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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审批(新版多篇)

发布时间:2023-11-26 05:20:3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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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审批(新版多篇)

环保审批范文 篇一

潘岳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重点深入清查钢铁、水泥、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等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以及无序、违法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立即停止建设。

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自去年年底开展系列环评执法行动以来,全国各级环保部门热烈响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查处了一大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甚至投产的项目。

据潘岳介绍,截至2月25日,共清查了电站项目388个,清理出违法开工项目共计139个,其中火电项目46个,水电项目93个。目前,各地环保部门正在按照环保总局的要求对违法项目依法进行处罚及后续处理。

环保审批范文 篇二

这位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部此次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共25项,主要是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这些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将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同时,环保部将继续严格跨区域流域、环境影响重大、敏感复杂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保留这些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这些项目既包括“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的燃煤火电、电解铝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核与辐射项目,对生态影响突出的开发项目等,也包括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建和扩建冶炼项目,以及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等。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合理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编制范围,简化、减少部分环评审批项目,并将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方式进行调整。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正处于环境敏感期和矛盾凸显期,环境影响评价越来越受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对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规范了全国环保系统的环评信息的公开方式、范围、内容,为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促进环评管理民主决策打下坚实基础。

环保审批范文 篇三

一、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和与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二、参加市联审中心环保审批工作。

参加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检查余次;原创:联审窗口及处内接待咨询工作人次;受理建设项目报件余份。

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起草审批意见。

四、参加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

五、完成全市建设项目环保十佳工程申报工作。

六、指导七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督促各区环保局按时上报建设项目月报表,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七、完成提案答复工作件。

八、负责道里区、动力区建设项目“两项制度”执法检查工作,对违反“两项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罚。

九、烟尘污染专项检查工作。对香坊区限期治理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十、积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为企业和环评单位做好服务,发放各种法规、标准、服务指南、办事程序、环评单位名单。

十一、与民政局协调社区企业环保审批事宜。

工作总结

⒈完成建设项目现场踏察。

⒉完成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⒊办理建设项目沟通有关系统项目审批工作。

⒋继续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现场执法检查。

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月工作总结

⒈完成建设项目现场踏察。

⒉完成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⒋办理经营单位年检,并对审查中发现问题补办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

⒌完成有关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特事特办事宜。

⒍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单原创:位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现场执法检查。

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月工作总结

⒈完成建设项目现场踏察个。

⒉完成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⒋完成提案答复工作。

⒌办理经营单位年检,并对审查中发现问题补办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

⒍完成有关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特事特办事宜。

⒎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现场执法检查。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月工作总结

⒈完成建设项目现场踏察个。

⒉完成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⒋办理经营单位年检,并对审查中发现问题补办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

⒌完成有关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特事特办事宜。

⒍完成提案答复工作。

⒎对七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月工作总结

⒈完成建设项目现场踏察个。

⒉完成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⒋办理经营单位年检,并对审查中发现问题补办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

⒌完成有关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特事特办事宜。

⒍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月份工作总结

⒈完成建设项目现场踏察个。

⒉完成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⒋办理经营单位年检,并对审查中发现问题补办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

⒌完成有关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特事特办事宜。

⒍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一月份工作总结

1、参加机关机构改革

2、完成工作交接

3、参加尹局长组织的办班培训

4、参加环评报告表评审

5、完成踏察2个选址项目

环保审批范文 篇四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定建设项目: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电石、铁合金、焦炭、火电(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物种引进、酒精生产、纸浆生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中,房地产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化学原料、石油化工、酿造、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中,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餐饮娱乐服务业;批发零售市场;服装制造;印刷、文教体育用品;一般货物仓储;卫生站、血站;学校;停车场、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不含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的机械加工等12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锅(窑)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仍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凡涉及省、市级各类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审批前应征求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该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或者采取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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