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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调研报告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14 14:20:4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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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调研报告多篇

【第1篇】关于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诚信是立身之本,是立国之基,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为了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徐州”,2003年8月下旬,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公方泉副主席带领下,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重点围绕企业诚信)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经贸、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的情况介绍,并实地考察了久隆集团、泉山区信用担保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委员们一致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个人失信,害及他人;企业失信,经营衰败;社会失信,则人人自危。如果政府失信,则法制难行,权威不立。当前,我市在信用建设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市的投资软环境,而且直接阻碍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徐州”势在必行、刻不容缓。针对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坦陈直言,献计献策,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本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有关部门从改善徐州投资软环境入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为我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宣传逐步开展。全市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了公民诚信教育;税务部门开展了“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宣传活动;质监部门开展了“诚信建设看窗口”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金融部门在《徐州日报》刊发了诚信教育专版,举办了诚信有奖征文活动;我市120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联合发出倡议,倡议我市企业塑造“重约守信”良好形象;宣传、经贸、工商、物价等部门也联合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以塑造我市商贸流通业新形象。这些活动的开展,都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信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为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工商部门成立了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围绕企业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失信记录等情况开展工作;税务部门成立了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管理;金融、质监、法院、海关等职能部门也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了专门的收集与管理。2002年7月,市工商局、经贸委等17家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徐州市共建企业信用工程管理体系的意见》的文件,初步建立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制度。市质监部门不断加大对“制假售假、以假乱真”等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办公室加强了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使全市逃废债余额比去年下降了82.7%;工商部门对市场中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治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为企业创造了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信用服务更加广泛。工商部门坚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确认活动,建立了企业登记查询数据库,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信用中介服务业稳步发展。目前,全市已成立了9家信用担保公司,为近100家企业担保贷款200多笔,累计贷款金额2.88亿元,没有出现代偿和追索现象。其中,泉山区私营个体担保公司已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第三批国家级信用担保公司试点单位。

(四)政府诚信形象渐入人心。按照“规范、高效、廉洁、便民”的宗旨,2001年10月市政府挂牌成立了行政审批中心,26个部门涉及365个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审批,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市级机关各部门积极投身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连续两年主动接受群众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诚信形象。

二、制约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诚信失缺、道德失范的现象在某些行业和部门还表现得比较突出,信用不良仍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

(一)失信现象屡禁不止。主要表现为企业制假售假、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虚假合同、价格欺诈等,这些问题涉及到企业、个人,甚至少数政府部门。如2001到2002年全市共查缴偷逃地税税款9339万元;2002年初,全市逃废金融债务企业有1248户,金额高达45亿元,占全省逃废债余额的20%以上,是全省的“重灾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单位先后两次致函市政府,要求立即纠正贾汪铜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等七家典型企业的逃废债行为,逃废债已给我市的投资融资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经济欺诈现象也较为严重, 2001年至今,工商行政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863件,虚假广告909件,查处假冒伪劣案件2173件,涉案金额达3096万元,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投诉8000多件次。

【第2篇】关于江苏、上海和安徽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江苏、上海和安徽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2年5月13日至5月20日,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带领的信用体系建设调研小组一行5人,对江苏、上海和安徽等省市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南京、常州、张家港、苏州、上海、合肥、六安等地,召开了10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公司等的情况介绍,并实地考察了三地部分省市的招标办和交易中心。通过调研,我们了解了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具体做法及进展情况,对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和措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地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江苏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并从2002年起,开始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信用手册制度,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和在省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信用管理手册》由建筑业企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并由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负责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承接工程履约情况以及工程承包期间的市场行为。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各类情况通报、处罚及考评结果等信息,通过各地的有形市场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管理部门利用信用体系,为企业对外开拓建筑市场提供信用评价证明材料,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年检、升降级等挂钩,在投标资格预审中,管理部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信用管理手册》实施以来,江苏省每年发放达一万余本。外地进入江苏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也基本领取了《信用管理手册》。2022年有10家企业因有不良行为记录而受到查处,并在网上公布,个别企业受到了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南京、苏州等市还出台了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企业诚信等进行一次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随时记载相应信息,按照百分制综合考评划分不同等级后予以公示。

2、上海

从2002年开始,上海市建委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以建设工程管理为主线,围绕参与各方主体行为的记录、使用、惩戒等三个环节,建立起了信用管理体系。

2022年,上海市开始对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实行《诚信手册》管理。该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和区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企业在领取《诚信手册》时,其基本信息由管理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相关市或区县管理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企业违法建筑市场发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定额、建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做出处罚的单位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诚信手册》已经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资质升级或者增项的依据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情况,实施“三色通道”制度。2022年,上海市建委对建材供应单位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年检时,也开始实施“三色通道”制度。同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的情况,上海市建立了标前提示制度。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管理部门将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情况。

3、安徽

2003年,安徽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提出建设“信用安徽”。安徽省建设厅为此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分两个阶段实施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即2003年-2022年,重点抓教育宣传、抓标准制定、抓机制假设、抓试点示范,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和措施,2022年-2022年,全面开展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和诚信发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并结合信用经济(包括信用担保)、法制经济、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使信用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合肥市依托市建管局信息中心成立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主题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筑市场责任主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及《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实施办法》等,对纳入该市属地管理的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全面实行信用档案和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以建管局为主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发布体系。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有:一是以转变职能为突破口,市场信用建设的基础得到巩固;二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以建立信用体系为抓手,促进了法治与德治同步发展;四是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为手段,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规范。

