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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报告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13 08:01:57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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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报告多篇

【第1篇】改变农村留守妇女规划调研报告

改变农村留守妇女规划调研报告

冷清清,嗅不到一丝男人味,夜晚只有孤独寂寞和虫鸣蛙声相伴;白天不敢和村里的男人多说话,怕遭人闲言碎语;城里是个花花世界,老公在外干活能不能经受诱惑,万一抛妻弃子,自己什么都没有了,提心吊胆也是常态。三、缺乏安全感由于丈夫不在,农村治安状况又不好,“留守妇女”们普遍没有安全感。

生理需求

从女人生理方面来看,正常的、有规律生理需求可以调和女性体内的各种生理机能,促进激素的正常分泌。压抑则使女性的身体机能失调,抗病能力下降,影响生理健康。生理上的不适,还影响了女性的心理健康。长期的压抑容易使人产生抑郁、焦虑、恐惧、怀疑等心理病变,使人对生活失去信心,对事情不负责任,容易冲动。

中国农业大学一项研究显示,目前全国有8700万农村留守人口,其中有4700万留守妇女。调查中发现,留守妇女隐讳地表达了她们的性压抑问题,“她们长期处于性压抑状态,这也导致了连锁的负面情绪。”69.8%的留守妇女经常感到烦躁,50.6%的留守妇女经常感到焦虑,39.0%的'妇女经常感到压抑。

丈夫外出打工,与丈夫一同去打工,孩子没人看管,怕荒废了孩子未来和前程,在家管教孩子,伺俸公婆,又不能和丈夫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长期的性压抑,让她们烦躁而焦虑。她们就是这样艰难地选择着这种痛苦的生活,忍受着与分居的孤寂。繁重的体力劳动似乎还不难承受,让她们更加难以忍受的是长期的性压抑。

社会贡献

留守妇女家庭顶梁柱

当前,农村传统的家庭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青壮年男劳动力外出打工,留守妇女挑起了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孝敬老人、抚养小孩等家庭重担,家中所有粗活、重活、忙活、累活几乎都压在她们肩上。留守妇女已经由传统家庭中的“半边天”,一变成为现在家庭中的“顶梁柱”。

留守妇女塑造乡风文明

树立进步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和睦友善的家庭伦理关系和乡村邻里关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标志。大量男劳动力的外流,使留守妇女在角色定位上由原来的“主内”转变为现在的既“主内”又“主外”,成为乡村良好风气的主要塑造者。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她们对内要营造家庭的和谐,对外要处理好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在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上,绝大多数留守妇女对赌博等损家败业的恶习有着本能的抵制,很多地方的留守妇女自发地组织禁赌协会、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破除旧习俗,倡导新风尚,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上,她们付出更多的汗水、奉献出更多的爱心,使那些留守儿童得到家庭的温暖并受到教育。可以说,留守妇女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以及对邻里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处理,直接影响着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

留守妇女带头经济建设

原来由男劳动力承担的农活,现在基本上要依靠留守妇女去完成。男劳动力有的仅在粮食收种的时候才回来帮忙,有的甚至一年都难得回一次家。从土地的翻耕到播种、施肥、田间管理、收割等各个环节以及饲养牲畜、种植蔬菜等,都靠留守妇女操劳。有的留守妇女有了一定资本后,开始建住房、买店铺、办工厂、做生意。目前,不少留守妇女已成为独立的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留守妇女村务管理生力军

外出打工的青壮年男劳动力离家远、工作忙,平时很少回村,对村里的事务了解得越来越少,很难直接参与村务管理。村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两委”班子民主选举等事务,一般都由家里的留守妇女代为表决或投票。这样,留守妇女就成了参与农村民主管理事务的实际主体。同时,随着留守妇女逐渐走出家庭、走入社会,她们的视野已不再仅仅局 限于管理小家的层面上,而把目光投向了对村务的参与和管理,对落实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目前,农村妇女入党的人数越来越多,在农村“两委”选举中妇女当选为班子成员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农村留守妇女正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全国妇联:xx年全国新增3.3万多个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

xx年,中国新增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3.3万多个,全国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总数已超30万个。

随着大量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地区出现了规模庞大的留守妇女群体。为帮助留守妇女更好应对生产、生活、情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国妇联的积极推动下,各地妇联组织通过村妇代会进行宣传倡导,以就近就便、自愿互助为原则,积极探索建立留守妇女互助组。

在各地实践中,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有的以村(组)为单位,8至 0名留守妇女为一组,由妇代会牵头推选一名有文化、热心肠、能干事的妇女骨干为组长,主动联系开展留守妇女日常生活关爱活动;有的以妇代会主任和妇女小组长为骨干,依托妇女之家、妇女维权服务站,联系本村留守妇女建立互助组;有的则依托各种种植养殖专业生产协会或合作社,建立留守妇女互助组,带动和扶持留守妇女发展专项生产创业致富。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在 2日在京举行的全国妇联十一届二次执委会上表示,深化妇女议事会、留守妇女互助组等工作,有力促进了基层妇女群众在社会治理创新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为改善困难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全国妇联和省一级妇联的公益慈善机构xx年募集款物 0亿多元,进一步推动“春蕾计划”“母亲健康快车”“母亲邮包”等公益项目的开展,包括新资助“春蕾”学生近.8万人次,新投放“母亲健康快车” 90多辆,新发放“母亲邮包” 2.3万个。

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妇女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政策措施,重视“留守妇女”的现实需求。

(二)强化科技培训,提高“留守妇女”的致富能力

(三)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留守妇女”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家庭稳定,加大“留守妇女”保护力度

(五)丰富文化生活,体现“留守妇女”人文关怀。

【第2篇】推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调研报告

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将有利于化解矛盾,巩固和维护农村的稳定局面。同时也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转变提供重要契机。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到_____镇_____村就农民增收致富特别是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情况通过调查、访谈等形式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_____村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镇东北部,_____河以南,总人口1458人,其中妇女602人,村民居住面积1500亩,现有耕地1188亩,河滩面积586亩。大部分农村妇女在家务农,少数妇女出外打工,主要以作粉刷工人为主。

二、存在的问题

从_____村村民收入情况来看,近几年呈持续增长趋势,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但就目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同实现富裕型小康目标相比,同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相对较低,农民增收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耕地逐年减少,而现有乡镇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使得就业岗位有限,这必将会使部分原来从事农业耕种的农民成为闲置劳动力,而妇女由于受行业需求和自身素质的限制,就业机会相对男性而言则更为困难。二是收入渠道狭窄。农民收入基本依赖于耕种、集体企业安置、临时工及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

三、措施及建议

通过对_____村现状的调查,综合分析了农村经济形势,认为今后促使农民收入保持持续增长的主要途径是: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发展空间,增加就业机会,拓宽增收渠道。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党的富民政策,教育农村妇女树立市场意识,积极投身农村经济建设大潮。

(二)、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等农业特色基地,实现从粮食作物的种植向经济作物种植的战略性调整,促使农业生产效益最大化。

(三)、拓宽发展空间,发展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农民增收和解决农民就业的最佳途径。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热情为民营企业服务,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多措并举扶优扶强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的总量扩张和质量提升。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请进来或走出去、定向委培等形式,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针对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低、就业困难的实际,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技能培训,如钩、编、手工艺制作等,教会她们从业技能,鼓励她们自主创业。

【第3篇】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研报告

连云港市海州区现有农村人口14.43万,其中女性8.52万,25-50岁之间3.86万。近年来,区妇联将推动农村妇女创业就业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围绕当前农村妇女就业需求,积极整合资源,为她们搭建创业就业平台,取得良好效果。

一、基本情况

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历史的、现实的多种因素影响下,自身素质与男性相比,与其他女性群体相比,在一些方面发展滞后。她们多少存在小富即满的思想,存在科技素质偏低,事倍功半现象,但致富愿望强烈,希望政府帮助寻找在家门口就能挣到钱的机遇。

1、加工业是农村妇女就业的主要渠道。近年来,在区妇联的引导下,大约1.3万名妇女走上了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大型超市等不出家门就能当上工人的岗位,大约8000名妇女依靠自己的关系,做起了服装、鞋帽、手编、钩织等来料加工项目,增收致富渠道不断拓宽。

2、“加工点+农户”是农村妇女最欢迎的创业模式。如板浦镇王秀花的柳编项目,带动周围近xx名妇女增收致富。锦屏镇张春萍的禽蛋公司,带动了近3000名妇女加入产销队伍。新坝镇陈玉红的蘑菇孵化基地将周边3000多零散的种植户组织起来,变单一的种植向菌种繁育、种植、销售及深加工转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3、宣传教育是加快农村妇女就地转移的重要措施。传统的就业观念还不同程度制约着部分农村妇女的自身发展,认为妇女种好责任田、照顾好家是本份,不愿走出家庭、走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阻碍了女性走出家门寻求致富的路子。为此,区妇联通过树立典型,言传身教,增强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意识。

二、存在问题

1、加工项目少,覆盖面较小。在各级政府的帮助下,引进了一些适合妇女的加工项目,如:服装、手编、鞋业、针织等。这些“家庭工厂”、“炕头车间”的手工加工项目成为农村妇女的最大愿望,但仍存在着覆盖面小、覆盖点不全的问题。

2、农村妇女的观念与规范化管理不接轨。通过调查了解到,年轻的、文化层次相对较高的农村妇女大批向城镇转移,留守在家的大都是中老年妇女,她们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差,思想比较自由散漫,家务拖累严重,很难适应规范化管理。

三、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重视农村妇女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引进合适项目,吸引走不出家门的农村妇女就地转移,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做更大贡献。

(二)建立城乡一体的妇女就业体系,为农村妇女提供平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和自主创业、竞争发展的新观念。

(三)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走村入户,到农户家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教育广大妇女破除小富即满、小富即安的思想。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妇女组织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多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科技培训,帮助她们掌握一技之长。

(五)推选年纪轻、文化高、有经济头脑的“开拓型”妇女担任村妇代会主任,带头致富、带领致富,促进农村妇女劳动力加快转移,实现增收致富。

【第4篇】农村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状况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婚姻家庭状况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三、留守妇女对婚姻家庭的心理状态及期盼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第5篇】农村妇女主任述职报告范文

本人现在担任五联村妇女主任,一年来,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计生办、村支部的领导下,时刻不忘自己的职责,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现将20xx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来,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

一、强化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个人修养,做到与时俱进。二是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力求在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上级精神时不走样,并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三是积极学习现代管理知识,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增强工作中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自己能更好地服务群众。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群众选了我做村干部,我就要为群众办事。我不断进行反腐倡廉学习,对照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认真反思,努力克服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二是深入群众,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遵照团队讨论后的指示执行。三是注意加强自身的廉政思想建设,筑牢防腐倡廉的防线,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四、在处理村计划生育事务中,我坚持不报销招待费、出租车费,不挪用公款私存。

在办事公道上我坚持做到客观公正地看待每一个人、看待每一项工作,不带个人色彩,对问题不夸大、不缩小、不回避、不迁就、不拉小圈子、不搞亲亲疏疏、不计个人恩恩怨怨。

我努力做到在工作上不偷懒、作风上不耍滑、生活上不谋私、言行上不违纪;做到“处事讲原则,工作讲实干,廉洁讲自觉,共事讲团结”。

三、勤奋工作,竭尽全力干好本职。

1、着力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生育法律意识。一年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形式宣传计生政策法规,通过各种宣传进一步转变了群众的生育观念,提高了法律意识,自觉落实措施的人增多了。

2、着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我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坚持与计生协管员一起每周对流动人口进行排查。

3、着力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抓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工作的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双农独女户按时发放补助。

4、着力提高避孕节育及时率,搞好优质服务。积极发放各类计生用品,宣传计生知识。

四、服从核心、服务中心,扎实做好村支部交办的工作。

作为村支部委员,我努力协助村支部搞好“创先争优”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我支部的凝聚力以及与群众的联系。在经济普查及拆迁安置相关费发放等工作中我也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对于工作我一直努力,谢谢大家的支持,我今后要更加努力工作以回报村民对我的支持与信任。

妇女主任个人

【第6篇】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

第一部分: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制度、文化背景

引子

传统观念认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是历史、社会发展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认为,妇女所受的剥削和压迫根源于私有财产与社会制度;后期的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还认为,父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结合从而导致了“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依据这种学说,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依赖父权性的劳动划分,而资本主义又强化了父权的发展,在这种性质的私有制社会里,工人阶级的男人和妇女固然都受着同样性质的剥削,但两者所受剥削和压迫是不同的。男人虽然是工资的奴隶,但在家中是当然的“老板”,直接对妇女(妻子)的劳动进行控制,因此妇女是工资的奴隶的奴隶。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妇女与男子的权利在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为什么在公有制为主体、消灭了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今天,妇女仍然不能获得与男子真正的平等。妇女受歧视的根源究竟是什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社会主义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父权社会的影响,父权又是怎样干扰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成文制度运行的?

