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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19 09:16:20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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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多篇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村提留款,村级管理费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及通过农业税附加解决的新形势,达到规范村级管理费资金管理,确保村干部工资及时发放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目的,结合我县实际,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1、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乡镇“零户统管”管理,乡(镇)设一名统管会计(经管站人员担任),负责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结算,各村设1名财务报帐员,实行报帐制。

2、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乡管村用。县财政将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两税附加直接拨入各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划入乡(镇)“零户统管”帐户,由乡(镇)统管会计建立台帐,分项管理和核算各村资金。

3、乡(镇)统管会计负责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核算,负责办理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业务,按月定期与各村的报帐员办理财务收支凭证结算,每月向各村公布本月的收支情况等。

二、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来源

1、上级财政给予地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村管理费补助。

2、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按正税20%)。

三、充分发挥两税附加作用,确保村级正常运转

农业税、农特税附加由乡财政在征收两税时,统一按照正税的20%收取,收取后及时足额随正税上缴国库,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四、村干部的工资标准及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确定村干部职数:根据有关法规和我县实际,各村具体职数,按照人口、地域、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原则上1000人口(含1000人)以下的村配干部3名,1000人口至2000人口的村配干部4名,2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干部5名。

2、村干部工资标准:村定额补助干部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规模工资、效益工资构成,其标准由各乡镇结合本乡实际自行制订,前三项工资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其标准为200—400元/月;效益工资原则上生产经营收入低于5000元的不得享受;生产经营收入5000元至10000元的每人每月30元;10000元至20000元的每人每月60元,每增加20000元递增20元。根据乡(镇)对村的年度考评结果,按所任职务完成工作业绩的情况,生产经营收益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半年评定一次。资金渠道从自筹资金中解决,不得挂帐。

3、居委会干部工资参照村干部工资标准执行。

4、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村干部工资、正常的办公用品,党报党刊的征订(标准:省定贫困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300元,其它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500元),差旅费、村委会房屋的维修、水电费及村级公益事业支出。

五、村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批权限

1、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乡(镇)财政所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各村配备500元的备用金。

2、村干部工资发放:乡(镇)统管会计负责造好各村干部工资发放表,交财政所审核后,由乡镇长审批,委托信用社代发。

3、村委会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具体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按审批权限审批。

4、村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正常支出在500元以内的(最高不超过500元)由村委会主管审批;1000元以内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主管审批或片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由村委会主管审批;重大开支报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5、凭证审核制度:村级财政补助资金所有支出凭证都必须经村级财务监督组和统管会计审核后方可进行会计核算,未经审核的支出凭证不得入帐,审核发现不合格、不规范的凭证,一律退回村,不予受理。

六、检查监督

县委村建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维护财政、银行、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管理,依据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资金专指国家为了保护主要农副产品购、销、储企业的利益,由国家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主要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由农发行实行专户拨付与管理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第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履行农发行代理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的职责,监督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存拨、到位及使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划拨流程,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不断提高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率。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专户管理,监督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主要种类

(一)粮油类补贴

1、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临时储备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特种储备粮油(“甲字、五零六”储备粮油)费用补贴;

2、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建粮食风险基金(即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3.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老挂账)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补贴;

4、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补贴;

5、军粮差价补贴;

6、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补贴;

7、专储粮出口差价补贴;

8、其他补贴。

(二)棉花类补贴

1、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补贴;

2、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

3、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

4、出口棉花亏损补贴;

5、以出顶进棉花亏损补贴;

6.1998年度商品棉竞卖亏损补贴;

7、其他补贴。

(三)其他类补贴

1、国家储备糖、肉、烟叶、羊毛补贴;

2、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由农发行代理拨付的其他政策性补贴。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专户管理: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建立健全专户管理制度;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工作,规范专户资金存拨行为,防止多头开户和资金流失。

(二)监督拨付:建立与同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协调制度,督促财政部门及时筹措资金,将本级应负担补贴资金拨入专户;同时督促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将专户内应拨资金分解下拨到企业。

(三)专户到位报告: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各级行营业部门要立即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资金计划部门,同时通知开户单位。省级分行营业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到位的专户资金应及时报送省级分行资金计划部门。

