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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难点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3-09-19 22:35:4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难点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的目标,已不容回避地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干部工作部门面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就是要“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根据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笔者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及其原因,应采取的对策建议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当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面临的难点问题及其原因
众所周知,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是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以规范用人行为为目标,以完善用人行为运行机制为重点,切实把监督贯穿于动议提名、民主推荐、干部考察、酝酿协商和讨论决定的全过程,通过构建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确保把干部选准用好,真正实现选贤任能。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干部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的影响,如干部是怎样推荐上来的,推荐的责任主体是谁;如何确定考察对象的,考察组是怎样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如何研究的;党委(党组)是怎样讨论研究决定的,党委(党组)成员对任免事项的意见如何等,缺少必要的书证,一旦发生失误,追究谁,追究什么,谁来追究,怎么追究,证据不足,举证乏力,难以落实,致使责任人没有风险,弱化了约束力。本文主要试图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三个环节探讨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笔者认为这是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只有将这三个环节监督工作做实做细了,才能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目前,在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环节监督工作面临的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及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推荐环节存在推荐人不明确,难以追究责任的问题。要加强对干部推荐环节的监督,就必须明确推荐人,推荐人不明确,推荐责任的追究无从谈起,推荐者对被推荐者的素质如何向组织保证、负责,以及责任如何追究,也是一句空话,以责任追究的方式规范推荐行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在实际工作中推荐人难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会议推荐干部中,有的部门领导确定参加推荐会议人员不全面,个别部门领导提前向参会人员跑风漏气,要求推荐自己意愿中的人选。且会议形式的民主推荐是无记名推荐,推荐人无法明确。二是个别谈话推荐只有记录没有签字,推荐人难以落实。三是在个别提拔的推荐中,初始提名者往往是领导干部,而这种提名多是通过电话、谈话口头授意或私下“打招呼”、写条子的形式进行,从不履行书面手续,一般是以“组织推荐”的名义实现的,不会留下任何推荐的证据,使得即使任用工作出现失察失误,推荐人无法明确,责任也无从追查。
(二)在组织考察环节存在对一些失察失误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难以界定责任追究的问题。在干部考察中,由于保证干部考察工作质量的措施、怎样监督干部考察工作人员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考察人员缺乏制度的约束,特别是参与干部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组成员以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提供情况的相关人员,他们各自有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义务、怎样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参与考察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一是负责考察的部门有时因为时间紧、任务重,不能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考察范围过窄,缺乏对干部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了解,尤其是对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的考察突破较小,考察的内容单一,特别是缺乏对思想政治素质深入细致的考察,不能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材料,未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二是考察组成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识人用人的本领。有的不负责任,走形式主义,随便问一下了事。少数思想不纯、心术不正、讲关系、讲感情的考察人员往往把个人感情因素带到工作中去,不对考察对象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甚至明明知道个别干部在思想素质上或者经济上有严重问题,而在介绍和汇报情况、撰写考察材料时仍是好话连篇,回避实质问题。三是参与考察谈话的人员,由于个人素质高低不同,对考察工作的重要认识有高低之分,个别人员对干部考察工作缺乏信任,往往认为考察对象是“领导早就定了,考察只是走形式”,不能如实提供干部的有关情况,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有时还存在考核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问题。
(三)在讨论决定环节,决策责任难追究。干部任免决定都是通过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做出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讨论决定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有的党委(党组)在集体讨论决定时,或省去,或走过场,或压制民主等等。对这些党组织和“一把手”的责任,无论是确认,还是追究,都是难上加难。一是在确定考察对象时,不注意听取考察组的意见,对群众推荐的票数,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搞为我所用,若推荐票多者正是中意人选,则依据推荐结果定考察对象;若推荐票多者不是所“掌握的”人选,则强调“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弃置一边。二是虽然实行了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但是范围过窄,干部群众在干部选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三是有的“一把手”在酝酿干部人选时,先入为主,抢先提出自己想用的干部,使其他人员不好发表反对意见和提出其他人选;或者事先向有关人员透漏自己的意见,利用他人之口,说出自己想用的人选,“巧妙”地把个人意见变成酝酿的意见或他人的意见。四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质量不高。表现在:一次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数量过多,与会人员只是把干部姓名和任职单位浏览一遍,无法在短时间内逐人发表意见,即使有个别成员提出不同意见,也往往因处于少数而得不到采纳,最终却形成了与会常委一致通过的常委会记录。