我们批判了“父权的资本主义”,绝不应该出现一个“父权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国家里,妇女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应该在事实上与男子平等。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之一的傅立叶认为,妇女地位的历史演变是考察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恩格斯赞扬傅立叶是第一个表明“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3].傅立叶论证说:原始社会是男女自由的结合。蒙昧时期的妇女降到从属地位。宗法时期的妇女沦为半奴隶状态。野蛮时期的妇女完全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文明制度下的婚姻制度使妇女沦为商品,处于被侮辱的悲惨境地。只有在未来社会妇女才能得到彻底解放。他满怀憧憬:那时,家务劳动被各种公共服务事业所代替,儿童的养育完全由社会承担,妇女将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完全解放出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使婚姻关系真正成为爱情的基础。傅立叶去世已经165年,他的憧憬并没有实现。不过他唤醒了人们对妇女解放的追求和社会主义社会男女平等的向往。

1.1法律规定

妇女土地权利的成文制度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规定。从法律而言,尽管公有制的法律框架下,不动产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对于私有产权的保护是微弱的。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妇女的土地权利更不可能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并被法律给予严格的保护。但是,国家宪法赋予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更有意义的是:自1970年代末开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土地承包期限不断延长,承包使用权的内涵不断扩大,农户拥有了对承包土地的继承、转让、入股等部分处置权,农户土地承包权逐渐物权化,农户有了除房产以外的不动产权;同时,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使农户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之后,积累起家庭自有财产。农户家庭土地权利物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农户家庭财产不断积累,客观上要求建立劳动者个人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这样的宏观背景下,逐渐形成了目前我国劳动者个人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1.1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1.3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土地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这是第一个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条文。除此之外,在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有类似的保护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原则。

用政策弥补法律的不足,甚至在许多领域的改革中先有政策,然后经过实践检验和完善,将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用法律予以固定和强化,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独有特色。随着我国农村妇女土地问题逐渐突出,农村妇女土地政策率先发育、发展。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一次比较完整、系统地颁布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具体政策措施。

分析以上所描述的成文制度,可以肯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在法律和政策上与男子是完全平等的,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妇女的土地权利优越于男子,这可以从“优先解决出嫁女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规定中得到证明。

1.3非成文制度

但是,影响妇女土地权益实现的历史文化、社会风俗和习俗等非成文制度因素是根深蒂固的,在它的影响下许多成文制度常常变得软弱无力。

1.3.1男权社会结构强加给妇女依附性性别角色

自从人类告别母系社会以来,就逐渐形成了以男性为主导、女性从属的社会结构。男性在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家庭生活中始终占主导地位,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是希望女性从属于男性。社会对女性的预期就是“十月怀胎”、“哺育婴儿”、“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好象这都是“天经地义的”,是由女性生物性别决定的。因此,当一个婴儿呱呱坠地,社会就按照这一模式完成对他(她)们的社会化。有专家这样评价:“社会化的过程是使男性男性化、使女性女性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孩子降临到这个世界上之后就开始了,这是一个广义的教育过程,包括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影响、媒介教育等等。这些正规非正规、正式非正式的教育将把不同性别的预期传递给男性和女性,并示范着男女的性别角色。一个经典的家庭教育中性别角色社会化的例子就是父母给男孩子枪而给女孩子布娃娃。如果关注一下电视广告,就会发现,男的是医生、女的是护士,爸爸外出工作、妈妈洗衣做饭”[4].这种按照男权社会结构示范和要求新一代学习自己角色的社会化过程,塑造了一代又一代符合社会“规范”的男女性别角色。从而使女性在生物性别角色的压力下实现了社会性别角色的转换,不情愿地长期被局限于家庭事务,这是妇女经济边缘化和社会依附化的根源。然而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人类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

(1)男“娶进”、女“嫁出”。一般而言,妇女结婚总是到男家落户和居住,即所谓“从夫居”。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男娶“进”、女嫁“出”被认为是正常的合法的;反之则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并且在分享村庄集体共有资源和利益时体现出来。“从夫居”的妇女离开父母同时往往要离开生育养育她的村庄。因此,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句“姑娘迟早是别人的”俗语道破了“天机”。这种观念认为,女儿不仅不能对所在家庭和村庄的发展及福利作出永久性贡献,而且还会将家庭和村庄投入到她们身上的资源转移到夫家和丈夫所在的村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妇女在接受父母的关照和教育等人力资源开发上的投资大大小于同等条件的男子,这是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根源。由歧视妇女而降低了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反过来又以妇女素质低下而歧视妇女。

受“从夫居”的牵连,“上门”女婿亦受到歧视。当农户家庭只有女儿而无儿子必须在家招婿,或者农家的儿子多而又无力在家娶媳妇时,会出现男到女家落户居住的情况。这种现象叫“上门”女婿。在传统的文化观念中,“上门”做女婿是男子或男子的家庭贫穷或无能的表现。男子离开了生育养育他们的村庄,也就可能离开了他原有的家族势力范围。这是“上门”女婿“好象要低人一等”的重要原因。现实农村,有的村庄对上门女婿不分或少分配土地,理由是妇女本应该“嫁”出去的,反而招了女婿上门来挤占土地资源。不给上门女婿分配土地可以看成是村庄对违反“从夫居”习惯的制度性惩罚。

(2)“男主外、女主内”。家庭事务与社会事务分离,男女社会性别角色分工,使男子走向社会而女子局限在家庭。旧中国反对家庭允许妇女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也很少参加田间劳动,除非贫困家庭迫于生计。一项研究显示,在20世纪早期,我国只有24%的妇女在田间劳动[5].建国以后,特别是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以后,我国农村家庭的生产功能消失,妇女被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她们的家务劳动得以减轻,主要工作是参加公社集体劳动,并且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尽管过高的生产劳动强度对农村妇女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一时期,妇女走出家门,参与集体劳动、社区决策、各项政治社会活动,由此极大地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的能力,造就出一大批妇女干部。公社运动和集体生产劳动对于改造男权社会结构、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对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卓越贡献。

1978年的改革给农村经济带来极大的发展。农户家庭不仅重新具备了生产功能,而且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但是,任何改革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家庭经营制度在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同时,也重新恢复了男权社会结构的基础:妇女重新回归家庭,男性仍然居于主导地位。男子是户主,是家庭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的决策者,是家庭在社区中的代表,负责家庭的社会交往,代表全家参与社会活动,以“准法人代表”的资格活跃于市场;而女子则离开了社区政治经济舞台,再次局限在家庭范围之内,既要做“家务”,包括满足家庭对食物、水、燃料等基本生活需求,又要承担承包地里的劳动。

(3)农业的女性化趋势对妇女的影响。目前“农业的女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农业的女性化的产生是由于男性外出找工作谋求更大的经济回报为动因的,因此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女性成为“留守大军”,包揽了家庭承包经营和家务等一切劳动,既所谓“农业的女性化”。“女性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对女性的影响是,妇女不仅像以前一样承担全部家务和庭院劳动,而且承担起了全部原来由男性分担的农业生产活动”[6].更深刻的问题是,我国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是以自己自足和半自己自足为特征的,这就使得妇女增加的田间劳动不会或很少变成现金收入,她们创造的价值被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掩盖和埋没了,从而与外出挣钱的丈夫创造的显性收益形成巨大反差。由此而生的“男人是家庭顶梁柱”的假象,加大了女性的自卑感和依附性。

(4)妇女的土地权利来自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干预。尽管法律和政策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但在事实上,妇女在获得像土地、现金等这些生产资料时与男性是不平等的。妇女的土地权利受到来自社区和家庭的双重干预。在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框架下,家庭获得承包耕地必然受制于村庄集体,隔几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做法,使农户家庭隔几年就有可能失去部分承包耕地,而在调整中首先失去土地的是那些待嫁女、出嫁女、离婚和丧偶妇女。第一,村庄在“土地资源稀缺”这一根本限制下,尽可能排斥“非集体成员”拥有土地。因为30年不变的长期限,此期限内待嫁闺中的姑娘们都是潜在的非社区成员,所以,有的村庄以“测婚测嫁”为依据,对未婚女性不分或者少分土地;有的村庄强行注销出嫁女、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的户口,从而收回土地。第二,家庭财产的继承也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子女在法律上有平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社会习惯却只让男孩继承、没有出嫁女的份,而且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因此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也会在婚姻关系的变化中“心甘情愿”的放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第二部分:中国西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调查

2002年4月,我们对西北农村进行了综合调查,涉及陕西、甘肃、青海三省、5个地区、6个县、13个乡镇、17个自治村。

2.1西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2.1.1妇女享有平等的耕地分配权

西北地区的土地资源相对富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调查样本中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从总体而言,陕西、甘肃、青海三省的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这一“起点”上是公平的。因此可以认为,西北农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

西北农村有一条不成文但很通行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拥有户籍就拥有一份耕地,失去户籍将预示着失去耕地承包权。一到调整期(一般五年调整一次)新增人口将获得一份耕地,而这些耕地就是从本村那些因种种原因(出嫁、入学、入伍、进城等过程中的“农转非”、户口迁出、死亡)而减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

西北农村的个别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对30年期限中的家庭人口增减进行预测,然后按预测人口分配耕地。在此种情况下,未婚男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获得了未来的“媳妇”及其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了“待嫁女”的耕地。值得思考的是,这种对妇女歧视性的土地分配方案得到了上下一致的赞许,而且凡是采用人口预测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原因在于大家认这个“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习俗的强大力量和作用。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或者非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及其生育的子女,村庄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也包括土地分配,除了对“超计划生育户”罚款以外,往往要不分、少分或者收回已经分配的承包土地。但是,超计划生育户如果按照规定交纳了“超生子女罚款”,他(她)们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平均的土地分配权。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一般要“从夫居”。这意味着出嫁女的户籍将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而户籍人口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西北农村比较通行的做法是:①在土地经常调整和变动的地方,村庄当年底即收回出嫁女的土地,由村集体分配给新增的人口;②定期调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暂不收回,由其家庭继续承包和耕种,到3年或5年的调整期限时,再由村庄集体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③在严格执行“30年不变”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体虽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度给自己的父母或弟兄。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将失去。区别在于,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是被所在村庄社区成员、还是被家庭成员分割。