(四)专户支出审核:各级行营业部门在收到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等提供补贴文件及拨款凭证后,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拨付手续。财政补贴资金下拨时,农发行营业部门要填制有关凭证报同级资金计划部门审核。具体审核以下内容:

1、下拨补贴资金金额是否与有关拨款文件或拨付计划一致;

2、下拨补贴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拨付,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3、下拨补贴资金是否按要求在农发行系统内运行;

4、下拨补贴资金是否在付款通知中详细注明补贴资金用途:即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或差价补贴等。

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前通知开户单位,要求开户单位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上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其予以纠正。

(五)资金划拨通知:财政补贴资金自本级专户支出后,本级农发行要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通知相关行,使其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查收和督促分解工作。

(六)款项到位分解:基层农发行收到上级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已明确为利息补贴的,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作收回利息处理;明确为费用补贴的,在补贴期内已占用农发行贷款的要与企业协商收回相应贷款,以往有欠息的还应收回一部分欠息,其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由企业列支费用。对于有关部门没有区分利息、费用等补贴的,要按照补贴标准计算后确定利息、费用,然后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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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账登记及报表反馈:省级分行要制定统一的台账格式,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将收到和支拨的每一笔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序时逐笔登记;以台账数据为依据,及时准确填制总行制定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防止虚报报表和随意调整报表数据的行为。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核算

第八条 会计科目使用

(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核算。

(二)除粮食风险基金外的其余所有财政补贴资金均通过“国家专项存款”科目核算。

(三)基层农发行收到补贴资金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将利息补贴相应转入“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核算,费用补贴相应转入“财务资金存款”科目核算;补贴资金到位前占用我行贷款的,直接从相应存款科目中收回占用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账户设置

(一)财政部门专户

1、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为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存款专户,专项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在本级专户的到位、支出、使用情况;省级分行营业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摘要栏中注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2、在“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下,为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

(1)“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和“1992粮食年度后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用于反映中央、地方财政拨付新、老财务挂账利息情况;

(2)“其他财政补贴”存款户,用于反映通过财政渠道下拨的其他有关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

(二)粮食部门专户

在“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下,为粮食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户,“军供粮油差价补贴”存款户,“其他财政补贴”存款户,分别反映相关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

(三)棉麻部门专户

在“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下,为供销社棉花购销企业开设“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以出顶进棉花亏损补贴”、“98年度商品棉花竞卖亏损补贴”明细账,用于反映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

第四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要负总责,主管行长要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农发行内部各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一)资金计划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同财政等部门联系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督促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存拨;

3、负责审核各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合规性;

4、负责综合监测、分析、反映各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基层计划信贷人员负责登记台账和填报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

5、负责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财政补贴资金有关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协调行内各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培训,开展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方面的内部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对策措施。

(二)信贷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进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相应存款账户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分解,及时通知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2、负责提供企业购、销、调、存情况和贷款占用形态,按月测算并提供本辖区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应补贴数额;

3、负责会审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的相关内容。

(三)会计(柜台)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的开设、管理,做好柜面监督;

2、负责办理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手续;

3、负责收贷、收息、拨费的账务处理;

4、负责会审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的相关内容。

(四)信息电脑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台账)软件的安装、系统维护,对使用报表(台账)软件的辅导和培训,解决报表填制上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设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岗”,配备专人(兼职)负责此项工作。财政补贴资金专管员是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与内外部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督促、审核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存拨到位;

(二)负责提供辖内企业的粮棉油库存情况及占用农发行贷款情况,适时测算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应补数额;

(三)负责提供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历年欠补及当期实际拨付、到位情况;

(四)负责财政补贴资金有关统计报表的汇总填报和台账序时登记以及监督反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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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监测、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对辖内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严格监测,主要通过报表(台账)数据查找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对辖内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具体检查的要点为:

(一)是否设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岗”负责此项工作;

(二)是否经常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问题;

(三)财政补贴资金台账登记是否完整、规范;

(四)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是否及时、准确上报;

(五)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内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下拨,有无不合理滞留现象;

(六)下拨到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违规行为;

(七)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是否按政策、制度执行;

(八)对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及时纠正、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总行将对各省级分行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是:

(一)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率;

(二)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汇总、填报情况;

(三)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执行和专户管理情况;

(四)财政补贴资金动态监测、检查、调研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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