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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案例

发布时间:2016-12-15 07:11:23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纳税评估案例

蛛丝马迹藏玄机

〔评估对象〕某某县水利局水利管理服务站,微机代码23569874,税务登记号码为231923w00005000。

〔基本情况〕该单位主要从事水利工程为公用事业,创办于1968年9月,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财务负责人某某,联系电话789654。征管方式为纯营业税户,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申报方式为上门申报。该单位注册资本为24xx元,xx年度销售收入为455924.69元,xx年度帐面利润为914.38元,上年资产总额为2316828.88元,上年负债总额为1517668.07元,上年所有者权益总额799160.81元,xx年度入库地方税金费72014.06元,xx年1-10月入库地方税金费13320.12元。

〔确定评估对象的依据〕

根据水利站报送的财务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分析,该单位存在以下疑点:

1、今年1-9月份收入为174519.09元,去年全年收入为455924.69元,今年与去年相比收入差距较大;

2、今年1-9月份申报地方税额为13320.12元,去年申报地方税总额72014.06元,今年与去年相比税额差距较大;

3、xx年帐面利润仅914.38元,这与同行业的盈利水平明显不符。

根据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将该单位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评估分析和约谈询问过程〕

一、寻踪觅迹查疑点

评估人员带着疑点,对辖区内某某水利站、某某水利站等同行业进行了走访座谈,详细了解了近两年我县水利工程的总体情况。随后,评估人员又到县水利局和陈集镇政府对陈集水利站近两年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了详细调查,初步掌握了陈集水利站近两年的水利工程项目和工程预算金额。评估人员综合多方面信息,初步确定该单位自xx年至今承建县镇水利工程项目8个,工程预算总金额达600万元,而自xx年至今企业实际申报收入只350万元,即使剔除未完工程企业仍然存在隐瞒收入现象。

二、山穷水尽疑无路

评估人员针对该单位少记收入等问题,请他们限期写出纳税评估情况说明,但他们的解释却令人失望。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对评估人员调查的工程项目都供认不讳,但对隐瞒收入和利润一事却矢口否认,他的解释是:水利站自xx年至今确实承建了8项县镇水利工程,但许多工程没有竣工决算,有的工程甚至还没有完工,工程款仅到位50%左右,凡是已到位的工程款都已经申报缴税了,水利站不存在着隐瞒收入和利润少缴税金。评估人员面对这位财务负责人诚恳的表情,一时也对所调查的信息产生怀疑。该单位是否正如他所说的一样呢?这的确还需进一步证实。

三、柳暗花明又一村

为了进一步核实该单位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现象,评估人员于对该单位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经过两天对该单位三年来的帐册凭证的翻查取证,评估人员发现该单位“其他应付款”项目多,金额大。其中发生往来次数最多的是与陈集镇政府和县水利局的往来,金额都是整数。期未余额也较大。

针对上述新发现问题,评估人员为了不使对方警觉,假装没有发现问题,对该单位财务人员说好象没有发现什么可疑情况。随后,评估人员立即到陈集镇政府和县水利局核实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经过核对,评估人员发现该单位隐瞒镇政府工程款45万元,隐瞒县水利局工程款35万元。

带着新的发现,评估人员又一次来到了水利站。当评估人员将所有的证据摆在财务负责人面前时,他一下惊慌得不知所措。评估人员又对他讲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在强大的税法攻势下,该单位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隐瞒收入和利润,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评估人员在财务人员的协助下,进一步核对该单位的往来款,通过一天的时间核实,最后确定该单位隐瞒水利工程收入794200元和自来水公司管理费收入41744.50元,少申报营业税25913.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95.66元、教育费附加1036.53元、印花税288.90元、企业所得税7464.58元。同时通过核对,还意外发现该单位少申报房产税少申报4869.05元、土地使用税1723.05元。

该单位后来积极配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如实作出自查补税42591元,滞纳金1302元。

