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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2 10:18:2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老师、同学们好:

很高兴有这次机会来和同学交流一下,这是咱们校方领导期待的也是我们法院一直想做的一件事情。先和同学们说一件事情,我们法院和咱们学校合作成立了一个办公室,叫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为什么要成立这么个办公室呢,是因为我们法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发现,很多孩子本可以不用走上犯罪道路的,虽然法院依旧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但毕竟是已经犯罪了,已经无法挽回了。还有些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是受害者,本可以避免这种受害行为的发生,但由于无知、轻信受到了不应有的侵害,造成一生的遗憾,也已经无法改变了。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我们觉得法院的工作不能仅局限于犯罪审理阶段,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的工作必须前置,给同学们做好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的同时,能设身处地的帮助同学们解决一些具体难题,解决同学们的一些困惑。办公室地点在教学楼的一楼,由于工作原因我们可能会不定期的过来,同学们还有老师们有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和困惑都可以找我们,可以汇总以后报给我们,或者有问题随时打电话,我们接着过来配合学校老师一起帮同学们解决。

今天的讲座我向从一部法律开始,哪部法律呢,是一部和同学们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1999年就通过了,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同学们,从这一条你可以看出国家对你们未成年人的期望是要有强健的体魄,健康的心理,还要有良好的品行。同学们这个年龄段正好是世界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对社会的很多事情处于懵懂的状态,对自身也是认识不足的,所以容易产生迷茫,容易走错路,解决的途径只有一条,多读书,多实践。读书的好处估计老师们也不厌其烦跟你们说过无数次了,我在此只说两点,读书是最低成本的学习,你可以和智者交流思想,向古今中外的圣贤学习而不需要付出学费。当你迷茫的时候,读书可以疗愈你的身心,让你变得眼明心亮,不再困顿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再执着于无关紧要的烦扰。而同学们之间很多恶性事件的发生一开始就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和执着于一些无关紧要的烦恼。所以我还是建议同学们多看书,多从书中寻找人生的意义,发现问题的答案。

咱们回到这部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分为三类: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另我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

现在互联网和手机的普及让很多同学沉迷网络,这是一种自己掌控不了自己的表现,这么大的一个活人,让一个小小的手机控制着,失去了自我,很多男同学喜欢打游戏,也有一部分女生喜欢打游戏,但相对少些,主要是男孩子,把自己打好青春,时间和精力让一个小小的、虚拟的游戏控制了。很多青少年因为玩游戏产生暴力倾向,与人交流不顺畅等问题,更有甚者因为玩游戏而盗窃他人钱财等等,待会讲严重不良行为的时候我还会讲到。女同学呢,就是网络聊天,刷视频,殊不知网络上犯罪横行,网络并不是你安全的避风港,有些女孩觉得和身边的朋友、同学、亲人说一些话不好说,感觉网上都是陌生人,知道了自己的一些事情反正也不认识,在网络上找陌生人倾诉,结果适得其反。还有的同学网上聊的挺好就去见网友成了很多犯罪行为的受害人。

1.比较突出的是被性侵。大多数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空间和线上社交软件骗取未成年人的信任,通过引诱、威胁等方式约线下见面,对其实施性侵行为。 如张某被拐骗、性侵案。张某是一个13岁的中学生,通过QQ群聊认识了王某,王某得知张某不想上学,和父母有矛盾,就谎称他在杭州开设游戏直播工作室,可以让张某游戏直播挣钱,并让张某当他女朋友。后二人相约线下见面,让张某跟他一起去杭州做游戏主播。当天晚上张某与王某一起入住宾馆,在宾馆内王某强奸了张某。王某又将张某拐骗到了杭州。张某的母亲发现张某失踪后报警,公安机关在王某的租住处找到张某。

2.隔空猥亵。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犯罪行为人要求未成年人发裸照或者裸聊等线上猥亵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甚至以裸照、视频相威胁进行敲诈,或者胁迫未成年人卖淫。如11岁的少女小花,通过QQ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张某是一50多岁的男子,他在网络上伪装成十七八岁的小伙子,与小花聊天。在此过程中,他让小花给他发送裸照、与其裸聊,同时他给小花发送色情图片和视频。在一次聊天过程中被小花的母亲发现。小花母亲报警,公安机关从张某的电脑中发现大量的裸照、色情视频,人员涉及多个省市多名被害人。

3、被电信网络诈骗。有的犯罪分子将网络诈骗“黑手”伸向未成年人,以刷单返利、骗买游戏装备等为幌子,骗取未成年人的钱财。如小红是13岁的初中生,偶然间知道了妈妈的支付宝密码。诈骗分子以刷单返利诱骗小红,并指示小红按照其发送的链接操作,诈骗分子先后转走7万多元。小红的母亲发现后,没有立即报警,而是认为自己能够再把钱从犯罪分子处骗回来,就自己亲自上阵,没想到又被骗了2万多元,之后才报警。

