角度对当时纳税筹划在概念、可能性及意义、目的等方面的误区进行了有限的探讨,其精选的案例涉及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筹资、投资、购货、销货、经营管理、进出口、跨国经营、转让定价、房地产、电子商务、逆向避税、反避税等方面,但还是落入了大多数人研究的窠臼,并没有分析其AA_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对于使用者来说仍然有误区。

(2)阮双峰在《论税收筹划的误区及其正确运用》(2002)一文中从纳税筹划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当时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税收筹划同偷税、避税混为一谈,指出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第二个误区是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指出虽然从短期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经营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从而增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因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3)张文贤、文桂江在《关于税收筹划误区的实证分析》(2002)一文中用实证的方法揭示了这一阶段纳税筹划的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用银行贷款投资比用自有资金合算。其分析结论是:使用银行贷款虽然少交了企业所得税,但由此并未增加企业的收益――净利润,相反它却减少了企业的净收益,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思想对国家无利,对企业同样无利。第二个误区是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其分析的结论是: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其他方法发出材料时,在全部材料从购进到全部消耗的一个考查期之内,其所得税负是完全相同的,即后进先出法并没有减轻企业税负,也没有减少企业的所得税总额,除货币的时间价值外,它仅仅是将纳税的时间向后推迟而已。第三个误区是加速折旧法好于直线折旧法。其分析结论是: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之间,本身并无谁优谁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标考核,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是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则直线折旧法要好于加速折旧法;如果是考核股东财富的大小,则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折旧法要好。这种实证研究在当时凤毛麟角。

(4)姒建英在《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目标上的误区,强调对纳税筹划积极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

(5)顾跃南在《税收筹划误区辨析》(2004)一文中从纳税筹划个案设计的技法、筹划目标、判别标准三个方面分析了纳税筹划的误区。他认为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认知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并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税收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6)刘慧翮在《对纳税筹划认识误区的探析》(2005)一文中对此前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加工和总结,文章从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与少纳税、纳税筹划与避税、纳税筹划与偷逃税、纳税筹划与税收方案、纳税筹划与税负的高低等八个方面探析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7)李龙梅在《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实证的方法,指出了在实务中,企业常常陷入纳税筹划的误区:一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税务筹划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暂时小利,忽视企业整体效益;三是考虑不周全,损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论数字,脱离具体情况。

(8)苏强在《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业税务筹划存在许多误区,诸如混淆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和节税,只从税种人手强调减轻税负,忽视企业整体利益,片面夸大税务筹划作用等。同时在税务筹划实践中也面临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风险,苏强认为只有明晰税务筹划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筹划风险,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业纳税筹划误区探析》(2007)一文中认为纳税筹划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虽然近年来,纳税人、税务筹划专家以及税收理论界等专家学者们对纳税筹划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但仍有许多人在纳税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税务筹划,二是将纳税筹划

与避税混为一谈,三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偷逃税,四是税负最轻的方案是纳税筹划的最佳方案,五是认为纳税筹划不需要成本,六是认为纳税筹划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八是认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对立地位,九是仅从税种上进行纳税筹划。

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试图厘清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和目标等方面的误区,也有少量的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但不系统、不深入。

四、第四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税收筹划进入了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使我国在所得税的实体法上与国际更加接轨,传统的纳税筹划手段迫切需要调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国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理论界学者、企业税务顾问和中介为代表的纳税筹划从业人员开始了理性的回归。

侯丽平在《纳税筹划误区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总结了前一阶段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并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了纳税筹划产生的误区,即纳税筹划主体误区、目标误区、概念误区、内容误区、作用误区、方法误区、认定误区和风险误区,并对以上误区进行了――指正。

马建、李伟毅在《企业纳税筹划的三个认识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农海沫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采用税负转嫁的筹划方案,片面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和企业的自主行为”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刘雄飞在《纳税筹划的误区分析》(2009)一文中将“顾此失彼或只注重重点税种”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庄粉荣出版了《税收筹划大败局》(2010)专著,该书可以说是其已出版的《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一书的姊妹篇,以税务稽查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有关企业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对相关案例的实务操作提出了筹划建议,从实证的层面证明了由于纳税筹划存在的种种误区所导致的后果。

五、分析结论

近年来理论界开始系统地分析纳税筹划的误区,但研究成果偏少,与数量众多的税收筹划理论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少,研究成果缺乏说服力。“就理论研究领域看,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不长,尽管目前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已不少见,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不多,现有的理论体系不够完整,实践操作性不高,企业未能真正将税收筹划与实际经营战略结合。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避税的嫌疑,容易造成纳税检查风险”。