但是,翻阅作者1998年8月在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的调查笔记,发现:贵州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村集体通过行政手段调整土地的职能被迫停止以后、土地市场又未形成之前的特殊背景下,农民创造出的将社区调整土地的功能下沉到农户的办法,由此出现了出嫁女可以将承包土地“带到”娘家的案例(见案例1)。

案例1背景:西洛乡申家街村属于原金沙县平坝区,1978年第一个包产到组的村。1980年实行了包干到户;从1984年开始,村里签定了15年承包合同;1997年又把这些土地顺延承包了30年。

八组向昌碧介绍:全家三人,大女儿已出嫁,大儿子开诊所,小儿子顶了父亲的职,丈夫已于5年前去世了)。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全家分得4人的土地,合计4.4亩。我丈夫去世,大女儿出嫁,人口虽然减少了,但土地没有被调整。女婿在平坝中学教书,大女儿出嫁后也去了平坝,但她仍回来种属于她的一份地。当然,有的家庭女儿出嫁后,其婆家或者在城市,或者土地多,她们不要求带走土地,土地就留给了后家(即娘家)。村里没有机动地,能分的土地都分完了,新增加了人口调整土地也调不了,要调整就可能打架。大家习惯了,也就没有了动地的要求。儿子如果娶了媳妇,也不能增加土地,假如又添了孙子,土地实在不够,可以去儿媳的后家要点土地。

八组尚梦松介绍:本人33岁,全家5口人,两夫妇、岳母和两个孩子。1980年分地时,户主是我父亲,当时全家6口人,5亩多地。两兄弟分别于19

8

8、1990年结婚,1990年全家一分为三家,父母亲分家独过,没有要土地,由两兄弟赡养。姐姐出嫁后,“带”走了属于她的一份地计0.8亩;妹妹出嫁在本组,因为婆家土地较多,没有要她的土地,留给妹妹的一亩土地由父母耕种;我们两兄弟各分得1.8亩土地。老大家到现在也只有1.8亩地,嫂子没有“带地”过来。我结婚后,因为岳家没有儿子,爱人是独女,岳父去世了,岳母随爱人一起到了我们家,她“后家”的土地全部“带”过来了。爱人“后家”在本村6组,离得不太远,去那里耕种一份土地很方便。现在我家里有三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我自己的一份,岳家的一份,妹妹的一份也由我代管。

三组卢家介绍:1980年分地时,老大已成家立业分家独过,当时分得5个人的土地计5亩多。另外4兄弟在1980年时均未成家立业,随父母一起分地,全家连父母共6人,分得9亩土地。后来分家,按人平均,每人分得1.5亩地。父母亲一家分得3亩地;老二1983年结婚,爱人的“后家”在平坝乡的一个边远山区,地虽多,但由于距离远耕作不便,带不过来。当时组里还有点机动地,村民小组为其补了一份地。现在,添了三个孩子,全家五口人“吃”两个人的地。老三卢玉方,结婚分家后组里已无机动地可调整,现在全家也是5口人,但只种一个人的地(1.5亩)。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迪是,将土地承包使用权物权化,并且视作个人产权明晰到家庭成员,同时杜绝村庄用行政手段调整土地,允许出嫁女“带走”自己的土地使用产权。不失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一条思路。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当本村有人迁出户口,其土地将被收回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到村庄内土地调整时,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将其分配给“待地”者。如果新媳妇入户籍后,村庄一直不调整土地,这些妇女也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变化有两种可能:①离婚又离村的妇女,因其户籍的变化,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庄集体收回,或者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②离婚不离村的妇女,因户籍未发生变化,村集体一般不收回离婚妇女的土地,其承包地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从离异的夫家分出来由离婚妇女承包使用。但是有些特例: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易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某县横水镇有一离婚妇女,在婆家村不能继续生存,户口转回娘家村,娘家村也不接纳,目前已有10年未获得承包耕地,只能依靠父亲的土地养活。

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与离婚妇女的情况大同小异。但由于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情感”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有不同的后果:①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与婆家及其家族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丧偶后,她们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以保全。②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她们的感情,由此,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的弟兄之间分割。有的妇女丧偶后不改嫁,户籍也不迁移,承包的土地能够继续使用。③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时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支撑条件,土地权益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家庭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2妇女土地权益纠纷

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分户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宏观背景;加上农村土地还没有条件进入市场,如果土地没有被灾害大面积毁坏、也没有被大量征用,即使土地在社区内部时有调整,但总体而言,农户的土地承包利用关系是稳定的。如果家庭婚姻关系稳定,土地权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家庭庇护下也是稳定而有保障的。一旦社区集体土地大面积变动,或灾毁、或征用、或大面积对外租赁等,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必然相应发生变化,此时妇女土地权利会突出地暴露出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土地权益需要明确到每一个家庭成员时,妇女的土地权益也会充分暴露出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妇女土地权利常常表现为土地纠纷。可以认为现实的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是妇女土地问题的集中表现;研究和解决妇女土地权利纠纷,是研究当前妇女土地问题的窗口。

2.2.1城市郊区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城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最容易被侵害,而且这种侵权常常被“村规民约”“合法”化。主要表现有:

(1)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有的村庄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耕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99年第二轮承包合同签定,其间有41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41名妇女联名上访[7].

(2)“从夫居”的习俗变成了“村规民约”。由于计划生育推行,独子独女户逐渐出现,因此,有的村庄开始接受女子在娘家招女婿,但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到夫家居住和落户,不论你是否愿意到夫家落户和居住,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不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比如: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8],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随父的子女因父亲没有合法的村民资格而受牵连——没有土地承包权;随母的孩子或因母亲是合法村民而有土地承包权,或因母亲也不是合法村民而没有土地。寺台子村一张姓妇女1987年出嫁,丈夫是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职工,张和孩子的户口虽在寺台子村,但她属于应该嫁“出”的范畴,她和孩子的承包土地在1989年被村集体收回,靠租别人的地、打工和“摆地摊”获取生活来源。现在她丈夫“下岗”。生活更加困难,加上孩子因无城镇户口而要交高价学费。因此多次上访[9].

2.2.2土地征用后补偿利益分配引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

这些规定将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门女婿等分成等级给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体成员无差别共同占有集体资产的法律框架和传统习惯。引起的震动和冲击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种有差别地占有集体资产的做法,不是以成员对村集体的贡献为依据,而仍然是建立在对妇女地位和权利的歧视上的,是妇女不平等权益的传统文化观念在当前村庄的“制度化”反应。这再一次说明,妇女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律、政策上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而事实上与男子的权利不平等是随处可见的。彻底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时间。

2.3农村妇女的其它权利和地位

本次调查问卷还涉及了妇女其它权利。我们可以从有限的问卷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2.3.1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作仍然是西北农村的主要形式,但妇女除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以外还承担了大量田间劳作。

2.3.2妇女不是家庭的主要决策、当家理财人

为了了解妇女在家庭决策和理财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两道相关联的问答,即“你们家谁当家做主?”、“谁主管家庭的财务”?回答结果:丈夫既当家做主和又主管财务的占64.7%;丈夫当家做主,妻子理财的占17.6%;夫妻共同商量家庭事务、共同理财的占11.8%.由父母当家做主的占5.9%.

这与青海省妇联的调查相互印证。她们调查全省200户家庭对收入的支配情况:收入由丈夫支配的占46.5%,由妻子支配的只占9.5%,由夫妻共同支配的占28%,由父母支配的占8.5%,由子女支配的占7.5%两套问卷都说明一个问题:妇女对家庭生产和家务劳动的付出多而决策和理财少,付出与权利形成鲜明的巨大的反差。

妇女的地位低下除了文化和社会习惯等因素的作用以外,与她们的经济收入能力有关。青海省妇联的问卷对妇女收入能力与男性作了对比调查,发现,无论无收入、低收入、高收入段,妇女都明现低于男子。值得深思的是,男性农民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打工等非农收入,而女性农民低收入的原因,是她们主要从事了家庭种植、养殖业劳动。城乡、工农业之间的收入差别,通过家庭分工反映出来,而且成为制约农村妇女地位的主要根源。

2.3.3妇女的社会地位

第三部分四川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调查

2001年10月初,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研究项目课题组对四川省绵阳、成都、阿坝等三地(市)州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入户问卷和调查。这次调查是试验性的,目的是摸索全面展开本课题的调研经验。

3.1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

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在经济利益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四川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妇女土地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农村妇女与男子在土地发包这一“起点”上是绝对公平的(见专栏1)。

专栏1男女平等分地的案例

张腾明家: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漩口镇集中村三组村民委员会主任,羌族,全家7人,夫妇俩,5个孩子(四女一男),村里土地男女均分,共得10亩山地(其中包括父亲的那份地)。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妇女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并不是一种自觉的制度安排,它的背后掩藏着“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无论男女老幼平均分地是现实农村一个通行的“法则”。“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土地占有关系随人口的变化而处在不断变动之中,是四川农村维系土地占有关系的较为普遍的做法。正是这样的文化和制度背景,造就了四川农村妇女与男子土地权益“起点”公平。

3.2家庭女性成员土地继承权

由于土地占有关系随着人口的增减而变化,四川农民承包土地继承权基本没有保障。因为,婚丧嫁娶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土地都将被集体收回。当问及“当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将如何处理?”时。回答“自动归于妻子”的极少;回答“自动归于已成年儿子”的也很少;大多数回答是“由村集体收回”。问及“当父母去世时,其承包地将如何处理”时,大多数人回答仍然是“由集体收回”。座谈中我们还发现:很多人认为,由于户主一般是男性,家庭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自然由男性来继承。但是,无论婚嫁和离异,只要妇女不离开本村,土地可仍由其承包经营。在调查所及的地区,能否继承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准则是户籍(即“成员权”)而不是性别。

3.3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

四川农村女子婚丧嫁娶的过程中容易失去土地。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女子嫁人,户口一般迁离娘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户口。娘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归集体。至于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获得一份土地,则要视婆家村有无机动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赶上”了婆家村调整土地。

“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女很少获得娘家的财产,用一份嫁妆“打发”出嫁女,存在于很多地方的习俗和传统观念中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3.4妇女土地权利受侵害的原因

3.4.1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同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男孩的教育权利要优先于女孩。许多地方农村女孩子被看作家庭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3.4.2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却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社的决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毫不奇怪会受到伤害。

3.4.3农村男女不平等的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许多地方依然严重。由分工所决定,男子是生活资料的创造者,自然而然成为家庭的主人。如今,男人在外闯荡,女人在家留守成为一种“新时尚”。在座谈中我们发现,未婚年轻女劳动力明显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外出打工的人数有很大的比重。但她们结婚以后就不再外出。许多地方农村现在一般都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驻守。女子的分工已涵盖了家务劳动、田间农业管理。农业生产劳动力有女性化的倾向。

3.5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3.5.1在新的农村土地立法中,应将保障妇女土地权利具体化。具体体现“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平等”原则。比如可增加“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总则中可以增加“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在未解决前,娘家所在村应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上述具体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调整的问题,与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违背。处理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往往将处于两难的境地。

3.5.2法规、政策的执行与改进。

(1)立法理念上应有突破。建议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在法律制定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

(2)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在拟定中)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3.5.3村规民约不能违背政策法规。

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予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

3.5.4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厚实的经济基础。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吸纳农村妇女从事第

二、三产业劳动,开辟农村妇女劳力农外就业渠道,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从而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

第四部分黑龙江妇女土地权益调查

2000年8月20日—9月2日,我们在黑龙江省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现状的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到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和现状。

4.1妇女土地权利的区域环境

黑龙江省地处我国东北,山地平原交叉分布,三江平原,兴凯

由于第一轮土地承包突然在全省整齐划一地展开,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准备不充分,由此遗留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行“两田制”或“多田制”(按人均分口粮田,劳均分责人田,大牲畜分饲料田)。在初始阶段上,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均衡分配和占有土地的格局。

第二轮土地承包,黑龙江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97]16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精神,到1997年末,全省已有96%的自治村完成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剩余4%的自治村及村民小组土地延包工作到1998年末也全部完成。全省为承包农户颁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00万份(本),发证率达到了100%.

