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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4 14:46:3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分类、监督检查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关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风险防控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状况以及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以及投诉举报情况,确定常规和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单,并对重点单位提高抽取比例。分级负责原则: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基层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监督检查工作。分类实施原则:根据监督检查对象或事项的不同,将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4个不同类别分别予以实施。照单履职原则:监督检查要按照规定的监督计划、项目和内容开展,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常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证后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实施部门的要求开展。

二、关于监督检查的程序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检查告知要求、相对人义务、检查记录、监察指令、强制措施、整改复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及处置、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管辖权限以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处理程序等内容。

三、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以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细化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及相关程序,针对存在突出问题隐患,明确了整改复查的时限。

《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安全监察指令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使问题整改和隐患消除形成闭环管理。

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界定

《办法》将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衔接。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以及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八种情形列为重大违法行为;将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以及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等六种情形列为严重事故隐患。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形以及报告、处置的相关要求。

五、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处置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六、关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管辖权限

《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发现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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