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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法治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03-18 10:37:0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法治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加强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法治保障,我们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构建联合维权机制。出台了《中共大城市市委大城市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以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为重点,加大工会源头参与力度,不断加强工会法律监督工作。大城市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了“三书一公布”制度,即在全市推行《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见书》《劳动法律监督告知书》《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和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情况的监督,形成对劳动违法行为惩戒的联动机制,把劳动违法等涉及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合力。出台了《大城市市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提供了政策支撑。在职工队伍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市总工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等5家单位联合举办了全市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同时开展了微信法律知识竞赛抢红包活动,5万余名职工参与了该项活动。在工会系统外网创新开辟了普法宣传专栏,年点击量过万次。分别在职工网和豫工惠手机平台开通了法律咨询平台,每年线上线下平均接待职工来访400余起,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00余起。

(二)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市、县两级均成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切实加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建设,实行三方派驻人员联合办公,充实工作力量,健全工作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调处集体劳动争议,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市、县两级均成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实施了人社、工会等四部门联合推进的《集体合同制度三年攻坚计划》,将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把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维护职工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提升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加强行业性、区域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统一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具有大城市特点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奠定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支撑。将每年3月份定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月,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在每年3月份通过联合召开现场推进会、动员大会等形式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共同营造开展建制工作的良好氛围;劳资双方在此期间集中开展“集中要约行动”,使“要约行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在每年11月份,各有关部门配合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全市企业建制、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合同的履约兑现。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政策进行规范。出台了《关于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把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实现社会公平,让更多的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镇化。全市共有8991家企业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职工数563861人。

(三)以健全完善职代会制度为重点,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加强职工代表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区域(行业)职代会建制,扩大民主管理工作覆盖面。全市共有6209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5090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区域(行业)职代会459个,覆盖企业7819家,覆盖职工393164人。大城市市始终坚持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与市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和市工会主席担任正、副组长,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建立完善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制度,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专题会议。加强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出台了《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大城市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市纪委等六部委关于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不断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全市厂务公开建制单位普遍制订和实施了厂务公开责任制度、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融入到企事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成为企事业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重点联系单位的通知》,建立了我市三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重点联系单位制度,完善了电子信息档案,以点带面,推进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和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与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坚持企业改制方案、重组方案、关闭破产方案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职工安置、分流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避免劳资矛盾激化等事件发生,确保了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存在问题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威性不够,缺乏一定的执法力度。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缺乏具有威慑力的监督“硬手段”,一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对于工会的建议、督促,常常“当面热承诺、背后冷处理”,直接影响维护职工权益的成效和职工群众的信任度。虽然各地工会与人社部门、法院建立了协调机制,但“时间长、运转慢、要求高”的硬杠杠导致工会维权难以实现快速、便捷地落地。

(二)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合力推动力度不大。工会在推动法治化建设实施过程中与各级人社部门、安全监查、公安、工商、卫生、司法及企业家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同配合没有形成制度和优势互补,工会贴近基层、贴近职工的优势并没有展现出来。因此,当出现涉及产业工人队伍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与各相关单位不能有效加以合力解决。在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方面往往出现了一种事后治理,没有做到事前预防。

(三)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不到位,存在“三化现象”。部分企业至今尚未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调研数据显示:所在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占比27.42%,没有的占比32.69%,不知道的占比39.89%;所在单位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占比26.71%,没有开展的占比30.93%,不知道的占比42.36%。有的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履约率不高,有的存在形式主义,起到的作用有限,数据显示:所在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后工资增加的占比28.47%,没有增加的占比25.48%,不知道占比46.05%。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文本格式化、程序简单化、内容简单化的“三化”现象。

(四)厂务公开制度作用发挥较弱。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法制观念淡薄或知法犯法,片面追求企业经营利润,以行业(地域)俗规来代替法律法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推行较难,职代会也未严格按照要求召开,工作规范的也较少。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已基本建制,但多数还不规范,职代会工作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够。

(五)法治建设人才队伍存在着力量有限、能力不足问题。目前,大城市市、县、乡三级工会干部438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只有2名,占比约4‰;通过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只有18名,占比约4%,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只有5名,占比仅有1%,这与全总要求的工会法律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接受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累计时长不少于三个月,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人、劳动争议调解员都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资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集体协商谈判中还存在着职工代表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能力不足是工会在推动产业工人法治保障的瓶颈。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尽快制定和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法律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权力的实施,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以落实。其中,对地方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组织和人员设置、监督程序、监督时效、办公经费等都应做出明确规定。积极探索维护基层工会组织和监督员合法权益的新办法、新路子。如派驻工会法律监督员到用人单位,建立区域性、行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明确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分级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任务、责任等,从而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工会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劳动法律监督的合力。工会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坚持集体会商,共同解决。充分发挥工会前沿阵地作用和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部门监察、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相互配合,形成制度,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监督效力。全面推行“三书一公布”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主观能动性,引入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对劳动违法行为惩戒的合力。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者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识。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要高度重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切实把是否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对企业经营者的一项重要考评指标,在评先表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事项上把是否全面开展集体协商建制工作、认真全面履行集体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企业主依法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平等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平等协商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真正发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四)强化分类施策,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向深层次发展。建立市、县两级层面的职代会制度建设专家指导团队,制定相关工作职责,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加大对基层单位和问题企业的指导服务。督促职代会未建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代会建制和运作,对已建制但不运作的“僵尸职代会”进行规范,引导问题企业自行整改建制,并通过职代会提案和合理化建议等工作,促进企业职代会在建制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有所起色。加强对已经选树的民主管理试点和职代会示范单位进行指导,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提升企业民主管理的整体水平。

(五)提高业务素质,建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队伍。把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部门人员,吸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注重理论与实践、定期与不定期、集中研讨与业务自学三个结合,重点提高调查、取证,沟通、协调,分析、研判的能力,形成工会内部迅速高效的决策运行机制,适时提出工会的意见建议。针对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存在的知识短板,聘请有关专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案例教学、现场观摩、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工会干部和协商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的技巧和能力,提高平等协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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