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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8 20:18:3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车辆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降低消耗,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确保行车安全,使车辆更好地为公司事业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管理形式

一、公司机关和直属各部门的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由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统一管理任务:

1.制订和完善机动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开展检查和督促,确保规定和制度落到实处。

2.会同各部门加强对驾驶员的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行车安全的教育

3.负责与车辆管理、修理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和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4.会同各部门及时开展机动车辆的节油降耗、登记考核、日常检查等工作。

5.实行车辆统一定点修理、统一保险、验审等工作。

三、单独核算办法:

1.车辆运行各种费用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各自承担,单独核算。

2.对驾驶员实行耗油数量和行车里程考核。

用车纪律

四、各部门干部、职工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需报公司领导批准。

五、未经批准,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得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部门或其它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抢修车是为抢修事故而配备的专用车辆,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是工程专用车,由专职驾驶员管理,必须随时待命,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车。

七、班车是保证正常生产,接送职工上下班而配备的专用车辆,不得随意调用于其它活动。

八、外单位借用车辆,经领导同意后,驾驶员应随车同行。不带驾驶员原则上不外借车辆,抢修车一律不准外借。

九、公车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作,个人(含驾驶员)私事用车一般不派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车,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

十、经批准的外单位个人因私借车或本公司职工因私用车,汽油费和过境费均按实由个人支付。

十一、严格执行定车定人制,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如遇公休、病事假)需用车时,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驾驶员驾驶。严禁将公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以及学开车。

十二、严禁将公车用于外出钓鱼、游山玩水及参与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车辆的使用

十三、公司机关的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各分支机构、直属各中心的车辆由各部门负责人调度。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派车。在不定人定车的原则下,确保领导工作用车。

十四、在确保上述用车的情况下,其它部门和个人因公用车必须由各科室负责人先到办公室联系,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车辆。在单位所在集镇范围内办事,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提倡乘公共汽车或骑自行车。

十五、凡需要用车的科室及部门,一般应提前一天填好出车单,按办公室批准的出车单出车,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车。不准随便改变行车路线或办私事,违者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十六、为了确保驾驶员的休息,严格控制节假日出车,凡节假日需出车的,必须经公司和部门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开具的出车单,才能出车,严禁出私车。

十七、公司机关有集体活动,需调用各部门的车辆时,由办公室出面调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到各部门调用车辆。

驾驶员职责

十八、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驾驶证,经组织安排的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虽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未经组织安排的人员不准驾驶本公司车辆。

十九、驾驶员应爱岗敬业,不断增强工作事业性和责任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规则。

二十、驾驶员要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做到正确驾驶车辆。

二十一、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及劳动纪律,外出工作时要维护单位的荣誉和利益,不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不说有损企业形象的话,不断提高思想修养和自身素质。

二十二、必须准时上下班、坚守岗位,服从统一调度,不擅自出车。遇特殊情况要做到随叫随到,并圆满完成任务。

二十三、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带齐有关证件,并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以及仪表等部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要及时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二十四、严禁驾驶刹车不灵、方向不灵、灯光不符要求和各部件机械技术性能不良的车辆。

二十五、严格遵守行车纪律,不准违章行车,不准带故障行车,不准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以车欺人,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不准在驾驶时饮食、闲谈、戏闹和打移动电话,不准超负乘人、人货混载。

二十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迫唆使或默许驾驶员违章开车或带病开车。

二十七、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影响汽车安全的物品带入车内。

二十八、提取和运输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必须遵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好有关手续。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吸烟,运输车辆应持有规定的“危险”标志,并随车配置防毒面具和合格的消防器具,以确保装、卸和运输安全。

二十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与有关交管部门联系,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对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报告的,一切责任自负。

三十、爱护车辆装备,做到出车前有准备,途中有检查,回场后有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十一、要厉行节约,自觉注意节约油耗,努力降低修理费用,要随车携带并认真管好车辆维修用的材料及备件工具。

