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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打造“枫桥式基层监区”

发布时间:2021-09-14 11:03:11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浅谈如何打造“枫桥式基层监区”

摘 要:基层监区作为监狱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线,也是罪犯矛盾困难化解工作最重要的部门。一方面,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一定程度上思想和行为受到监狱封闭式管理的禁锢,社会关系被阻断,生活受到严格约束,导致监区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罪犯往往面对服刑改造、婚姻家庭、社会事务、监狱管理等方面矛盾。另一方面,罪犯面对十分复杂各方面矛盾,往往表现在异常的言行,极大影响改造表现,严重影响监狱稳定的监管秩序。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对监狱管理的执法监督及罪犯维权意识不断提升,都对监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矛盾困难处置和化解稍有不慎,不仅直接影响罪犯改造质量,还可能使监狱成为网络舆情的中心,极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如何借鉴和使用“枫桥经验”,预防和化解罪犯矛盾困难,确保监管场所的持续安全稳定,已成为监区管教罪犯工作需要探索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枫桥经验 罪犯 管理 教育 矛盾困难化解

为有效化解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全国监狱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矛盾化解能力的提升,形成了一系列成功经验。监区作为罪犯管理的一线部门,也是罪犯矛盾困难化解工作的第一线,在实际管理中,借鉴“枫桥经验”运用于罪犯矛盾困难化解,通过民警矛盾化解工作室、罪犯矛盾调解员、法律咨询和医疗咨询等专业解答,对罪犯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从而促使矛盾缓解、化解,进而及时消除监管安全隐患,运用“枫桥经验”做好罪犯矛盾调解工作,是新时代监区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

一、监区面对的罪犯矛盾困难类型及难点分析

(一)罪犯矛盾的类型

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入监前的婚姻家庭矛盾、经济财产纠纷等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入监以后又要面对服刑改造产生矛盾。所以,罪犯的矛盾困难具体复杂性、危险性、长期性、突发性等特点。从监区管理和教育工作实践来看,罪犯矛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监内服刑矛盾,主要是指罪犯因服刑改造与监狱管理、民警管教、就医治病、罪犯相处等问题产生的矛盾。这类矛盾在现实工作中最普遍、最直接、最突出,主要集中于罪犯与监狱工作、其他罪犯、民警等方面。一是与其他罪犯的矛盾。这种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就会不断加深,在罪犯改造中或刑释前爆发,造成不同程度的监管事故,成为威胁监管安全的重要因素,矛盾也可能随着双方的出狱而带入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二是与监狱民警的矛盾。在日常管理中,尽管民警是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去处理罪犯各种矛盾,但是,个别罪犯可能误会和曲解处理结果,从而仇恨民警,甚至语言威胁民警,向相关部门写诽谤检举信,造谣讹诈监狱,对民警个人和监狱都造成不良影响,对民警的正常执法产生阻碍作用。三是与监狱工作的矛盾。如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矛盾,个别罪犯没有认真了解刑罚执行工作,不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盲目将自己的减刑幅度与他人比较,差距较大时,便记恨监狱,将原因归结于监狱的执法工作,进而写检举信、怂恿家属上访,给监狱造成不良影响。

2.婚姻家庭矛盾,这类矛盾大部分与财产、债务、婚姻有关。如因罪犯妻子要求与其离婚产生矛盾,部分罪犯会因为家里有孩子需要抚养、生活贫困或者感情问题,在监狱消极改造、违规违纪甚至走上再犯罪的道路,给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3.社会各类纠纷,矛盾主体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受害人等单位和个人。如罪犯与政法机关的矛盾,一般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产生的;罪犯与社会的矛盾,如对婚姻、拆迁、行政处罚等产生的不满也是在入监前就已产生的,罪犯往往会将原因推向社会,最后导致仇恨社会,采取犯罪手段来报复社会。

