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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2-12-09 16:00:5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在乡镇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午好,今天我就《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与大家共同学习!

第一部分 几种易混淆人大常用语辨析

第二部分 《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主

第一部分 几种易混淆人大常用语辨析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广泛,程序性、规范性强,易混淆,在日常工作中时常出现人大用语错误、不规范的问题。

一、易混淆的机构用语

(一)把“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混为一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二)把“人大常委会机关”错称为“人大机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错称为“人大办公室”。“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其没有机关,也没有办公室。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对外称谓时,不能把“机关”、“办公室”前面的“常委会”三个字漏掉。

二、易混淆的会议用语

(一)误把“列席人员”称为“列席代表”。目前,我国宪法、组织法等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尚无列席代表的规定或称谓。“列席人员”是指依照法律和惯例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用经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列席人员可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法定列席人员”主要是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长。“决定列席人员”主要有除了上述机关之外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有关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但不是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会议,而是作为列席人员列席的。

另外还有:错误用语:旁听人员出席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

正确用语:旁听人员旁听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

错误用语:列席人员出席各代表团的会议(常委会会议)

正确用语:“列席人员列席了各代表团的会议(常委会会议)”

(二)“共商国是”不要写作“共商国事”。“国是”指国家大计,多用于书面语。“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能说成“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所谓参政议政,是指各级政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履行人大代表职务不只是参政而且是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不只是议政,还通过集体行使职权,决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务。可见,说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是对人大法律地位和人大代表职权的一种误解,还混淆了人大与政协的区别。所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或者“政协委员参政议政”。

三、易混淆的职务用语

(一)错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职务。“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众代表,无须依法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 “代表”的涵义比“人大代表”、“人民代表”都要广泛,可以是党代表,可以是工会代表,可以是妇女代表,也可以是部门代表等等。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

(二)把“乡镇人大主席”叫人大主席团主席。乡镇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则不是。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乡镇人大的职权之一就是“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这就说明,乡镇人大只有人大主席、副主席,而没有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三)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称为“人大主任、副主任”。《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所以,“主任、副主任”前面应冠以“常委会”三个字。

误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时间较短。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设领导人员。所谓“人大领导”的称呼是错误的,正确的称呼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不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

(四)弄不清“专委”与“工委”,把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委会)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二者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其法律地位、产生方式、组成人员、职责和工作方法等都是不同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专委”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是为人大常委会提供日常工作所需和专业服务的工作部门,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两者的组成和产生不同。“专委”是按一定的专业分工设置的,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委”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因此,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只是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才可以补充任命“专委”的个别成员。而“工委”的成员不一定是人大代表,其主要负责人由常委会直接任命。两者的职责不同。 “专委”有一定的提议案权、审议权和监督权,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工委”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不具有审议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常委会某一方面的日常具体工作,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易出错的选举任免用语

选举任免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任免用语是特定的、法定的,不可混用。

(一)“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混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和监委会、“两院”正职领导人的提请,任命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监委会、“两院”副职等有关人员担任某一领导职务,冠以“任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政府正职领导的提名,对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及其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命,适用“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只限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使,这是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可见,这三者是有严格区别的,不能张冠李戴。

(二)“投票选举”与“投票表决”的混用。法律对“投票选举”与“投票表决”的界别在于:选举可以另选他人,而表决人事任免是不能另选他人的,只能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人选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三)“罢免”、“免职”、“撤职”、“辞职”之间的混用。“罢免”,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机关、选区罢免。“免职”,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免去职务的方式。“撤职”,是指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置方式。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具有明显的监督性质。“辞职”,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

五、易出错的其他人大用语

(一)把“议案”错称“提案”。“议案”是人大的专门术语之一,“提案”是人民政协的专用术语,二者提出主体范围、立案方式、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等方面都有严格区别。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论哪一级的人大代表个人无权提,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10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要5人以上联名才有提“议案”权。

(二)把“质询”与“询问”错为一谈。“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会说明。

(三)“审议”与“讨论”。人大代表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政协委员是“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四)“审议”与“审查”。审议,是指审查讨论;审查,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审议以后不一定产生有约束力的结果;审查以后则必须作出决定,类似于审批,审查之后要决定是否批准。审议和审查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手段,但二者的力度不同,结果不同。如“县人大会议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县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权力”与“权利”。权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职责范围内一定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依法赋予的,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权力,享有的是权利。“权力”可构成“权力机关”“权力部门”等词组,而“权利”则不能。“权利”一般用于个别,如“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六)把代表工作与代表活动混为一谈。准确的说法应当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或者“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七)日常工作中错误用语:“县人大视察了十件利民工程” 。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以,“县人大视察了十件利民工程”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下,人大代表视察了十件利民工程”。

错误用语:“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交通局的工作”。人大常委会本身没有视察权。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负有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为人大代表视察服务的职责,并非自己进行视察。所以,“县人大常委会视察县交通局的工作”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是:“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下,人大代表视察县交通局的工作”。

(八)日常工作中错误用语:“对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大要帮助呼吁解决”。

这种说法从根本上颠倒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政府和监委会、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而不是请求和劝说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这种说法降低了人大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弱化了人大职能。所以,“对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大要帮助呼吁解决”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对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解决或者督促有关机关依法解决”。

第二部分《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主要精神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形成过程和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强调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

县乡两级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及时妥善解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作为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重要内容,从2013年到2014年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张德江委员长亲自带队,先后到云南、浙江等地,实地了解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7个调研组,对31个省(区、市)的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全面进行调研。形成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和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循的五条重要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坚持依法治国。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五是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

(二)加强和改进代表选举工作提出五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地方党委负领导责任。县级人大常委会负组织责任。二是党委要依法行使提名推荐权,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三是加强选举组织工作。要依法做好宣传动员、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名推荐、投票选举、选举结果确定等各环节工作。四是加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代表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五是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党委和纪检监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领导和监督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提高县乡人大履职工作水平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开好县乡人大会议。县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大会,必要时可以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乡镇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大会。二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县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要把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三是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四是做好人事选举任免工作。尊重人大选举、表决结果。县乡人大要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

(四)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提出了四个方面新要求: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共有250多万人,占各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重点工作:

一是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搭建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向选区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

二是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一府两院”要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是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健全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建议机制。县乡人大要向社会公开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可以安排听取审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是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并逐步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

《意见》还对做好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人大代表学习培训、依法保障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等提出了要求。

(五)加强县乡人大组织建设方面提出了新举措:一是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措施:1.依法适当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专职组成人员比例。2.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和能力建设。3.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实行专职配备。二是加强乡镇人大建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具体措施:1.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2.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组织代表听取审议同级政府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和宣传。要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县乡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干部深入学习《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二是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三是与开展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把《若干意见》的学习宣传与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活动结合起来,与“人大代表之家”各项活动深度融合,作为开展“人大代表之家”活动的重要内容,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实际行动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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