但是,除绥化地区的8县(市)以外,全省67个县(市)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大部分采用了“顺延”承包。这样一来,第一轮土地承包遗留下来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均衡分配和占有集体土地的矛盾不仅没有缓解,而且因为第二轮承包期实行而更加突出。当年不满18岁的农村人口,第一轮未分配责任田,现在这部分人都是30岁左右,已成为农村主要劳动力;第二轮按顺延方式承包,他们又未得到责任田。如果“30年不变”,就意味着其中一部分人在他们的劳动年龄(18—60/55岁)阶段没有资格享受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平等权利。

4.2妇女土地权益状况

在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才出现的过渡性矛盾。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前,农村土地以集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方式实现了社区内成员平均地权的理想。随着80年代初期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在土地分配发包过程中,妇女与男子享有集体土地权益出现了差别,差别大小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和社区传统有直接的关系。随着土地承包期限的不断延长,发生了婚入、婚出、丧偶、离异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这些问题将会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立法的完善得到逐步解决。

4.3妇女土地权利实现的障碍

但是,随着耕地承包期不断延长,由第一轮15年不变到第二轮再延长30年不变,再到“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而且这种政策趋向将得到立法的承认。另外,在土地承包期限延长的同时,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内涵也不断拓展,由初期的单纯耕作权拓展到承包农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包括继承、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还将发展到抵押)。这标志着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具有了物权性质,承包土地使用权已经或即将长期化、物权化、资本化。在此宏观背景下,人们对平均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调动起来。因此,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已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4.3.1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实行大调整的地区(比如绥化市),

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与男子、劳动力和非劳动力均获得了平等的土地分配权利。由于土地分配上的公平以及坚持了集中连片的原则,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一些矛盾,诸如人均占地不均,土地分割零碎等等都迎刃而解,农民“平均土地”的心理得到了极大满足,有较好的预期,农民普遍认可和接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及“30年承包期限内不调整土地”的立法倾向。在这样的地区,妇女的土地权利将不会在土地占有、使用和流转的过程中流失。可以预计,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少30年不变目标能够实现。

4.3.2但是,妇女在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待遇。有些地方在界定享有承包田人口的政策中规定,“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原则上以1997年11月1日零时在籍人口为准,包括婚入(含经村同意的男到女家落户)人口,新出生人口,经批准迁入的人口”。还规定“婚出到别村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分配承包田,其承包田一律在婚入地分给。婚出到区外农村的,婚入地已延长承包期的,经所在市县证明,可分给承包田,否则不分给承包田”。很明显,这些政策规定中留有传统的“男娶进、女嫁出”婚俗观念的影响。男到女家落户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要“经村同意”,否则没有土地分配权;而妇女出嫁落户男家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不论你迁不迁出户口,婚出地一律不分配土地。这种做法限制了婚配妇女作集体成员的资格,违背了《宪法》关于居住自由的原则,但又确实是现实农村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以城郊型农村最为突出。由于城郊型农村能够分享到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好处,因此具有强有力的吸引力,婚出妇女不愿迁出户口,而同时又有许多进不了城的人口拼命挤入城市郊区,迁入人口增加导致城郊型农村人口过速增长,这又与城市化发展建设用地增加,耕地急剧减少形成鲜明反差。从而加剧了当地农民内部利益分配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居住自由”是有条件的。

第五部分,中国西部农村土地制度和妇女权益

——十二省(区、市)农村综合问卷调查分析

2002年暑假,我院在分别委托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利用学生暑假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进行综合调查。此前,我院农村所曾经在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等四省进行了典型调查。

5.1“户籍规则”使农村妇女普遍获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权

西北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陕西、甘肃、青海、四川等省的典型调查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对于问卷“你村男女是否平等分地?”有94.1%的农户回答“是”,5.4%的农户回答“否”。从农户“你有无承包土地?”的回答结果可以知道,西部农村有91.6%的妇女获得了承包土地。可以断定:西部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的“起点”上是公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这种结果并不完全是贯彻“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效果。西部农村有些地方有一条不成文但很普遍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按照“户籍规则”,人口多少是决定农户土地多寡的依据,由此延伸:非合法新增人口(比如超生、非法婚姻的新媳妇)得不到土地;而预测的合法新增人口则在个别地方可以提前分配耕地。比如陕北某县第二论承包按照预测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员可以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及其“未来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待嫁女”的耕地。需要指出,这种性别歧视性的分地办法不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许,而且凡是采用这种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

另一类典型的案例是乡村传统习惯以“村规民约”之类合法的形式侵害妇女土地权利。比如,在城郊型或者较富裕的农村,由于区域收益的差异而导致集体成员膨胀时,这些村庄即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制定规则,不分配入赘男子以及子女的土地,同时强制收回“应该出嫁而赖着不走”女子的责任田。这说明,现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初次分配的平等权,是依赖“户籍规则”以及“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而获得,并非得益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因此,当集体成员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被绝对化时,又必然首先牺牲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5.2妇女土地权利的真实性

家庭成员财产关系不明晰,妇女土地权利的归属并不完全属于自己。尽管新的婚姻法要求结婚夫妇登记财产,但响应则极少。“三纲五常”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家庭财产明晰到成员个人的做法有天然的冲突。所以直到今天,中国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并不明晰。土地管理法、承包法,都未强调将夫妻双方的名字记入土地经营权证书。因此,妇女以户籍为根据获取的土地并没有法律上的凭证。妇女的土地权利首先在名义上归属于“户主”。而户主主要以家庭男主人为主,占问卷总户数的92.3%,只有7.2%的受访农户是家庭主妇。但是我们却发现,有39%的受访妇女承认土地在自己的名下(见图1)。这与妇女对土地权利的重视和追求有关系。

5.3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

女性婚丧嫁娶过程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都将影响其土地权利。

问卷还显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18.3%的已婚妇女土地留给了娘家。这种情况发生是“30年不变”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结果。“30年不变”意味着娘家村在期限内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也意味着婆家村没有可以供调整的土地分配给新媳妇。从妇女个人对土地占有、利用和收益等具体权利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她必然失去土地。为了保障妇女能够获得土地,《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妇女在娘家或婆家获得一份承包地,但不能保证妇女真正占有、利用土地并获取收益。

5.3.3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受访者对“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反映了丧偶妇女土地权利的流向(见图3),其中由妻子继承的占60%,但有20%的丧偶妇女的土地将被集体收回。

5.4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

得益于《婚姻法》长期的作用,离异妇女对家庭财产分割的权利也比出嫁女要有保障(见表3)。离异妇女基本能够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刚刚开始,加上“白头偕老”、“天长地久”等婚姻观念,没有人愿意在结婚时就为“将来离婚”进行财产登记。正因为共同财产的模糊性,导致相当多的离异妇女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和带到婆家的其它财产。同时,按照“过错追究”的习惯,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以此作为“过错成本”。

5.5妇女的其它权利

5.5.2家庭成员对家庭收入贡献主要来源男性。妇女主要承担无收益(家务)的劳动和收益不明显(粮食生产)的劳动(见表5),使包括妇女本人在内的受访对象都低估了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受访对象认为,丈夫“打工”“干技术活”等挣钱多。只有当男人“不管家”“生意蚀本”或“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时”,女人们才可能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创造者。

5.5.3与妇女的劳动付出相比较,她们在家庭决策中的地位显得很不对称(见图4)。在家庭决策中,“女人说了算”数的仅有2.2%,而“男人说了算”数的达到30.4%.但应该看到,夫妻的平等权利在新一代农民中越来越普遍。男女共同决策已经发展成为年轻夫妇的主流趋势,“男女共同商量”的家庭已有55.1%.

5.5.4妇女对家庭财权的控制力大大高于家庭决策。受访者回答“谁主管家庭财务”,其中“由妻子掌管”占35.5%,“夫妻共同管理”3.5%.“丈夫管理”占44.9%,由“父母”或“子女”管理财务分别占15.6%、0.49%(见表6)。

5.5.5妇女的社会参与机会有所提高。但是,应该看到,与公社化时期集体统一劳动相比较,妇女的社会参与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把妇女重新由社会拉回了家庭。现实农村基本上以男性作为家庭的“法人代表”,在一些地方,社会参与成为男性的“专利”。只有当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女主人才有机会代表家庭出席社区的活动(见表7)

5.5.6妇女的政治参与少于社会其它参与机会。在许多农村社区,政治参与更是男性的“专利”。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社会脚色定位以及屈服于乡村习俗,妇女自身的自信心不足,“双重压力”使许多妇女主动放弃了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见表8)

问卷还显示,尽管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十分弱小,但我们注意到,近来妇女上访案件呈上升。妇女回答“村里近几年有无妇女上访案件”的结果表明,有3.7%的村庄出现过妇女上访的案件。从调查员记录的这些案件看,相当多数是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纠纷。妇女上访案例增多原因复杂,它既表明妇女权益侵害行为发生的频率,又反映基层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功能弱化的趋势,同时也表明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第六部分,越南农村妇女土地权利

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究课题计划,于2002年9月30日—10月14日,组团赴越南考察“农村妇女土地权利”[10].考察团访问了越南中央和国家的8个部、委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访问了义安省的7个厅局,考察了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走访了义莲社第

四、

六、十五村的7家农户。

6.1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村社习惯

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事实上要大打折扣。越南在历史上曾经有700余年属于中国的郡县,因此文化转传统上与中国一脉相承。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农民家庭,我们看到农户的中堂和歌颂祖宗功德的地方,都要贴上诸如“祖宗公德千年盛,子孝孙贤万代荣”之类的中文对联,尽管他们的子孙并不认识这些方块汉字。这样的文化传统所奉行的依然是“男主内、女主外”:“男娶进、女嫁出”,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继承祖产、家政决策、社会参与等方面有“天然”的障碍和弱势。尽管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受到很大限制,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承担家务,她们从小就要训练操持家务的本领,更多地承担无收入的家庭劳动。

妇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的权利是平等的,姑娘出嫁时村、社不收回土地,这是法律和政策的效力;但姑娘出嫁到婆家,土地只能留给娘家亲人使用,而一般情况下,出嫁女在婆家村很难得到自己一份承包土地,如果婆家村尚有“公益地”则可以短期租借使用。这一方面是受制于土地的不可迁移性,更多则是大家对传统习惯的容忍。离婚和丧偶妇女也常常被排斥土地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她们的与丈夫平等的财产继承、分割分享权的权利,但在婚姻关系变化的过程中,土地权利最容易受侵害的仍然是妇女。失去土地使用权,意味妇女增加了对丈夫的依赖性和在家政决定中的无足轻重。

传统习惯对法律和政策的贯彻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越南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记录夫妻双方姓名的工作进展并不快。义安省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在农村选择2个社开展“妇女土地权利保护”的试验,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节)。最近,该省与世界银行联合在试点的两个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结果表明:登记了夫妻双方姓名的土地使用证书比例很小;农村男性户主仍然是主体,不到万不得已(丧偶、离异、半边户等),女性决不“担当”户主角色,表明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并不认为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姓名特别重要。但是值得重视的是,越南农民获得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利用率都很高,尤其是有超过72%的土地证书用于抵押。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获取,对于农业、农村以及农户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

6.2争取妇女平等的经济机会

——在劳动、就业方面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实现男女平等;

——创造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环境,提高她们的认知水平;

——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改善妇女健康状况;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提高妇女在领导工作中的地位;

——让妇女更多参加经济社会活动,保障妇女实现权利的机会;

——提高妇女经济能力和消费水平。

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案,各部委、各省都要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

6.2.1提高妇女土地权利保护意识。为了让妇女更多的了解、掌握和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劳工、残疾、社会事务部劳工和社会研究学院女工研究中心,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下,编辑了《妇女权益50问》,这本宣传资料包括了国家法律和政策中关于妇女权益的规定,以及越南在妇女发展问题上对世界组织的承诺。《50问》首先在试点地区发行和宣传,进而逐步推广。

6.3越南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和政策效果及其评价

6.3.

