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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多篇

发布时间:2023-06-14 07:59:15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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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多篇

【第1篇】南川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研报告

南川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研报告

今年农业部颁发了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47号令),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管理部门等,对此,我局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的宣传贯彻。利用专栏、广播电视、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乡(镇)要对村社干部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使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把好关,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操作。还没有购买农业法律法规选编的地方,请务必在近期内购回。

二、在今年6~8月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分类加以完善和补充。

【第2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至200x年底,全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6119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155份,流转面积17.7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8%。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有偿流转租金不高。尤溪县调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物支付或以实物折价支付租金为主,以实物或实物折价支付的占75%,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亩租金最低为10元,最高为980元,多数在100元以内。

2、流转以短期为主。据调查,全市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说明经营权流转的短期及非稳定性。

3、转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为6.91万亩、1.28万亩、1.34万亩、7.53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8.9%、7.2%、7.5%、42.4%,其中转包和出租的占81.3%。说明农民流转的大多数是有偿的。

4、农民自发流转为主。从承包地流转的过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但农户与企业连片出租、规模经营的比重正在提高。从尤溪县调查来看,农村中有90%土地流转操作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土地数量小,只有10%是成规模的土地流转,操作发生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xx、将乐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试点工作。至200*年底,xx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公司、基金担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各类形式共发放15.6万元贷款支持红豆杉规模种植户,涉及土地流转187亩。将乐县已发放以1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20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流转取得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限制。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三是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为3年以上,截止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由贷款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同时明确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后,还要将情况抄报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方便农村土地管理。

3、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创新贷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②“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行业设立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抵押申请贷款;④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⑤其他符合法规的贷款模式。

4、政府支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组织保障。_____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在试点区域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协助抵押权人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管理和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突破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使经营户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既可提高农户保护土地的意识,也可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2、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流转,改变了传统简单生产模式,农村土地逐步向集约和规模方向发展,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时,一旦抵押人出现贷款违约,银行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加合理。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开办,一方面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了过去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等农村金融发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由于经营大户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缺口较大,对信贷资金需求迫切,通过设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可以支持其开展生产种植,从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抛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至200*年底,全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6119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155份,流转面积17.7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8%。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有偿流转租金不高。尤溪县调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物支付或以实物折价支付租金为主,以实物或实物折价支付的占75%,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亩租金最低为10元,最高为980元,多数在100元以内。

2、流转以短期为主。据调查,全市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说明经营权流转的短期及非稳定性。

3、转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为6.91万亩、1.28万亩、1.34万亩、7.53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8.9%、7.2%、7.5%、42.4%,其中转包和出租的占81.3%。说明农民流转的大多数是有偿的。

4、农民自发流转为主。从承包地流转的过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但农户与企业连片出租、规模经营的比重正在提高。从尤溪县调查来看,农村中有90%土地流转操作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土地数量小,只有10%是成规模的土地流转,操作发生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_____、将乐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试点工作。至200*年底,_____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公司、基金担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各类形式共发放15.6万元贷款支持红豆杉规模种植户,涉及土地流转187亩。将乐县已发放以1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20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流转取得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限制。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三是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为3年以上,截止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由贷款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同时明确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后,还要将情况抄报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方便农村土地管理。

3、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创新贷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②“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行业设立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抵押申请贷款;④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⑤其他符合法规的贷款模式。

4、政府支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组织保障。_____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在试点区域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协助抵押权人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管理和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突破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使经营户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既可提高农户保护土地的意识,也可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2、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流转,改变了传统简单生产模式,农村土地逐步向集约和规模方向发 展,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时,一旦抵押人出现贷款违约,银行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加合理。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开办,一方面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了过去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等农村金融发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由于经营大户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缺口较大,对信贷资金需求迫切,通过设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可以支持其开展生产种植,从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抛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风险加大。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如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影响,将给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影响了金融部门对这项业务的全面开展。

2、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手续繁杂。金融部门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设立了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关措施,手续繁杂。加上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农户要实现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困难很多,部分农户宁愿以更高的利息通过商业贷款或民间融资的方式更为便捷,影响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

四、土地流转和抵押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比较单一,且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村民之间内部、私下流转,流转规模较小,且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向发包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登记备案,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合同条款的公平、完整、规范等也较欠缺。即使个别签订了书面合同,也都是农户间的不规范合同,极易产生土地纠纷。

2、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由于农民思想观念守旧,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的发育。如_____县沙溪乡于20xx年组织到浙江等发达地区考察土地流转工作后,成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站,但至今都没有正常运作。尤溪县反映,目前全县15个乡镇都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全县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自发性无序流转。

3、乡村组织越俎代疱。一些乡村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乡村集体收入,损害了农民和集体利益。三元区反映,尽管国家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个别地方依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每3-5年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以产业化规模经营为由强行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户利益。

4、农村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农村土地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他们不愿将所承包的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出去,而是把耕地转包给兄弟姐妹和亲戚;在转包给“非自家人”时,一般宁愿把耕地转包给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组的人,也不愿给同村同组的农户。同时也造成想种地的没地种,有地的不想种的粗放式经营,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农村价值评估权威机构尚未建立,对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贷款人主观意愿成份比较大,抵押权人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个抵押物的价值也相对比较困难。

五、对策与建议

1、稳妥推进,保障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内,除非农民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国家需要征用除外)。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农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同时,要采取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筹集保险费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换保障”的办法,逐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全部流转进城从事