〔评定处理〕

对水利站自查申报,评估人员进行认真核对认为:自查申报属实。该单位补税及滞纳金43893元,已申报缴纳入库,并表示今后认真学习《税法》,保证如实申报、准期缴纳。

〔评估启示〕

一、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力度。在财务核算上,要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力争使其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在税收管理上,要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掌握行业盈利水平,力争从面上掌握总体情况。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降低税务管理的难度。通过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道如何纳税,哪些情况应纳税,逐步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使他们的积极主动地进行纳税申报。

评估单位:某某地方税务局

评估人员:某某某某

第二篇:纳税评估案例报告

纳税评估案例报告

在日常纳税审核中发现,某建材厂2014年1-10月份申报生产红砖155.60万块,销售收入仅23.33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仅1.32万元,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相符,也明显低于同行业同规模砖瓦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瞒报产量、销售不记账、偷逃所得税和资源税的嫌疑,分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评估。

二、调查分析

通过纳税人基础资料审阅获得,该厂原系某镇办集体企业,成立于2014年1月1日,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14年初起被浙江人刘某承包,年承包费18万元,主要生产红砖,占地60多亩,资产200多万元。2014年申报红砖产量280万块,销售收入42万元,利润-6.65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1.52万元。2014年账面利润与年18万元承包费的巨大差异,更加大了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偷逃税的怀疑。

1、确定思路。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人员遂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账务核查,但就账看账,虽然疑点较多,一时也难以找全其瞒报产量及少记收入的证据。为此,税务人员确定,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砖瓦生产行业的全部生产流程及其生产经营的各项关键环节,然后才能找准评估的切入点。

2、调查测算过程。分局税务人员在县局的征管部门配合下,先后走访了县内多家砖瓦厂,经过深入交谈和实地察看,全面了解和掌握了砖瓦生产行业的相关料、工、费的消耗情况,生产流程为积土—制坯—拉坯—进窑—装窑—烧窑—出窑,从用电角度看,其中制坯过程全部使用的是电力,且耗电量很大,其它流程用电量很少或基本不用电,同时从用工角度看,整个工序操作主要以人力为主,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工费,因此,在成本方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根据这些线索,通过进一步调查获得县内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正常纳税的砖瓦企业的产量、耗电量及单位人工费数据,

三、询问核实

根据掌握的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向该单位法人刘某发出约谈通知,要求该厂就以下问题做出合理解释:

1、单位产品耗电量比同行业相差较大的问题;

2、承包费等固定支出与账面销售收入不配比的问题;

3、单位产品工资消耗过大问题;

4、电费发票为何不记入账的问题等。

约谈过程中,刘某大谈外地人做生意种种困难,如,为地方经济做了多少贡献,养活了多少工人,政府承包费过高,几乎没有利润可言等。对此,税务人员在表示理解的同时,指出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和征纳双方的共同利益,有责任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

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而贵单位作为该镇唯一的建材厂,占用国家土地资源60多亩,资产200多万元,年销售收入才不过40多万元,远远低于其他同等行业经营者,而承包费等支出却不比其他单位少,从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讲,也明显不正常。

刘某解释:

1、电费消耗量过大。一是因为附近的养殖户排水用了厂里的电;二是因为05年6月份暴雨天气厂区防洪排水用电量较多。

2、对承包费等固定支出与账面收入不配比的问题含糊解释为亏本经营。

3、工资支出过大是因为用的都是当地人,工资支出就大。

4、电费未记账问题是发票未及时给会计记账,时间长发票找不到了。

针对刘某的解释,税务人员决定进行实地调查。

通过现场察看和逐户询问周围养殖户得知,养殖户的用电线路和砖瓦厂的用电线路为两条线,根本不存在养殖户用砖瓦厂电的问题;05年6月份暴雨天用电情况确实存在,对账面6月份用电量18891度应与其它月份区别对待;通过对该建材厂普通工人的询问得知,其大部分用的是外地工人,工资也与其他单位差不多,不存在当地人多要工资的问题。询问全部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让当事人签了字。

