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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4-03-16 15:30:1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前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法律常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侵害他人劳动保护权益的情形有以下: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总之 ,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劳动法》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容有哪些

法律常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下列内容: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单位不得因上述缘由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约;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如何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如何规定

(1)男女同工同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4)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是哪些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三、劳动法关于员工离职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员工离职的规定如下:

1、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2、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有违法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随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赔偿损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综上所述,劳动法关于员工离职的规定包括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五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如何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容有哪些

法律常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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