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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2022-03-12 16:08:3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强,可以说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在实际的工作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往往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阻碍着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安全生产行政职责的履行。客观地讲,我国安全生产安全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为不适应,尤其在危险化学品企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

本文首先阐述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及必要性,论述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及法律基础,重点论述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次,分析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面临的问题及形成的主要原因。最后,针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目的旨在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方面献计献策,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机制

目录

引言………………………………………………………………(1)(一)选题依据及意义…………………………………………(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1)(三)本文的结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2)一、安全生产法律机制相关理论概述…………………………(4)(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4)

(二)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基础………………(5)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7)

二、政府监管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面临的问题及原因………8

(一)我国安全生产中政府监管面临的问题…………………(8)

(二)安全生产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存在的问题……………(10)

(三)制约我国安全生产机制完善的成因分析………………(12)

三、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机制问题的对策………………………(14)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5)

(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体系…………………………………(16)

(三)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7)

(四)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18)

(五)正确把握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者的关系

…………………………………………………………(26)

引言

(一)选题依据及意义

在现在经济体系中,企业必须遵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这就是说,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并有着充分的法理根据。企业是经营利润的享有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的应该是企业,而不是以劳动者身份参与生产活动的员工。政府则在健全法律、实施监管和指导以及保证舆论监督方面负有责任。我本人在安监部门工作,深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所以想通过写作来深入思考此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当前,我国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目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反应是部分企业对责任主体工作在认识上,思想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目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反应是部分企业对责任主体工作在思想熟悉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有的企业对落实主体责任有看法,认为只有生产单位才需要落实主体责任,自己企业不从事生产,没有落实的责任和必要。有的企业对谁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熟悉不清,认为只有直接参与生产工作的员工才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其他人员如领导、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不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对他们在安全管理、治理中应当承担什么职责,发挥什么作用不清楚。

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管,主要是监督规范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事无巨细代为管理。政府客观上不能够也不应该承担企业微观层面上安全工作,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庞大、门类复杂、专业性强,监管永远不可能完全到位,另一方面,包揽式的政府监管主体责任概念变相弱化了“主体”的概念,使真正的主体存在侥幸和依赖心态,在落实真正的主体责任上往往大打折扣。政府部门的权限是为为务虚的管理内容而设置,不足以操控对具体的危险项目实施实质性控制的各种安全工作。我本人在工作中就碰到该情况,一些企业安全工作开展被动,自己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建设、隐患排查、员工培训等,只被动等待检查,但政府部门不可能对每一个企业的工艺、物料、危险性有足够的掌握,这就存在安全漏洞。

(三)文本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论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机制相关理论概述;第二部分:政府监管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面临的问题及原因;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机制问题的对策。

安全生产的关键在于企业本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当前共识,但安全事故和隐患仍是悬在政府头上的一把利剑,像地雷随时可能会引爆。这就需要从疲于奔命的监管执法中抽身,重新思考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总结工作实践,二者是缺一不可的,但政府的监管代替不了企业的自律,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是其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政府的监管也是为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因此,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由政府向企业转变是今后安全生产的趋势和方向。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管理,要加强协调和统一领导。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要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文件中对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中央文件的出台,对我国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安全生产的关键在于企业本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当前共识,但安全事故和隐患仍是悬在政府头上的一把利剑,像地雷随时可能会引爆。这就需要从疲于奔命的监管执法中抽身,重新思考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机制相关理论概述

(一)安全生产中主体责任的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有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涵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是这样阐释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我国学者从不同学科给予了不同解读,有的从法学视角,有的从经济学视角,有的从公共管理学视角进行定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以从广义和狭义来理解,从狭义上来理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主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责任制。从广义来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又包括培养企业自我负责的能力、唤醒员工的责任意识、激发员工的自觉行动、培养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感等等。

(二)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概念。笔者通过对比学习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对这一概念有了更深的体会。旧版《安全生产法》开篇道明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将监管放在首位,表明当时我国在安全生产上强调发挥政府积极作用,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则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新版《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其中有9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新增条数的52.9%;总共114条,其中有71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总条数的62.3%。这体现出新版《安全生产法》突出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着最基本、最直接和最主要的责任。法律赋予了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然而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如何落实主体责任,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1.企业层面

西方国家将法人组织因管理不当导致员工死亡的情形,可认定法人也构成杀人罪,即“法人杀人罪”。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逐步加重处罚力度是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必由之路。新版《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一部法律。其规定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低标准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最高标准从原来的500万元翻两番至2000万元,使企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不可承受之重”。企业的趋利性决定了其存在的价值为利润最大化,然而如果将其作为唯一追求而忽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发生责任事故遭到高额罚款,那么所谓的利润最大化也就成了笑话。

发展与安全绝不是相互独立存在,两者之间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发展。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竞争力,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管,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只有全面强化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保持企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才能夯实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基础。