四、评定处理

在税务人员详实的调查资料面前,刘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少报产量及收入不入账的事实,而该厂隐瞒收入行为预计少缴各项税金费及附加达35万元左右。

五、征管建议

1、税务人员必须发扬钉子精神,与时俱进,钻研业务,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新行业、新情况不断涌现,税收工作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征管工作面临着诸多新要求,纳税人账务不实,税负不均,不做账或做假账情况较为普遍,新形势对税务人员提出新挑战,必须与时俱进,只有加快相关涉税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的持续学习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责和使命。

2、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建立行业税负监控指标体系,是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重要手段。任何特定的行业,都具有其特殊的工艺流程和成本特点,通过行业评估,比对企业之间相关涉税资料,可解决很多案头评估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行各业的专项评估,逐步收集各行业相关指标,并通过不断积累形成海量数据,建立本地化的行业税负监控指标体系及行业数据库,通过对海量数据实行电子化的纵横比对,采取人工评估及电子评估相结合的科学评估方法,切实搞好新形势下的纳税评估工作。

3、通过此案例,我们认识到,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实施精细化管理,夯实征管基础,

是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财务管理上,联合财政及国税部门,实行定期辅导,逐步使广大纳税人走上依法纳税的轨道;在税收管理上,必须做出明确的导向,税收管理员必须增加下户调研次数,多干实事,少务虚,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程度,重要的是,必须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各业的生产流程、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发展规律,掌握行业盈利水平,做到税源心中有数气厂区排水

力争从面上掌握总体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4、全面提高纳税遵从度及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税收,是实现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加大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道该纳哪些税,该如何纳税,逐步提高纳税遵从度,促使其积极主动地申报纳税,降低征纳成本及税收征管难度;通过改进纳税服务,全面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税收,实现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篇:纳税评估案例

纳税评估案例

1. 案例分析

a市某区国税局利用计算机系统对2014年1至10月份辖区内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筛选,系统提示发现该市某酒类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税收负担异常且应纳税额变动与销售变动配比变动率为“-1”,综合疑点系数较大,被列为当期评税对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异常问题:

1.2014年8-10月企业实际税负率为8.91%,而参照税负率为1.96%,实际税负高于参照税负,且超过了偏差限制度;但通过测算2014年1-10月税收负担,发现该企业2014年1-10月税收负担为1.6%,仍低于参照税收负担率。

2.2014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444790.60元,应纳税额为17710.22元,2014年9月份销售收入为175235.04元,应纳税额为29789.96元。销售收入增长率为153.8%,而应纳税额减少40.55%。

评税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分析认为造成数据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10月份少记商品销售收入

2. 2.商品已入库,货款未付清,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

3.由于所经销的商品是日常消费品有可能赠送他人,未做销售收入;

4.由于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针对上述疑点对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进行了约谈。

约谈中,评税人员通过对企业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宣传税法,并介绍评 1

税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积极配合评税工作。经财务人员的自查,确认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有隐瞒销售收入滞后申报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14年1-9月漏申报商品销售收入7113.54元,应缴增值税1209.30

元。

2.2014年10月1号凭证商品销售收入4634.16元,10月2号凭证商品

销售收入256002.85元,应缴增值税44308.29元。

3.库存商品用于赠送他人按零售价计5870.00元,应缴增值税997.90元。

4.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按成本价计18601.88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3162.32元。

5.销售给某大酒店因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计38260.0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5559.15元。

综合1-5点该企业共自查补申报税款55236.96元。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进行纳税评估工作要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了解,同时,要充分灵活地利用纳税评估中的各种指标,通过分析,发现税收疑点和问题,为后期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2.案例分析

