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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税收层面“小微企业”定义不统一 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

发布时间:2016-07-01 05:37:0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今天,好范文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税收层面“小微企业”定义不统一 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为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务院4月3日决定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减税力度。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流转税规范性文件对于“小微企业”定义不同,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政策时容易产生模糊认识,也容易使得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产生误解,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目前,税收层面的“小微企业”定义共有三个:

一是企业所得税角度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都可以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这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定义小型微利企业的(极易让人混淆为“小微企业”),并以此为标准界定企业是否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以海盐县为例,截止2013年底,该县共有3023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1806户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

二是税收统计角度定义。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该文件结合不同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进行企业划型,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从税收统计角度定义“小微企业”,主要为了便于国家掌握企业规模分类相关情况,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海盐县为例,截止2013年底,该县共有18204户企业,其中大型企业32户,中型企业103户,合计占0.75%;小型企业922户,占5.06%;微型17146户,占94.19%。

三是增值税角度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该文件标题中所指的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海盐县为例,截止2013年底,该县共有18266户增值税纳税人,其中13089户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财税〔2013〕52号文件所指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定义不统一,容易产生两大后果。一是容易使纳税人将各类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混淆。小微企业老板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尤其是缺乏税收专业知识,对根据不同定义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正确区分和运用。例如,小微企业大多知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税,超过就要缴税。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角度定义,小微企业虽然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但如果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10万元,也可以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容易使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将几种不同定义的“小微企业”混淆在一起,把不该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给了纳税人,把该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没有及时给予,给税务人员带来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

因此,基层建议决策部门尽快统一税收层面的“小微企业”定义,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来划分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再依据不同税种和不同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避免征纳双方产生歧义,以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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