2.政府层面

安全生产的关键在于企业本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当前共识,但安全事故和隐患仍是悬在政府头上的一把利剑,像地雷随时可能会引爆。这就需要从疲于奔命的监管执法中抽身,重新思考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当前企业的安全生产主导力量是政府,从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到具体细节的监管,整个流程基本都有政府参与,或者是引入专业机构解决专业性的安全检查问题。尽管企业仍是行为主体,但本质上说是被动的行为主体。如果没有各种审批和监管,会有几家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本来就是企业理应肩负的责任,政府的职责是协助企业提高安全管理能力,辅助市场及时有效淘汰安全管理滞后的企业。

企业的生产是个体的、自发的、谋求利益的,他们自觉守法意识较差,安全生产主动性不高,自主保安能力低,为了所谓的“趋利避害',企业必然会想办法逃避安全工作,没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安全工作难以持续、系统、有效的开展;政府部门在完善法制、政策引导、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治理等方面有相应的职权,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因此政府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这是政府本质的体现;安全生产需要从区域上进行资源统筹,对行业分布进行指导,而政府部门可以从宏观上对其进行把握和决策。

二、政府监管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安全生产中政府监管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政府的监管,主要是监督规范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事无巨细代为管理。政府客观上不能够也不应该承担企业微观层面上安全工作,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庞大、门类复杂、专业性强,监管永远不可能完全到位,另一方面,包揽式的政府监管主体责任概念变相弱化了“主体”的概念,使真正的主体存在侥幸和依赖心态,在落实真正的主体责任上往往大打折扣。政府部门的权限是为务虚的管理内容而设置,不足以操控对具体的危险项目实施实质性控制的各种安全工作。笔者在工作中就碰到该情况,一些企业安全工作开展被动,自己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建设、隐患排查、员工培训等,只被动等待检查,但政府部门不可能对每一个企业的工艺、物料、危险性有足够的掌握,这就存在安全漏洞。

(二)安全生产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存在的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不少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漠,不同程度存在着“生产第一、安全第二”的思想,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注重抓经济效益,在抓生产的同时没有抓好安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生产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认识不足,仅把安全生产挂在口头上,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没有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未认识到安全是效益的保证,只有生产安全才能确保生产利润,这是目前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反应是部分企业对责任主体工作在思想熟悉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有的企业对落实主体责任有看法,认为只有生产单位才需要落实主体责任,自己企业不从事生产,没有落实的责任和必要。有的企业对谁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熟悉不清,认为只有直接参与生产工作的员工才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其他人员如领导、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不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对他们在安全管理、治理中应当承担什么职责,发挥什么作用不清楚。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职工全员培训流于形式,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事故监督防范机制。有的企业安全评估体系没能真正运转,尽管有了许多规章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配套操作细则,没有制定和实施安全评估体系,考核准则和奖惩措施,没有引成全员重视、全员参与。全方位齐抓共管的局面,造成一些规章制度成了应付检查的“摆设”。一些领导、员工对在工作中承担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没有真正摆正自己在安全工作中的位置,安全主体意识不强,对个人的安全防护、防范不重视。

(三)制约我国安全生产机制完善的成因分析

1.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不完善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逐渐加快,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的立法技术较为落后,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立法宜粗、不宜细;以原则化、概括化为主”,首先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落后的、不科学的,直接导致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导致执法部门公信力、执行力不足。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历来都十分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但由于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开展不利,引发安全事故仍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法律法规制定后修改不及时,法律滞后的问题很突出。比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关于职业卫生职能调整,中央在政策方面进行了调整,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进行修订。虽然中央赋予了安全监管部门新的职责,但是却没有赋予安全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权力。关于法律法规修订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不协调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由于我国的立法程序还不够规范,法律起草部门缺乏全局观念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时候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就开始起草,造成了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的脱节的问题。尤其是部门立法也存在着一些弊端,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结果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内的各个法律、法规之间不同程度存在着彼此“打架”现象,严重影响着法律、法规的执行。二是对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例,该条例49条明确规定了要向大中型煤矿驻派安全监察员,但却忽略了小型地方煤矿的情况,更没有要求派驻安全监察员,而恰恰这些小型地方煤矿却是安全责任事故的高发区。三是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对企业安全生产起规范作用的《安全生产法》对工矿企业发生责任事故的惩戒过轻,对特大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不利于对事故的处理,所以也就谈不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了。因此,为保证生产的安全运行,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修订和完善。

2.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是党的建设系统工程中一项根本性基础性建设。在安全生产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基础性、长期性、前瞻性、根本性的工作,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无论是当前还是今后,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当前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帮助企业推进安全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督促企业从组织领导、工作规划、规范标准、制度建设等基础环节入手,制定完善适应新形式的企业内部安全质量体系。