(二)监区化解罪犯矛盾困难的难点分析

罪犯矛盾既有对抗性的也有非对抗性的。对抗性矛盾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仇恨、对政法机关不满等,化解罪犯“仇恨”等对抗性矛盾是决定罪犯改造质量的关键,但又是监狱改造工作的难点,必须作为重中之重加以化解;非对抗性矛盾主要表现在罪犯之间的争吵、打架等方面,以及与家人和社会之间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民事和经济等方面,妥善处置这类矛盾,有助于稳定罪犯情绪,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1. 罪犯认知偏差、性格偏执。在实际管理中,个别罪犯因为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及文化程度等个体原因,性格偏执、遇事不够冷静,在面对监狱正常管理时“过度维权”,与罪犯相处时表现出极大的攻击性。甚至对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对服从监狱管理的认识不清、对减刑和假释等政策不懂,导致累积对社会的“仇恨”。例如:罪犯不认罪不服判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究其原因,有的情况是因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适用法律的尺度掌握上出现差异;还有一部分罪犯既不认罪,也不服判决,他们认为自己没有罪,比自己事大的人多的是,自己根本不该被判刑,所以,很容易为琐事与民警顶撞,与其他罪犯争执,甚至大打出手。因此,民警在处置罪犯矛盾时必须谨慎,防止他们已经淤积的“仇恨”不但没有化解反而进一步加剧。

2. 家庭环境复杂、利益矛盾。根据调查,家庭原因是罪犯身处矛盾旋涡中的一大原因:一方面,罪犯面对婆媳矛盾、婚姻危机、子女教育、财产纠纷、家庭变故等家庭矛盾和利益纠纷时往往无能为力,堆积的负面情绪极大的影响了改造表现的稳定性,容易发生打架斗殴、不服民警管理等严重违规;另一方面,个别罪犯受到惩处后,出于报复和威胁民警的动机,常教唆亲属投诉和上访,罪犯家属往往偏听偏性罪犯的一面之词,对监狱管理存在误解,使得监狱被动的处于矛盾之中。

3. 民警执法要求高、难度大。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罪犯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不断加强,社会舆论对监狱更加关注。执法过程中,更有部分多进宫罪犯“反改造”经验丰富,存在一定“混改造”、“耍改造”的想法,常对民警的管理和教育挑刺、找麻烦,使得民警的正常管理往往处于劣势的尴尬境地。

4. 危及监管安全、改造秩序。监狱关押罪犯在于剥夺罪犯的自由权利,在这一特定环境的限定内,罪犯的心理扭曲,其行为必定会发生变化。罪犯一旦遇到生活困惑、不良言语等外界环境刺激,情绪宣泄手段极易演化为暴力事件,特别是暴力犯、重刑犯,其恶习较深、性格偏激、遇事不冷静,矛盾极易升级为狱内行凶、脱逃等恶性事件,严重威胁着正常的监管秩序。

5. 影响改造质量、缺乏社会协助。罪犯矛盾有些可以通过自我调节来化解,但有些则需要借助外力才能解决。当罪犯无法自我化解矛盾,而外界又未能给予帮助的时候,长期积压在心头的矛盾很有可能激化,还会进一步导致心理、行为的失常,偏离正常改造轨道。因此,罪犯的矛盾调解是监狱主动实施,罪犯自觉参与,两者共同作用于罪犯认知、行为、心理的改善过程,没有罪犯主动参与,任何改造活动都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二、监区借鉴“枫桥经验”开展罪犯矛盾调处的原则和方法

开展罪犯矛盾调处工作,即在民警主导下,通过政策宣讲、法律咨询、专家会诊等途径,针对罪犯提出的矛盾问题开展的教育、疏导、控制等多种手段开展的调解和处置工作。监区需要借鉴人民调解经验,结合管理实际,探索应对罪犯矛盾的规律和方法。因此,应发挥“枫桥经验”的积极作用,按照“调解走在激化前,管理贯穿全过程”的要求,坚持全面开展矛盾调解工作,群策群力予以防范,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一)开展罪犯矛盾调处的原则