某工艺品厂主要生产销售衔缝制品、工艺品等,产品绝大部分销售给外贸出口(进出口)公司,并开具6.8%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14年产品销售收入19201431.34元,2014年产品销售收入17457922.09元,但应纳增值税均为零。连续两年税收零负担的异常现象引起了当地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被列入当期纳税评估重点对象。经评估分析,疑点不能排除,进行约谈举证环节。

针对连续两年零税负现象,企业总帐会计陈述如下:该企业主产品为衔缝

制品,每年上半年为生产、销售淡季,下半年才陆续组织生产,故前期组织生产用原材料购进大,进项税额留抵大,至2014年10月末尚有2.16万元留抵税额,尤其是受今年非典的严重影响,产品压库滞销较大,1—8月份仅实现销售收入304.6万元,影响应纳增值税额的实现。另外,近几年来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费等成本增大,而销售价格又提不上去,为拉住客户,亏本也做,故出现进销倒挂现象,几年来企业未有税金实现,税额的实现将体现在以后。

由于该企业的财会人员系从事财会工作多年的老会计,也较熟悉税收政

策,仅靠约谈、理论分析难以发掘其问题,评估人员要求其举证,并调阅了相关帐册及凭证。发现如下疑点:

一、产成品无明细帐。产品收、发、存财务上仅有汇总帐,无分品种的分类明细帐,而矛盾的是每笔出库凭证的附件却有详细品种,企业却无法提供分品种的结存明细帐。

二、无半成品帐。根据衔缝制品的工艺流程和特点,月度之间应该有已完工的半成品被子、垫等,但财务上未设半成品的明细帐,却有半成品购进和发外加工。

三、原材料大多为购进的半成品。查看其提供的进项发票,大多数是半成品被子、垫等品种,直接原材料很少,说明该企业自备工序简单,主要依赖外部协作。

四、原材料、半成品供应商主要系关联企业。通过举证检查,我们发现原材料、半成品主要由另一个企业提供,而另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与该企业系同一人,也主要从事同类同品种衔缝被生产,相互之间存在价格上、供应上的关联关系。

五、另一关联企业系民政福利企业。另一福利企业与该企业经营品种相同,互为购销关系,该企业间接出口的大部分产品均系另一福利企业提供。

恰好当期该企业正在申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退税。针

对这一突破口,评估人员明确指出,该企业财务核不够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措施。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投资与决策都必须保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确保保值增值。尤其是作为一个有着多年财务工作年限的老会计,更应知晓该道理。在该企业存在的疑点问题调查清楚之前,不能给予退税。

面对退税申请难以被批准的现实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在强大的政策攻势面前企业会计终于道出了“苦衷”:

一、内部管理各环节混乱,导致生产、仓库、供销、财务上衔接不畅,原始数据和资料难以准确及时采集和共享,各自为政而保其目标任务的完成现象较严重。因而造成财务核算被动,倒臵为以销为帐,原始明细资料不全而无法详细核算,故无产成品明细帐。

二、在产品、半成品合在一起核算。事实上,部分半成品还可以对外出售,但为了简化,人为与在产品混在一起核算,并将大量已发出未及时开票记收入的产成品挂在产品(生产成本借方余额)中。

三、该企业的设立是有隐情的。因为税法规定,民政福利自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为达到能享受优惠政策,便变通设立了该企业,基本上平价进出给该企业销售给外贸公司,达到了既变通享受了优惠政策,税负又为零的目的。

四、产成品实际上系福利企业所生产。两个关联企业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仓库、工人、设备、场地共用,只是人为将产成品根据该企业开具发票量的多少分配到两个企业帐务上去。购进的应该是产成品而非半成品,违反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的规定。

五、人为调节购销而迟做、少做收入。由于间接出口的外贸产品,结算形式大多是货先发出,待外贸公司通知其开具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以及付款时方开具发票入帐反映收入。再加上发出产品须经外贸公司质量全检,方能确定

各品种的开票数量,故亦未能及时记收入,另外,设立的门市部少做收入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着。

