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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实施方案【新版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22 10:29:5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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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实施方案【新版多篇】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篇一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 。

一、加强组织领导能力

公司领导和有关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公司建立健全各类生产安管理方案和应急组织措施方案,如火灾、工伤、突发事件等方面安全保障体系,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关键时刻能顺利运转。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1、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的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质量意识。对新进入公司的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等岗位培训;对科主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策划教育培训;对员工重点进行生产安全教育,有计划的开展、生产操作规范为主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水平,防止生产事故发生。

2、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保卫知识、火、电、气等方面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防盗、防破坏、防火等方面技能水平。

3、特对健康、安全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每位员工了解怎样保护自己。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篇二

一、依据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6.7”市海陵区金润造船厂爆炸事故的批示,市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泰安监〔20xx〕160号),市政府分管市长指示。

二、目的

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对船舶修造(拆)企业监管,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检查对象

主要检查中小船舶修造(拆)企业,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船舶修造(拆)企业;

2、超范围、超能力进行生产的船舶修造(拆)企业;

3、近年来发生过死亡事故的船舶修造(拆)企业。

四、检查时间

7月10日——7月13日。

五、检查重点

(一)安监局

1、企业贯彻落实《关于立即开展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情况;

2、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以及危化品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兼职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危化品储存设施(场所)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外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劳务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情况;

6、危险作业(包括危化品储存、使用作业,焊接切割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涂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交叉作业,船舶下水作业等)管理制度及其审批手续;

7、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所有职工上岗前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8、职业卫生工作。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接触职业危害的岗位是否体检,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抽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包括:临边洞口的安全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涂装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危化品储存使用,大型物件吊运(起重作业),用电情况,焊接与切割作业,交叉作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及管理,现场安全通道,危化品仓库,高处作业,防暑降温措施,以及危险作业涉及的审批手续、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安全设施(通风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等)配备、监护人履职等。

(二)质监局

1、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2、设备档案。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及定期检验,设备档案是否齐全,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3、人员档案。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三)消防大队

1、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是否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对电焊、气焊工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10、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四)海事处

1、企业是否具有交通部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行政许可决定。

2、船舶下水作业、拆解作业是否到我处办理报备、许可手续。

3、船舶拆解围油栏是否铺设到位、防污染物资是否齐备、随时可用。

(五)地方海事处

1、船厂营业执照;

2、船厂基础设施:船台、生产机械设备、检测设备、起重设备;

3、人员配备:操作人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

4、内部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六)港口局

企业贯彻落实港口安全相关规定情况。

六、执法检查措施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生产管理方案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地矿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豫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项目部是所负责工作区域和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各部室、项目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公司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公司项目部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体制、安全机构、人员

第六条、企业内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其他领导(含党群)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兼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如下:

1、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检查本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3、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等活动。

4、考核本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实现安全目标管理情况,研究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公司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配备兼职安全员。公司应创造条件,努力培养配备一批“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保证安全费用的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计划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并监督、培训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应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做到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劳动竞赛和评先表彰的内容。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室办公室、项目部的办公室和宿舍每天下班及节假日应关好门窗、切断室内用电电源,并不得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热器具。公司办公和生活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公司项目部应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高温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易燃易爆作业、汽车驾驶作业等具有高度事故风险的生产经营作业环节,督促责任单位或部门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作业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物业管理部应督促为办公区域和投入使用的生活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经常检查相应区域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保证能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由资质单位举办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岗位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上岗前应检查是否具备由资质单位颁发的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必须人证相符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汽车驾驶员驾驶公司的车辆,在领取驾驶证后,应参加省地矿局举办的安全培训考核,持有省地矿局安全生产部门发放的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加强和规范单位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培训器材,经常有效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

从业人员从事项目新岗位工作,应进行公司、项目部、现场工作岗位的“三级”安全培训,并建立“三级”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专项安全培训。

公司结合新法规、新标准、新项目、新要求、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公司安委会主持。各部室、项目部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4次,由各部室、项目部主持。各项目部要求施工现场各标段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每天现场巡检。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司项目部、部室应根据季节变化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及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特殊作业、特殊设备和重点部位应不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各个项目部应坚持“开工前”的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应坚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会人员相结合,检查和隐患整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应目的明确、要求具体、讲究实效、解决问题。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交换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验收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组长签发,被检部室、项目部签收;被检部室、项

目部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简要经过,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已采取的措施、初步估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八条、事故救援:公司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同时督促施工现场各标段建立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处理意见,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和参照省地矿局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文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工伤鉴定:重伤事故医疗终结后,公司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伤残鉴定部门进行伤残级别鉴定。从业人员“伤残级别鉴定证书”原件由从业人员个人保存,复印件应分别存入从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伤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档案管理:档案记载内容是从业人员享受因工伤有关政策的依据,档案应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工伤档案一式两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原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七章安全会议与目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年度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研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年度应召开3-4次。公司各项目部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周检查一次施工现场各标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会议和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每年度以文件形式下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上年度实现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有关制度,把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基层。公司应对各部门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及时兑现安全目标奖惩。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荣获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采取由部门推荐(自荐),公司安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激励制度,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未能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事故结案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决定,由公司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一条、发生责任事故,其有关责任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谎报、瞒报事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生产管理方案 篇四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制度,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摸清情况,评定分类

(一)监管类别及评定方法

参照《危险度评价取值表》(附件2)确定企业危险度分值,并将企业分为A、B、C类:A类企业(低危险度,0≤危险度分值≤10);B类企业(中危险度,11≤危险度分值≤15);C类企业(高危险度,危险度分值≥16)。

监管类别评定方法: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度评价法为基础,从是否涉及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6号)规定的危险工艺,以及生产、使用物质的数量和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定量、定性和综合评定。

在开展全区企业安全情况普查基础上,安监分局组织各大总(集团)公司和中小企业办对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类别评定。

(二)监管类别的动态管理

在根据危险分值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事故等情况,对企业的类别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1、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考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B、C类企业,可相应升级为A、B类企业。

2、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等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或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A、B类企业,应相应降低为B、C类企业。

3、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A、B类企业,降低为C类企业。

4、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主任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等级评比。

二、分类指导,加强督查

(一)检查内容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查表》(附件1)的内容,各大总(集团)公司、社区安全办和中小企业办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次数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监管类别,实行相应频次的差异化监管:

1、A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

2、B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3、C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三)规范安全档案管理

安监分局督查人员在开展督查前,应填写企业督查台帐。对企业进行督查时,督查人员应逐项对照督查内容详细记录督查结果,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问题。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度评价取值情况;

(3)安全标准化考核报告;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职工培训情况记录;

(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申报表;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半年报表(附件4);

(7)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督查情况记录材料(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督查记录表、现场安全核查表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

(8)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配合安监分局有关工作部署,做好评级、分类、检查各项工作。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自觉开展安全情况自查,填写普查情况表格。

(二)全面实施,狠抓落实

坚持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查是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按照本方案对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的检查频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同时,为加强和规范检查督查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督查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加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安全检查督查频次,督促企业搞好隐患整改。

(三)及时跟踪,加强沟通

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及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的登记建档工作。同时,加强信息沟通,每个月末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的情况联同《**区安全生产检查月报表》书面报安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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