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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产及收益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3 17:23:5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扶贫资产及收益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产及收益的管理使用,提高贫困(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收入水平,实现长效稳定脱贫,改善村庄面貌,巩固脱贫成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贫困(经济薄弱)村利用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整合用于扶贫的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建设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是指通过经营或租赁扶贫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扶贫资金投入特色产业发展、设施农业、光伏、电商、乡村旅游、物业经济项目等项目及重点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不动产,具备条件的资产可折股量化给贫困(经济薄弱)村及贫困户。具体按照《关于推进扶贫资金股权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社会帮扶到村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除有明确指向的,一般归村集体所有。鼓励将扶贫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农户,便于收益分配的动态调整。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运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

第五条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人口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第六条村集体对扶贫项目收益承担管理和分配责任,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管。

第二章项目资产管理

第七条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贫困(经济薄弱)村集体所有,但不同于村集体的其他资产,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封,更不得随意处置。镇对扶贫资产进行权属界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纳入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平台管理。若需处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实行。

第八条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经营方式、经营主体、经营时间、经营收益、缴纳方式、收益使用等。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由村集体通过对外租赁、委托经营等形式进行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可自主经营。由镇统一集中建设的扶贫项目,村集体可委托镇统一进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明确相关经营主体和相关村权责。对外承包、租赁的,原则上要通过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履行相关程序,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第十条项目经营主体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贫困户自身租赁使用的除外),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第十一条对外租赁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要签订书面合同,收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合同到期后,按程序重新组织承包或租赁。扶贫资产及其经营合同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留置。

第三章项目收益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贫困薄弱村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支配使用。要根据贫困户数量及贫困程度等确定一定收益比例,建立贫困帮扶基金,用于贫困户帮扶。

第十三条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无劳动能力、因病因残贫困户长效脱贫及村集体公共事业支出。

1.贫困户日常帮扶、贫困户临时救助,发展生产必需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技能培训费用等;

2.贫困(经济薄弱)村急需的小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支出;

3.扶贫资产维护、新建或新购置扶贫项目。

第十四条扶贫资产收益不得分配用于以下人员:

1.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

2.家庭成员或不在建档立卡系统范围内的子女拥有并经常使用小汽车、运输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成员有担任公职的,有在村两委任职的,注册公司(合作社)的;

5.已经办理五保或整户低保的;已经死亡的;

6.家中长期无人,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

7.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8.孩子在私立学校就读的;

9.自身具有劳动能力,好吃懒做、不思进取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10.自愿放弃帮扶的;

11.在脱贫攻坚第三方测评过程中故意隐瞒、不配合调查家庭收入或家庭成员有关情况的,不如实反映帮扶工作成效的;

12.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3.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

第十五条扶贫资产收益严禁用于下列支出:办公经费、村两委工资支出;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偿还村庄债务;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担保金及融资;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费用。

第四章项目收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缴纳、入账、支出严格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项目收益应及时足额入账并规范合理使用,由镇经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户专账规范管理,单独设置会计科目,专项核算从扶贫产业项目中获得的资金收益。各类项目收益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不准任何单位、机构、村集体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借口坐支、挪借、滥用等。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管理及其资产收益的使用程序。扶贫项目的承包和租赁时,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要求进行,坚决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收益使用支出一律实行先计划申请、再公开公示、后拨付使用。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收益优先保障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造成返贫的家庭或新增的贫困人口、家庭困难的老党员,可以统筹用于救助补助相对困难群众增收、居住环境改善。对贫困户帮扶支出可根据需要可随时支出。无临时性帮扶指出的,可按年度分配。

第二十条对于脱贫农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发展嘎查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确定需帮扶的贫困户和发放数额,要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镇派出人员进行监督和确认工作,结果需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完成后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审批支出。

第二十二条搞好档案管理工作。村级对项目资产管理、运营和收益分配形成的影像、文字等材料要有专人保管,形成专门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扶贫资产及收益监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具备条件的可利用第三方力量开展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对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要强化对其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温更镇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嘎查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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