以上是三种比较常见、比较典型的网络犯罪的形式,希望同学们在今后一定要谨记不要将自己的隐私透露给陌生人,不要相信网络上的人,更不能单独和网友会面。这都是很危险的事情,是容易让你抱憾终生的事情。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是校园欺凌中触犯率较高的罪名,欺凌者对被欺凌者进行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刀具等凶器伤害被欺凌者,构成轻伤及以上的,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仍然是占比最高的两类犯罪行为,去年全年共计收案67件102人,并且呈现低龄化的态势,现在成年人谁还打架,打架是成本最高,毫无益处的大傻子行为。打输的去医院,打赢的来法院,双输的一个结果,你想想这种费力不讨好,还赔钱的事情,就有很多人觉得自己英勇,这不是傻子。同学们这个年龄正是精力充沛、好勇斗狠、血气方刚的年龄,很容易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一点就着,别人说句难听点话,或者看你一眼,眼神不对,就觉得自己受了奇耻大辱一样。一条狗跑过来莫名其妙的咬你一口,你反过来咬狗一口,你和狗又有多大区别?一个总是容易被自己的情绪左右,你觉得还是一个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吗?其实不是,你看似是自主的人,其实已经沦为了你情绪的奴隶,很容易被别人拿来当枪使。有句话说的好,一个人为多大的事情生气,就说明这个人有多大的气量。

这里我给大家算笔账,也就是违法的成本,你把别人打伤了、东西破坏了,民事经济赔偿这是必须的;除此以之外,你要被判刑,要坐牢。你以为这样就完了吗,没有,你只要有案底,即便出来之后,你想找工作、找对象就不要条件太高了,因为你很难找到了,这都是隐形的损害。你以为这样就完了吗?还没有,你的这一犯罪行为能影响你三代人,你的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女等,他们想入党、考公务员都不可能了,因为到目前为止,你入党也好,公务员考试也好,你或是今后你的子女辛辛苦苦过了笔试面试,到了政审,政审三代人。所以说同学们,在以后情绪激动的时候,想想这样冲动了,后果会是什么样的,值不值得。下面咱们看几个真实的例子。

案例一, 庞某和李某(案发时均满16周岁)是雷州市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同学,两人此前在一起学习时曾发生过矛盾,庞某将李某打伤,李某因未得到赔偿,遂怀恨在心。2017年9月18日晚,李某在学校偶遇庞某,为了报复,便纠集另外三名同学分乘两辆摩托车寻找庞某,并伺机报复。后四人持刀追砍庞某,致庞某左手掌裂伤并食指屈指肌腱断裂、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达轻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愤报复,纠集同伙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李某及同案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庞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010.29元。

案例二,被告人宋某(犯罪时15岁)与被害人张某系同班同学。2018年3月9日晚自习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后被同学劝开。张某要求宋某向其道歉,遭宋某拒绝。后双方约定以打架的方式解决此事。同年3月11日晚10时许,张某喊了几名同学,宋某叫上其哥哥,双方前往某巷道,张某等人与宋某撕扯打斗,宋某的哥哥亦被打,后来宋某在哥哥劝说下道歉,双方均返回住处。当晚,宋某越想越气,产生报复张某的想法,将菜刀装到书包里。次日7时40分许,在老师离开教室后,宋某持菜刀从张某身后猛砍一刀,致张某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宋某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被抓获。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两起典型的因小事引发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仅仅是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由争吵升级为撕扯,进而约架。约架本身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因为被告人心里咽不下那口气,冲动之下做出了极端行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悔之莫及。