据此,该企业因上述因素,未及时开票或少做收入,至评估时(11月底)共计178.63万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37万元,抵减上期留抵税额后,实际应纳28.21万多元,已限期入库。对其购进名为半成品实为产成品的非自产品部分的专用缴款书退税申请49万多元,不予审批退税,并按规定进行了

处罚;对其关联企业之间有意偷逃税行为依法移送稽查进一步作关联检查。

3.案例分析

xx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面粉加工、小麦收购、饲料销售、兑

换,其主产品是面粉,副产品是饲料(麸皮和黄粉)。该企业近两年连续亏损,主营业务收入为8317950.39元,主营业务成本为8234607.47元,其主营成本利润率只有1.0%,但其实际运行状态正常。为此,主管国税机关将其列入当年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单位。

通过评估分析认为主营成本利润率明显偏低,企业经营状况应该是不容乐观的,但该企业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其年度新增应收帐款金额为839368.15元,占营业收入的10%,存货的周转状况较好,期末数为648220.03元,比期初数下降了27.56%。而该企业的应付帐款余额引起了评估分析人员的注意。其期初余额为251151.74元,期末余额为-155156.81元,年度增加借方发生额406308.55元。

鉴于以上疑点的存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纳税人说明理由是:一是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小麦收购价格高,且工人工资又高,而面粉销售价格低,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偏高,主营利润率偏低;二是企业虽然经营状况不佳,但农产品加工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通过举债,

仍能维持正常运转;三是企业下半年为了增加效益,做到了少进多出,导致存货偏低。对于该企业的说明,明显存在理由过于笼统,缺乏足够的数据信息,未能完全排除其存在问题的可能。于是主管局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

评估分析人员首先深入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结构,发现其每单位原料产出的主产品与副产品比大体是3:1。根据这一基本数据,对该企业的销售明细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其主产品面粉与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比例偏离了正常的比例关系,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的35%以上,于是把是否少报主产品营业收入作为主要核查目标。经查,该企业的销售对象均为外地客户,而没有本地客户,且该企业又存在着门市营业部。在对门市营业部进行核查时,从其销售凭证中查实该企业2014年度未申报销售。对未申报销售的收入进行核实后,发现其配比关系仍存在差距。与其法定代表人沟通,并告知,如果不能说明其中的疑点,根据其成本核算状况,税务机关将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结合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销售额核定其主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只得说明其中一部分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是从别的同行中购进的,尚未取得发票,款已付给对方,所以应付帐款为借方余额,且已进入了生产成本。至此,评估分析人员的疑问有了答案。

根据评估结论,该企业对少计收入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0000元,其增值税也按规定进行申报,销售麸皮成本多结转116802.97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802.97元,不合法票据49298.41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面粉成本少结转15778.21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经评估分析确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5942.15元。

第四篇: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

一起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

财税[2014]第18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4]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为了适时掌握农药生产企业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情况,了解企业在国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时的财务处理情况,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规程,溧阳市国税局将该市农药生产企业-“江苏xx化学有限公司”确定为2014年3月增值税纳税评估对象。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农药生产相关许可证件和农药生产、加工资格,主营农药制造、加工分装、企业产品和技术出口等。其生产的农药产品中杀虫双、杀虫单、苄嘧黄隆、精喹禾灵为免税产品。2014年企业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3962万元,其中应税产品销售收入3942万元、免税产品销售收入8711万元、自营出口1309万元,应纳增值税63万元。

一、运用资料分析,发现疑点问题

1.市场调研,了解一般规律。为了能够分析判断农药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评估人员首先从查阅行业相关资料和进行市场调研入手,了解农药市场生产、销售一般规律,掌握农药生产企业季节性生产销售特点,以及生产农药产品的成本、利润等基本情况。