制度建设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笔者通过调查以及访谈各执法人员发现,我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仍然处于初期阶段,制度建设中暴露出大量的问题。一是问责制度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作为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安监部门责任追究制度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从其内容看,该规定是覆盖全国的问责制度规定,但其中却缺少对具体执法流程的责任定位,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就要求各地区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问责制度。二是部门职责不清晰。习近平总书记曾经作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这就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行业主管部门缺乏对所辖行业的执法规范和执法流程的制定,致使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问责和追责难以落实。三是执法主体不清晰。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涉及诸多方面,某些行业有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但是还有一些内容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有的时候会出现交叉重复执法甚至是越界执法,这与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相悖,导致执法不利。四是执法部门与企业职责不清。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开展服务式执法”的政策,出台这项政策的目的,是让政府部门能更好地服务企业,为企业排忧解难,避免官僚主义,高高在上。但是,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执法观念又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过度强调“服务式”执法,在执法中出现缺位,执法人员将工作重心放在为企业检查隐患上,忽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所以,安监执法部门与企业在执法关系上会存在关系混乱的情况,需要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予以约束。

3.执法人员缺乏业务培训

安监部门的基础设施相对较差,知识、人才储备较为欠缺,需要大量的有执法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补充到执法队伍中来,而通过执法培训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不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推陈出新,例如2014年12月1日实行的《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但是通过了解,安监执法系统对其相关培训几乎很难见到。很多执法人员对于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都是通过工作之余自学了解,没有参加过相关的培训,造成了对其中很多知识都是一知半解,这对于新法的贯彻执行是不利的。

4.企业自觉守法意识较差,安全生产主动性不高

在企业发展的初期,许多企业只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忽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投入和建章立制等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使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在减员增效中,片面强调精简效能,撤消或合并安全管理职能和岗位,安全管理人员一减再减。有的企业在降低成本压缩经费时,首先想到的是削减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整治隐患费用落实不到位,使一些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整改。企业的生产是个体的、自发的、谋求利益的,他们自觉守法意识较差,安全生产主动性不高,自主保安能力低,为了所谓的“趋利避害',企业必然会想办法逃避安全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企业在改革发展时期,既是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类事故易发期。如果企业不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让安全事故易发期演变为安全事故频发和高发期,企业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越的投资环境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势必对企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机制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完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根基和前提。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入手,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各种全新的生产工艺、科学技术、企业管理模式不断涌现,伴随而来的也是各类全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尽快采取方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真正做到与时俱进,立法先行。围绕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配套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只有这样,安全生产才能做到依法执法,避免无法可依的尴尬。

2.提高部门规章的规范性

在制定部门规章时,除了注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以外,还应当放眼全局,保证部门规章之间的内容条款相一致,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制定的条款在法律精神上有冲突。同时,在制定规章时,要与内部规定相一致,虽然规章会由于具体工作的变化而修订、修改,但在具体的规范原则上,部门规章要沿袭一致。

3.以立法平衡利益关系

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如何在企业生产中保证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企业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就是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并依据宪法的规则确定各利益的位阶。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各种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更是难以避免的,这主要包括中央要求社会稳定与地方追求政绩的冲突、政府要求生产安全与企业减少安全投入的冲突、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冲突等,解决这些方面的利益冲突,仅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是不现实的,要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就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确立各方利益关系,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任何一方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应给予相应补偿。同时,还要加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完善员工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法不仅要明确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生产标准以及各项法规政策,而且还要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的救济制度和赔偿标准等进行规定。其次,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协调统一,相互配合,制定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个完整的行政法规和制度体系,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须要明确的要求。当前,有很多企业无视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盲目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些地方政府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片面追求政绩而无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某种利益对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虚报或不报。这些做法,在今后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一定要依法严惩。

(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体系

1.加大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政府应当真正实施好“一票否决制”,凡是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或者有些领导干预执法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应当对领导干部绩效实行一票否决,并且严厉追责,从源头上震慑不重视安全生产执法的领导干部。为此,各级政府应当完善相应责任分工和问责制度,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同时,各行业负责人应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应当将安全生产与干部的切身利益相捆绑,只有强有力的问责制度,才能更好地约束干部的行为。

2.理清部门内部问责制度

应当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系统内部各科室之间职责理清,制定完善的内部职责分工制度。尤其应当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工作明确,真正将其从安监局内部独立开来,补充完备相关人员。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直接监管责任,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认真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特征,深入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高风险领域,有针对性地采取更加有力的防范措施,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切实做到查改大隐患、防范大事故。要根据具体的行政处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讨论研究对企业的处罚决定。相信通过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必能有效地控制权力,将权力锁在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某些执法人员出现执法偏差、以权谋私的情况发生。