正如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需要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一样,纳税筹划同样也需要不断走出误区,纠正错误,不断完善。

税收策划论文 篇十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企业管理;影响

对于营改增政策来说就是将所需缴纳的营业税转化为增值税,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纳税过程中重复纳税现象的发生。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但给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也给企业的税负问题带来缓解,从而保证企业的成本利润,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虽然给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优势,但是却给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影响,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势在必行。

一、“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税收改革过程中营改增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降低企业税负的情况下避免企业税款重复征收,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会有一定的影响,这也严重阻碍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通过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调查,主要影响分为三个方面,企业的税负、企业的报表以及企业的收入核算和现金流。首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在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营改增政策与企业的税负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一是税费的计算,在计算税费的过程中无法将所得税征收前的部分进行扣除,这样就会使企业的所得税纳税金额增长,第二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会使企业的计税基础发生改变,这两种情况都会使企业的税额增加,同时,在发票方面也因为营改增政策会影响到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因为在税票的功能和内容上都有所改变,这样就使核算过程中会经常出现疏漏等情况发生。其次营改增对企业报表的影响。在企业内实施营改增政策,务必会给企业的财务报表带来影响,第一是在利润表方面,因为营改增政策是将营业税取消,改为增值税,那么就会使企业与营业税相关的项目金额发生改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就要对其进行重新计算,第二是资产负债表方面,营改增政策实行后会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初期余额带来变化,并且在取消营业税后会使企业缴纳税费的末期余额减少,第三是资金流量表方面,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在所有运行活动中需要支付的现金总量会下降,同时在营业税取消后,一些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这样的情况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有利的条件,但是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来说就要对其进行重新核算。另外营改增对企业收入核算和现金流的影响。就施工企业来说,在营改增实施前其营业税是按照全部工程款的造价对其进行核算,但是在营改增实施后,施工企业则可以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造价来对其进行核算,这样就使整个施工企业在运行和发展方面有一定的提升。那么在企业的现金流方面来看,在营改增到来前企业的营业税与企业的工程进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企业中实施预缴制度后,使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会多于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可以在收款后对其进行缴纳税款的核算,这样就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压力,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现金在企业活动中进行周转。

二、“营改增”背景下企业会计核算的优化策略

上文中我们分析了营改增给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带来的影响,那么想要使营改增政策有效实施在企业中,使会计核算工作更好地开展,就必须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找到相应的优化策略,从而保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要尽快适应税收改革的变化。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会计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建立的过程中要注意与市场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充分结合,保证营改增政策顺利进行的同时还要适应税收环境,这就需要企业按照自身的情况来建立完善的管理方案,将一些需要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抵扣。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来说,要不断加大生产资料的购买,并加大对其的管理力度,提高增值税,降低缴纳金融。在实际建立管理机制和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要结合实际的管理需求进行开展,保证所建立的机制可以有效发挥出本身的效果,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将管理机制进行真正的落实,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另外,是管理机制运行中也要不断提高增值税率的管理,根据企业销售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可行性处理措施,使企业财务结构可以进行有效地核算和管理工作,降低企业税负现象的发生,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其次,“营改增”背景下企业会计核算要提高人员素质。在“营改增”项目落实过程中,要积极建构更加完整的人员培训机制,利用专业化培训提高财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且积极落实有价值的调整方案,提高管理效果和控制机制,确保企业能在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只有保证财税管理人员深度了解和明确“营改增”项目的内涵以及管理要求,才能在提升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养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税收策划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优化运行,真正建构系统化处理模型和控制机制。另外,“营改增”背景下企业会计核算要优化企业决策。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在制定重大企业决策时往往都忽视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在基于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务必要对会计核算的方法以及管理能力进行重视,并将营改增政策和企业的经营发展等进行联系,从而缓解企业的税务压力,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达到盈利的状态。简单来说,企业相关的会计和税务管理人员都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不断提高管理能力,成为企业财税决策中的重要支柱。

三、结语

从营改增实施后的情况来看,在企业的纳税负担方面确实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企业想要使营改增政策发挥更好地效果,那么一定要结合企业本身的发展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在企业内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将营改增政策优势最大化,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使企业步入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莉,黄银利。“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J].黑河学院学报,2017,8(7):48-49.