二、三地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建设部在2002年制定《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三地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或者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者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使得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地区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出现了分割局面。因此,十分有必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评价程序,对于谁是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三地都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做了规定,但三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且不仅仅是省与省的规定不一样,即使是省内,各城市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也不统一。同时,三地对收集上来的不良行为的评价方法也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百分制对企业进行打分评级,有的地方对企业按照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这就为信用信息的使用带来问题。因为行为标准的不统一,评价结果的不一样,某个地方记录的不良行为,做出的评价,在其他地方可能就会不认可。

3、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各地方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大部分都是采取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方式,对失信企业导予以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同时,这些惩戒措施对于失信的建设单位,所起到的惩戒作用仍然很有限。对于守信企业,如何给予奖励,各地方做的也还不够。还没有完全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基本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概括地讲就是:一个总的指导思想,“两条腿”同时行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

1、一个总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要面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提高诚实守信的水平;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诚信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诚信评价发布体系。

2、“两条腿”同时行进。

就是要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信用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

前者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以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为记录依据,进行信用评价。具体指标,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的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具体操作思路是:

(1)先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要求简明、科学,且便于理解和操作。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等。根据责任的轻重设定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用分级办法。

(2)开展采集和评价。建设部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信用评价网络系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即自行上网申报;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记录和披露信用情况。

后者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会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具体操作思路是:

(1)由建设部会同有关协会统一指定中介机构,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其评价内容、标准、方法报政府部门备案。

(2)由中介机构会同有关协会,根据社会需要,研究设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按照市场需要提供和发布信用信息。

3、三方协调配合。

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等三方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参与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三个主体的主要任务是: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采集和整理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对征信机构、被征信人等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采集信息、使用信息、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与工商、金融、商务等其他部门的信用体系相结合,建立起更加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2)行业协会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研究制定信用标准、采集信用信息及参与信用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管;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专题研究,会同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定期修改完善;开展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定和监管,保证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工作的质量。

(3)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加强对建设行业的专题研究,熟悉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思路和模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管,在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的范围内从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等业务;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建设行业信用体系与其他领域的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便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

4、实现四个统(1)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为确保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和与社会共享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是信用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在现有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信用信息平台。借鉴其经验,可逐步实现京津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区域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待条件成熟时,将其与建设部数据中心相连接,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设立信用信息征集、发布的窗口,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并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季度统计报表制度,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和搜集有关政府机关(法院、工商、税务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等仲裁机构)对建设领域企业的处罚意见,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也为信用等级的评定提供信息保障。要通过建设工程信息网、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大厅或新闻媒体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创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2)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重点评价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设领域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信用标准发布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信用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信用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审批权限安排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作好信用信息搜集、整理和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发布。

(3)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必须要有法律保证,一方面国家正在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征信管理条例》等;另一方面,建设系统应出台配套的有关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相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包括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发布,对信用状况的评价,以及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等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为了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加快建设系统信用制度建设,也是对各地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规范和支持。

(4)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在立法方面,建筑行业的“两法两条例”中虽然对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有法律条款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行业的制约,社会信用严重失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办法,逐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使其懂法、守法;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要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知其主管机构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其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查处结果限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要联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依法公布、暴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招投标等方面相应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嘉奖,以促使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做出批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批示高度概括地点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几个关键环节,建筑行业也正是需要抓紧开展诚信建设的重点行业之一。从三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均认识到了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希望通过我们未来三年的努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信用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组

王宁 全河 张鸿珏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3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完善、规范、有序、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以诚信文化为核心、以信用制度为载体、以信用记录为依托、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企业信用催生、成长和维护系统。要面向市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体系、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提升企业整体信用水平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具体为完善六个体系

(一)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creditstandard)是指当采取赊销手段销货的企业对客户授信时,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逾期的dso和坏帐损失比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从”aa”到”ccc”等级间的每一级别可以用”+”或”-”号来修正已表示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如aaa级的含义就是“信用极好”,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信用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对客户信用申请的批准与否,是企业制订信用管理政策的重要一环。

(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企业征信是指在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企业征信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对履约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一种综合分析和测定,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日益深远。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将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在这种背景下,只有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保障体系,及时揭示和预警信用风险,才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企业信用信息传播体系

互联网是目前最好的传播平台。其优势是传播快、信息可留存、可及时更新以及查阅检索方便等。其次有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从企业信用体系的长远建设和发展来看,应该及早着手建立全区联网甚至全国联网的企业信用状况咨询系统,以方便广大用户对于信用信息的消费需求。

(四)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

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层级结构。应该成立企业信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企业信用自身、企业信用服务体系、企业信用网络平台建设等。同时由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信用信息采集鉴别和传播机制,实现企业信息的标准化生产、标准化传播和全方位供给。大型企业内部必须设立信用管理岗位,以协调本企业信用管理事务。

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

1.市场化原则。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形成信用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

2.法治化原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要在国家有关法律的规范之下进行,同时要充分行使中央政府赋予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力,根据实际制订符合地区实况的与信用建设相关法规条例,推动企业信用状况在法治化轨道上逐步改善。

3.系统性原则。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第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调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第二,需要从信用标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交换、信用信息消费以及信用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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