1、越南妇女获得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参与机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领域,妇女参与的比例较高。根据计划与投资部发展战略研究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事务部主任、越南妇女联合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陈氏图耶梅博士提供的数据,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妇女占参加这些活动总人数的48%,其中城市参与活动的妇女占46%、农村参与社会活动的妇女占49%.统计结果是:

——在商业领域,女性职员和干部所占比例为达到71%;

——在教育领域,女性干部员工的比例高达71.6%;

——在医药领域、女性干部和职员的比例为68%;

——轻工业领域女性的比例为65%;

——旅游业女性的比例为56%;

——财政、银行领域女性比例为56%;

——工业加工业领域女性为53.3%;

——公共服务业女性为55.5%;

——农业领域女性的比例为52%;

——外交领域女性的比例为33.7%;

——邮电、航空、科研应用、文化体育等行业中的女性比例分别为52%、47%、35%、32.2%;

——在私人企业中女性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为67.9%;

——外资企业中女性占63.5%,

——出口加工区的女性占67.7%,

这些数字表明,越南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活动中参与率很高,达到了法律规定男女平等的比例。但是,管理岗位与一般的劳动岗位相比较,女性所占比例要小得多。陈女士提供的数据是,妇女约占21%,其中国营单位中只有4%的女性,国营以外的企业中,女性占71%(1985年),到1993年时增加到80%以上。

6.3.2男女公民获得了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但高层次人才队伍呈现出较大的性别差异。越南已经实现了(免费)小学义务教育,所以在普及教育方面,男女性别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中等教育与中等专业教育中,女性占45%,大学中的女性占44%,师范大学中的女性占68%.在一般性人才队伍中女性比例很高。但教授中女性仅占3.5%,副教授、科学博士、专业博士、硕士中的女性比例分别为5.8%、4%、20%、30%.为什么在基础教育中男女性别差异并不明显,而高层人才结构则明显男性化?是政策原因,还是男女性别的生理、心理差异的综合表现?还是女性的传统社会角色的限制?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6.3.4对妇女政策的反思。

(1)没有性别偏见的中性政策,并不能保障妇女在事实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比如财产继承和分割、土地分配和流转,宪法、法律、政策都毫无例外地规定男女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传统习惯、村社以及家族的戒律中,男子有天然的优势,而女性总是处于弱者地位,而且被看成一种不可改变的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秩序从各个方面限制妇女合法权利的享受。

(2)照顾女性的福利及劳动保障政策,有时反倒成为限制女性的桎梏。女劳动者有“三期”照顾、较长的产假、并且要求同工同酬,这实际是企业使用女劳力的扩大成本。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成本由国家财政支付,尚无多大矛盾;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从降低成本的角度拒绝招收女劳动力,反而极大限制了女性的就业机会。

(3)越南妇女问题专家有关研究证明,妇女比男子提前5年退休,是高层人才、干部队伍以及女性收入低于男性的重要原因。因为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意味做女性比男性早5年就失去了增长工资和提拔的机会。5年中可能比男性的收入低了2级,相应地退休工资社会保险等收入都会降低。而女性的平均寿命却大于男性,在退休后的漫长生活中,她们只能无奈地忍受较低的社会地位和低经济收入。如果她们想要获取同等男性一样的地位和收入水平,就必须比男性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有更快的“进步”。

本报告是近两年来,中改院农村转型发展研究所的关于妇女土地问题的调查研究结果汇总。其中第

一、

二、四部分由王景新完成;第三部分由王景新、杨青松共同完成;第五部分由王景新、赫成尧、支晓娟共同完成;第六部分由王景新、李峰华、陈郁文、吴琼武共同完成。

[4]林志斌李小云:《性别与发展导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43—44页。

[6]林志斌李小云:《性别与发展导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35页。

[7]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的2000年7月的联合调查报告

[8]理由上,城市户口不是本村村民,不论你是否就业,因为你拥有城市户口而无村庄的户籍。

[9]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的2000年7月的联合调查报告。

[10]考察团以院长助理王景新教授为团长,由中改院李峰华副教授、陈郁文、吴琼武等组成。

【第7篇】陕西合阳县农村妇女参选参政情况调查报告

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已经结束。为了全面了解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状况,进一步探索新时期妇女参选参政工作新思路,提高农村妇女参选参政比率,促进男女平等,2003年4月,合阳县妇联组织县、乡妇干深入基层,对全县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妇女参选参政状况进行了调查,收到调查表和调查报告各16份,并分片在我县城关、甘井、新池、杨家庄、和家庄五个乡镇召开了有主管妇女工作的乡镇领导、组织干事、民政干事及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妇代会主任等村干部参加的座谈会。

一、基本情况二、特点及存在问题三、原因分析

1、传统的性别观念根深蒂固,严重地影响着农村妇女参选参政。首先是妇女自身社会性别观念浓厚、参政意识不强。在农村,男主外、女主内是大多数家庭的生活模式,大部分妇女在家中处于从属地位,男人说了算,任何事情妇女也总是把男人推在前面。此次换届选举中,有半数以上的选民是妇女,但妇女的当选率却远远低于男性。57%的妇女领到选票后按丈夫的意愿填写,出嫁从夫的思想依然存在;31%的女性自己填写选票,却有80%以上的没填女性,看不起女性,认为女的能力有限,面情软,干不了村上的事,最多也就是当个委员;8%的妇女有能力、也想干村上的事,但又不敢竞争,自认为女人的天职是呆在家中管好家,参与村务管理怕别人说她不顾家,爱出风头;只有4%的女性敢于抛头露面,她们主动在群众中演说,争取群众的信任,争当村官。其次,妇女参选参政还会遇到丈夫及其家人的阻力。大部分农村妇女在家中既要干家务,还要干农活、带孩子,要想参与村上事务管理,往往会遭到家人的反对,特别是来自丈夫的反对,觉得她们那是不守本分。甘井镇赵庄村妇女主任吕艳芳,是一名很能干的农村妇女干部,乡党委曾想让她竞选村主任,她自己也想干,但回到家中与丈夫和家入商量后,丈夫说当村委要催粮、要款,都是硬事、惹人的事,女的不能干,最后她自己也打了退堂鼓。另外,周围群众陈旧的性别观念也严重地影响着妇女参选参攻。大部分群众认为女性较适合于妇女工作、计生工作。要当村长、支书,妇女一般没肚量,社会活动量小,选上也干不好,因此不会选妇女;有的人则认为一个村里选出了女当家的,是对男人的一种侮辱;群众对女性还比较挑剔,要求高,使得一部分女干部中途而退,如甘井镇万年村的女主任张利荣上任干了一年后就不干了。

2、妇女自身条件差制约着妇女参选参政,在农村,妇女文化程度整体上不高。据统计,高中文化程度占到了18.8%,初中文化程度占33.1%,小学文化程度占48.1%,妇代会主任最高学历也只是高中毕业,这导致她们参与村务管理的能力有限,妇女的见识不广也影响着妇女参选参政。当今社会,大部分男性走出家门“打工、经商、办企业”,增长了不少见识,在家里经济上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长年留在家中成为主要劳力,整天围着锅台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与外界不交流沟通,消息闭塞,在家中经济地位不高,说话也没有份量,不愿参与社会活动。而个别有能力、有胆量、敢于竞选的妇女,是盲目竞选且方式欠妥。

3、宣传、动员妇女参选参政的力度不大。在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和县妇联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意见》,详细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各乡镇党委就《村民委员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妇女应当有透当名额”做了一定的指导性工作,但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由村民主选产生,乡镇党委在宣传指导过程中有所顾虑,正面向农村妇女宣传有关政策,动员妇女踊跃参选参政的力度不够,没有为农村妇女参选参政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政治氛围。

四、措施及对策

1、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打铁先要自身硬,要做好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工作,提高她们自身的综合素质首当其冲。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妇女学校等阵地,采取专题辅导、座谈交流等不同培训学习形式,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科技、市场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学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性知知识等,使她们通过学习拓宽视野,解放总想、树立“四白”精神.增强社会性别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参选参政意识。另外,还要有重点地培训妇女如何法说、竞选,特别是要加强妇女当选后如何参政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参选参政能力,推动农村妇女积极参选参政,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

2、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妇女参选参政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要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性别知识等,改变、消除一些不利于妇女解放和发展的传统习俗和社会性别观念,解决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和种种顾虑;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组织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的规定,动员引导妇女积极参选参政;要突出宣传优秀妇女典型,提高社会对女性价值的认识,激励妇女向榜样学习,激发她们的自信心,在参选参政工作中展示新时代女性风采。

3、组织农村妇女广泛参与经济建设。有为才能有位。现实中大部分农村妇女在家中处于从属地位,没有经济地位。我们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约积极性、创造性,发展经济,提高她们的经济地位,为争取政治地位打好经济基础。

4、政策上给妇女参政参选以倾斜。各级组织在换届选举中应该将女候选人的名额强调出来,形成制度,为妇女参选参政提供政策支持。

【第8篇】区农村妇女教育培训调研报告

区农村妇女教育培训调研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我区妇女也逐步进入决策管理领域,与男性平等享有政治、经济和教育的权利提高,这是贯彻男女平生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几年来,鄞州区妇女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大力重视下,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不断扩大,妇女整体文化素质得到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但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陈旧思想的束缚,我区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方面都有困难,但我们坚信随着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区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将会充满光明和希望。

一、当前我区农村妇女教育与培训工作基本情况

1、结合政府相关以及自身组织培训工程,依托社会教育资源和妇女教育培训阵地。按照现代农业建设的要求,围绕承德的农业主导产业,致力于现代农业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的培训,增强农村妇女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化经营能力,引导她们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外向型农业。通过培训使广大农村妇女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大显身手要想解放农村妇女的思想,提高农村妇女的素质,就必须不断的给她们充电,区妇联积极结合政府相关培训工程,如在20xx年7月,我们村委社区就举办了“村妇女再就业技术培训”, 20xx年3月又举办了缝纫技术等培训班,培训方式多样化,从传统书面讲授到今年的多媒体教育培训,为了满足于不同层次的需求,开展了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的多技能培训,并开设了一系列适合农村妇女的技能培训。

2 、整合力量,分类培训,充分挖掘农村妇女培训新路各级妇联紧紧抓住培训这一核心环节,强化培训基础服务工作。以被征地妇女为重点发动各级妇联组织对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基本掌握了农村妇女劳动力尤其是被征地妇女的个体素质及培训择业意向等。其次加大对培训信息政策的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发布宣传和服务力度。为把组织管理网络延伸至村,在村里设立了妇女培训联络员。把培训服务送到农村妇女家门口。挖掘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逐步建立五种培训模式。与学校联运的技能型培训,与企业联运的定单式培训,与有关部门联动的综合型培训,与服务实体联动的实用型培训,与基地联动的实地型培训。