依法调处原则,在解决罪犯矛盾困难的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按程序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解决矛盾。

教育疏导原则,是一种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讲究实效的解决罪犯矛盾困难的方法。为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导致更为严重的问题,首先要做好教育引导。

循序渐进原则、

1. 必须坚持“五不放过”的原则。即矛盾产生的原因不查明不放过;矛盾的责任不分清不放过;矛盾的调解方案不落实不放过;矛盾双方的态度不转化不放过;矛盾的处理情况不按规定上报不放过。

2. 必须坚持公开与保密相结合的原则。罪犯矛盾中适宜公开处理的应坚持公开处理,以让更多的罪犯受教育;涉及罪犯个人隐私的矛盾则应注意保密,只能个别处理。

3. 引导罪犯主动参与原则。要始终注意激发罪犯的内在改造动机,把罪犯个体目标与矛盾调解工作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努力营造以民警为主导、罪犯个体为对象、罪犯矛盾调解员为辅助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罪犯矛盾调处的方法

1. 必须坚持“调解”优先。注重化解当事人“心结”,确保实现“小矛盾不出班组,大矛盾不出监区,全力预防矛盾激化升级”:能冷调解的不在头脑发热时调解;能个别调解的不当众调解;能易地调解的不原地调解;能一事一调解的不混同起来调解;能通过教育手段调解的不使用强制手段调解。

2. 必须坚持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于可能危及监管安全的矛盾,一定要做到全程跟踪,严密控制,直至最终确认矛盾化解。根据矛盾的动态性和可变性规律,要对当前矛盾调解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改进,通过矛盾调解技术、方法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矛盾调解工作的成效和水平。

3. 必须强化法律法规约束。实施矛盾调解不能弱化罪犯的刑罚体验感。矛盾调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在法律法规强制约束的前提下,逐步培养调解对象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使遵纪守法成为矛盾调解对象的自觉行为,有效提升矛盾调解效果。

4. 必须提供后续正面支持。当矛盾调解完成后,监区要对调解对象建立健康有益的改造环境和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施予连续的正面影响和支持。监区应对调解对象跟踪观察,使矛盾调解效果得到持续巩固,避免问题隐患在新的改造氛围中死灰复燃,增加罪犯的改造难度。

(三)存在的不足

三、借鉴“枫桥经验”构建罪犯矛盾调解的应用体系

学习借鉴、深化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罪犯矛盾调解工作,应更新矛盾调解理念,建立标准化矛盾调解室,收集整理矛盾调解制度、理论和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罪犯矛盾调解工作模式,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理论成果和矛盾调解个案,进一步提升监区民警和罪犯矛盾调解员开展矛盾调解的能力,培养一批矛盾调解工作能手,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一)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罪犯矛盾调解工作机制

近年来,社会上的人民调解中心、个人调解室、老兵调解室等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得到有效推广,成为传统人民调解组织的有益补充。为确保将“枫桥经验”更好地落实到罪犯矛盾调解中去,监狱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确定职能科室为罪犯矛盾调解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罪犯矛盾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工作,同时,可以邀请驻监检察官、心理医生、教育专家、罪犯家属、帮教志愿者等社会人士参与矛盾调解。