2.资料审核,掌握企业情况。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税务登记资料、2014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财务报表、开具销售发票存根和申报抵扣联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核,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方法、生产征免税产品原材料消耗、征免税产品进项税金的分摊计算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综合分析,查找疑点问题。通过对该企业按纳税评估各项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人员发现疑点一:该企业全年累计进项税额为1031万元,用于免税产品的进项转出为547万元,占进项税额的53%;而同期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的62%。将以上两项进行分析对照,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而且企业进项税额既有直接抵扣、又有按生产消耗计算、还有按销售分摊,方法是否得当、月度间是否平衡、是否存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进项税额作进项抵扣的情况呢?疑点二:一般农药生产企业每年的第二、三两季是销售旺季,而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13962万元中,12月份却申报销售收入4323万元,占全年总销售的31%;特别是12月份申报免税产品销售3352万元,占全年免税产品总销售的38%以上。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销售情况,是否与财税[2014]186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的政策有关呢?企业会不会提前开票、虚报免税产品销售、而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呢?疑点三:企业2014年12月《资产负债表》期末存货余额为-2373万元,会不会是企业知道财税[2014]186号文件精神后,虚报免税产品销售,或者是有意将进项发票推迟入帐、减少进项转出、今后作全额抵扣而造成的呢?企业12月份超出常规的免税产品销售与较大金额的存货贷方余额同时出现,难道这仅仅是一种巧合吗?

二、进行约谈说明,证实存在问题

带着疑问,按照纳税评估规程,评估人员向该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通知书》,要求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以上疑点问题,进行举证说明。在约谈举证过程中,评估人员首先要求被约谈人员介绍农药生产行业的一般规律、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及帐户处理方法、产品销售和货款结算方式等基本情况。然后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被约谈人员逐一进行解释:

1. 对于进项税额在征免税货物间的分摊计算,企业承认是按月计算,未作年度重新分摊计算,由于月份间的不平衡,因而存在一定误差;

2. 对于为何2014年12月免税产品销售额较高、占全年比例较大、与农药产品销售规律不符,以及期末存货2373万元贷方余额,是否与财税[2014]186号文件有关、是否提前开票、虚报免税产品销售、而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问题时,企业财务负责人开始坚决予以否认,强调企业是按财税政策法规确认销售、不存在虚报销售的情况;而对于财税[2014]186号文件内容,是2014年才知道的,所以也不存在虚报免税产品销售、而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情况。但评估人员要求合理解释企业超出常规的免税产品销售与较大金额的存货贷方余额在2014年12月同时出现的原因时,企业财务负责人不能自圆其说,最后只能强调要进行财务核对后,才能举证说明。

三、开展政策宣传,企业自查补报

通过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约谈,评估人员感觉到:企业2014年12月的免税产品销售与存货贷方余额之间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一定存在问题,企业不愿解释说明清楚,是对我们纳税评估工作不够了解,心存顾虑。针对这种情况,评估人员再次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进行电话约谈,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同时向企业说明,纳税评估是鉴于企业纳税申报之后税务稽查之前的一种税务内部管理行为,目的是促进纳税人真实、准确、合法地进行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的处理也不同于税务稽查,对于评估出的一般性非故意偷税问题,企业可作自查补报处理,但对于评估中的疑点问题,企业解释不清楚、又不补报的,将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通过税收政策的宣传,使企业消除了顾虑,从而如实说明了企业2014年12月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和存货贷方余额的原因:由于农药产品市场原料价格上涨,农药经销单位看好2014年农药市场行情,2014年底许多经销单位预付货款、预定产品,并且要求开具发票,以防生产企业价格上涨;该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2014年12月在产品未完成生产的情况下,便根据客户合同和预收款情况开具了普通发票101份,金额2800多万元、其中免税产品2400万元,并在当月作了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完成生产,销售成本结转时造成了2500多万元的产成品贷方余额。并再三说明,这是公司在不知道财税[2014]186号文件以前的行为,公司无意偷逃国家税收。因此表示,对于2014年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而货物未在2014年内发出的免税农药产品,已在2014年发出货物的部分,按适用税率补交增值税;货物尚未发出的,在实际发出时按应税产品处理,而且保证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和税务人员核实后,企业作纳税评估补充申报:补销项税金959372.69元、进项转出253311.59元,合计补交增值税1212684.28元,同时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22158.05元。

