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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负责人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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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致企业负责人一封信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致企业负责人一封信

致企业负责人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各位企业家:

在第1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来临之际,衷心感谢您多年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您在安全生产事业中所做出的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特别强调:“人命关天,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这些法律和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鹤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12月29日,联合下发了《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鹤发〔2014〕20号),强化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领导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鹤壁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安全生产,越要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位企业家,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以一万的努力防止万一的发生。

新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市政府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鹤安委〔2015〕6号),市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建议箱管理办法〉的通知》(鹤安监〔2014〕118号)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鹤安监〔2014〕123号)等文件,这些文件从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和要求,请你们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依法生产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企业家应尽的法律义务,一个企业家可能辛辛苦苦奋斗一辈子才能干成一个企业,也很可能因为安全上的疏忽一夜之间就垮掉一个企业。希望你们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促使企业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从来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今天的隐患,就是明天的事故,无患才能无忧。市安监局将一如既往的支持、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各位企业家,鹤壁是我们的共同家园,鹤壁的安全生产需要我们共同呵护,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建设美好的鹤壁,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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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负责人一封信范文二

区内各企业负责人:

今年以来,我区累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起,死亡5人,是近几年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最多的一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杨兵主任强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内各企业要提出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保障当前夏季安全生产工作及下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的、想尽各种办法遏制住安全死亡事故,到年底不能再出现一起死亡事故”。区内各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管委会的要求,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企业负责人也将付出沉重代价。因此各企业负责人要加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

目前,很多企业面临着很多困难,效益受到很大影响,有的单位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所放松,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不舍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生产和效益固然重要,但在生产安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掉以轻心,否则生产和效益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发生事故,除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外,还要接受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对于企业将是很大的损失。如果预防在先,平时注意安全生产工作,这些损失完全可以避免,所以要摆正安全和发展的位置,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处理好发展、效益和安全的关系,不因生产任务重、压力大而放松安全工作。

二、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企业不消灭隐患,隐患就消灭企业”,这句话绝不是危言耸听。去年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公司就是很好的事例。该企业建厂之初,埋下隐患,监管不力,养患成灾,最终造成90余人死亡的特别重大事故,不仅企业破产了,相关负责人也受到民事及刑事追究。各企业负责人一定要吸取教训,加强自身隐患排查,积极主动的和政府互相配合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三、要加强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把制度落到实处。

要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强化责任追究意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保存好工作、培训、检查记录等文字材料,特别是要把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不能搞形式主义,确保企业安全稳定。

四、要高度重视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立即开展夏季安全大检查工作。

企业先进行自查,特别是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必须穿绝缘鞋,电工雨后或进入潮湿现场必须穿雨鞋,设备(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设备等)线路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电器线路必须执行三项五线、一机一闸一漏保的规定,漏电保护器必须每月至少按一次试验按钮。室外临时用电的线路不能有接头且应使用橡胶护套线。

另外要立即组织专人对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避免再发生触电类型的事故,要把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当成自己的大事来抓,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现场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我们也将适当调整过去的检查模式,安排2人以上的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凡是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再发现类似临时线不按规定报批,不架空,没有漏电保护装置等违规行为的,立即处罚,下半年也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要立即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要对所有燃气储配、调压设施、管线及管道工程、液化气储配站、加气站、违章压占燃气管道情况等开展全面检查,特别是对食堂、餐厅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等行为进行检查。

企业内存放的可燃物、易燃物距离金属的墙柱梁及金属管线必须保持30厘米至50厘米的距离,防止因雷电导致的火灾。存有可燃物品的车间仓库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电动自行车等有电池的设备物品,防止因电池自燃或漏电引发火灾。

3、涉粉尘企业要立即进行防粉尘爆炸的检查工作。

金属粉尘、有机物粉尘、化合物粉尘等,有自燃、燃烧、爆炸、静电聚集的可能,各相关企业要及时清理,严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4、要防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事故。

电工、电焊工、制冷工、高空作业人员、司炉工、起重工、叉车司机等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各企业对以上人员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5、要加强对第三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防企业装修施工及设备改装维修事故。施工及维修的外来施工人员发生事故,按照属地原则企业也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企业应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

6、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

所有企业必须在明显位置向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安全危险告知,告知中必须公示危险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应急处置方案等。对本企业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任务非常艰巨。面对我区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各企业负责人要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员工生命安全,共同努力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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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0日

致企业负责人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国务院8月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配套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将同时实施(法规内容见济南红盾信息网“法律法规”栏目的“近期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利于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保障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为帮助广大企业按时、顺利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公示义务的对象

根据《条例》规定,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济南市工商局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公示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工商部门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报内容。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时间

(一)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同时公示。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方式及步骤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称公示系统)”,进行年报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

(一)身份注册认证。首次进行申报的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注册。登陆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点击“注册”,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身份验证通过后,设置登录密码。

(二)登录填报。在“企业用户登录窗口”,输入“企业注册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三)填录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表。登录后,企业年报,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即时信息公示,点击“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系统进入相应信息填写界面,企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点击“预览打印”,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报送或即时信息公示。

(四)年度报告书下载。如果企业需要年度报告书,点击“年度报告书下载”即可。

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录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与原登记号码不一致时,系统会自动提示。企业需要到工商登记窗口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出具载明法定代表人原登记身份证号码及升级后的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2)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3)法定代表人升级后的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按照公示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公示信息即完成,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五、企业不履行信息公示的法律后果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名单和结果将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根据《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被列入3年内在补报年报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的信用、信誉将产生深远影响。各企业要认真阅读《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熟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义务和权利,确保本企业执行新规到位、无误。如有疑问,可直接到建设路85号市工商局三楼大厅咨询或参考“公示系统”主页上的“使用帮助”。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给予的理解和支持,也热切希望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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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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