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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31 20:24:1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公司的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集团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Xxx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票据。

第四条 集团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审批、集中结算”的预算资金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占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各公司及部室在报账时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金开支管理范围如下:

(一)职工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金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按上述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均不得超出范围使用现金,无论收款人是自然人,还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均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对于因网购、外出零星采购和其他合理代垫资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现金或转账到报销人。规定应转账结算而因特殊情况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审批方可办理;

三、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企业五日日常零星开支。超限额部分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四、现金管理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月编制现金盘点表,月末由财务会计负责监盘,出具盘点报告并签字确认,确保账实相符。若发现账款不符时,要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短款应及时查找,确认为短款的,应由个人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弥补短款。严禁白条抵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六、集团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除按规定保留和使用备用金及其他经有效决策的特殊情况外,禁止其他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除备用金及其他经有效决策的特殊情况外,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各公司及部室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回财务部门,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视同贪污,依法处理。

第六条 员工借款管理

一、除差旅费、零星支出以外的其他开支,原则上不予借款。

二、员工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应写明借款的详细用途。

三、严格执行“谁使用,谁借款、谁归还”的原则,借款人

需及时还款,单笔借款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借款人可以通过报账方式清偿借款。

四、借款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五、借款人因个人原因不及时还款,且经通知后仍未还款的,在税后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等规定),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六、员工借款必须年末结清。

七、原则上只允许正式员工借款,非正式员工不允许借款。

八、员工借款在离职前必须结清。

第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集团的银行存款均存放在各公司的银行账户,接受集团的资金调度和安排。出纳应根据有效审批的付款单据,复核无误后办理款项支付;凡单据手续不齐全或开支范围不合理的,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办理电汇、填写支票要仔细认真,避免重复付款手续费的产生,财务负责人对此负管理检查的责任。付款后应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戳记;

二、集团财务部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银行存款种类设置日记账,出纳每月收集银行盖章的银行对账单,财务会计对每个银行账户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由出纳审核确认;对于未达款项要及时查询并通知有关人员限期清理;银行对账单同银行余额调节表一并存档;

三、出纳人员不得填制凭证即出纳人员同制证人员权限分离,互相监督,对每笔银行资金进出及时入账,做到账证相符;

四、为更好地盘活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可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产品等保本型金融产品,并按照《Xxx公司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决策后执行。

第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一、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主要包括: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银行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四、发生涉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等,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正确反映资金形态;

五、月终必须及时与结算银行等机构对账,对出现的差异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单位,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集团应当制定严格的专项管理办法规范网上交易、电子支付业务,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内容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票等有价票据,及空白支票、盖章收据、盖章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盖章电汇单据等空白单据;

二、票据的收付款管理

(一)各公司在任一产品的销售环节均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确有需要收取的,须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对于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取得投资或融资的,在确定贴现、担保等事项后按照投资和融资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可以办理;

(二)对收到的银行汇票、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票据要严格把关,必须注意检查票面、出票行、背书等因素是否有问题,确保票据的真实、准确、有效;

(三)严格执行支票领用手续,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并由领用人在专项登记簿上签章;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的各种票据要求数字无误、文字准确、印章齐全。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管。支票丢失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直接领导汇报。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管理

(一)不得直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贴现业务需求时需先提出申请,并明确贴现理由、拟贴现金额、拟贴现银行的贴现率,其中贴现银行不得少于三家;

(二)各公司须经审批后方可办理。

四、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一)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要有真实的业务基础,必须有一一对应的采购销售合同做支持,不得单纯为了融资目的开承兑而形成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背书转让;

(二)各公司须经审批后方可开具。

五、票据的保管

(一)所有有价票据都必须由出纳专门负责保管并存放于保险柜中;

(二)对盖章收据的使用保管:销售业务人员外出收款必须填写“空白收据领用单”写明目的,申领份数,由业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在出纳处领用空白收款收据,在收据第一联(存根)签字确认,收据保管人员同时做备查登记;销售人员收到款项后需将票据及收据同时送交财务,缺一不可;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冲销;

(三)对空白支票、电汇单等重要银行单证的管理:各公司财务会计应对加盖财务印鉴的单据作详细登记,同受托保管人员履行签收手续,必须由委托方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财务会计要跟踪所盖单据的使用情况,并定期检查,防范空白带有财务印鉴的银行单证流出各单位;

(四)在有价票据内部流转过程中,各公司财务会计具体操作人员必须保证票据的安全,及时履行签收手续,入账手续齐全。公司财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情况要及时登记,保证准确、完整;出纳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时核对,月末由出纳、财务会计一起盘点,出具盘点报告并签字确认,确保票据、台账、账务三统一。

第三章财务印鉴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印鉴管理

一、公司开立、公司注销或其他原因需刻制或销毁财务印鉴,必须履行财务印鉴刻制或销毁审批,具体见《Xxx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二、各公司各只能持有一套财务印鉴,如特殊情况需有多套印鉴,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Xxx公司集团资金财务管理中心及相关公司备案;

三、财务印鉴必须保存在财务保险柜。财务印鉴至少分两人以上分别保管,各负其责;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财务印鉴原则上不能离开集团。确需把财务印鉴带离公司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经办人书面申请,申请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方可带离,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财务部门,经办人对印鉴带离期间的安全和经济法律责任负全责。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各公司新开立或撤销银行存款账户,需填写《银行开户/销户审批表》(见附件1),严禁私自开立账户(含网络银行账户),存放资金;

审批流程为:申请部门→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Xxx公司资金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岗→xx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开销户处理完毕后需在集团资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三、各公司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前前往基本户所在银行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清查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等情况,并做好资料归档,以便备查。如清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须及时向Xxx公司资金财务管理中心报告,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清理银行闲置账户。资金管理人员应完整、妥善地保存好开户、销户、预留印鉴等有关资料,视同会计档案;

四、微信及支付宝等收付款条码及网络银行账户按照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预算是集团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以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为基础,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进行编制的资金预算,是集团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各公司及部室要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部门的有关要求编制资金预算,并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间预算。

第十五条 集团财务部对各公司及部室上报的资金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查,提出综合平衡的意见,将其纳入集团整体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各公司及部室在制定月度资金预算后,应在每周结束前报送下周资金使用计划,以便集团编制资金情况表及统筹安排其所需资金。

第五章资金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安全管理

一、确保资金安全是资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和重要环节,相关人员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规避资金结算风险;

二、必须建立和健全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牵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稽核工作,及时堵塞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资金安全隐患;

三、资金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保险柜密码及钥匙、确保印鉴、票据、有价证券及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四、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办理各项业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大额资金和特殊资金结算业务的审查;

五、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银行预留印鉴、结算系统电子支付密码及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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