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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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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版多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二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办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办科技企业或者到民办科技企业工作:

(1)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归国留学人员;

(3)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的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4)其他非在职科技人员。

第四条民办科技企业应当成为产权明晰、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行为规范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民办科技企业,不受申办人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办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民办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民办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民办科技企业对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

(四)表彰和奖励对发展民办科技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民办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负责民办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政、工商、税务、计划、教育、人事、外事、劳动、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民办科技企业的扶持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办科技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成立、变更和终止登记。

第九条民办科技企业向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二)符合科技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不得低于10%;

(四)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对已依法登记认定的民办科技企业,科技行政部门可以定期进行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民办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和技术开发,组成公司或者其他联营形式的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各种摊派。

第十二条民办科技企业应当建立保证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办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依法纳税,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三条在民办科技企业集中的地区,经批准可以组建科技信用社或者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设立民办科技发展互助基金,扶持民办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可以将其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

第十五条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办科技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部分应当作为民办科技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申请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有关资金、贷款、减免税等优惠,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成果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可以为本企业成绩显著者申报为有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民办科技企业根据需要可以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生产、科研设备。有关手续按现行报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民办科技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境外投资权、国际工程承包权和劳务令作权。

第十九条民办科技企业开发、生产、销售创汇产品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鼓励外贸企业与民办科技企业相互投资或者参股,组成技工(农)贸企业集团或者商社。

第二十条民办科技企业的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境或者出国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优先办理出境或者出国手续。

第二十一条民办科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在民办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统一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民办科技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科技企业在申请办理认定时弄虚作假的,由科技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已经认定为民办科技企业的,撤销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民办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办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构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侵犯民办科技企业经营自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民营科技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工程公司 高新技术 税收 扶持 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历史沿革

为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91年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授权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和指导开始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1996年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开始对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2000年科技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进行了修订,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在此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7月8日联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指引》),取消了高新区内外企业的区域界限,建立了政府各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了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全新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2.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工程公司带来的实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最重要的基本单元,各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从而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些好处包括:

2.1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带给工程公司的最大实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交纳。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则按照规定可以加计扣除或摊销。一些地方还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或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来自政府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之外,各省、自治区、市政府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有配套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如科研经费支持、财政拨款、无偿的研发费用资助、贴息贷款等。

2.3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技术和经营能力。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对企业在技术、管理、服务、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高标准的要求。在获得高新企业资格之前,为满足评定条件,企业就必须保证在科研方面有足够的投入,不断提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综合实力的提高,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改善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在获得高新企业资格之后,自身的市场形象会得到大幅提高,社会知名度随之增加,在很多的工程招投标项目中(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

2.4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高企业人才的归属感。地方政府常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成绩突出的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人才以特别的优惠政策,如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办理户口落户、购房奖励、子女入托、无偿资金支持等。而作为一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良好的发展态势、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也更容易留住尖端人才。

2.5企业股权融资的扶持政策。部分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改制上市方面的资金扶持,对于在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2.6优惠的土地政策。部分地区在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优先、优惠购置研发和生产性用途的土地,如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买营业用房的交易手续费等。

3.工程公司能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3.1工程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简述如下:(1)在中国境内注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一定比例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认定工作指引》的要求。

3.2工程公司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三个重要障碍

工程公司能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照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政策是公正、公开、公平的,但在实践中,相比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工程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少之又少,为什么?这是因为工程公司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着下列三个重要障碍。

3.2.1对“产品(服务)”的理解偏差

2008年之后,国家取消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代之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兼顾了技术型服务,从而大大扩大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里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那些工程公司,由此有机会得以跻身高新技术企业的行列。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工程公司没有产品(服务),提供的仅仅是劳务,部分供货业务仅类似于单纯的商业贸易,其实这种理解上的偏差是对工程公司的业务性质缺乏深入了解所引起的。以在垃圾渗沥液(废水)处理领域里以总承包形式为主从事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的工程公司为例,其供货范围为成套的废水处理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废水水质监测仪表,PLC控制柜、电气控制柜(设计及供货),控制软件编程,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及质保服务等。显而易见,上述服务是一项涉及到渗沥液处理整个工艺流程的系统工程,共同构成废水处理技术的实现方案,远不是简单的提供廉价劳动力就能完成的,更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简单商业贸易所能实现的。工程公司的这类业务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一条《电子信息技术》中第三款《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中的第5点《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以及第七条《资源与环境技术》中第一款《水污染控制技术》中的第1点《城镇污水处理技术》、第2点《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第3点《城市和工业节水和废水资源化技术》,工程公司所提供的成套系统(设计、供货、安装及调试、质保服务等)就是它的技术产品(服务)。

