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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新版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08 11:16:3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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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新版多篇

优秀的离婚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李,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x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xx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单位太原市南城区财政局(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xx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010012x号的《太原市房产所有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0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迎泽区财政局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在答辩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李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x00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了答辩人为诉争房产100%单独所有权人。1xx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刚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而上诉人辩称1xx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答辩人居住的位于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x号旧房分配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答辩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才住进了原本分配给答辩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答辩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任何证据。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迎泽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xx2)3x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xx2)3x号解释”,实属断章取义。

第一、所谓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该定义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指的是分房单位和本单位的职工,两者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主要发生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时,出现的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权利,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上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大相径庭,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并非迎泽区财政局与其职工,而是在同单位的两个普通职工。其次,纠纷也没有发生在迎泽区财政局对职工进行分房时,而是在房屋已经分配之后,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已经结束,答辩人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www.haoword.com[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迎泽区财政局不属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答辩人李与上诉人刘刚,二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争议标的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纠纷实质内容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对“法发(1xx2)第3x号解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答辩人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为解决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x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审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受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权属明晰;3、诉讼标的属于明显的财产权纠纷。从上述条件来看,首先答辩人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其次,答辩人持有诉争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享有该房屋的100%所有权,已属权属明晰。最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原物的物权纠纷,明显属于财产权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答辩人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真正回归,明确了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区分单位分房纠纷与占房侵权纠纷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关部门久拖不决的单位分房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定纷止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李

二○xx年三月二十日

优秀的离婚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田某某,男,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某某花园,联系电话:139

被答辩人:方某,女,x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某某花园。联系电话:155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程度。

(一)双方经介绍后,经过恋爱,相互了解、彼此认可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经过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更何况双方还育有一子,这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二)答辩人因工作在企业,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因单位工作安排,经常加班、出差,或许有时候顾不上关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辩人肩上承担着家庭的重担,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学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生计,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牺牲更多的个人时间,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赚钱来养活家庭。以后,答辩人愿以后多抽出时间陪陪妻子,愿意维持住这个家庭。

(三)因被答辩人长时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妈妈,所以答辩人于20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时无意中与妻子闹出误会,虽然报了警,但却是意料之外。答辩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仅以性格不合就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决双方离婚。

二、双方离婚不利于儿子的成长。

(一)儿子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需双方的共同照顾与呵护。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田小某。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更何况儿子现在已十一岁,正是儿童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离婚,儿子长大后也会使其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一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判归答辩人抚养为宜。

从儿子田小某出生到现在11年的时间,儿子的一切生活与学习都是由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负责照顾抚养。

被答辩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尽到做母亲的监护职责。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了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抚养。但女方须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医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同时又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2月1日

2022离婚诉讼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女,汉族,x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联系电话139872。

被答辩人:,男,汉族,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0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优秀的离婚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潘××,男,xx年11月18日生,住xx市xx区×××街11号;

被答辩人:汤××,女,x年9月4日生,住xx市xx区×××54号504房。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础坚固,婚后相濡以沫风雨同路走过35个年头,夫妻感情深厚,并已共同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于1968年相识恋爱,经过7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年结婚(事实婚姻),婚后感情很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呵护备至,对与被答辩人所生的两个儿子疼爱有加。这一点,从每个月答辩人都将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辩人支配可以看出。所有认识答辩人的街坊邻里和亲戚朋友都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恩爱夫妻的典范。虽然在生活中两人偶有摩擦,但试问夫妻相处怎么可能没有矛盾?牙齿和嘴唇都有碰撞的时候!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有外遇,有嫖娼的行为,纯属子虚乌有捕风捉影之事!答辩人虽然因为经营生意得法,事业上平步青云,收入越来越丰厚,应酬也越来越多,由于陪伴家人的时间少了引起被答辩人强烈不满。可是答辩人并不像社会上流传的说法和被答辩人认为的那样:“男人有了钱就变化!”,答辩人的一颗心始终在被答辩人身上和在两个儿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这个家庭!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由于长期与社会脱节,为人变得敏感多疑,总是认为答辩人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经常无理取闹,答辩人为了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旧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并尽全力向被答辩人做调解工作以使其与答辩人和好如初,遵循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办案原则。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除被答辩人已经提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产:

x年3月以被答辩人汤××的名义向xx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房产两套,地址分别是:

1、xx市xx区×××街×××路×号楼×××房;

2、xx市xx区×××街×××路×号楼×××房;

以上房产均由被答辩人于x年7月5日以¥580,000元的价格转让,有进账单为证。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答辩人名下股票现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黄×出借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两位儿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抚养的问题,故不在本案中要求进行处理。

此致

xx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6月30日

优秀的离婚答辩状 篇五

1、热情待人,互相尊重,能随时自如地运用礼貌言语,在幼儿面前对家长和同事能用尊称。

2、语言文明,轻声悦耳,对幼儿使用正面语言,减少不必要的口头禅。

3、举止大方,动作轻柔,坐、立、走姿势正、文雅。

4、仪表端庄,服饰美观、轻便、整洁,便于工作。

5、做事认真,有始有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6、保持周围环境整齐、清洁、优美,各种用品有固定存放的地方,用完后及时放回原处,不随便挪用别人的东西。

7、爱学习、勇探索、善思考、勤动手。

8、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9、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支持并满足幼儿合理要求以及接受幼儿的正确意见。

离婚答辩状样本 篇六

辩论人:XXX,女,汉族,生于1985年X月X日,XX,住XXXX

被辩论人:XXX,男,汉族,生于1981年X月X日,XX,住XXXX

辩论人因XXX诉我一案,现提出辩论定见如下:

一、辩论人与被辩论人豪情较好,并不存在中所称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一)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现已六年多,有很深沉的豪情根底。被辩论人在起诉状中称: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行,草率成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发作对立无法交流。如果说辩论人与被辩论人性格不合,那么成婚六年了早已磨合调和,调和相处了。前次被辩论人辩论人后,鄙人,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和好如初,一向在一起日子。在农忙时,辩论人帮家里干农活,在家里开的商铺里边帮助。这次被辩论人起诉辩论人主要原因是由于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爸爸之间的疑问,由于辩论人回娘家没有通知被辩论人爸爸,回家后争持,被辩论人爸爸打了辩论人一巴掌。在辩论人奉告被辩论人后,被辩论人说我爸让你走,你就走。为这辩论人才离开家,回娘家去了。辩论人以为这仅仅日子中的琐事,并没有影响到夫妻豪情。

(二)被辩论人所说的辩论人与婚外男人有不正常关系,这个根本是无中生有。辩论人与被辩论人豪情一向很好,并未与其别人往来。

(三)被辩论人在诉状中称孩子出世后一向由爸爸妈妈代为,辩论人从不尽义务,孩子正常日子,疾病医治辩论人漠不关心,这与现实不否。辩论人自孩子出世后一向抚育至快三岁时辩论人才外出打工,今年年后辩论人也再未外出,孩子日常日子都是辩论人照料。

二、辩论人恳请人民法院归纳思考本案现实,联系法令规定,判定禁绝被辩论人与辩论人离婚。被辩论人与辩论人虽有对立但归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到达夫妻豪情完全决裂、确已决裂的程度。儿子XXX才四岁多,离婚会对孩子身心形成无穷损伤,不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判定禁绝被辩论人与辩论人离婚。 以上辩论定见,请法院予以采用!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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