作者:张学霞 单位:哈尔滨航运学校

第二篇: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及税收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税务管理

1引言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以及资源的日益紧张,国内产业结构亟待优化,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为了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降低企业税负,2012年,在上海成立试点推行“营改增”,2013年将“营改增”试点从上海推广至全国,2016年国务院规定将“营改增”政策推广至各个行业。在全国各行业推行“营改增”政策,主要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因此,企业如何在推行“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根据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强化税务管理成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和在合法的情况下减低企业税费缴纳的关键。基于此,本文首先对企业执行“营改增”将对会计核算工作和税务管理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其次对“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营改增”政策背景下企业如何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税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2“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营改增”的时代背景下,依据“营改增”需求,根据新会计准则落实财务管理工作,将对会计核算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发票管理方面的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核算,“营改增”实施以后,发票作为企业核算经营过程中经营成本的主要依据,反映了企业的实际工作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具有意义。(2)定价机制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对其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定价时,不仅要考虑该商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润还要考虑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动。(3)财务报表编制的影响:“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将企业的税收支出这一内容剔除利润表,也就是说,相同的条件之下企业的利润表所体现的企业利润会少于“营改增”之前。(4)资产计量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实施以后,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购置所需设备或者其他资产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进行价税分离。

3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实施以后,存在部分企业的税费缴纳反而变多的情况,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是:(1)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对税务管理的重视度不足: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现代的税务管理理念,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税务工作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税费不能及时缴纳或者税费缴纳不合理等相关问题的存在。(2)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关专业技能有待提升:“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部分企业的财会人员并未对“营改增”调整后的内容做到科学的掌握,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并未能转换传统的税务筹划思想,因此出现“营改增”政策的推行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反而出现了增加企业税负的情况。

4强化会计核算,加强税务管理

在对企业执行“营改增”将对会计核算工作和税务管理工作产生的影响以及当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在今后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会计核算,加强税务管理:(1)“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梳理正确的税务观念,明晰税务工作对公司经营的重要作用以及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加强税务会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地位。(2)加强企业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在加强财务管理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基础之上,重视税务会计相关知识的培训,培养复合型财务管理人才队伍打造具有专业综合素养的财会人员队伍,从而不断提升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力。(3)加强企业发票管理工作。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购置所需设备或者其他资产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以发票作为企业核算经营过程中经营成本的主要依据,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盖地。全面推开“营改增”及其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探析[J].会计之友,2016(14).

[2]陈晓光。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异与效率损失——兼议对“营改增”的启示[J].中国社会科学,2013(8).

[3]吕连菊,邱茹芸。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5(16).

[4]石勤。“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5).

[5]薛玉玲,朱宣蓉。“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J].商业经济,2013(12).

[6]潘明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效应分析与改革建议[J].财政研究,2013(12).

作者:梁西杰 单位:临沂亚特兰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第三篇: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探讨

关键词: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申报纳税

1引言

在企业业务管理流程里,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验证的关系,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较营业税复杂许多,加上较长一段时间内大部分施工企业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同时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使用的会计科目及计算方法皆不相同,因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难度大大提升。22号文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与增值税相关二三级科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但从实操的角度,要理清增值税会计核算,服务于纳税申报,须在22号文设置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的影响

由于实施粗放型管理,营业税时期大部分施工企业营业税申报纳税与会计核算相脱节,财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增值税在会计核算、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等方面跟营业税截然不同,“营改增”之后,无论是出于防范错报漏报导致的税务风险或是准确无误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然难以跟上国家税改形势发展要求。首先体现在会计核算上。增值税通过在“应交税费”科目下相关增值税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开核算。而营业税只是简单的统一通过“应交税费”核算。其次,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表,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一套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税务人员系根据企业当月开具的发票、收取的抵扣凭证以及账上数据等资料综合得出,如要确保不出现多交漏交少交等情况出现,首先账上数据应准确无误,这就要求财务人员正确进行账务处理。也因此,在现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及核算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会计科目规范核算,理清增值税会计科目与申报纳税内在钩稽关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3增值税会计科目进一步设计和细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进行一般计税项目会计核算,简易计税项目则通过“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要更好地与纳税申报表一一对应,应在22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对会计科目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1)在“进项税额”科目下设四级明细,分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其他”。由于建筑业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来自“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三项,其他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几乎不涉及,因此统一通过四级明细“其他”核算。同时,简易计税项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进行先认证再转出操作以免产生滞留发票。(2)根据实际进项税额转出原因,在“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下设四级明细,如“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分别进行核算。(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现国家所列示须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在“预征增值税”科目下设置“建筑服务预征”、“销售不动产预征”、“出租不动产预征”、“分支机构预征”。(4)在“简易计税”科目下设“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固定资产处置”三个三级明细。根据国家最新“营改增”相关文件,同时由于施工合同单项金额一般较大,在连续12个月的期间内大部分施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都会超过500万元,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而施工企业对于老项目大部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因此施工企业应在简易计税增值税科目下设“建筑服务”三级明细专门核算简易计税项目,同时,为日后能根据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得出企业简易计税施工项目的纳税情况,应下设“预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计提缴纳”等明细。此外,由于多数施工企业存在“营改增”前购进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对于这类固定资产按“营改增”政策出租跟处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情况,属于施工企业日常经营常见的业务,应设置三级明细“有形动产租赁”、“固定资产处置”与“建筑服务”分开核算。(5)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可抵销项税额”,可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会计上未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一般指已开票收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根据会计准则满足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核算应收账款时为含税口径,预收账款为不含税口径。为使二者口径一致,也是满足与往来单位对账时双方数据一致方便对账的要求,建议将已开票的预收账款还原成含税口径,已确认的销项税额通过“可抵销项税额”中转。

