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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审视

发布时间:2021-01-22 08:50:08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建国以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审视

李东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重庆401331)

摘要:作为西学东渐的产物,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付诸实践于民国成立前期,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不断探索,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逐渐走向独立的法律建设。它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分别是清朝末年的萌芽时期(1840—1912年)、民国前期的实质探索时期(1912—1927年)和民国后期的独立法律建设时期(1927—1949年),在这三个历史阶段的发展中,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时期;特点;

Historical Review on Chinese Graduate Education Befor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Li Dong

(College of Education Science,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1331,China )

Abstract:As a result of the Western Civilization taking over the east,Chines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originated from the late period of Qing Dynasty and put into practice in the early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founded.Going through nearly half a century of continuous exploration,Chines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gradually founded independent legal construction during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It mainly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of development, respectively,the infancy of late period of Qing Dynasty (1840—1912),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of exploration period (1912—1927)and the late Republic of China of independent legal construction period (1927—1949).In the three historical stages of development,Chines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present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post-graduate education;period;characteristic

“硕士”的称号最早出现在我国五代时期,但是和西方现代意义上的硕士生有着根本区别,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主要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本文主要分三个阶段介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第一,1840—1912年的萌芽阶段;第二,1912—1927年的探索阶段;第三,1927—1949年的独立法律建设阶段。

一、清朝末年的研究生教育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对我国入侵不仅表现在政治和军事方面,而且给我国传统教育也带来了深刻影响,尤其表现在高等人才培养上,研究生的培养得到起步。清政府借鉴日本学制,首次在壬寅学制系统设立大学院,大学院的出现开启了我国研究生教育建设的道路,该学制由于遭到守旧势力的反对并未在全国实行。随后清政府在全国推行癸卯学制,该学制将我国的教育体系进行重新划分,将大学院改为通儒院,并颁布《通儒院章程》,其内容涵盖了学员的入学资格、学习年限、外出考察、毕业要求、品德及研究能力、论文审查等方面。清朝末年我国研究生制度建设正处于萌芽时期,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体现新旧杂糅

清朝末年借鉴国外学制体系,清政府先后制定壬寅、癸卯两个学制,对我国教育制度做出重要调整,但是这两个学制并未完全摆脱封建思想的影响,更多的是和西方教育制度的一种新旧杂糅,处于萌芽阶段的研究生教育也具有此种特征。

1、办学指导思想

清政府规定“无论何等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傅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沦其智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材,各适实用,以仰副国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为立学宗旨,既带有浓厚的封建性色彩,又具有一定现代性。在此种办学宗旨指导下建立起来的通儒院也并非完全采用西方教育理念,《奏定学堂章程》将通儒学员的培养目标定为“能发明新理以著成书,能制造新器以利民用为成效。”[2]这也决定了通儒院并不纯粹进行科学研究,而是将其定位于“以备著书、制器之所。”[3]通儒院的教育理念既体现了现代研究生教育的学术性,又具有传统上的实用性。

2、毕业奖励出身

科举制虽然在清朝末年得到废除,但科举制的阴影并未因此而消除,“学而优则仕”仍然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理念,各学堂毕业生可以获得与科举无异的出身奖励,并且,学历的高低决定了官职等级。根据清政府颁布的法规规定,研究生可以获得“予以翰林升阶”[4]的出身奖励。这一制度的实施,重新将学问与官职联系起来,“学历即官职”成为科举制的一种近亲繁殖形式,学历变成追求官位的一种手段。显然,研究生教育仍带有浓厚的封建性,这种毕业奖励出身制度的实施充满功利性色彩,此种制度的实施一直延续民国初期《大学令》的颁布才得到废除。

(二)强调德才兼备

在儒家学说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礼教中,一直强调德才并举,德才兼备也成为我国科举制度历来选才用才的一个标准。清政府对通儒院学员品德、研究能力也做出严格规定,《学务纲要》规定“各学堂尤重在考核学生品行,造士必以品行为先。”[5]而且,其规定各学堂需设立品行一门,并采用积分法考核学生的品行。该法规同时明确规定通儒院学员的学习任务为“研究专门精深之义蕴”。[6]《通儒院章程》规定“通儒学员如有研究成绩不能显着,或品性不端着,经各教员会议,可禀请总督饬其退学。”[6]通儒院作为最高层次的教育,以培养“自悟新理”、“自创新法”的高等人才为目标。因此,学员的品德和研究能力更加得到清政府的重视。

