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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造成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最大因素及治理对策

发布时间:2019-10-14 11:16:4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摘要:分析超限运输对公路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探讨当今治理超限运输的对策。

关键字:公路桥梁  安全隐患  超限运输  治理对策

近年来,新闻媒体上大大小小的桥梁坍塌事故一次次的把人们的眼球吸引到公路部门上,大家不禁质疑公路桥梁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到底怎么了。诚然,确实存在类似于湖南凤凰县在建堤溪沱江大桥坍塌这类监管失职的安全事故,但超限车辆对公路桥梁安全通行的巨大危害性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超限车辆的违法上路行驶,使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不胜重荷,从而埋下了不少安全隐患并引发了许多安全事故。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近年来的典型案例。

2011年7月14日上午,福建武夷山市的武夷山公馆大桥北端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坠入桥下,当场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事发当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公馆大桥和旅游大巴相向行驶。这辆车身自重20.6吨的货车核载15.65吨,当日却实载货物超过60吨,总重高达80余吨,远远超过该桥55吨的承载上限。正因它的严重超限,直接导致桥面突然坍塌。

2011年7月19日零时40分,一辆总重超过160吨的严重超限6轴货车通过北京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当驶过该桥的第一孔桥洞时,该桥发生坍塌,随后4孔桥洞全部坍塌,货车超限是造成垮塌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样的重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极大威胁,也对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是我们公路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抓好这项工作首先应大力强对公路桥梁的检查养护和管理,对发现的桥梁病害要及时维修,使桥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桥梁安全使用。但仅如此并不能从根源上消除给公路桥梁带来安全隐患的因素,因此,本文将重点从治理重型超限车辆方面入手,阐述如何消灭公路桥的最大“杀手”。

1.重型超限车辆对公路桥梁产生巨大危害的原理。

我国公路桥梁设计中,计算荷载汽车车队分为汽车-10级,汽车-15级,汽车-20级和汽车超-20级四个等级,我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公路上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的轴载质量限值及车货总质量限值作了明确规定。我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一般为汽车-20级,少数20世纪70年代以前建造的桥梁设计荷载只有汽车-10级。

案例中的两座桥梁的承载等级亦为汽车-20级,当总重超过55吨的重型超限车辆通过桥梁在最不利位置时的弯矩将大大超过了桥梁的设计荷载。超限车辆行驶会造成公路桥梁结构损伤。这种损伤一般是累积性的,达到一定程度会引起破坏,影响安全和使用,使桥梁寿命缩短。

2.如何有效治理重型超限车辆。

2.1我国公路事业发展背景与随之产生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45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提高公路保护水平,更好地应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加强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监管、规范,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2.2治理超限运输的相关对策。

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桥梁“杀手”。为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公路路政部门如何吃透与落实新条例中相关政策,对于治理超限运输保护公路桥梁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2.2.1在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的同时彻底改变以罚代管的思想观念。

虽然新《条例》的第六十四条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其初衷是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并非以提高罚没收入为目的。如果我们公路路政执法部门没有吃透政策,一味提高处罚额度,在笔者看来会带来三个方面的恶果:一是进一步激化公路路政执法部门与运输业户之间的矛盾,导致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等行为增多,进而引发暴力抗法、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等群体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二是物流成本进一步提高,并转嫁给消费者;三是公路货运企业全面萎缩。而这都违背了《条例》的初衷。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紧扣源头治理、长效治理的原则,一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特别是超限严重的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避免产生经济冲突;二是对流动稽查查处的超限车辆,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采取卸载、分装等方式纠正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制止严重危及桥梁安全的违法超限车辆上路上桥;三是加大对托运方的监管力度,对于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按照《条例》第六十八条执行。

2.2.2加强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对于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严禁其生产、销售。

2.2.3建立综合执法机制。

在本文所给出的三条对策中此条最为关键,也是新《条例》的核心。新《条例》的几项重要的源头治理措施分别依据的法律条款分属不同法律,且执法部门也不相同,笔者归纳汇总如下:

2.2.3.1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2.2.3.2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2.3.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新《条例》中涉及到的执法主体包括:公路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且早在6年前国家九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文)中已提出“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过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的构思。

但是在我自治区范围内尚未建立起一套具有可行性的综合执法机制,对于超限运输行为仅是公路路政部门孤军奋战,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超限率,但仍然无法根绝。在新《条例》出台后,笔者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了解到对于以上条款在实际执法中实行的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广大执法人员迫切希望建立一套类似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联网系统,使得公路路政部门执法结果成为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全面规范道路运输行业,达到源头治理、长效治理的目的。

2.2.4调整市场主体结构,积极引导传统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现代物流业是现代化大生产和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当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和道路运输发展的长远战略选择。而传统运输业具有投资盲目性、竞争无序性,资源无法实现共享,抵御风险的能力偏弱。新《条例》的出台,其本意是希望引导传统运输企业通过对加强现有市场经营主体的改组、改造及清理整顿,并给予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组建、形成跨地区、实力雄厚的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物流企业,实现网络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形成以大型物流企业主导市场、诸多中小型运输市场共享市场的格局,解决因市场主体多、小、散、弱而产生的相互超限运输恶性竞争的问题。

综上所诉,在做好桥梁养护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抓好车辆超限运输治理,才能从治标与治本两方面达到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王建良 《超载车辆对公路桥梁的危害》 《煤矿现代化》200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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