成立罪犯矛盾调解工作组。为及时处理罪犯的改造诉求,把矛盾化解于“萌芽期”,监狱应积极借鉴“枫桥经验”,探索出“网格化+调解员”的矛盾调解工作模式,以各监区为单位,以班组为最小单元划分成网格。当罪犯遇到矛盾、发生纠纷时,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矛盾“冷却”、将纠纷化解。罪犯矛盾调解工作组由监区民警和罪犯矛盾调解员组成,将职责细化到人,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以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实现“小矛盾不出班组,大矛盾不出监区”,确保罪犯矛盾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设立监区调解员和班组调解员。监区利用民主测评等形式推选调解员,每个监区推选1-3 名监区调解员 , 每个班组推选 1-3 名班组调解员,调解员应具有较好的矛盾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必须改造表现积极、遵规守法、文化水平较高、语言表达能力强,在犯群中具有较高认可。罪犯矛盾调解员可自荐也可监区或组内集体推荐,由监区办公会研究确定。建立矛盾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监区每月召开一次矛盾调解联席会议(可与犯情分析会一起),在监区领导、包组民警主导下,罪犯矛盾调解员积极参与,分析目前犯群中普遍存在的矛盾及发展趋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制定矛盾调解方案,形成“争吵有人劝、打架有人拉、信息有人报、矛盾有人调、过程有人管”的矛盾调解机制。

(二)借助传统文化,建立罪犯矛盾调解室

要积极推进监区文化建设,做好“和为贵”等主题矛盾调解室的标准化建设,将传统文化的“和为贵”等思想运用到罪犯矛盾调解工作中,在调解阵地上,营造传统文化氛围;在调解队伍选配上,注重传统文化素养;在调解实施上,注重传统文化教化;在调解品牌打造上,丰富传统文化元素。

建立标准化矛盾调解室。矛盾调解室做到“三有”——有矛盾调解员,有办公条件,有矛盾调解记录;“三上墙”——矛盾调解网络图上墙,工作制度上墙,包括调解流程、纪律要求、调解基本原则等,“海纳百川化矛盾、有容乃大促和谐”等温馨提示语的文化建设上墙。

罪犯矛盾调解工作程序。以罪犯之间的矛盾冲突为例:第一步,受理调解。在监区范围或班组范围内,罪犯双方自愿申请调解或调解员主动介入调解,一般先将双方隔开,防止事态升级。第二步,调查了解。了解矛盾的事情真相、双方的性格脾气、文化程度、心理承受能力等等。第三步,进行调解。罪犯之间的矛盾调解原则上要在矛盾调解室进行,约定时间在矛盾调解员的参与下进行调解。第四步,结束调解。经过调解,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达不成和解的在确保双方矛盾不激化、不升级的前提下,迅速报告值班民警处理。其他罪犯矛盾的调解参照以上进行。

(三)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民警执法公信力

坚持深化因人施策科学机制。要立足“和为贵”“百善孝为先”等传统有效教育改造方法,坚持矛盾不上交原则,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根据罪犯个体改造需求,制订“一人一案一策”,创新采用微心愿、心结心解等矛盾调解法,通过帮教会、谅解会等活动激发罪犯改造正能量;坚持探索研究项目化矛盾调解手段,根据罪犯矛盾实际,积极开展分类教育;加大罪犯心理疏导,打造阳光心态,促进罪犯内省改造;贯彻因人施教原则,严格落实民警深入监舍和罪犯班组进行谈话教育,引导罪犯主动表达诉求,做好个别罪犯思想工作,具体、特殊问题单独进行教育,并认真填写谈话记录。

社会上发生的由非直接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给了我们一个深刻启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之道。监狱是“心态失衡”的集中地,“不满”“仇恨”的汇聚处,是名符其实的火山口、炸药库。监狱民警唯有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坚持公正执法,才能拔除罪犯心中的“引信”,确保火山口不喷发,炸药库不爆炸。这些年,监狱系统在计分考核、狱务公开、减刑假释等罪犯最为关切的利益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把矛盾化解关口前移,激发民警矛盾化解热情,提升罪犯改造希望,全力向社会回送守法公民,赢得了罪犯的高度认可,许多罪犯说,他们从民警身上看到了公平公正,因此没有理由不安心改造。

(三)建立信任关系,完善诉求表达机制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如果诉求得不到表达或者遭到漠视,便有可能采取行凶、脱逃、自杀等极端方式加以表达。所以,对于罪犯淤积的“仇恨”、不满和委屈也需要给他们倾诉的机会。