3、积极推荐,为农村妇女劳动力就业搭建平台就业是培训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为加快农村富余女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区妇联把就业推荐与培训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优势,千方百计创造、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借助各职业院校加强女性就业技能培训,与长沙颐而康职业学校、长沙职校、湘西州职校达成协议,为其免费培训并负责安排就业,使农村女劳动力走出家门、走向市场、走向富裕。

二、我区在农村妇女教育工作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大,影响工作展开。虽然我们对农村妇女培训都制定了政策、规划和具体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农村妇女培训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一,宣传不到位,行动不到位,对培训经费、培训师资、培训管理、培训宣传等具体问题不予以解决,挫伤了基层部门和组织开展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性。

2、各职能部门资源共享整合不够,农村妇女教育培训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从目前的农村教育与培训情况看,技能教育与培训相对较多,其他培训较少。从培训组织看,现有的农村教育培训资源总量不足,档次不高,难以组织开展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培训。从培训形式看,短期培训多,简单工种培训多,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的订单式培训相对少,技术含量高的培训相对少。从培训操作看,缺乏成熟的办法,大部分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造成具体培训实施与考核发证、日常管理办法的制定存在时间误差与脱节,影响了培训的水平和质量。从就业服务看,全国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还不完善,离城乡一体化统筹培训就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影响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整体效果。

3、农村妇女对培训就业态度不一,转移就业率低。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富裕乡镇的农民家庭生活条件普遍较好,一些富裕乡镇的农村妇女不愿通过培训就业;而一些年龄偏大及欠发达地区的妇女思想观念和能力跟不上新形势,认为培训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培训后得不到就业保证,拿 了证书也没用,不愿意参加培训,从而影响了就业转移。同时,一部分农村妇女对培训就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大流,别人学什么也跟着学什么,缺乏自己的目标,造成少数专业热门而很多专业冷门,影响了就业。另外,部分农村妇女对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挑三捡四,高不成低不就,这也是造成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率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三、对开展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的建议

1、整合资源,抓好基地建设

通过“四个一”来发展妇女技能培训基地:一是呼吁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建立一批,为广大的农村妇女参加正规技能培训提供保障。二是依托各类学校及企业建立一批,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和企业的培训资源优势,到乡镇建立技能培训点,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岗前培训。三是动员各级妇联自建一批,各级妇联应在发展、壮大现有妇联技能培训基地的基础上,使其规范化,能够成为定点培训基地,增强为妇女培训的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四是联系民间力量建立一批,要加强与女农民企业家、女能手和返乡务工妇女的联系,建立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致富项目示范推广基地、创业培训实践基地等等。

2、围绕妇女需要,切实抓好培训

农村妇女数量的庞大、分布的广泛和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满足培育新型农村妇女需求的方式和手段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开展,在实际操作中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实用原则,培训内容要与妇女需求结合。要开展调研,明确妇女的培训需求,开展分类培训、分层培训,提高妇女培训的参与度。重点开展六类培训:

1、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妇女发展壮大,提升农村发展内生动力;

2、开展务工技能培训,促进妇女转移就业;

3、开展种养加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妇女发展现代农业的本领;

4、开展营销知识培训,帮助妇女掌握现代营销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增强网上销售的能力;

5、开展基层妇联干部培训,让她们更好地发挥“双带”的作用。

6、开展文明教育培训,新型农村妇女不仅要有新技能,更要有新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这样妇女才能全面参与新农村建设,更好地发挥农村妇女的作用。

(二)坚持实际原则,培训形式要与妇女实际情况相结合。

1、要重心下移、服务妇女。培训地点应设在乡村,方便妇女参加培训,降低培训成本。

2、要把课堂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指导相结合,把抽象的理论变为具体的技术,使妇女一看就懂,一学就会,学了能用,切实提高培训的实效。

3、要培育典型、示范引导,长期以来,农村妇女有很强的从众心理,更容易相信身边人、身边事,用妇女身边的典型来教育妇女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各种途径来向广大妇女宣传创业典型、致富典型,通过典型户的示范带动,提高妇女参与培训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坚持实效原则,培训目的要与创业增收相结合。通过开展定单培训、定向培训、致富项目培训及农业新技术培训等,使妇女培训后能直接受益。要确立转移也是培训的理念,继续深化劳动力转移工作。一方面,进城务工的妇女通过劳务实践,经历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熏陶,更新了观念,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学会了各种实用技术,具备了在城市创业定居的条件,同时也可带动更多的人外出务工;另一方面,一部分务工妇女还学到了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掌握了技术,积累了资金,并返乡创办经济实体,带动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为新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9篇】关于如何促进农村妇女创业就业的调研报告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妇女是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半边天”,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与创业,是实现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前提。为了深入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创业就业情况,近日,景县妇联通过下企业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 就妇女们在创业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及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等方面全县范围内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的现状: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对妇女创业的扶持,培养起一批妇女创业优秀典型,如白手起家,成功后返乡投资的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永霞;河北康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丁霞;以厂为家、诚信经营的景勃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冬玲;年轻有为,不远千里从河南到景县投资的凤珂毛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小红;工作严谨、治厂有方的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敢于创新,不断开创农业发展新天地的王千寺镇王高堡村养猪厂厂长肖桂兰;克服一切困难,将养鸡事业做大做强的留智庙镇朱庄村养鸡厂厂长张爱敏等。她们都是行业里的先锋,创业事迹非常有代表性。在促进妇女就业方面,我们多措并举,着力提高妇女就业技能,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通过举办创业培训班、开发就业岗位、组织劳务输出等方式,强力推动妇女就业。

另外我县外出务工、自主创业妇女和留守妇女因选择的不同而分别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在年龄结构上,外出务工和自主创业妇女年龄相对较轻,90%以上在18-45岁之间;留守妇女年龄大多在45岁以上,另有少部分22-35岁之间的年轻妇女因生育、照顾年幼子女暂时没有外出务工。

二是在文化程度上,绝大多数外出务工妇女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而留守妇女除上述因生育原因暂时没有外出的年轻一族外,其他人与外出务工和自主创业妇女相比文化程度明显偏低。

三是在职业特长上,外出务工妇女大都拥有一至两种技术特长,而留守妇女基本没有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没有一技之长。

四是思想观念上,务工妇女特别是离乡外出务工妇女及自主创业妇女追求经济上独立和接受新鲜事物的愿望强,敢闯敢冒的精神足,成功的信念意志坚定;留守妇女中则普遍存在“以农为本守家园”的传统观念和“小富即安、小成即满”的保守思想,进取意识不强,畏难情绪严重。

五是农村妇女自主创业比例偏低,每个村只有2—3名妇女创业,且创业只局限于种养业、制衣、个体户等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产业。

农村妇女就业创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女性承受心理压力大

首先,女性扮演多重角色,角色冲突导致心理压力加重。女性要扮演母亲,妻子,老板等不同的角色,在事业和家庭之间时常感觉到冲突,直接导致了他们的心理压力。

其次,女性创业者面临更多的困难。具体表现在:(1)心理压力更重。女性从创业到守业,很大程度上“要把自己当成男人,忘记性别身份”,有时候“还得不到家人的理解”,这导致她们的心理压力比就业女性的压力更大;(2)政策宣传不到位,企业未来发展方向不明。市场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政府必然出台大量政策,但是政策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宣传不到位,使企业家在大量新政策面前显得手足无措;企业融资困难。与男性企业家相比,女性企业家在融资方面遭遇了更大的困难。主要是女性企业家经营的公司状况,女性企业家自身特征以及社会对女性的歧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3)女性创业渠道狭窄。经了解,女性创业主要集中在餐饮,加工,批发,零售以及美发店等行业上。这类企业能发挥女性的特质,也能很大程度上促进女性的解放。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样的一些行业并不能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妇女运动的发展。

(二)大龄女性就业创业出现瓶颈

这里所说的大龄女性主要集中在35-50岁之间。她们就业创业难的主要原因在于:(1)自身能力与岗位需求存在偏差。现在许多企业的产业结构需求大量的熟练工人,而这个年龄段妇女在计件工资为主的企业中逐步不受到青睐。(2)大龄女性不想,不敢创业。调查中了解到,很多30多岁的女性对创业都不敢想,更不用提那些40、50岁的人员了。

(三)其他群体女性就业创业呈现新问题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在存在大量需要从事灵活就业岗位的人员,他们大部分是50左右的大龄女性。但是大部分岗位都是非固定劳动期限或者是要求按时上下班的岗位,这样很多女性就宁肯选择不就业。因为她们要接送孩子上学,还要买菜做饭等。

其次,特殊家庭女性就业存在困难。这里所讲特殊家庭主要是由于突发事件(生病,丧偶等)而导致的各类家庭。此类特殊家庭的女性在就业创业方面存在特殊的困难,有她们特殊的需求。

存在上述几种问题的原因主要基于如下几点:思想观念落后阻碍了妇女就业创业;文化素质偏低束缚了妇女就业创业;资金不足限制了妇女就业创业;家务方面的沉重负担拖累了妇女就业创业。

对策和建议

1、宣传引导,转变观念。

县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传媒,向农村妇女宣传党的政策和有关促进妇女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方面的政策规定,宣传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正确的理论影响并促进农村妇女思想观念转变,激发农村妇女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唤起她们的主体意识,帮助其消除“男主外、女主内”的陈旧观念,树立敢于拼搏,敢于创业的新观念,鼓励农村妇女走出家庭,认识世界,发展自我。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广泛宣传妇女营销大户和“双学双比”活动等的先进事迹,用身边活生中的事例去激励广大农村妇女,使她们学有榜样,干有目标,增强自主创业的信心和决心。

2、强化培训,提升素质。

一是开展技能培训工作。联合劳动就业服务局等相关部门大力开展好妇女技能培训工作,制订出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根据妇女的文化层次、技能水平,筛选出一批适合妇女再就业的项目,不定期举办妇女就业培训班,帮助广大的失业待业妇女尽快撑握一技之长,逐步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新机制。二是大力开办女性创业培训班。组织妇女学文化、学科学、学管理、学营销、学习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知识,使培训内容日益丰富,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培训层次逐步提高。通过培训,激励女性自强自立,增强创业意识和开拓精神。同时要创造条件,启动培训与提供小额贷款相配套的激励措施,探索“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模式。

3、优化服务,拓宽渠道

一是强化服务。联合相关部门和企业,举办劳务洽谈会、招聘会等活动,及时向妇女就业创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争取用人单位的支持,为农村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搭建平台。要解放思想,集思广益,创新工作思路,从当地妇女实际需求出发,搭建适合农村妇女就业工作平台,拓展就业渠道和就业领域,积极为农村妇女提供就业机会,努力把未就业妇女人数控制在最低程度。

