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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岗位设置方案通用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20 08:53:2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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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岗位设置方案通用多篇

人员岗位设置方案 篇一

为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59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XX〕3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XX]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考兄弟院校的做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结合《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1、我院正式在编(含实习工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2、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三、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该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符合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我院在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二年以上方能晋升八级职员的原规定废止,改按本方案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试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0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具体条件

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任职和聘用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作为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方面贡献突出。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6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5、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7、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6年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8、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10、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初级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

11、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

12、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

13、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略)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职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但九级职员晋升八级职员工作年限的规定废止,改按本方案执行。

2、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可聘用到管理七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可聘用到管理八级岗位。

人员岗位设置方案 篇二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xx]113号)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设置岗位情况

学校设置岗位总量1386个,其中:管理岗位243个,专业技术岗位1046个,工勤技能岗位97个。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5。5%。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是教师系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776个,占岗位设置总量的56%。辅系列岗位为工程技术,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辅系列岗位最高级为三级。

(一)管理岗位名称,等级,数量

管理岗位总数243个,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7。5%。其中:五级以上46个,六级39个,七级78个,八级51个,九级29个,十级0个。

1,学校领导岗位8个。其中:三级职员2个,名称分别是院党委书记,院长;四级职员6个,名称分别是院党委副书记,院纪委书记,副院长;

2,内设机构领导岗位77个。其中:五级职员38个,名称分别是机关各职能部门处长,系(院)党委书记等;六级职员39个,名称分别是机关各职能部门副处长,系(院)行政副院长等;

3,其他管理岗位158个。其中:七级职员78个,八级职员51个,九级职员29个,十级职员0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15:30:47:8设置;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的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的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的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的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教师岗位倾斜,其他专业技术适当压缩。教师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列按18.9:32.1:44.5:4.5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3.7:23.7:54.4:18.2设置。其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不设正高二级岗位,且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9.4:29.7:60.9设置。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47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45%。

①正高级岗位157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5%。其中:二级岗位16个,三级岗位47个,四级岗位94个。

②副高级岗位313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0%。其中:五级岗位63个,六级岗位125个,七级岗位125个。

2,中级岗位492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47%。其中:八级岗位148个,九级岗位196个,十级岗位148个。

3,初级岗位8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列8%。其中:十一级岗位42个,十二级岗位42个,十三级岗位0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97个,占学校岗位总量7%。其中:技术工一级1个,技术工二级5个,技术工三级23个,技术工四级66个,技术工五级2个,普通工岗位0个。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见附件(1)徐州医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徐州医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徐州医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徐州医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徐州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含内退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均可以应聘相应的岗位。

(二)聘用办法

(1)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按照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形式,择优聘用。

(2)岗位聘用工作分级进行,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和管理五,六级岗位由学校聘用,其他岗位由相应聘用组织或单位聘用。

(3)岗位聘用分为聘期聘用和聘期内聘用。

聘期聘用为三年一次,聘期内聘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聘期内只进行因专业技术和行政职务晋升的聘用,不对其他岗位等级进行聘用,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单位提议,学校及时聘用。新调入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聘用相应职务的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

(4)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每年进行一次,管理岗位在任命的当月聘用,工勤技能岗位在江苏省人事厅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时间的当月聘用。

(5)XX年7月1日至首次聘用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的级别岗位条件者,按照相应的岗位级别重新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间不变。

(三)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根据聘用条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聘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5)公示;

(6)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六,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学校成立聘用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分别负责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三)二级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七,实施步骤

20xx年12月底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步骤实施如下:

(一)10月13日——10月16日聘用委员会,各工作组讨论实施方案,各类岗位聘用细则。

(二)10月19日——10月30日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三)11月2日——11月4日党政联席会通过实施方案及细则。

(四)11月9日——11月12日宣传动员,公布实施方案及细则,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五)11月13日——11月16日应聘人员向各部门,各部系(院)申请。

(六)11月17日——11月22日各部门,各部系(院)审核后将应聘名单上报。

(七)11月23日——11月25日各聘用工作组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八)11月26日——11月29日校聘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九)12月3日——12月7日公示

(十)12月14日——12月18日签定聘用合同。

八,合同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任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XX年以后进入学校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岗位聘任合同从属于原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调整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三)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担工作任务的,暂缓签订聘任合同。

(四)学校依据《徐州医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九,聘期待遇

(一)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至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保留现已执行的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聘任至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绩效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聘或退休后,仍按照工勤技能岗位兑现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十,聘余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含人事代理人员),因岗位和聘任条件限制未聘任上岗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可按规定进入人才交流中心,聘余人员在职期间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

(二)教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三)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任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为了使岗位聘任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在聘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聘任申诉受理委员会。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岗位聘任组织的决定和工作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

(二)负责对教职工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三)责成有关单位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四)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申诉受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教职工对申诉受理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自20XX年X月执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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