建立罪犯诉求表达机制,对于及时掌握罪犯需求,缓解罪犯对立情绪,特别是预防罪犯矛盾激化具有特殊的功效,更重要的是通过罪犯诉求表达机制,建立起罪犯对监狱的信任。罪犯对监狱的信任指数越高,罪犯矛盾发生和激化的概率就越低,罪犯矛盾调解的难度也就越小。监狱应由纪委监察室牵头,做好刑释前谈话工作;开展问卷调查、全员信息收集等活动,定期听取罪犯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狱工作;会见日主动与罪犯亲属沟通,听取犯属意见,了解罪犯的诉求;设定个别教育日,让罪犯能够有更多机会向民警、监区领导、甚至监狱领导表达自己的诉求;实行减刑、假释听证会制度,让罪犯有机会直接向相关部门表达自己对法院等政法机关执法工作的看法。

(四)坚持监地共建,打造立体化解模式

《监狱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为监狱机关加强与社会联系沟通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罪犯与大墙外产生的矛盾很大程度上需要“外面”来帮助化解。要争取全社会力量更多地关心罪犯改造,发挥民警关心、家庭关爱、社会关怀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打造监地共建的立体式矛盾化解模式。一是重视社会对监狱教育改造的支持力量,广泛引进社会机构、公益组织进监帮教,开展结对帮教、困难救助等活动,切实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实效。二是以监狱开放日为主要载体,关注罪犯与家庭关系的修复,利用传统节假日以及父亲节、母亲节、儿童节等特定节日,让罪犯亲属走进监狱,利用亲情的力量和亲人的感化,促进罪犯安心改造。三是利用对罪犯特殊奖励政策,不断深化离监探亲的教育意义,在新年、春节和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组织符合条件的罪犯离监探亲,激发广大罪犯走积极改造之路。四是协同化解罪犯矛盾,地方矫正机构、村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以及罪犯原所在单位等部门共同参与矛盾调解。同时,在罪犯刑满时,监狱应对与罪犯有关的矛盾调解情况向地方相关部门进行交接。

(五)突出信息化管理,强化智能化调解目标

信息化管理是转变传统管理方式和组织方式,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相融合,共享信息、整合资源、实时监控。以信息化实现管理现代化的过程,其精髓是数据平台的建设和数据的深度挖掘。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把各个环节衔接起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重新整合资源,建立各环节的量化管理基础,有效地支撑决策系统,面对问题迅速提出应对和解决方案。

罪犯矛盾调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表明,有必要寻求信息化要素的介入,建立监狱罪犯矛盾“智慧调解”系统,构建矛盾快速处置机制。要借助信息化平台整合各方面维稳资源,以矛盾调解为抓手,完善集各种调解机制、调解方式于一体的“大调解”衔接联动新机制,对矛盾进行分析研判,为超前处置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矛盾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实现矛盾的可防、可控、可调,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及早发现矛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确保线上线下立体调解,实现矛盾调解精准高效,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

(六)强化专业素养,提高矛盾调解能力

借助外力,全面提升民警善于矛盾调解的能力。司法行政部门出台相关意见,针对罪犯的家庭、婚姻、邻里等矛盾纠纷,对调解对象、主体、手段、程序、制度等作出规定;邀请省内外人民调解专家来监举办“矛盾调解理论与实践培训班”和系列专题讲座,主要内容是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以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确保罪犯矛盾调解工作规范化;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加强谈话技巧、心理化解、矛盾调解专题培训,掌握方法、总结经验,提高矛盾调解能力;适时组织基层民警到省内外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开展罪犯矛盾调解先进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学习。

内强素质,坚持矛盾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坚持开展专业团队常态化建设,以民警授课、座谈交流等形式,对罪犯调解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整训,分层分级开展专业化培训;监狱内部定期开展矫治论坛交流、个别教育沙龙、狱情分析会,采取开展评选业务能手等方式激励民警学习专业知识,培养民警的职业技能,不断促进专业团队建设和矛盾调解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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