4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申报纳税钩稽关系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下四级明细应分别与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对应项目数据一致。(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下四级明细当期发生数应分别与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对应项目数据一致。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当期发生数应与第13行一致。(3)“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下三级明细应分别与税额抵减情况表相应各行数据一致。增值税会计科目经过以上进一步设计和细化,通过查询账上本月发生数据可以满足每月增值税申报纳税表的填报要求,企业税务人员凭各类电子台账整理出申报纳税的增值税数据后,可以与账上数据一一进行核对,对于数据不一致的地方,应着重检查并一一改正,保证二者数据一致,提高准确性,杜绝错报漏报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Z].财会〔2016〕22号。

[2]鲍淑婷。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J].时代金融,2017(11).

作者:谢丹微 单位: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篇:营改增对寿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影响

关键词:寿险公司;“营改增”;会计核算

1“营改增”背景

1994年我国税制规定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并行实施,绝大多数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这种税务机制延续了十几年,匹配当时的国内经济环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供给性改革,两大税种并行的机制逐渐显出对经济发展的制约。2013年8月,“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意见,将在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2016年5月1日,我国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到16%,而交通运输、服务等行业税率从11%降为10%。

2“营改增”对寿险公司会计核算产生的具体影响

2.1征税范围影响变化

“营改增”前寿险行业纳税范围是全部保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税率是5%,保费收入中的涉及一年期及以上的寿险、健康险如果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复是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意外险和一年期以下的健康险以及保全类收入、收入需要按照营业收入的5%进行缴纳营业税款。“营改增”之后,寿险行业的征税范围变化不大,变化比较明显的是根据增值税要求对视同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如赠送保险、宣传品发放,礼品发放等),同时,由于寿险行业并不如制造业有大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导致寿险公司实际税负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比例很小,进而增加了寿险行业实际缴纳的税负。

2.2寿险公司会计利润的影响

寿险公司会计利润包括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营改增”之前,寿险公司营业收入由已赚保费去除分保支出和相关提取未到期准备金后的净额和相关收益组成,交易过程中的营业税费是价内税,而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寿险公司价税分离后的收入才可以确认营业收入,因此企业账面收入减少。寿险公司的营业支出实际是由相关的业务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和费用支出等组成,其中费用支出如果符合税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可以抵扣,那么企业账面支出也会相应减少。比如:A寿险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8年3月取得保费收入10000万元,其中意外险和一年期以下健康险种3180万,长期返还型险种6820万元(已经国税总局批准为免税险种),发生的业务支出3800万、提取的相关准备金等支出200万元,本月发生费用支出(不含应缴税费)600万元,其中手续费支出280万元,均取得普通发票,公司为了宣传保险内容发生产品宣传费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在税务系统认证,赠送客户礼品7.0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认证,假设其余费用支出取得的发票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不考虑地方性税费的情况下A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如下:通过表一我们观察到税改后A寿险公司的收入降低了,所缴纳的相关税费却有所升高,虽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并不直接影响企业利润,但是我们仍然能都看出A公司虽然总体成本降低,但是总体利润也减少,这其中A公司没有取得足够的专用发票用以降低成本是关键。