同时,从外部社会环境和监督工作本身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来看,笔者认为,当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还面临着三个难点:一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思想障碍尚未真正排除。近几年来,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干部群众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认识已日益深刻,但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由于受一些僵化的传统观念和模糊认识的影响,当前,部分干部群众还存在以下错误认识:一是认为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已经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考察办法,没有必要实行监督;二是认为选拔任用干部是党内的事,是组织上的事,不赞成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三是认为接受党外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降低党的权威;四是认为监督是组织、纪检等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不愿监督;五是认为自己受制于人,不便监督;六是认为不了解干部选任的内情,不敢监督等等,均是目前干部选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思想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效果。二是部分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从当前建立的一些制度看,有的不够规范、全面、系统,有的显得相对滞后,漏洞较多,使监督机关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如“原则上应该”、“原则上不得”等条文,弹性大,随意性强。有的制度只是对干部工作提出正面的要求,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约措施,实际不易操作,监督起来较难。如对干部的动议、提名、酝酿、决定程序和办法等,《干部任用条例》作了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细则。现实中一些人搞“变通”,明里暗里违反《条例》,恰恰是钻了《条例》在这些方面的空子。又比如《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指出,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但是如何去发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干部,如何去发现、确定“带病”干部,却是个难上加难的问题,实施起来不容易。三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科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相关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必须看到,虽然我们建立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但从总体上看,监督的科学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首先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健全。虽然目前实行了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但如何加强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互享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体系。其次上级监督鞭长莫及,同级监督形同虚设,下级监督隔靴搔痒,难以避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出现“盲区”、“死角”的现象。以上种种,使得干部选拔任用无法形成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监督,监督中不可避免留有死角、断层和空档。
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概括起来还面临以下几个难点:一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难;二是事前主动监督难;三是监督措施落实难;四是监督工作形成合力难。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对策建议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腐败。加大干部选任工作监督力度,要始终把端正用人导向,匡正用人风气做为根本出发点。将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坚持事前监督不走样、事中监督不断档、事后监督跟的上。重点要在加强宣传、健全制度、完善举措、形成合力上寻求突破。
(一)健全监督制度,增强监督效力。一是建立用人质量评估制度。上级组织部门要对下级党委执行《条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同时也要定期把本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在此基础上,由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用人情况作综合评估,并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个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这项制度,是为了改变以往单纯检查是否违反条例的做法,增强领导对选人用人工作的责任感,促进领导依法依规选拔任用干部。二是建立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干部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误失察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比如,不以票取人,就可能用那些有争议的干部,而这些争议往往一时难断是非,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好责任追究和不以票取人的关系。三是建立干部任用监督巡视制度和干部任免会议列席制度。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挑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干部管理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巡视组,代表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下一级常委会议讨论重要干部任免时,约请上一级组织部干部监督同志列席会议,对干部任用情况实施监督。四是建立干部监督机构全程介入的动态监控制度。干部监督机构要从干部纳入选拔视野开始,启动**运作机制。介入干部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每一个环节。如下级党委向组织部门干部任免机构呈报干部,必须同时将呈报材料报干部监督机构备案;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的署名材料要在干部监督机构备案;对已掌握有举报线索的拟提拔干部,干部监督机构要派人与干部任免机构共同考察;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还应参加所在组织部门和同级党委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