二、三产业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参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并在进城镇经商或办企业或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方便。对受让经营土地的外地经营主体,在农业技术培训、户口、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议及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范围及操作程序,构建适应市场化及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体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自愿原则。流转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流转合同,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流转的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应签订流转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流转合同应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转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款以及违约责任,使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调处有据。

3、创新机制,培育市场。一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业主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如合同到期无纠纷发生,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二是要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村组组建生产企业,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探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三是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市场的培育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的地位。乡村组织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件和自愿、有偿原则,不应强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门应着重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制定流转规则、发布流转耕地供求及价格信息、监督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和保护正当交易,不要轻易干预农民的市场选择行为。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4、宏观调控,严禁包办。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5、积极探索,推动抵押。要强化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互动作用,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为契机,加大试点力度。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意见,让更多的农民在稳定承包权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应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来承担,使土地流转、抵押、清偿等行为做到公正、合理。

6、加强引导,优化服务。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发现与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

二、三产业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比较稳定、部分农民不再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做好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服务和搞好协调服务,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第4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202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2022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2002年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2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022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98年至2003年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3年以后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22年受理1217件,2022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22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22年受理1244件,2022年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22年至2022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22年325件,2022年782件,2022年801件,2022年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第5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范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至200x年底,全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6119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155份,流转面积17.7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8%。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有偿流转租金不高。尤溪县调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物支付或以实物折价支付租金为主,以实物或实物折价支付的占75%,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亩租金最低为10元,最高为980元,多数在100元以内。

2、流转以短期为主。据调查,全市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说明经营权流转的短期及非稳定性。

3、转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为6.91万亩、1.28万亩、1.34万亩、7.53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8.9%、7.2%、7.5%、42.4%,其中转包和出租的占81.3%。说明农民流转的大多数是有偿的。

4、农民自发流转为主。从承包地流转的过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但农户与企业连片出租、规模经营的比重正在提高。从尤溪县调查来看,农村中有90%土地流转操作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土地数量小,只有10%是成规模的土地流转,操作发生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xx、将乐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试点工作。至200*年底,xx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公司、基金担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各类形式共发放15.6万元贷款支持红豆杉规模种植户,涉及土地流转187亩。将乐县已发放以1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20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流转取得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限制。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三是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为3年以上,截止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由贷款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同时明确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后,还要将情况抄报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方便农村土地管理。

3、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创新贷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②“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行业设立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抵押申请贷款;④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⑤其他符合法规的贷款模式。

4、政府支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组织保障。**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在试点区域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协助抵押权人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管理和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突破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使经营户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既可提高农户保护土地的意识,也可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2、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流转,改变了传统简单生产模式,农村土地逐步向集约和规模方向发展,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时,一旦抵押人出现贷款违约,银行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加合理。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开办,一方面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了过去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等农村金融发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由于经营大户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缺口较大,对信贷资金需求迫切,通过设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可以支持其开展生产种植,从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抛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风险加大。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如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影响,将给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影响了金融部门对这项业务的全面开展。

2、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手续繁杂。金融部门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设立了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关措施,手续繁杂。加上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农户要实现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困难很多,部分农户宁愿以更高的利息通过商业贷款或民间融资的方式更为便捷,影响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

四、土地流转和抵押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比较单一,且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村民之间内部、私下流转,流转规模较小,且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向发包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登记备案,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合同条款的公平、完整、规范等也较欠缺。即使个别签订了书面合同,也都是农户间的不规范合同,极易产生土地纠纷。

2、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由于农民思想观念守旧,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的发育。如**县沙溪乡于20xx年组织到浙江等发达地区考察土地流转工作后,成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站,但至今都没有正常运作。尤溪县反映,目前全县15个乡镇都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全县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自发性无序流转。

3、乡村组织越俎代疱。一些乡村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乡村集体收入,损害了农民和集体利益。三元区反映,尽管国家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个别地方依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每3-5年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以产业化规模经营为由强行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户利益。

4、农村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农村土地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他们不愿将所承包的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出去,而是把耕地转包给兄弟姐妹和亲戚;在转包给“非自家人”时,一般宁愿把耕地转包给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组的人,也不愿给同村同组的农户。同时也造成想种地的没地种,有地的不想种的粗放式经营,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农村价值评估权威机构尚未建立,对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贷款人主观意愿成份比较大,抵押权人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个抵押物的价值也相对比较困难。

五、对策与建议

1、稳妥推进,保障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内,除非农民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国家需要征用除外)。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农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同时,要采取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筹集保险费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换保障”的办法,逐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全部流转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参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并在进城镇经商或办企业或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方便。对受让经营土地的外地经营主体,在农业技术培训、户口、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议及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范围及操作程序,构建适应市场化及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体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自愿原则。流转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流转合同,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流转的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应签订流转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流转合同应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转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款以及违约责任,使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调处有据。

3、创新机制,培育市场。一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业主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如合同到期无纠纷发生,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二是要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村组组建生产企业,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探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三是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市场的培育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的地位。乡村组织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件和自愿、有偿原则,不应强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门应着重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制定流转规则、发布流转耕地供求及价格信息、监督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和保护正当交易,不要轻易干预农民的市场选择行为。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4、宏观调控,严禁包办。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5、积极探索,推动抵押。要强化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互动作用,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为契机,加大试点力度。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意见,让更多的农民在稳定承包权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应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来承担,使土地流转、抵押、清偿等行为做到公正、合理。

6、加强引导,优化服务。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发现与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二、三产业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比较稳定、部分农民不再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做好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服务和搞好协调服务,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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