4、解决难题,扶持创业

一是帮扶贫困。解决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就业和实际生活问题,是推进妇女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力量,着重帮助低保护、困难户、单亲特困母亲家庭解决就业问题,切实为她们解决生活实际困难。二是政策倾斜。根据妇女实际,推动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对农村妇女在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在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中优先照顾她们。同时为农村妇女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10篇】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伴随着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城市务工的浪潮,农村留守妇女的队伍逐步扩大,她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日益凸显,她们的生存状况直接影响着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必须引起注意和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留守妇女的现状,为留守妇女生存发展研究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县妇联于2022年9月,对全县留守妇女相对集中的深渡镇,小川乡,上丰乡,新溪口乡,璜田乡,富堨镇,森村乡等7个乡镇的181名留守妇女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对全县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发展状况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村留守妇女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留守妇女文化程度低。调查中发现,小学以下文化的留守妇女占32。6%,初中文化的占60。4%,高中文化的仅占7%。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能力较弱,没有一技之长,这成为她们留守在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2、留守妇女劳动强度大。调查对象中,近52。5%的留守妇女除了要赡养老人,照顾孩子外,还要担负起家庭的各项生产,生活重任。面对烦锁的家务和繁重的农活,她们身心疲惫。有妇女说:'有时上山干活回来,脚都懒得洗,饭也懒得吃,就想好好睡一觉。'

3、留守妇女与丈夫沟通交流少。调查中发现,为了节省开支,长期外的丈夫一年回家次数屈指可数,甚至有的几年都不回家,电话也是少之又少,很多家庭只有遇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修建房屋等重大问题时才会与丈夫电话沟通。长期的缺乏感情的交流,36。7%的留守妇女认为长期的远离已经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其中20%的妇女感觉与丈夫的感情明显变淡了。

4、留守妇女对小孩培养教育不够。由于留守妇女的年龄偏大,知识层次较低,家务事繁重等原因,36%的留守妇女对孩子培养教育倍感吃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造成情感缺失,婚姻呈现危机。由于跟丈夫长期分居,联系较少,造成双方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差距越来越大,夫妻双方的情感也随之发生变化。如璜田乡一妇女说丈夫在外打工,经不起外面的诱惑,有了第三者却又不离婚,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不再承担'养家'义务,把苦难留给她一人承受。

三、对策建议

1,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各有关部门要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技能培训,让留守妇女基本都能参加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咨询服务,使之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她们自我发展的能力。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各部门在制定出台政策及工作措施时,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妇女的利益需求,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把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整体规划,在培训指标和经费上向女性倾斜。

3,大力发展女性经济。许多留守妇女心灵手巧,吃苦耐劳,脏活累活都不怕,针对她们这些特点,要因地制宜地发展符合女性特点的副业生产,如养殖,瓜果蔬菜种植,手工业等;要积极为留守妇女提供项目信息和致富门路,推广投资少见效快的增收致富项目;另外,要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大力培养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女经纪人等,引导妇女走联合致富之路。这样,她们的非农收入增加了,经济情况改善了,生活状况自然就会得到改善。

4,创新开展文娱活动。健康的文化活动是减轻精神压力的良方,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在农村建立文化站,图书室等文化场所,让她们通过读书等活动培养良好的道德意识,增强她们的法律观念。要培养乡土文化队伍,挖掘地方传统娱乐资源,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11篇】农村妇女创业现状调研报告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农村耕地的日益减少,以及思想意识的渐渐转变,农村中涌现出一批自主创业的巾帼英雄。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妇女创业是提高生产力,改变农村贫穷面貌的有效途径。由于妇女创业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增长空间,妇女创业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农村妇女创业虽然为数不多,但她们的创业成功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二、调研对象

本次农村妇女创业调研时间是从xx年8月初开始到xx年9月底结束,调研对象是宿迁市沭阳县悦来镇、桑墟镇、新河镇创业人员,随机抽取了100名创业人员对他们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有效回收率100%。问卷所设计的问题以单项选择为主,问卷调查采取了匿名填写的方式。问卷内容涉及创业人员概况、创业项目类型、创业规模和未来规划等方面,通过对调研结果所呈现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女性创业的现状及特点

xx年以来,该县新增妇女创业项目5718个,主要是服装、玩具、电子、蔬菜大棚、家禽养殖等。全县农村妇女创业状况呈如下特点:

1、女性创业氛围较为浓厚,随着全县掀起“全民创业”及“三来一加”浪潮,女性创业的意愿加大,很多有项目、有技术、有资金的农村女性开始自主创业。

2、自主创业女性比例偏低。我县自主创业女性比例约占就业女性比例总数的6%,比例偏低,虽然创业氛围良好,但由于女性创业自身带有的局限性,实际创业人数不多。

3、创业规模较小,因为农村女性总的来说比较保守,冒险、创新意识不强,再加上对高新技术的掌握不够,农村女性创办项目规模普遍不大,投资规模大概集中在3—10万元,工人数在30人左右。

四、农村妇女创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1、传统意识。由于农村家庭中“男尊女卑”思想观念的影响,认为妇女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家庭,操持家务,尤其是农村中很多家庭,男劳力外出打工,家庭中老人的照顾,孩子的教育都由妇女承担,使广大妇女既没有创业的动力也没有创业的基础条件,致使妇女创业的主动性和客观条件不足。调研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半数以上妇女在创业过程中还兼带着照顾老幼,把持家务的任务。

2、资金问题。目前,资金不足仍然是自主创业的一大障碍。不少妇女创业人员的家境并不宽裕,筹集资金存有相当大的难度,对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来说,即便是小本创业也已可能倾其所有,一旦失败,将承受难以想象的压力。已创业的妇女,她们的创业资金也十分有限,支付开办费用、投资设备后,由于银行贷款申请难、手续复杂,想要扩大生产经营并不容易,多数只能小规模维持。调研发现,82%的创业者存在资金短缺难题。

3、文化程度低,技能缺失。自主创业的成功需要经营技巧和经验的支撑,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市场的分析和开拓能力,这些是成功“一个都不能少”的基石。农村妇女创业人员普遍存在学历不高,文化程度较低现象。据统计,84%有初中文化,11%有高中文化,本科学历仅占3%。农村妇女创业人员大多文化偏低,缺少管理经验技能,自主创业难度很大。因此,不少妇女对自主创业持“风险高于收益”的态度。

4、市场信息匮乏。不少妇女有着创业的愿望,但不知道该选择什么项目、怎么创业、创业后怎么经营、怎么获知市场信息。有的虽有好的创业意图,但对市场需求不甚了解,不敢投资;有的因为得到了过时的信息,贸然投资,结果投入的资本全打了“水漂”。信息的缺失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创业人员的创业决心和信心,也严重影响创业成功企业的发展和生存。

5、创业规模微小、产品初级。走访过程中发现,农村妇女创业的较小,5万—20万占56%,20万—50万占32%,50万元以上仅占12%。产品多为玩具、服装、电子、家禽。规模小、产品初级,农村妇女创业项目市场竞争力较低,容易受市场波动,经济一旦不景气,生存能力堪忧。

五、农村妇女创业的建议和对策

分析了农村妇女创业面临的制约因素和困难后,让我们回到解决问题的实质思路上来。创业型人才的成长和涌现,一方面取决于每一个个体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社会和政府的鼓励及扶助,为有创业意识和愿望的女性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创业培训和激励扶持就显得意义重大并且十分迫切。

1、宣传典型,大力营造创业环境氛围。政府积极加大妇女宣传力度,印发宣传资料和优惠政策手册,组织典型户宣讲致富经验等形式,在妇女中营造投身创业的浓烈氛围。力争在创业典型推动下,在广大妇女中间形成互帮互学、加快创业的良好氛围。通过树立创业榜样,传播创业经验,推介创业项目,激发广大妇女的创业热情。

2、加强政府激励扶持力度。女性创业者,需要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需要法律的、制度的、政策的支持,否则,自主创业成功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近年来,我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可以说,创业的政策环境越来越好,可享受的优惠条件也越来越多。为帮助女性创业者节约创业资金,用较短的时间和较低的成本实现快速起步、快速积累,完成由创业到发展的转变,

3、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妇女创业能力。增强女性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除了创业意识这个“软件”,创业还需要专业知识、组织能力、业务能力、理财能力等“硬件”的武装,这些都需要通过有效的创业培训来实现。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的培训理念,创新培训模式,进一步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对他们的开业指导,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评估、证照办理、经营管理指导等技术支持服务,降低她们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4、加大服务效能力度,优化妇女创业环境。近年来,我县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各种积极的帮扶措施,造就了一批女性创业的成功典范。但从创业明星的数量上来看,我们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充分发挥“公仆办”、全民创业协会、村(居)全民创业服务站、大学生村官全民创业专业帮办服务队作用,对创业群众自愿委托的事项提供全程帮办、代办,让妇女在创业遇到困难时感到政府无处不在。

5、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女性人才崭露头角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克服更多的困难。因此,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和帮助更多女性创业人才脱颖而出。在创业融资方面,一方面,深度宣传《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等为创业妇女提供的各种降息、贴息和无息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为她们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与财政局、人社局、工行、农商行等单位协调,优化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流程,加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解决她们的融资困难问题。

【第12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13篇】农村妇女文化生活状况的调研报告

妇女是构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妇女的思想状况、精神面貌,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妇女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化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进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日前,金城镇妇联就农村妇女文化生活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文化生活现状

奎年来,政府结合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强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并且责成妇联等有关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农村妇女文化生活、丰富农村妇女文化生活载体、提升农村妇女文化生活层次。农村妇女文化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提升:

1.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农村妇女参与文化活动创造了条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通过开展公共文化阵地建设达标村评创、文化阵地精品工程建设等活动,使镇、村两级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得到提升。目前全镇村村建起了妇女儿童之家,镇(街道)文化中心、图书馆分馆全面建成。全镇村级公共文化阵地覆盖率超100%,建成精品示范工程2个、省径文化示范村 1个。基本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和“新华书店农村小连锁”。当前,以公共电子阅览室、农家书屋、图书流通点为重点的“三位一体”文化阵地建设正在有序推进。有了这些相对健全的文化活动场地和文体设施,农村妇女在家门口就可以参与文化活动.

2.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为农村妇女参与文化活动提供了支撑。近年来,金城镇主要实施了“三项工程”,培育文化人才。一是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把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下发了《金城镇基层宣传干部工作职责》,明确基层宣传文化干部的配备与使用。二是文化人才队伍培育工程。依托市文联所属各协会和市文化馆师资,对基层文艺队伍、业余爱好者开展专业培训。三是文化人才队伍引导工程。建立镇文化志愿者队伍,并开展星级文化志愿者评选,招募镇级文化志愿者123人。目前,全镇共有民间文体队伍13支、文体骨干523人。在文化人才队伍的带动、引领下,有效推动了全镇农村妇女参与文化活动。

3.文化品牌不断形成,为农村妇女参与文化活动丰富了内涵。金坛文化底蕴深厚,老百姓有崇文重教、孝老爱亲的良好传统,金城镇加快建设文化名镇,充分调动起了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更极大地鼓舞了农村妇女的参与热情,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地方文化品牌。每年定期开展元宵灯会、社区邻里节、社区文化节、农民艺术节等文化品牌。除了全镇性的文化活动外,金城镇镇、村妇女组织定期开展才艺秀、文艺广场晚会等,专门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参与文化活动,提升了农村妇女文化活动品味。其中腰鼓队、舞狮队、舞龙队、扇子舞队就吸引了300多名妇女参加。

二、农村妇女文化生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总体上看,虽然农村妇女文化生活有所改变、有所进步、有所提高,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1.村与村之间文化建设较不平衡。金城镇文化建设搞得好的地方集中在城郊结合村,离城镇较远的村文化建设则相对落后,农村文化建设地区间不平衡的特点较为突出。