(二)突出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干部选任实录制,实施**。一是把好“四关”,突出重点环节的监督。在考察环节,要把好“标准关”。既要监督考察人员是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是否自觉遵守考察纪律、如实反映考察情况,还要监督谈话对象是否如实向考察人员反映情况;同时又要把好被考察对象政治表现、任职条件、民意反映和现实表现。在干部酝酿环节,要把好“提名关”。坚持推荐必须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经过推荐的不得作为提名的人选。干审机构要通过受理群众申诉、检举、查阅领导成员的酝酿记录等途径,监督领导干部有无任人唯亲、跑风露气、营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监督拟提拔对象有无贿选、跑官要官等违纪现象;监督干部考察机构有无歪曲事实真相、知情不报等问题。在讨论决定环节,要把好“审批关”。主要监督常委会或全委会研究干部是否真正坚持了民主集中制,是否执行了“干部工作十不准”,一旦发现以书记办公会或圈阅等形式决定干部任免,个别领导成员之间搞私下交易等违纪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汇报。在干部任用前,要把好“公开关”。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继续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在干部正式任命之前,监督是否对干部拟任职务在一定时机、一定范围内公开,方便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二是 “两线”并行,实现干部选任**。选拔程序记实。对干部选拔任用6个程序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分为若干个具体项目以及若干个落实情况的具体要求,并将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适时记载,做到每项内容完成后按要求及时进行填写,不得遗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逐一纪录相对应的工作落实情况。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讨论决定和任用等环节出现的一些容易影响干部使用的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详细记载具体的过程和形成原因。此外,对一些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程序记实难以反映、需要加以注意的情况,也一并纳入记实内容。以书证形式将干部选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详录在案,为准确界定选人用人责任和有效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了基本依据。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实行严把“五关”,坚持“两线”并行,做好**,实现了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由事后追究向事中规范的转变。选拔任用干部不仅要履行规定的程序,而且每个程序都要达到“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处处有人监督,事事有人负责,环环有人把关,防止了干部人选“带病”操作,使选人用人行为更加规范。
(三)严肃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一是应建立“一把手”责任制。对本地区、本系统出现的违背《条例》的人和事,“一把手”应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在进一步如何规范和约束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上积极探索。如:XXX赋予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享有约束监督权和管理教育权,县委书记可以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可以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加强管理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具有对干部进行谈话谈心教育的权力;二是要建立班子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制,在追究“一把手”选人用人失策、失误和搞不正之风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班子其他成员对“一把手”监督不力的责任,使班子的每一成员感到,作为一个领导集体的成员,不仅要对自己的选人用人权负责,也要对“一把手”的选人用人行为负责,充分发挥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作用;三是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具体办法,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特别是“一把手”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行为的规范。“一把手”和领导干部个人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向组织推荐干部,但不能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班子其他成员,并对推荐人选的素质向组织负责。“一把手”还有责任监督其他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的行为,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注重整体,形成合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目前,比较有力的监督就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而监督信息最丰富的同级干部和群众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因此要完善监督网络,充分调动各阶层监督的积极性,实现对干部任用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一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执纪执法部门监督、信访部门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干部任前会审制度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加强组织部门内部监督。在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仍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同级监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通过全过程参与,对同级干部选任工作最了解,对执行程序以及程序各环节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借助现代传媒手段,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信息平台,把监督主体所掌握的信息上网交流,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是注重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80专用举报电话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认真处理,对转下级组织部门查核的问题,要加强督办,确保把事实调查清楚。
(五)加大违规惩处力度,防止纠正不正之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把加强对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为一个重要任务来抓,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坚决克服和纠正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的现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凡是违反《条例》规定所选拔任用的干部,一旦发现,应宣布无效,并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对不按《条例》规定办事的,坚决追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组织人事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干部若干规范》进行处理,对以权谋私者要从重从严处罚;要强化法纪监督,把司法监督纳入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立体监督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胆敢买官卖官的领导干部,要绳之以法。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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