3.理清执法部门与企业职责,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服务式”执法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但是,滥用“服务式”执法理念必将适得其反,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理清与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防止“越界服务”。一是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企业自查隐患的要求。要求企业定期安排专人对企业各车间、仓库、设备进行自查,让企业安全生产自查工作成为日常工作的必要环节,必要时邀请专家对企业进行深入的隐患排查,而安监执法部门的工作重心应当从安全检查中转变出来,更多地向监管和执法倾斜。二是要求执法人员要保持为民服务态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排除隐患。应当由企业自身查找的事故隐患,则要求企业自身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和申报。三是行政执法中要发挥社会力量。安全生产工作不仅仅是监管者、生产者的责任,更应当是全社会成员共同的工作。要提高全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利于国家、利于人民的一件大事,必须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让全社会成员都明白,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是一件重要的工作,通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来化解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是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使大家自觉维护和督促安监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培训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依法培训、强制培训,责任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工程,也是提高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能力的有效手段。使企业有会管、懂管安全生产的人才,同时也能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

1.做好安全培训教育顶层设计

每年,国家安委会制定安全主任教育培训方案,对各直辖市、省、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细化、分解到各个市(盟),并签订责任状,把安全生产送培工作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没有完成安全生产送培任务,单位年底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的一票否决制,增强企业送培工作自觉性和积极性。

2.做好企业安全员业务培训

企业职工全员安全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增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步骤。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得到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升,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从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大幅降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3.同时做好执法人员培训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同时对安监执法人员定期开展执法培训,将依法行政作为培训的首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重点培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步骤、执法程序,建立起有效的考核制度,未通过执法考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年定期邀请法学专家和法学实践工作者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这样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且对与取得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资格的执法人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提高工资待遇,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四)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内因,对企业安全生产起决定作用。政府监管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外因,对企业安全生产具有促进作用。但是从近年来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来看,正是由于一些企业对自身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熟悉不到位,不能自觉、认真、主动履行在生产安全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追求经济效益,无视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抓安全生产工作上,没有单纯地等待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后,去发挥内因的决定性作用,而是高度重视政府安全监管这个外因,充分发挥安监执法的作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在生产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考核评级制度

每年须组织各社区和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摸查,在切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检查考核评级制度,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细分为基础治理、综合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治理、现场治理事故预防及处理等方面,先由企业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自评,然后由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安监局按照行业治理和属地治理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类别。

2.实施分类监管

根据平时检查和定期考核情况,将辖内企业分为A、B、C类,明确A类为月检企业,B类为季检企业,C 类为半年检企业,建立企业分类治理档案,并报送安监局备案。安监局根据企业不同类别,建立不同的监管制度。对A类企业,注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对B类企业,主要进行重点指导和服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帮助他们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C类企业,则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安监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3.突出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安监局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中的作用,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经常性检查内容之一,督促企业对照省(自治区)、市(盟)、区安委会关于强化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开展以建立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领导组织、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健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和管理台帐)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制建设。经常组织执法、监察人员深入企业,指导帮助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格局,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做”“按章办”,从而在全街道形成一个各企业“即自扫门前雪”,又齐心协力抓安全的工作环境,有力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有效落实。

(五)正确把握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者的关系

综上论文所述,笔者认为政府的监管作用主要应是体现在监督规范企业的行为,而不是越俎代庖般地代为管理。政府客观上不能够也不应该承担企业微观层面上安全工作,大包大揽式的政府监管企业,让企业往往产生了浓重的依赖和侥幸心理,变相弱化了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中“主体”的概念,在落实真正的主体责任上大打折扣。

政府部门的权限不足以把控对具体的危险项目实施实质性控制的各种安全工作,政府部门不可能对每一个类型的企业的工艺、物料、危险性有足够的掌握,这就难免存在安全漏洞。尤其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庞大、门类复杂、专业性强,政府部门监管永远不可能完全到位。

作为政府部门,我们更应该着眼于“大安全”的管理,从宏观的角度监管企业,充分利用企业自身业务能力强,业务方向准,业务人员多的特点,督促企业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通过召开会议、交流工作、学习考察等加强对企业法人的教育引导,督促企业自查自改;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比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在企业之间分享先进的管理制度和模式,比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检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包括人员和机构的配备、排查隐患的能力、教育培训的落实、现场安全状况、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有效性、员工对工艺和物料的熟知度等,通过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监管,达到督促的目的。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总结工作实践,二者是缺一不可的,但政府的监管代替不了企业的自律,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是其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政府的监管也是为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因此,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由政府向企业转变是今后安全生产的趋势和方向。

结语

本文主要综述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机制相关理论概述,并对政府监管及企业主体责任制落实存在的问题做了简要描述、分析和提出基本对策。为了较直观地表述我国安全生产现状,本人选择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切入点进行比较、梳理概括,但未能深刻地剖析。主要原因在于自己才疏学浅,能力有限,在写作中难免出现分析不到位的现象,请导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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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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