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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4-06 09:45:3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逐渐呈现出多元性、层次性和复杂性。传统金融服务由于存在“最后一公里”难以打通、商业可持续性低等系列问题,难以满足农户需求。因此,金融机构需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普惠效果,助力乡村振兴。

一、国内外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研究现状

比起传统普惠金融,数字普惠金融由于没有地域和行业限制,使人们获取金融服务变得更直接,覆盖客户面更广。对于数字普惠金融,国内外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

Peterson K. Ozili(2018)指出,数字金融的广泛应用能增加低收入人群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并扩宽融资渠道。U. Kama和M. Adigun(2013)针对尼日利亚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展开了调查研究。他俩指出,落后的网络信息技术水平及不完善的金融基础建设,阻碍了普惠金融在尼日利亚的发展。另外Diniz等(2012)以巴西为例,分析了手机支付和生物信息等新技术的应用情况,认为它们对普惠金融在巴西农村及城市贫民地段的推广起到了促进作用,使这些地区的人们也可以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现状

(一)金融机构商品创新与服务意识不断增强。

近年来,以农业发展银行、农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力度不断加大,涉农贷款余额不断增加。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努力探索服务“三农”的特色信贷业务品种,并探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列入抵押物范围,为解决农户因无抵押物无法申请贷款支持打开了思路;一些村镇银行则创新推出系列小额信贷产品,满足农户贷款资金少的贷款需求特征,为农村普惠金融不断发展增添了活力。

(二)配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与服务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农村信用体系也在逐步完善,支付服务环境持续改善,助农服务点不断增多,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加快推广运用,各金融机构加大卡类开发力度,有效解决了农村居民的转账、支付、存取款业务,极大便利了农户享受金融服务。

(三)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增大。

为全面做好乡村振兴支持工作,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党中央普惠金融政策,通过贷款贴息、建立风险补偿金、完善保险分担机制和加大支农再贷款等一系列财税、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农政策服务体系,对助推普惠金融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学者张子豪和谭燕芝认为,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改善边缘群体福利,刺激落后地区金融改革。张勋(2019)通过样本实证分析得出,数字普惠金融在落后地区的发展速度更快,可激发低社会资本和低物质资本家庭的创业行为,促使农村地区创业机会均等化。董玉峰(2020)指出,金融扶贫应将数字普惠金融嵌入贫困地区特色产业链,构建基于市场化机制的数字普惠产业链减贫模式。

三、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普惠金融目标区域和目标群体有其特殊性。相比城市地区,农村地区面积大且人口分散,金融服务供给成本高、效率低。农村地区人口学历和文化层次较低,金融理念更新慢,农村居民对普惠金融和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学习能力不足。农村居民习惯于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智慧城市数字场景的引入和建设上难以快速推进。农村智能化金融互联网终端和基础设施不足,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数字普惠金融供给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不足。金融机构现有数字信贷产品多针对与各家银行有长期合作关系或资产质量较好的客户,难以对农户开展针对性的服务以实现普惠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缺乏有效权限,向上汇报及产品开发决策链长、实施难。与农村地区实际生产情况匹配的金融技术研究较少,相应金融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难度较高,存在前期投入高、后期风险大、农民接受满的特点。

(三)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制度和政策不完善。地方政府普遍关注经济数据和短期成效,对持续发展普惠金融缺乏耐心、缺乏有效整合辖区资源以发展普惠金融的思路和手段。除《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及《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等引导性文件外,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缺乏专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则。

(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不健全。发挥技术优势以实现金融发展的智能化,需要综合性大数据信用体系的支撑。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企业对农村用户的信誉和可靠性无法做出完全评估。综合性大数据信用体系建设和使用难度大,而大数据体系需要多维度稳定可靠的数据来源,且其有效使用也需要突破体制和机制的约束。

(五)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适应性监管缺位。数字普惠金融跨越了地域和行业的限制,降低了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准入门槛,允许更多低收入群体进入金融市场。另外,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务匮乏,为非法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了滋生的空间。这些因素,使众多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群体面临更大金融风险。

四、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发展的实施;路径

统计数据显示,传统物理网点的交易成本比互联网交易成本高将近十倍,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已势在必行。

(一)对农村居民普及数字金融知识。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农村管理组织和涉农企业等应多方合作,对农村居民普及金融知识,使他们掌握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数字普惠金融知识,使他们掌握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数字普惠金融操作能力。对青少年群体,应尽早培养金融意识,提升金融素养。对成年人,应根据职业不同进行差别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培训,使其了解数字普惠金融的实际应用。对老年人,应注重培养自我保护意识,进行防金融欺诈等知识教育

(二)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和征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村地区政府部门与电信部门共同合同,为贫困农民提供优惠网络套餐和低价智能手机,提升农村地区数字操作能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建设数字化普惠金融服务站,行使基础金融服务与咨询、信用建设、政策宣传及便民服务等职能,逐步消除“数字鸿沟”并培育农村居民的数字金融使用习惯。金融服务供给方应收集工商、税务等多部门的多渠道信息数据,搭建大数据信用体系,实现基础数据库建设。

(三)创新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体系。政府应构建差异化、分层次的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并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吸引新型普惠金融供给主体在农村地区发展业务。持续发挥移动支付的便捷优势,促进金融服务数字化,强化移动支付从线上向公共交通、菜市场、便利店、加油站等线下场景的渗透。传统金融机构产品应进行数字升级,探索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新方式,加快推动“普惠金融+互联网+政务信息”的数字普惠金融新模式,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使用深度。

(四)建立和完善数字金融法律法规。从互联网金融到数字金融实践的迅速发展,使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稍显滞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有关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等数字金融方面的办法基本上属于部门规章,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其执行的效果难以保障。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进行专门立法虽不可行,但可在数字金融立法时设置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相关条款,一次促进数字金融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五)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推进人面识别、电子签名、指纹认证等安全认证的普及,保障用户交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资金安全。建立网络黑名单、风险共享、信息安全响应机制,从根本上防范互联网金融粘片。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平衡行业创新和风险防控,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协同监管机制,做好功能监管、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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