(三)免收学杂费用

《奏定学堂章程》作为我国第一个在全国正式实施的章程,主要是借鉴和模仿日本的学制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代性,《通儒院章程》规定“通儒学员无需请人保结,并不征收学费。”[8]即使在清朝末年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也采取了具有现代意义免收学费的培养方式,以便学员投入更多的精力潜心研究高深学问,取得“著书”、“制器”的研究成果。并且,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对研究生教育也做出“别给俸禄三年,以成其绝学”[9]的同样规定。这种免收学费的培养方式也对清末以后研究生教育的建设产生深刻影响。一方面,减轻品学兼优贫困学生的经济负担,有助于其顺利进行相关课程学习,促进教育公平;另一方面,保证在读生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研究高深学问,取得学术成果,提高教育质量。

癸卯学制作为我国颁布并且实施的第一个具有近现代意义的学制,对通儒院学员的入学资格、培养方式、毕业条件、学习年限等各方面做出规定,初步奠定了我国研究生制度的雏形。由于清朝末年正处于一个内忧外患局面,整个学制年限长达25年之久,并不符合当时具体国情,因此,通儒院并未实际开展教学,而只是处于学制形式上的开端。

二、北京政府时期的研究生教育

辛亥革命后,政治的变革促进了全国教育的发展,教育部相继制定具有实质进步性的高等教育法令,如《大学令》、《大学规程》等法规,这些法令在全国的实施不仅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且也对研究生制度做出科学性与进步性的规定,例如,取消毕业奖励出身,改变教育宗旨等。另外,许多高校根据相关高等教育法规尝试成立研究生机构,如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在20年代陆续成立教育,数学和化学三个研究科,学制两年;清华大学经曹云祥、吴宓等人努力于二十年代初期建立国学研究院,学制一年至三年。虽然北京政府时期我国一直动荡不安,但是经过十几年探索,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实质性进步。

(一)强调研究性,淡化功利性

随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成立,在教育部主持下颁布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法令,其对我国研究生教育做出重要调整,着重强调学员的学术性,废除功利性内容。如民国初年颁布的《大学令》将大学院设立的宗旨改为“研究学术之蕴奥”,[10]删除了清朝末年规定的“制造新器”的功利性内容。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时,针对学生求学宗旨多具有做官发财的功利性思想,明确大学的性质为研究高深学问。同时,《大学令》的颁布更是从法律上取消出身奖励,开启学位建设的道路,其规定“大学院研究生在院研究, 有新发明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或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予学位。”[11]1913年颁布的《大学规程》也做出同样明确规定,学生的毕业论文经过院长、导师、教授会的审定,即可授予学位。从此,学位不在等于官职,而是代表学问。

从民国前期颁布的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我国研究生教育着重强调学生研究性,淡化功利性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此在法律上明确改变了我国传统的读书做官的价值本位。

(二)注重讲演讨论,摒弃言传身教

1927年以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培养方式主要借鉴德国的教育理念,注重学术自由、学术讨论。1913 年颁布的《大学规程》规定“大学院不设讲座,由导师分任各类,于学期初提出条目,令学生分条研究,定期讲演讨论。”[12]1920年北京大学制定的《研究所章程》规定“研究所仿德、美两国大学之Seminar办法。”[13]该章程在性质上明确表明了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主要是采取讲演讨论,这种培养方式同时体现在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章程之中,其对教授每周的演讲时间、特别讲师演讲的学科范围、学员的演讲都做出明确规定。这和我国传统教育观念上强调言传身教的培养方式形成根本区别。通过讲演讨论既有利于尊重学生的自主性,促使学生直接思考,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又可以使学生全面、深入了解问题,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这也成为我国高校普遍采用德国教育理念的原因。

(三)重视师资力量,提高教师待遇

作为研究高深学术之所,师资力量建设同样引起民国政府的重视。例如,《大学规程》将研究院导师资格规定为“教授”或“绩学之士”。1918年北京大学成立文理法三科研究所和清华大学成立国学研究院时,聘请的导师几乎涵盖了相关领域最杰出的绩学之士。清华大学聘请硕学重望的李济、梁任公、王静安、赵元任、陆维钊、章明煌等人担任导师。北京大学聘请胡适、陈大齐、章士钊、钱玄同、黄侃、张大椿、黄右昌、王宠惠等人担任研究所导师。1926年南京大学筹备研究院之际,具有知名教授孙洪芬、王琎、秉志、茅以升、邹秉文、陈鹤琴、赛珍珠等人,并且,师资待遇丰厚,1917年制定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将正教授的月薪分成六级,“从一级到六级的月薪分别为400元、380元、360元、340元、320元、300元。”[14]学校教授不仅月薪较高,而且其规定在该校任职达到一定年限便享有终身抚恤,至于具体的抚恤金额,需按照退职时所支薪数和工作年限而定,其规定“满十年者,支10%;满十五年者,支20%;满二十年者,支30%;满二十五年者,支40%;满三十年或三十年以上者,支50%。”[15]