2.3寿险公司会计核算系统的影响

寿险公司会计核算系统需要根据增值税内容进行更新改造,增设增值税二级三级明细科目,如寿险公司能用到的进项税、销项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等明细,使会计核算中的科目应用更为具体化、明细化,同时账务记录也更加复杂化。财务报销系统也需要相应调整,除了必备的项目外还需要增设增值税发票管理功能,增加发票信息、增值税金、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等字段,增加税金和发票之间的逻辑校验功能等。

3“营改增”背景下对寿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建议

3.1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票据管理

寿险公司应该利用企业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的税负,降低企业名义税率,以A寿险公司为例,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过程中,应该尽量取得能抵减企业税负的专用发票,比如宣传费中为宣传产品而赠送客户的礼品发生的视同销售,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的同时,销项税也低于取得普票时的金额。同时应该加强票据管理,尤其专用发票的管理要具有严格性和规范性,建议寿险公司由专人专岗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倡使用电子发票,同时发票经手人对所取得发票真实性负责,对所取得外部发票进行网上验真后再进行报销,确保企业报销材料真实完整合规。

3.2加强财务人员培训,规范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寿险公司账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从“营改增”前单一的营业税科目到现在复杂多样的增值税明细科目,财务系统操作流程也需要确认更多税务和票据信息,这不但考验寿险公司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水平,还要求财务人员熟悉税务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准确记录会计内容,因此寿险企业应随着税务政策的公布及时组织财务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规范企业的账务处理流程。健全完善企业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流程。

3.3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财务风险管控

寿险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应通过流程控制强化寿险公司在重点环节的管理,从制度上避免财务风险,区分发票开具对象,对于非自然人且投保应税险种业务的客户,如果提出要求开具专票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的都应该开具普通发票;会计账务处理应依据政策要求,生成财务凭证,所列账务既需要满足管理要求,又不触犯国家法律;同时强化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制度,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形成长效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王露,孙广宇。“营改增”对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研究[J].黑龙江保险,2017(4).

[2]赵恩来,李冰。“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研究[J].中国商论,2017(5).

作者:王露 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第五篇: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于建筑企业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营改增的逐渐实施,对于建筑企业的生产结构有着一定的影响,我们需要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本文主要就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策略,希望能够为更好地促进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影响;方法

我国原来实行的税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营业税扣税链条不够科学,导致建筑企业存在着一些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比较重。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营改增政策,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能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有效提升建筑企业在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力。当然,对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对于建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营改增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很好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实施后,可以有效抵扣企业购买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进项税。这样就会实现实际缴税税率比现在的低,产业结构会得到很好的优化和提升。

(二)影响建筑企业会计账务处理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进行营业税核算的时候,核算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营改增后,核算科目会增加,这样就会给核算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所以,因此,这就需要企业采取更有效的策略进行应对,保证财务收支的有效管理。

(三)影响建筑企业的现金流

在过去税制的基础上,建筑企业需要缴纳远高于真正纳税义务的税率。企业在具体的纳税过程中,营业税和所得税都需要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预缴。这样企业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资金垫付的时候,还需要支付一些没有收回的工程税金,这样就会使企业面临比较大的资金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可以帮助建筑企业更好地改善现金流的压力。

二、营改增出台后建筑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积极应对,保障企业利润

为了能够解决营改增实施建筑企业产生的问题,企业首先应该积极应对,保障企业的利润。为了能够在营改增背景下发挥出自身的优势,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来打破行业的抵扣链条,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方式,使企业的效益得到增长。建筑企业在购买材料和设备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进行税款抵扣,可以选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商,做好相关税项抵扣工作。

(二)完善会计处理方式

在营改增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发展,应该注重完善会计处理的方式,降低会计核算的风险。同时,建筑企业应该注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会计政策,按照增值税的要求,做好会计科目的设置工作。建筑企业应该在开展业务处理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守则和要求进行处理,做好纳税工作和审核工作的衔接。同时,应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的核算工作的有效性。

(三)优化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优化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也是更好的应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带来影响的解决方法。优化内部管理,首先体现在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当前的最新政策,对于会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税务知识方面的培训,要让其对于相关业务有详细的了解,能够更加有效地做好业务处理工作,同时,还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纳税管理工作,降低企业纳税风险,减少成本,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于完善税制,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有着很好的作用。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应该积极应对,做好有针对性的计划和应对措施,针对相关的工作内容,应该通过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做好财务处理相关工作。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发展,逐渐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江中月。“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研究[D].安徽大学,2017.

[2]余爱群。“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02):167-168.

