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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精品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08 12:06:2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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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精品多篇)

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申请条件 篇一

◆个人申请条件为:

名下没有贵阳市登记的小客车的贵阳市户籍人员,驻筑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贵阳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持贵阳市居住证或暂住证的非贵阳市户籍人员。

◆单位申请条件为:

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依法在贵阳市纳税,其它单位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第一条为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登记注册小客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养护车及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等除外。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执行。

第三条对在本市新入户的小客车核发专段号牌和普通号牌。专段号牌的年度增长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受入户限制,核发专段号牌的小客车可以在所有道路通行。普通号牌的年度增长和入户不受限制,核发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在每日7时至21时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下肢残疾人购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申请配套核发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通行的专用通行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段号牌年度增长数量,根据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名下无小客车的家庭连续2年摇号未中签,经申请按照抽签序号在规定控制指标和期限内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摇号及其他有利于控制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的方式分配。

第三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摇号登记。

可以办理摇号登记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筑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小客车的。

单位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摇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摇号结果,并供申请摇号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六条单位、个人出售、报废其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登记入户或者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后取得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登记入户的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第七条经摇号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有效期为3个月。根据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提车期限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有效期满未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主动及时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未主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或者两次摇号中签未使用指标的,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

提供虚假信息登记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无效,相关责任人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不得转让。

第八条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依法对在本市行驶的非本市籍机动车采取相应监管及通行限制措施。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用通行证或者未将专用通行证与经依法登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配套使用的,该机动车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第十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一环路”,是指北京路、宝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

(二)“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车辆类型。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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