2.文体活动内容不够丰富。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扩建和经济的发展,农村妇女群众的生活方式已逐步与城市接轨。与此同时,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普及也将优秀的精神文化食粮送达到千家万户,广大农村妇女群众的眼界更加开阔,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期望值逐渐增高。目前,大多数行政村的文化活动内容局限在文艺汇演、放露天电影等。文艺汇演只有在节日期间安排,无法满足农村妇女的日常文化需求。而露天电影,由于手法传统,对本地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妇女已失去吸引力。据上庄村的妇联主任统计,每次村里放映露天电影都只有七八十人到场观看,其中本地妇女仅占三分之一。

3、文化体制机制缺失。有的村没有把满足农村妇女的文化需求作为发展目标,没有把保障农村妇女群众的文化权益作为民生重点,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文化工作也总要让位于经济建设、重点工程、农村稳定等工作;有的地方对文化建设的战略、步骤、重点、项目、保障等环节,没有系统的、具体的指导意见和目标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随意性、无序性的问题;对农村文化发展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撑。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农村妇女文化生活的进程。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妇女文化生活质量的几点思考

1.整合资源,使农村妇女文化生活均衡化。以镇(街道)文化站为龙头,以妇联组织为纽带,加强区域间的文化资源整合。通过各村妇女组织的互动合作,由文化建设强村与薄弱村结对,进行基础设施、文化人才共享,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活动。组织定期的文化交流活动,推动文化薄弱村的妇女进一步转变观念与方式,从“被文化”转为“要文化”。

2.注重特色,增强文化对农村妇女的吸引力。充分发挥传统文化载体作用,适时组织开展球类、棋类、牌类等比赛活动和龙灯舞、戏曲歌舞等表演活动,让每名农村妇女都能在传统活动中寻找到自己能参加的项目。同时要注重挖掘特色,创造出更多当地农村妇女喜欢的文化品牌。如翠园社区春节期间的写春联、猜灯谜等活动,充分展示了当地妇女心灵手巧的文化民俗。

3.培育人才,组建农村妇女自己的文化队伍。一方面要加强专职文化干部队伍建设,来提升对农村文化活动的指导与领导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自发性的群众文化团体,加强对农村文艺积极分子、骨干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利用文化团体和文艺骨干较好的文化艺术基础和社会影响,丰富当地妇女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14篇】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示例

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我县妇女也逐步进入决策管理领域,与男性平等享有政治、经济和教育的权利提高,这是贯彻男女平生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几年来,_____县妇女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大力重视下,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不断扩大,妇女整体文化素质得到改善。为构建和谐_____作出了一定贡献。但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陈旧思想的束缚,我县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方面都有困难,但我们坚信随着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县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将会充满光明和希望。

一、我县妇女基本情况

_____县共有12个乡镇,4个社区,总人口 13.85 万,其中妇女6.9万,占49.82 %,农村妇女47238人,占妇女总数的69%,文盲、半文盲占62% ,高中文化以上程度 12360人,仅占26.16 %。我县农村妇女大多在家务农,特别是较偏远,贫困的农村,更是过着足不出户的生活,由于农村重男轻女思想占据着文化的主导地位,致使农村妇女文盲比例远远高于男子,而且年龄越大,比例越高。

二、当前我县农村妇女教育与培训工作基本情况

1、结合政府相关以及自身组织培训工程,依托社会教育资源和妇女教育培训阵地。

按照现代农业建设的要求,围绕承德的农业主导产业,致力于现代农业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的培训,增强农村妇女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化经营能力,引导她们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外向型农业。通过培训使广大农村妇女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大显身手要想解放农村妇女的思想,提高农村妇女的素质,就必须不断的给她们充电,县妇联积极结合政府相关培训工程,如在xx年就举办了“贫困村妇女主任科技培训”、“凤滩库区_____县移民开发局xx年科技培训”两期培训,xx 创办了家政服务公司,并设立了再就业培训基地,与劳动就业部门联合举办了家政、缝纫等培训班4期,培训方式多样化,从传统书面讲授到今年的多媒体远程教育,培训内容为了满足于不同层次的需求,开展了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的多技能培训,并开设了一系列适合农村妇女的技能培训,到目前为止,共培训 237 期,2万多名农村妇女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2 整合力量,分类培训,充分挖掘农村妇女培训新路

各级妇联紧紧抓住培训这一核心环节,强化培训基础服务工作。以被征地妇女为重点发动各级妇联组织对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基本掌握了农村妇女劳动力尤其是被征地妇女的个体素质及培训择业意向等。其次加大对培训信息政策的发布宣传和服务力度。为把组织管理网络延伸至村,在村里设立了妇女培训联络员。把培训服务送到农村妇女家门口。挖掘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逐步建立五种培训模式。与学校联运的技能型培训,与企业联运的定单式培训,与有关部门联动的综合型培训,与服务实体联动的实用型培训,与基地联动的实地型培训。

3、积极推荐,为农村妇女劳动力就业搭建平台

就业是培训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为加快农村富余女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县妇联把就业推荐与培训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优势,千方百计创造、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借助各职业院校加强女性就业技能培训,与长沙颐而康职业学校、长沙职校、湘西州职校达成协议,为其免费培训并负责安排就业,使农村女劳动力走出家门、走向市场、走向富裕。

三、我县在农村妇女教育工作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大,影响工作展开。虽然我们对农村妇女培训都制定了政策、规划和具体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农村妇女培训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一,宣传不到位,行动不到位,对培训经费、培训师资、培训管理、培训宣传等具体问题不予以解决,挫伤了基层部门和组织开展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性。

2、各职能部门资源共享整合不够,农村妇女教育培训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从目前的农村教育与培训情况看,技能教育与培训相对较多,其他培训较少。从培训组织看,现有的农村教育培训资源总量不足,档次不高,难以组织开展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培训。从培训形式看,短期培训多,简单工种培训多,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的订单式培训相对少,技术含量高的培训相对少。从培训操作看,缺乏成熟的办法,大部分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造成具体培训实施与考核发证、日常管理办法的制定存在时间误差与脱节,影响了培训的水平和质量。从就业服务看,全国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还不完善,离城乡一体化统筹培训就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影响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整体效果。

3、农村妇女对培训就业态度不一,转移就业率低。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富裕乡镇的农民家庭生活条件普遍较好,一些富裕乡镇的农村妇女不愿通过培训就业;而一些年龄偏大及欠发达地区的妇女思想观念和能力跟不上新形势,认为培训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培训后得不到就业保证,拿了证书也没用,不愿意参加培训,从而影响了就业转移。同时,一部分农村妇女对培训就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大流,别人学什么也跟着学什么,缺乏自己的目标,造成少数专业热门而很多专业冷门,影响了就业。另外,部分农村妇女对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挑三捡四,高不成低不就,这也是造成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率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15篇】农村已婚妇女普查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她们的健康状况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家庭幸福息息相关。农村妇女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妇科病发病率较高,妇科疾病严重危害着她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提高我市农村妇女的健康素质,2010年我市将农村已婚妇女妇女病实施免费普查列入当年为民办的六件实事之一。为把这一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我们将这一工作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与调研,走访了一些群众,与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

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农村已婚妇女29.8万人,市人民政府决定投入596万元(市、区县财政各拿50%),对她们实施妇女病免费普查,具体由市卫生局、市妇联、市人口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今年2月底该项工作全面铺开,截止5月底,全市已普查62433人,占应检数的20.95%,查出患病人数3.89万人,患病率达49.83%,其中以患慢性宫颈炎和生殖道感染居多,大多数患者进行了及时治疗。目前工作进展顺利,可以说,对农村已婚妇女病进行免费普查,进一步增强了农村妇女的保健意识,提高了农村已婚妇女的健康素质。政府的这一民生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妇女的关心,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尽管工作开局良好,进展较为顺利,但从目前普查情况来看,我市农村妇女病免费普查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主要问题

1、农村妇女患病率较高。妇女病普查工作最终目的,是让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减少患病人数。目前检查结果看,患病率达49.83%,已检查人数的一半都患病,农村妇女健康状况急待改善。

2、参检不积极,参检率不高。参检不积极原因有二:一是少数农村妇女特别是年龄偏大的农村妇女,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思想保守,观念陈旧,视妇女病理所当然,缺乏妇女保健的常见知识和足够认识,对妇女的常见病没有早诊早治的意识,不理解其危害,认为妇女病是妇女共有的特点,甚至认为是见不得人的事,导致很多妇女不愿检查。二是一部分受检对象,认为没有采用相关的设备(如b超、阴道镜等)检查,对检查结果存在疑虑,也不愿去检查。再则,外出务工的应检对象,回乡检查不便利等,导致参检率只达 20.8%。

3、工作进展不一。有的乡镇领导重视进展较快,如永定区罗水乡已完成94.89%的任务。部分单位领导不够重视,对妇科病检查没引起高度重视,有的还认为增加了财政负担,导致工作进展缓慢。一部分乡镇已检率没有达到20%。

4、基础工作欠扎实。各区县不同程度存在这一问题,少数乡镇、村对辖区内已婚妇女人数调查摸底工作不够深入,没有进村入户调查摸底,致使辖区内已婚妇女人数不清,已婚外出务工人员数据不准,统计存在逻辑错误,情况不明。

5、普查医务力量有待加强。各区县均由各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院承担普查任务,但有的乡镇医院没有妇科医生,难以承担检查任务,导致工作相对滞后。

另外,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农村妇女因家庭贫困,不愿也不能治疗妇女病。

二、建议和对策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妇女民生,推动我市农村妇女病普查工作,针对问题,找出对策,我们就抓好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妇女病普查普治机制

今年,市政府将农村妇女病免费普查工作列入政府六大实事,这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关心农村妇女健康的实事、好事,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这一惠民实事,对我市农村妇女病普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机遇。

按市政府的要求,今年对农村妇女进行妇女病免费普查,并要求9月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当作关注民生的一项实事来抓,市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全市妇女病普查工作任务进行分乡镇细化量,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加强工作督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保证经费和人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要加大宣传教育,增强保健意识,推动妇女病普查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普查实事工程的宣传工作。各级妇联要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爱农村妇女的惠民政策,动员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加妇女病普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普查摸底统计工作。在广泛发动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积极整合卫生、妇联、计生的工作资源,对所辖地区已婚农村妇女的进行情况摸底统计,为普查普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三是对各区县辖区内务工人员,建议各区县出台政策,可持身份证到就近的普查点进行普查。外地务工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赶回检查的,应延迟检查时间或报销检查费用。四是广泛开展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卫生部门和计生部门要结合普查普治工作,积极宣传妇女卫生保健知识。妇联组织要结合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在广大妇女和家庭中,倡导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妇女保健意识,预防和减少妇女病的发生。

三要整合卫生资源,提高参检率,确保妇女病普查质量

我市要利用已有的各级卫生保健网络,整合全市的卫生资源,统筹安排,组织落实好普查工作。一是组织强有力的医务队伍到乡镇进行检查。有能力承担普查任务的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本乡镇的检查。只有一般卫生院的乡镇,应由区县统筹安排抽调骨干力量,组成普查工作小组,到乡镇卫生院为妇女检查。二是合理安排普查时间和人数,保证每个人每个项目检查质量都要到位。

四要加强普治工作,关心贫困妇女,减轻患病妇女压力

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最终的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疗妇女病,真正达到保护妇女身体健康的目的。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防止过度治疗和不规范治疗。同时,我们要关爱贫困患病农村妇女,她们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进一步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妇女安康保险活动。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投保妇女安康险的农村妇女,如患乳腺癌或子宫癌,除了可以享受合作医疗的医疗补助,花20元投妇女安康保险,最多可获1万元保险补偿,这对于患病妇女,特别是贫困患病妇女,确实可以缓解一定的经济压力,切实帮助她们治疗,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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