3.2.2对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理解偏差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指标是界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直接限制了很多工程公司进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行列。这里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存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所形成的销售收入及技术性收入是否应该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人认为,不应该将申报日的三年之前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在近三年中产生的产品收入归集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这是对《认定管理办法》的片面理解,并对高新企业认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误导。

《认定工作指引》明确解释道,“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这里,政策上只是对产品(服务)所在的技术领域进行了限定,并没有对取得技术以提品(服务)的时间进行特别限定,更没有特别要求必须是近三年增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收入才能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而存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就不行。因此,不管该技术是何时取得,只要在近三年该技术仍属于企业所独有、知识产权仍然有效,其形成的技术性收入就应该归集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至于《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强调企业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实质更多的是要求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等自主技术创新活动方面具有持续性而已。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工程公司业务中,属于设备供货的那部分收入能否计入?答案也应该是肯定的,理由是:1991年版本和2000年版本的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企业的经营性质不能是“单纯的商业贸易”,而2008年版本的《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工作指引》中取消了该限制,说明技术性的设备贸易收入是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这种推断,从《认定工作指引》中对技术性收入的定义之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也可以得到印证。技术工程的实施,显然常包括有设备贸易。一方面,设备是工程(服务)的组成部分,是工程产品的部件,是技术的载体,贸易中的设备是多大口径、多大功率、什么原理、什么形式等,都需要技术的支撑,没有技术条件,设备贸易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大部分情况下,技术是不可能独立于设备而存在的,技术、工艺方案必须通过设备来实现。

3.2.3思想认识上的障碍。

对于科技、财政、税务等认定管理部门来说,由于涉及到对企业依法纳税的监管责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往往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宁可刻意放高准入门槛,也不错放一个。

对于工程公司来说,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尽管大幅放宽了技术产品(服务)的范围,但认定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使得部分公司产生畏难情绪,明知道政策扶持的力度很大,但仍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缺乏足够的信心。

4.工程公司如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无论是科技、财政、税务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还是工程公司,都应该认识到,国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引导、鼓励、扶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里经营的所有公司通过持续的自主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整个国家的竞争力。因此,企业只要具备了相关条件,就可以通过申请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享受政策的优惠。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只要工程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且相关条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能持续满足,就应该及时给予政策应该给予的优惠,即便对政策条文上有某些疑虑,也应先行按政策执行再将疑虑上报进行质疑,个人的疑虑绝不应妨碍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

纵观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如下领域从事业务的工程公司可以率先向高新技术企业进军: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海洋工程、生物工程、交通工程、材料工程、清洁能源工程(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输配电工程、环保工程(优质安全供水、废水处理、固废处理)等。该类工程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进军之路,可以分几步走:

4.1克服思想认识上的障碍,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树立必胜信心;

4.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完善科技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投入,在主营业务领域里持续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3重视企业信誉,努力开拓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市场,保持企业的成长性;

4.4加强人事管理,重视人才引进,提高企业研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4.5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

4.6认真准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认定申请条件后及时上报。

5.相关案例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交所股票代码002116),成立于1993年2月17日,注册资金11400万元,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庆路21号,主营范围: 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建筑业(凭资质)及上述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压力容器设计;设备制造,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对外派遣部门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劳务人员;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轻工产品研发、制造。2009年12月获得高新企业证书。

唐山理工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1日,注册资金106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大厦C座。主营业务:工矿企业自动化系统工程,智能仪器仪表生产、成套、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计算机数据采集及监控,DCS集散控制系统,PLC可编程控制器、低压供配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工程及安全技术防范等系统的研制、开发、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2010年10月获得高新企业证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有关收入确认及统计口径应予规范, 。

[2]吉林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百度文库,?from=rec&pos=0&weight=

7&lastweight=3&count=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四

20xx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更名、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xx〕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收件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法律效力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指 标分值

1知识产权3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4企业成长性20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分值

1技术的先进程度8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3知识产权数量8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

5(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工作指引》。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交受理点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认定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企业注册登记表原件1纸质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22位),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书面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部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包括:(1)企业职工总数;(2)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3)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4)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5)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8科研立项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更名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 电子报件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并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补发证书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2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按附录4要求填写。

(三)申请文件名称

1.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录2,2-1)

2.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录2,2-2)

3补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见附录2,2-3)

八、审批期限

(一)认定

1.受理期限

在每批次网上申报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期限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二)更名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理时限:更名结果在上海科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补发证书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事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 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网上填报网址:

窗口接收地址:见附录3。

(二)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 窗口咨询

市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二) 电话咨询: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 网上咨询:

(四) 受理点咨询: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十四、投诉渠道

(一) 窗口或信函投诉:市科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xx03

(二) 电话投诉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 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认定

1.业务描述

(1) 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的申请办理。

(二)更名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发生名称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

(三)补发证书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市认定办公室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补发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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