三十二、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库或车位内,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外地和自家的宿舍区或其他地方过夜。

三十三、要廉洁奉公,不得擅自动用车辆进行谋取私利,争当“文明五好驾驶员”。

三十四、驾驶员要对自己驾驶的车辆经常清洗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车内外无明显泥土,车厢内无杂物,玻璃洁净明亮。不准许在外用公款洗车,如驾驶员擅自在外洗车,费用自理,单位一律不予报销(长途在外需洗车除外)。

三十五、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车途中,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或失职,而被罚款的,罚款费用由驾驶员自负,单位不予报销。

三十六、做到礼貌行车,热情服务,文明用语,主动征求意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十七、及时正确向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汇报车辆运行状况,油耗情况,提出维修保养意见。

三十八、驾驶员因患病或身体欠佳,应主动向办公室汇报,不能带病开车。

三十九、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费用管理

四十、驾驶员的差旅费和过路费、停车等费用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月结报。一般于次月初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附上出车单,按财务规定的要求报销。凡在定点单位修理的修理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特殊情况凡经领导同意在非定点单位修理的费用,凭各部门证明和票据,经办公室核实后,按规定报销。

四十一、驾驶员的出车补贴:参照执行区政府机关驾驶员的出车补贴标准。

四十二、驾驶员在双休日和国定假日因公出车加班按公司《加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除明确加班外)只按规定计发出车补贴,不发加班工资。

四十三、驾驶员劳保用品按劳动保护需要,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发放。

加油、维修与保险

四十四、车辆加油由驾驶员凭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月底由机关办公室统一结帐,油费由各有关部门各自承担。出长途途中加油,凭发票经随车人证明后,由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四十五、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需维修、保养的车辆,驾驶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修理费预算,经机关办公室实地查验审核同意后,开出修理单,交定点修理厂修理。没有送修单私自进厂修理,修理费自负(特殊情况除外)。驾驶员不得随意要求厂方调换大小总成,对所修理的项目,更换的零部件,要认真核对,经核正确后,才能签字记帐。机关办公室根据各车辆记帐单据和修理厂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支付。

四十六、车辆小修可在当地定点修理厂修理(当地定点修理厂由机关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考察后选定),一次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维修,预算超过1000元和年审的需到公司定点修理厂修理。

四十七、车辆保险由机关办公室统一按照区财政局(1998)64号文件要求,到定点保险单位按保险额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由各用车单位承担。

奖励与处罚

四十八、设立驾驶员安全奖:对工作责任心强,表现出色,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在次年初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每人每年发给安全奖1000元。如当年发生责任事故者(含次要责任者),取消当年安全奖。

四十九、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除按公司搞活工资办法的规定,扣除活工资等处理外,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

2.经常不服从组织调派,无故拒绝出车,影响工作,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将予待岗处理。

3.在车辆修理中弄虚作假的,除退出作假部分的款项外,还要处以作假部分五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违反规定驾驶公事、私事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后果,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无论因公因私,均责成责任人赔偿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赔偿款之外的其它所有经济损失,扣除安全奖,并视情节轻重扣除年终奖的20-50%。

5.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借给他人(含本单位干部职工)驾驶,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追查驾驶员责任外,对本单位擅自借车者除按有关规定给于纪律处分外,视情节轻重,扣除擅自借出车者年终奖金10-30%。

6.如将车辆乱停乱放,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被窃、损坏的一切责任自负,并视损失轻重扣除驾驶员年终奖的10%-30%。

7.工作期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按责任轻重,承担除保险赔偿之外余额5-10%的经济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均扣除当年安全奖。并视责任轻重,扣除年终奖的20-30%。

8.驾驶员如违反本通知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虽未造成交通事故或有直接经济损失,经教育后无显著改正者,待岗学习10-30天;屡教不改者,调离驾驶员岗位;不服从分配者,给予下岗待业,直到辞退工作。

五十、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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