案例三,被告人文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卢某(另案处理)等6人均系西安某学院在校学生。2021年10月18日22时许,文某等人从学校翻墙外出被班主任发现后怀疑是孙某告状,遂商议返回宿舍后与孙某当面理论。当晚11时许,文某将孙某骗至学院某宿舍中,与其同伴一起对孙某拳打脚踢,期间不仅使用扫帚棍抽打孙某,更从旁录制欺凌视频。为防止孙某将此事告知老师,文某提议给孙某拍摄祼照,逼迫其脱掉上衣、下跪道歉,并继续殴打孙某。至次日凌晨2时许才放孙某离开。经医院诊断,孙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创伤性耳聋。后学院教师带领孙某报案,公安机关将文某等人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文某等六人因琐事对被害人孙某殴打长达两小时,期间还对孙某拍摄裸照,其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鉴于文某未成年、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案例四,2011年6月22日7、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江某认为闽侯县某中学的秦某是与被告人江某在网上发生过争吵的人,遂进入秦某所在的教室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开。10时30分许,两被告人再次进入教室,对秦某头部等处进行殴打。约三分钟后,两名被告人第三次进入教室,用脚踢打秦某腹部等处。经闽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秦某所受的伤是外力致使脾破裂属于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江某家长共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17720元。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向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投案。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故意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致一人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希望被告人应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本起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暴力事件。就该案起因而言,被告人江某误认为被害人系在网上骂他的人,在不问清事情的情况下,冲动叫上同学冲到被害人班级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缺乏冷静思考与理性对待,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两被告人三次冲入班级,校方未能及时制止,也是导致本案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原因之一。案发后,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两被告人也表示真诚悔过。鉴于两被告人均为初中三年级在读学生,未满十六周岁岁,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予两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提醒同学们,这是因为这两个同学未满16周岁,如果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话,不会判的这么轻。

案例五,2018年6月12日下午,同案人李某、卢某(均另案处理)把准备殴打他人的事情告知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遂通知同案人汤某(另案处理)前往,后同案人李某、卢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中学门口,驾乘一辆电动车将刚放学的未成年被害人袁某带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某绿道附近,李某等四人以使用拳脚、持拖鞋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袁某致其受伤。被告人王某与同案人一同去到上述地点,在现场呐喊助威,并且用手机拍摄殴打过程的视频并微信发送给朋友,致该视频在网上传播,阅读量约2000次。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传播的涉案视频在微博客户端已被删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同案人李某、卢某欲殴打被害人袁某,仍伙同一起去到案发现场呐喊助威,同时拍摄了殴打、欺凌的视频并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在网络中肆意攻击和谩骂他人,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欺凌行为,情节恶劣的,同样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利用网络对他人实施人身攻击的,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攻击者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同学们,从以上前四个案例来看,案例一、案例二都是因为课间琐事发生矛盾,案例三是因为怀疑被害人告老师了,案例四是怀疑被害人是网上骂过他的那个人,就采取这样的行为,你一时的逞强好胜好似占了上风,当你付出的代价呢?有哪一个理由是值得你付出这么大的代价来换取的?

面对打架斗殴和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做?首先要想明白一个道理,被欺凌者收到的是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可以通过经济和心理疏导的方式弥补,而施暴者面对的不只是世人对其行为的唾弃还有无法承受的、不可弥补的罪责,施暴者的损失不只是经济上的,还有道德上的,还有法律上的。所以作为被欺凌者要主动站出来告诉老师和家长,甚至是报警。因为这种欺凌行为只有零次和一万次的区别,忍辱负重只能让事情越发严重。作为旁观者也应该主动告诉老师,你并不是在害施暴者,而是在帮助他,拯救他。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有的同学认为我拿着匕首不是为了打仗,是为了防身,看似是为自己好,其实不然。真正为自己着想就是不要持有这些管制刀具。我处理过很多故意伤害的案子都是因为持有工具造成的。锄头案,许文亮案件。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盗窃的立案标准2000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标准也是2000元。盗窃戒指案。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最后,给同学们四条建议:

第一,慎重交友,与社会不良人员保持距离。广交朋友是社交能力的体现,但注意不要被眼前的吃吃喝喝蒙蔽,避免融入不良朋友圈,否则,一旦有事被叫走,可能就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道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你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你就是成为什么样的人。所以交友要慎重。

第二,用好网络,避免把不法行为搬到网上。网络是把双刃剑,用来学习知识、联络感情、休闲娱乐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行为边界,不要天真地以为做了什么别人不知道,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第三,学会识别情绪,控制情绪。维护尊严的方式有很多,逞强耍横永远是最low选择,别让一时的冲动、耍威风,毁了一生的自由和前程。同学们在发生矛盾时,要冷静克制,学会容忍,“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千万不能感情冲动,学会算经济账。记住能容忍是一个人大度的表现,而不是懦弱的行为。所谓宰相肚里能撑船,你心中能容下多大的事,你将来就会取得多大的成就。

第四,要敬畏规则和法律,知法懂法用法。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法律之内,是自由,超越法律,必然会作茧自缚。你抽烟喝酒,不是别人做不到,而是别人不屑于做,你看似潇洒,其实愚蠢,你看似自由,其实是在作茧自缚;你打架斗殴、欺凌他人,看似强大到无视校纪国法,你缺乏对规则和法律的敬畏,注定付出难以挽回的代价。

人生天地间,要有自己做人的原则和底线,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有的同学会说我付得起这个责任,但我要说你可以为你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你的下一代,下下代为什么要为你的冲动行为负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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