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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小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7 17:28:3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某村畜禽养殖小区管理办法

一、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种用动物长期保存。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亲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动物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三、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自觉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上报。

四、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五、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六、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七、信息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每月的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统计清楚。

(三)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本场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统计清楚。

(四)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次。

(五)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六)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八、动物免疫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不使用来源不合法、质量不合格、实验产品、中试产品、超出有效期的疫苗。

(六)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八)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测、监督和管理动物免疫工作。

(九)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详细将免疫情况记录入免疫档案,妥善保存免疫档案备查。

九、畜禽标识制度

(一)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二)新出生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三)首次在动物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动物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动物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运出养殖场。

十、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凭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通过州(市)、省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验。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隔离观察后未出现异常者,允许混群饲养。

十一、兽用药品使用及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规定,并作好记录。

十二、隔离制度

(一)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二)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

(三)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四)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五)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六)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八、外省引进种畜禽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引进的种畜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隔离饲养,确认无疫方可进入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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