作者:安玉梅 单位: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第六篇: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而房地产作为改革的主要产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基于此,论文从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营改增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发展对策,期望为房地产企业的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纳税

1引言

房地产产业是推动我国经济水平稳定提升的主要力量。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也更具规范化的特点。然而,由于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其虽然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避免重复征税现象,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为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以及税负三方面,增加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压力。

2营改增对房地产会计核算和纳税产生的影响

2.1积极影响

2.1.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

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必须针对企业的票据进行全面审核,并建立健全的票据审核体系,加强对企业纳税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制度的有效规范。除此之外,企业管理者对于企业内工作人员与财务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更为重视,注重加强对会计人员核算以及纳税意识的培养,提高了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1]。由此可见,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纳税意识的提升产生了积极影响,使相关财务人员加强了对最新政策的全面分析和学习,从而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2.1.2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现象

重复征税是以往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往针对营业税的征收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销售额进行征收,而房屋建筑的土地成本、安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材料使用成本即为房地产企业的主要使用成本。其中,针对建筑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材料以及安装费用使用成本本身便承担了相应的纳税责任,但在进行营业税额征收的过程中,依然针对材料和安装费等使用成本的费用进行了征收。而在营改增实施后,主要根据企业内的增值额征收相应的税款,房地产企业仅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即可,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2.1.3有利于推动企业的业务整合

受到传统营业税征收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在对与税款相关的发票单据进行管理时,通常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报销,这也使财务部门不仅承担了发票单据的审核、分类以及保存工作,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报销,严重增加了财务部门的工作量,且存在一定的风险[2]。而在营改增实施后,只有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才能进行抵扣,而这也要求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发票类型的不同,将其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别审核归类,提高了财务部门票据管理水平的同时,有利于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量分担,实现了企业业务的有效整合。

2.2消极影响

2.2.1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前,房地产企业购置不动产的营业税必须当作成本入账,将其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当中,而营改增后,实现了不动产购置的价税分离,不动产的购置金额必须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降低了不动产的入账价值,提高了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提高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的融资工作开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从现金流量方面来看,只有在房地产工程结束竣工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在工程开展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提高了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对企业内的现金流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2.2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提出后,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主要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政策实施前,房地产企业内的不动产固定资产主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相应的营业税,且其中购买机械设备的增值税无法进行抵扣,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房地产企业所征收的增值税却不包括房地产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另一方面,从政策角度来看,增值税是可以相互抵扣的,但必须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受到房地产企业施工环境以及特点的影响,施工过程中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以及农民工和劳务公司等所产生的劳务费用较难获取增值税发票,因此无法进行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3]。

2.2.3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实践经验表明,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产生了相对不利的影响。从企业的营业收入角度来看,由于原本收入的总额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营业收入将出现显著的下降,下降幅度约为9.9%。从企业的营业成本角度来看,在成本和费用未发生改变的基础上,营改增后的成本和费用均有所下降,而企业的资产也受到了影响,使企业面临着较大的业绩考验,对财务核算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影响。

3营改增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发展对策

3.1加强对财务人才的培养

财务人员作为企业开展会计核算以及纳税工作中的主体,只有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以及业务处理能力,才能为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纳税工作有效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4]。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综合培养,在营改增实施后,定期组织财务人员针对营改增政策内的相关知识进行全面学习,积极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工作能力。同时,企业应当采取以老带新制度,在对老员工培训的基础上,使其可以积极引导新员工对会计核算以及纳税内容的全面学习,分享工作经验。

3.2做好企业的票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工作

营改增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税收工作开展规范性,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5]。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做好相应的票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工作,才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从票务管理角度来看,企业应当严格规范财务部门的票据管理工作,通过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方式实现对票据管理流程的有效规范,加强对票据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严格审核票据管理环节,避免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企业可以寻找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进行有效合作,使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依据,实现对增值税的有效抵扣。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工程金额较大、工程周期较长等特点,因此企业应当加强与本地税务机关的积极交流和沟通,掌握相关的优惠政策,实现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的有效分摊,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

4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作为我国对于税收政策的重改革措施,其对我国许多产业的发展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中,房地产产业作为营改增政策中的主要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其对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纳税工作开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不仅包括有利于提高企业纳税意识以及推动企业业务整合等积极影响,还包括部分消极影响。通过本文对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影响分析及发展对策提出,希望可以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沈琪。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的影响分析[J].会计师,2016,31(22):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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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玲。基于“营改增”体系下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分析[J].中国经贸,2016,26(20):183.

【4】刘力萍。“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的影响分析[J].中国经贸,2017,25(1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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