北京政府时期对研究生教育进行的逐步探索,使其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如北京高师首届研究生招收32人入学;[16]1925年清华大学首届研究生招收刘盼遂、吴其昌、程憬、徐中舒、余永梁等30余人入国学研究院。[17]虽然这个时期研究生招收人数规模并不大,法律规章也不完善,但是,这个阶段探索既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民国后期开展独立的法律建设提供借鉴。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研究生教育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宣告成立,政治的逐渐稳定,教育经费持续增加,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一个稳定的基础,研究生教育进入独立法规建设时期,摆脱了研究生法规只是简单、零散存在高等教育法令中的窘境。1934年《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的出台,说明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层次,国家已经开始把它纳入了制度化管理的范围之内,而不再是各个大学的个别行为。[18]1935年《学位授予法》在全国得到普遍推行,填补了该法规30多年的空白。《学位分级细则》、《硕士学位考试细则》的颁布使研究生学位的分级、考试等环节逐步完善。研究生独立法规建设从如下几个方面保证了毕业生教育质量。

(一)规定研究院设置条件

如上所述,作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的学制,《奏定学堂章程》系统阐释了通儒院的入学资格、学业年限、毕业条件、管理方式等方面,然而,未对大学开办通儒院的条件做出明文规定。由于政局动荡,北京政府时期对高等教育进行的十几年探索也未涉及设置研究院的要求,最早尝试成立研究生教育机构的北京大学和北京高师对院系的标准也未形成统一规定。研究院设置条件的空白,造成北京政府时期各大学研究院的师资、经费、毕业生质量等各方面参差不齐,研究院停办现象经常发生。《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对院系宗旨、分类、课程开设、设置条件、学生入学、名称的使用、管理体制等各方面做出详细要求,其规定各高校设立研究院需具备“除大学本科经费外有确定充足之经费专供研究之用;图书仪器建筑设备等堪供研究工作之需;师资优越”[19]三个条件。该规程的颁布规范我国研究院的建设,使研究院的设立形成制度上规定,促进毕业生质量的提高。

(二)重视基础课程学习

从清朝末年到民国前期,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深受德国教育理念影响,未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提出要求,而是采用重视个人自主研究的培养方式。例如,《奏定学堂章程》规定“通儒院生不上堂,不计时刻。”[20]然而,独立性的研究并不能博采众长,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美国教育理念影响的深入,课程学习融入到研究生教育之中。课程的学习加强了学生对基础的了解,规避了独立性研究的弊端,保证了毕业生的研究能力,因此,得到许多高校采纳。如1932年北京师范大学研究院规定基础课程需修习30学分,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其“必修课程共选15学分,教育研究方法,3学分;教育测验法,3学分;教育实验法,3学分;高等教育统计学,6学分。选修课共选15学分,学务调查,3学分;课程研究,3学分;乡村教育及其研究法,3学分;高等教育心理学,6学分;教育哲学及其研究法,3学分。”[21]1931年清华大学《研究院章程》规定“除专题研究外,第一学年须肄习系主任核准应习之学科十二至十八学分,第二年六至九学分,第三年六学分。”[22]清华大学算学部施祥林在第一年修习了椭圆函数、近代微分几何、代数函数,12学分;第二年修习了代数及其数论、积分方程,7学分;第三年修习了积分论、整函数论,6学分。[23]《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的出台使得这种培养方式在各高校中得到普遍推行,具体课程开设只需经过教育部核定。

(三)规范学位考试制度

1927年以前我国研究生教育未对学生取得学位提出考试要求,毕业条件只是笼统的规定为“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毕业标准的模糊性,难以保证学员独立进行研究的能力。《硕士学位考试细则》的出台首次将考试制度引入到民国时期研究生的培养之中,从此规范了学员的毕业条件。而且,考试内容涵盖学科、论文两方面,其规定“学科考试,由考试委员会就候选人所修学科中指定与论文有关系之科目两种以上,以笔试行之;必要时并得在实验室举行实验考试。论文考试,由考试委员会就候选人所教论文中提出问题以口试行之;必要时并得举行笔试。”[24]对于学生最后考试成绩,其规定论文、学科分别占60%、40%的比例,并且两科分数均需达到六十分以上才符合合格条件,从此,研究生毕业条件形成规范性的学科、论文考试制度。严格的考试标准一方面提高了毕业生的教育质量,使民国时期出现了一批像费孝通、陈省身、李政道这样的杰出人才,同时也体现出研究生教育经过清末、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个阶段的探索各个方面逐渐发展完善。

我国研究生教育经历了从清朝末年学制形式上的开创到民国实质的实施阶段。在近半个世纪的不断探索中,研究生制度各个方面的规定逐渐法制化,其对招生政策、培养方式、学位授予、学位考试、管理方式、院系的设置条件、师资要求等各方面都形成系统的规定,这也为建国以后研究生教育的建设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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