四、总结经验教训,规范纳税评估

通过对“江苏xx化学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给国税部门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留下了深刻的思考,而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亟待摆上国税部门的工作日程。

1.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要有科学性,不能局限于计算机软件和简单指标分析,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形势结合国税工作实际进行,当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所涉及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及时地得到贯彻执行。

2.对纳税评估企(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业的资料审核分析不能公式化,评估人员要对评估企业所属行业和企业特征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审核分析中发现疑点。

3.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税务服务,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强化公开办税,开展信息交流,使纳税人能够了解纳税评估工作,从而能自觉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纳税申报,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江苏省溧阳市国税局 葛树瑾 金国华 王洪才)

第五篇: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内容提要: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14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座椅、门内饰板及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武经开发区国税局缴纳。武经区地税局对该纳税人进行2014年度纳税评估时,发现该户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业务量较2014年度有较大增长,但其2014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幅度却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匹配,遂将其列为评估对象。经举证约谈和实地核查,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34392.12元。 分析选案: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查账户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4、2014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2518万,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3745万,同比增长48.73%),与其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的增长(2014年入库113134.00元,2014年入库124539.00元,同比增长10.08%)不匹配,存在着隐瞒收入以及随意列支扣除项目的嫌疑。 举证约谈:

针对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情况进行解释,并按规定要求提供工资表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对

该疑点进行了解释:公司奖金分为三部分,包括劳动竞赛奖、原材料节约奖、销售提成,由公司分到各部门,再由各部门二次分配到个人。由于各部门二次分配表格上报不及时,致使各项奖金没有全部纳入工资表,故部分奖金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实地核查:

针对约谈举证情况,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所做的解释,只反映了一部分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评估人员对纳税人下达了《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其纳税评估转入实地核查环节。重点审核其账目。

1.审查纳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结算单”的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发现有按扣除“现金伙食补贴”和“通讯补贴”以后实发工资申报纳税的情况。

2.审查“生产成本”账户,发现有列支的原材料节约奖,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审查“营业费用”账户,发现列支发放了劳动竞赛奖,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4.审查“销售费用”账户,发现列支了销售提成奖金,已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5.“管理费用”账户,发现记载了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等福利,未并入人员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6.向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了包括经理、高管在内的所有职工人数,和“工资结算单”中实领工资的人数比较,未发现异常。

7.核查了“应付工资”账目中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发现有将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的情况,减少了税基,降低了适用税率,应按照国税发【2014】9号文件规定计算纳税。 评估处理:

经评估人员分析选案和举证约谈,纳税人针对实地核查中提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补贴类薪金”补缴个税2156.39元,“绩效奖金”补缴个税10825.46元,“外出旅游”补缴个税3160.27元,“年终一次性奖金”补缴个税18250.00元,合计补缴个人所得税34392.12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做出差异纠正性结论,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书》, 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税款。

评估建议:

此案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很多企业因为会计账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将一些本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科目,放入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账目环节,导致了漏税。

2.一些不太容易引人注意的伙食补贴和通讯补贴,如果采取实报实销的方法,可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但直接发放则应计入,企业对该类情况的处理并不熟悉。

3.一些将公司的产品以实物形式发放给企业职工,或者组织职工集体旅游等非现金形式的物质奖励,企业很难将其计入个

税应纳税所得,应加强税法宣传。

4.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计算其实并不是很复杂,但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觉得不会计算,导致了漏税。实际上市地税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宣传手册里专门对该项目作了介绍,税管员应充分利用这些宣传资料对纳税人进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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